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依法执政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杨亚佳

时间:2024-07-05 21:03: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依法执政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

杨亚佳


党的十六大不仅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还进一步提出为建设法治国家,执政党要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问题。这是对党的执政方式提出的新要求。
对于生活在一个长期缺乏法治文明的国度,又一直习惯于行政命令式领导方式的政党,其执政方式向依法执政转变,必然要求其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转变。
传统的思维方式是政治斗争式思维方式,是在战争年代形成,但却不合时宜的在和平年代光大起来的思维方式。它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强调政治斗争的至上性,强调法律对政治的依附性。人类历史已经表明,没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险的政治,是缺乏理性的政治。法治之所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就是因为法治将政治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程序化和民主化。它将专制时代政治斗争的权术与阴谋转化为和平的、程序化的博奕与妥协。走向法治时代的领导者,“依法执政”就要逐步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第一,合作思维。“依法执政”的“法”是以国家意志的方式表现来的各阶级、阶层利益的综合,它们是各阶级、阶层基于利益而进行博弈、妥协、合作的产物。因此,依法执政要改变行政命令或政治斗争式的思维方式,建立合作和妥协的思维方式。因为政治斗争式思维方式主要强调阶级之间的斗争,而法律式思维方式则主要强调的是阶级之间的合作。一切政治斗争都是为了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而法律则是试图在各个阶级或阶层之间寻求妥协,维持一个和平的休战状态。近代以来每当一个新的国家建立时,往往都要制定、颁布宪法和法律,不仅把战胜者的意志通过一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同时还会对战败者作出一定的让步,把战败者的部分意志要求也吸纳到国家意志中,使白热化的阶级斗争演变为暂时的阶级合作。在和平年代,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将更多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整合起来,实现各阶层人民的团结与合作更是国家稳定与繁荣的保障。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就更要善于倡导合作精神,协调利益关系,实现统揽全局的领导核心作用。因此,“依法执政”就要学会合作式思维,通过让步团结更多阶层,通过协商整合公众意志,并将之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
第二,权利思维。法律的核心问题是权利,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围绕权利的实现而展开。所谓权利思维就是执政者要增强人权意识,清除封建义务本位的思想,保障和发展人权,保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而政治思维方式的核心是权力问题,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围绕权力的运行而展开。虽然权力运用得当可以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但由于权力本身具有自腐性,因而常常造成对权利的威胁与侵害。所以,现代宪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公法的设立,旨在捍卫权利,抵抗权力的不当侵扰。因此,权利思维方式不仅要增强人权保障意识,而且还必须摒弃权力无限和权大于法的观念,牢固树立权力有限观和权力受制约的意识,明确自己手中的权力是有限职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要“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十六大报告语),同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任何法外之权,滥用职权,或者职权不作为都违背权力授予者的本意,都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第三,稳定思维。政治的思维方式是多变和灵活。有些封建统治者为了达到统治的目的,甚至可以不择手段,玩弄权术,背信弃义。法律的思维方式则是趋于保守和稳定,反对朝令夕改和没有连续性。政令的频繁变动和溯及既往会导致执政者的信誉下降和人们对行为结果的未卜心理,尤其是影响私人权利的政策的突然变化,必然成为有权势而胆大妄为者的专利,也必然成为社会上勤奋而信息不灵通的那一部分人的圈套。法律反对那种脱离法律的所谓灵活性,它追求一般性或普遍性。法律的这一特点要求执政者要具有稳定的思维方式,将具有前瞻性的改革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保持改革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同时,要求执法行为要公正,同样的情况应同样地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行为方式是受思维方式支配的行为模式。依法执政的领导方式要求执政者的行为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体现法治的原则。笔者认为,依法执政的行为方式起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间接式。即执政党不是代替人民执政,而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组织不是代替国家政权,而是通过国家政权实现党的领导。与此相对立的则是直接式领导方式,即以党治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政党利益高于民众利益,政党意志高于国家法律,政党权力高于一切,政党机构包办一切。邓小平同志曾就此情况尖锐指出:我们共产党绝不能像国民党那样搞“以党治国”,因为那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邓小平文选 第一卷第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江泽民同志在1989年9月26 日中外记者招待会上也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间接式的领导方式,要求党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基础上,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支持各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公民、法人、机关、组织都依法行使权利(职权),履行义务(职责),使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就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党的领导。
第二,宏观式。党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是全面性的,但全面性不等于事无巨细,事必躬亲。依法执政不等于依法行政。后者是指政府(主要是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和程序所进行的,区别于立法和司法的,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活动,其特点是微观性和具体性;而前者是宏观式的领导。正如十六大报告所说:“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开展工作。”这种宏观式领导方式主要表现为,把党的主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变为国家法律,并带头自觉遵守这些法律,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第三,程序式。程序是制度化了的方式和过程。法律程序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方式和过程的总称,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马克思早就说过: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表现”(《马恩选集》第1卷第178页)。法律程序的价值就在于其以公开的形式给人以公正感,它即能约束权力行使者的恣意妄为,也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参与的机会。程序将利益冲突的解决以文明的方式表现出来,排除了领导行为的恣意、鲁莽和专断。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政治领导行为的法律化和程序化。因此,依法执政在领导者的行为方式上就表现为依程序执政,不仅党的主张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上升为国家法律,党组织推荐的人选也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才能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不仅领导和决策要经过法定的信息收集和反馈程序(包括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等),而且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要依靠严密的制度和程序。遵循程序是法治的表现,党的领导行为的程序化,将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提高党的作为执政者的威信。



作者: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部
电话:13832378797
地址:石家庄市学府路9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通知

1985年2月26日,国务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修订的《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贯彻了对外开放政策,体现了鼓励出口,扩大必需品进口,保护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这对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关税政策具有对内、对外的统一性,关税收入属于中央,关税的征收和
减免,由海关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准擅自决定关税的减免。海关应健全制度,提高干部素质,加强税收管理,切实做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以保证《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的有效实施。
《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于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发布,三月十日起实施。一九五一年五月十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目录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 活动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
用簇叶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 食用果实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的果皮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 谷物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及淀粉;面筋;菊粉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及药用
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

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
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其制品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或淀粉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 蔬菜、果实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制成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 烟草及其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 金属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
物蜡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
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第 三十 章 药 品
第三十一章 肥 料
第三十二章 鞣膏及染料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涂
料及清漆;油灰及填塞料;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
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及
“牙科用蜡”
第三十五章 硬朊物质;胶;酶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 人造树脂、塑料、纤维素酯、纤维素醚及其制品;橡胶、合
成橡胶、油膏及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 人造树脂、塑料、纤维素酯、纤维素醚及其制品
第 四十 章 橡胶、合成橡胶、油膏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
包及类似品;肠线(蚕胶丝除外)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
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及
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及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
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造纸原料;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章 造纸原料
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
稿及设计图纸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 五十 章 丝及废丝
第五十一章 化学纤维(长丝)
第五十二章 含金属的纺织品
第五十三章 羊毛及其他动物毛
第五十四章 亚麻及苎麻
第五十五章 棉 花
第五十六章 化学纤维(短纤)
第五十七章 其他植物纺织原料;纸纱线及其纺织物
第五十八章 地毯、门地毡及装饰毯;起绒织物及绳绒织物;
狭幅织物;装饰带;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
花边;刺绣品
第五十九章 絮胎及毡呢;线、绳、索、缆;特种织物;浸涂织
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第 六十 章 针织品及钩编织品
第六十一章 用织物制成的服装及衣着附件,但针织品或钩
编织品除外
第六十二章 其他纺织制品
第六十三章 旧衣服及其他旧的纺织制品;碎、旧织物
第十二类 鞋、帽、伞、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
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及类似品;上述物品的零件
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的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
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
第 七十 章 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珍珠、宝石和次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
饰;硬币
第七十一章 珍珠、宝石和次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
品;仿首饰
第七十二章 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三章 钢铁及其制品
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
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
第七十七章 镁、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
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
第 八十 章 锡及其制品
第八十一章 冶金用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第八十四章 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
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配件;各种非电动交通信号
设备
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及其零件;降落伞;弹射器及类似航空器
发射装置;地面飞行训练器
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外科、精密仪器及
设备;钟表;乐器;录音机或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
录制重放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
第 九十 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外科、精密
仪器和设备及其零件
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
第九十二章 乐器;录音机或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
重放设备;上述物品的零、配件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九十四章 家俱及其零件;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
类似的填充制品
第九十五章 雕刻及模塑材料制品
第九十六章 帚、刷、粉扑及筛子
第九十七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
第九十八章 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九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归类总规则
货品在税则上的归类,应按以下规则办理: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并在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 (甲)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主要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乙)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不论何种原因,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甲)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
(乙)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制成的组合物以及成套货品,如不能按照规则三(甲)归类时,在可适用本条标准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主要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丙)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甲)或(乙)归类时,应归入其可归入的税目中的最末一个税目。
规则四 无法归入本税则任何一个税目的货品,应归入与该项货品最相类似的货品所适用的税目中。

(下略)



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9〕41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稳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权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业务,明确操作流程,维护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及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权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业务,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指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指引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专业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依据信托原理,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规定,审慎开展业务。

  第二章 能力标准

  第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除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指引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子公司必须具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健全的公司治理,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清晰的责任追究等制度,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监管规定标准。

  第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投资、信贷、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等从业经验,且不少于20人;

  (二)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且不少于8人;

  (三)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且不少于4人;

  (四)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且不少于3人;

  (五)具有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的人员,且不少于3人。

  第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入库标准,入库项目公司治理规范,财务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二)二元评级制度。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模型,将信用评级分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规模;

  (三)项目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外部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委员保持独立性;

  (四)投资决策制度。按照授权管理规定的决策权限和程序,最终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由其授权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兼任项目评审委员的比例,不超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总人数的20%;

  (五)投资问责制度。建立 “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一)实行评审、决策、投资与监督严格分离;

  (二)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基本包括:项目储备、尽职调查、信用评级、项目评估、交易结构设计、决策审批、组织实施、后续管理;

  (三)明确业务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规定程序操作。

  第三章 设立规范

  第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必须以资金安全为前提,选择偿债主体。偿债主体是指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支付投资收益和偿还投资成本的法人主体,可以是项目方,也可以是项目方的母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偿债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境外主板上市的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

  (二)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和财务杠杆倍数等指标,达到境内上市公司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

  (三)具有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记录的评估报告,或者能够提供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支付债券利息的证明,信用主体评级达到专业管理机构内部评级标准;

  (四)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经营年限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能够覆盖项目投资及偿债支出;

  (五)具有确定的偿债计划,还款来源清晰明确、真实可靠,能够确保偿还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收益。

  本指引所称银行,是指政策性银行或者上一年度信用评级AA级以上(含AA级)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上市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偿债主体可以为大型国有企业。

  第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对应一个或者一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除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获得国务院或者有关部委批准;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计划,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或行业;

  (三)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投资计划预期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

  (四)已建项目具有稳定现金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应当大于全部利息费用,在建和新建项目具有可预测的现金流,建设期内和建成后具有确定的利息支付和还款资金安排;

  (五)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扣除资金成本、管理成本和预期损失等相关成本后有合理收益;

  (六)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和重复建设项目。

  本条所称一组投资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风险可控、综合偿债能力较强的项目。省级政府批准的项目,应当为已建成,且效益良好,偿债能力强。采用政府规费还款的,政府规费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和相应约束。

  第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确定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方式与偿债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信用增级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A类增级方式:国家专项基金、银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银行省级分行必须提供总行授权担保的法律文件,并说明其担保限额和已提供担保额度。

  (二)B类增级方式:上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满足下列条件:

  1、担保人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信用评级;

  2、担保人全部担保金额(含上述担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担保人速动比率不得低于境内上市公司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

  4、担保人和偿债主体不得互保,偿债主体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母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1.5倍;

  5、担保合同必须在担保人完成全部合法程序后方能生效,担保人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签名的董事会决议。

  (三)C类增级方式:以流动性较高、公允价值不低于债务价值4倍,且具有完全处置权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提供质押担保,或者依法可以转让的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或者依法有权处分且未有任何他项权利附着的,并具有增值潜力和易于变现的实物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必须办理出质登记,实物资产担保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且抵押权顺位必须排序第一。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应当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则中有关保险机构投资者可投资股票类型的规定。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由具有最高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且每年复评不少于一次。以实物资产抵押担保的应当严格控制,审慎运用,防范变现风险。

  第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和利率周期,合理确定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额度、期限和投资收益,防范系统性风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额度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同一偿债主体的余额,一般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且占单一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不高于40%;

  (二)投资未建成项目的余额,不超过银行实际已经发放的贷款金额。投资已建成项目的余额,在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内,不超过银行贷款余额的4倍;

  (三)采取A类信用增级方式的,债权投资计划最长期限为10年,采取B类信用增级方式的,最长期限为7年;采取C类信用增级方式的,最长期限为5年,且不得超出质押权或者抵押权的有效期限。

  本条所称投资余额,为保险行业合并计算的余额。

  第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设计清晰、明确和有效的交易结构,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制衡机制和内部防火墙制度;

  (二)主要风险、诱发事项和控制措施;

  (三)退出机制、资金偿还途径和有关各方责任;

  (四)一组项目下的子项目应当隶属同一偿债主体和项目方,投资标的具有同一属性且存在必然联系。子项目必须分别开立财务账户,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做出明确的判断和结论,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保证提供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市场公允原则,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履行职责等需要,收取产品管理费用。债权投资计划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管理费率每年暂不低于0.4%,债权投资计划规模在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的,管理费率每年暂不低于0.3%,具体费率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专业管理机构不得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不得采用压低费率标准、打折或者变相打折等手段,排挤市场对手,实施恶性竞争。

  第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其业务规模必须与资本金相适应。每设立一个债权投资计划,应当从管理费年收入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暂不低于管理费收入的10%,主要用于赔偿专业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反受托合同、操作错误、管理失职等,给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或者债权投资计划受益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专业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债权投资计划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时,可不再提取。

  第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管理指引和本指引规定,并达到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在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债权投资计划,采用路演方式,向非关联第三方机构推介产品,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揭示各类风险。债权投资计划对应一组项目的,应当披露子项目的有关信息,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交易方、定价原则、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以及交易金额等。向保险集团内部保险公司或者向其关联机构募集资金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发行规模的60%。

  第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安排债权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在指定的专业机构登记、存管和过户,促进债权投资计划受益凭证持续流通。有关登记托管、交易结算、流通转让、质押融资等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至少应当包括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

  (一)项目开发。项目经理应当承担项目立项、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商务谈判、辅助决策、后续管理及收回资金等职责。

  (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获取全面、真实、客观的信息,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提出项目投资意见,持续评估偿债主体的还款能力,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效力,质押品、实物抵押资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和公允价值变化,印证外部评级机构的评估结论,判断风险程度和信用质量的变化。质押品和实物抵押资产公允价值出现不利变化,或者不满足持续用款条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补充质押品和实物资产。

  (三)项目评审。项目评估预审人员应当综合项目经理提交的立项申请和投资建议、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信用评级人员的评级结论,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增信安排、经济效益、配套资金落实和还款资金来源等进行评估和预审,充分揭示项目风险,做出评估预审结论,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四)风险监控。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确定项目风险管理责任人,全程监督债权投资计划运作,加强投资后续风险管理和预警,跟踪做好检查、监测等环节的工作,评估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建议。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应当定期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承担风险控制的最终责任,负责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规划,审批和监督债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实施计划,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专业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授权代表应当签署债权投资计划的风险知晓函、产品风险说明书和后续管理说明书。

  第五章 检查与报告

  第二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除按照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和管理指引第六章有关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债权投资计划设立和运营的情况外,每年度应当至少报告一次以下内容:

  (一)子公司或者事业部运营状况;

  (二)信用评估部门运作状况;

  (三)各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如遇突发事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应急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按照本指引,对专业管理机构债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进行监管。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违规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禁止保险公司投资该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投资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满足本指引第二章相关规定的,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其偿债主体、项目资质、投资额度和期限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仅限于普通债权投资计划,设立嵌入可转换权利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附件:

  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总资产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负债总额

  4、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5、净资产收益率=2*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

  6、利息保障倍数=(净利润+利息支出+所得税)/利息支出

  7、财务杠杆倍数=负债总额/净资产

  8、财务内部收益率=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