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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完善超期羁押工作机制和制度/张石坤

时间:2024-06-17 00:4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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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超期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司法机关,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届满后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超期羁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这个问题已成为妨碍公正执法的一大顽症,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关键词:超期羁押 犯罪嫌疑人

超期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司法机关,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届满后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超期羁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这个问题已成为妨碍公正执法的一大顽症,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因此,监所检察科应该把预防超期羁押案件的发生做为重中之重来抓,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下目前超期羁押中存在的问题及杜绝超期羁押案件发生的对策。

一、当前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原因

分析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上的原因。调查发现有相当数量的超期羁押案件与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完善、不科学有密切的关系。甚至可以说由于法律上的原因,使得一些案件的超期是必然的。

2、制度上的原因。除了法院上的原因制约案件的审理期限外,现行指导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制度的不健全甚至弊端,也是造成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如:第一,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不及时。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所有死刑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都要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死刑案件多,审委会委员很难召集齐,且多数是院领导,事务性工作多,不能保证合议过的案件及时研究。许多重大案件超期,这是一个主要的原因。第二,汇报、请示、协调环节过多,且缺乏明确的规范制约,造成请示无期限的局面。从调查情况来看,由于请示上级法院或者提交有关领导部门协调造成案件超期羁押,这是法院系统案件超期羁押的比较主要的原因。第三,集中宣判、执行制度。有不少案件超期羁押,是由于需要集中宣判、执行所致。

二、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对策

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执法实际,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具体说,主要应作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法律,预防问题产生。

一是针对法律制度的疏漏,结合执法实际,对易产生超期羁押的环节作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减少不同办案部门实际操作中的分歧,实现诉讼的有序、协调和完整。二是对被羁押人实现救济权利的程序、途径、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的、有实质意义的规定,让其对羁押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可供选择的权利,而且其选择的救济权利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实现。三是考虑设立羁押问题司法审查或听证制度,对羁押本身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防止羁押措施的滥用。

(二)强化监督,建立各项机制

一是建立预警机制,实施事前监督。监所部门可考虑利用微机治理诉讼时限,在羁押到期前的一定时限,立即通知办案部门,使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超期羁押的出现。对于通知后仍不采取措施的,羁押到期即应释放在押嫌疑人,同时通知上级公安机关和办案部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造成超期羁押的责任人承担。通过最大限度发挥预警机制的作用,变事后纠正为事前监督,从而对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进行有效遏制。二是强化事中监督的合力。要完善现有监所监督的方式,将监所部门的单一监督改变为侦查、检察、审判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充分发挥共同监督的整体效益,促使羁押问题在各个诉讼阶段都能得到有效监督。三是实施责任追究,落实事后监督。要把纠正超期羁押纳入办案责任制中,实施执法质量的“一票否决”,同时对超期限办案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的、行政的甚至于刑事的追究,从而以严厉的事后监督向执法实践中的超期羁押敲响警钟。同时,要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权力机关、上级部门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等方面的外部监督,坚持做到有错即纠,增加羁押问题的透明度,从而减少和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三)分清责任,明确其管辖权

超期羁押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超期羁押尚不够成犯罪的应当由谁来监督,对于构成犯罪的由谁来追究,这些问题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从现有机制来看,看守所和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以及驻看守所检察室,是监督超期羁押的主要部门。依据二者的工作职能,仍由他们负责监督超期羁押工作是合适的,但这两个部门分别隶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缺乏独立性,而监督者没有独立性必定影响到监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因此笔者认为看守所应从公安机关分离出去,成为一个独立部门,这有利于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领导人的影响而对各办案机关实施有效的诉讼监督。由于看守所对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基本能做到全程登记、全程审核、全面掌握,因此由看守所实施对超期羁押的监督、立案侦查较为现实和可行。就检察院而言,其负责起诉和对看守所是否履行监督职能实行监督,对看守所有案不立实行立案监督;而看守所对有证据证明检察院对内部超期羁押案件拒不起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四)大力宣传,确保各知情权

要预防超期羁押就要让各执法人员知道超期羁押的危害性,因此就要大力宣传,针对一些办案单位可能出现超期羁押的问题,可以印制小册子和、等宣传资料,将各诉讼环节的法定期限、特殊情况下的法定期限及适用法律条款,违法必究的措施、办法等清清楚楚地印在表上,发放到公检法办案科室和办案人员手中。让他们在执法过程中明确自已的责任,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还可以利用电子屏幕设立宣传栏,以“动态”的形式定期公布执法中违法现象及办案单位超期羁押情况,促使所有办案人员时刻清楚办案期限,严格依法办案。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联系电话:15033182238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印制与发放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印制与发放工作的通知

商改字[200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近来,个别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制定的当地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规定或加油站(点)管理办法中,违反国务院和商务部关于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将加油点从成品油零售经营形式中分离出来,规定自行印制“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并擅自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转移。为加强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印制和发放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程序,现就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印制和发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成品油零售形式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和面向农村的加油点。无论采用哪种形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都必须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为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避免加油站(点)建设失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免费申领。省级及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印制。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向下级商务主管部门转移。

  三、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地加油站(点)管理规定要与国务院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做到以下几点:

  (一)已经印制的证书作废;违反规定程序发出的自行印制的证书尽快收回。

  (二)违反规定擅自将成品油经营许可实施机关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转移的,尽快收回。

  (三)已经出台的当地加油站(点)管理办法,与《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四)正在制定之中的当地加油站(点)管理办法,其相关内容要与《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

  四、商务部将加强对各地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的规定,商务部将加强对各地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个别违反国务院和商务部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规定的地区尽快纠正其不当行为,确保成品油经营许可的规范实施。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适用于引进安顺市行政区域以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安顺市投资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以及我市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及个人。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和用途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全市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和市直部门。
各县(区)根据上年度引进资金情况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测算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项目落地县(区)承担,用于奖励引资人。
市政府对县(区)、市直部门的奖励资金由获得奖励的县(区)、市直部门自行处置。
支付给个人的奖励资金,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奖励条件
对市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我国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市直部门、县(区) 政府(管委会),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额达到最低标准(形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引资者均可申请奖励。

第五条 奖励认定
(一)引进资金额只计算现金投入,对投资方以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资产投入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投资方以外币作为投资的,按照注资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三)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及煤矿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市政府对县(区)、市直部门的奖励标准如下:
对县(区)的奖励,完成目标任务的奖励50万元(没有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超额完成的,每超出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5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75万元。
对市直部门的奖励,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档次进行奖励(没有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任务数为1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任务数为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任务数为1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
(二)引进项目的资金来源于市外(境外)资金,根据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分区间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表一、表二)。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不含追加奖励)。

表一:工业项目引资奖励标准表
引进资金额(万元) 奖励比例(‰) 最低奖励金额(万元) 最高奖励金额(万元)
1000-5000 8 8 40
5000-10000 7 40 75
10000-20000 6 75 135
20000-50000 5 135 285
50000以上 4 285 500


奖励计算公式:
项目奖励金额=所在档次最低奖金额+(项目到位引资金额-所在档次最低引资金额)╳所在档次奖励比例


表二:其它项目引资奖励标准表
项目类别 引进资金额 奖励比例 最高奖励金额(万元)
交通、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10000万元以上 1‰ 500
其它项目 1000万元以上 2‰ 500


(三)对由市政府委托的受托人引进的投资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追加1‰的奖励。
(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追加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引进国内100强企业的项目,追加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五)引进项目被评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追加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六)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我市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采用一事一议,由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引资者资格申报登记
引资者在所引项目办理工商注册之前,须持由项目投资者出具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项目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办理引资者申报备案登记。
对同一个项目的引资者资格只认定一人。如投资者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一)申请时间。引进项目投入运营后,引资者方可申请引资奖励。
(二)申请所需材料。
引资者应持以下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1、《安顺市招商引资登记表》;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投资者对引资者资格的确认函;
4、项目投入运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6、营业执照;
7、税务登记证;
8、土地使用证(或购房证明);
9、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若委托他人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需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引资者团队申请奖励资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

第九条 奖励工作的管理
(一)奖励工作管理机构。由市招商工作部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工信委等部门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县区对应成立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二)奖励申请程序。引荐单位及个人填写《安顺市招商引资引荐单位(个人)奖励申报表》,提供申请所需材料,并经项目投资者签名确认后,上报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招商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招商部门汇总认定结果后,上报市招商部门备案,对全市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和市直部门的奖励,由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三)招商引资奖励所需工作经费,由市招商工作主管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应予以追回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对奖励工作的监管力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招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及其他与本办法有重复规定的政策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