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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后用以抵押借款还债的行为如何定性?/周红梅

时间:2024-07-21 22:2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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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至5月,姚某因无力偿还高利贷先后租赁轿车三辆(价值10.6万元),并将车辆用以抵押,借取缪某等人7.5万元,后逃匿被警方抓获,其中两辆车被车主通过定位系统找到并报警取回。

  分歧意见:

  姚某的行为属民事欺诈行为,还是构成诈骗罪?如构成诈骗罪,其侵犯的对象是谁的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租借轿车的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民法调整范围,姚某和缪某等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属民事关系,姚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侵犯的是车主的财产权。这一观点认为,姚某租用轿车的目的不是使用轿车,而是用来抵押还债,他没有能力再把车辆赎回,所以他租用轿车只是他非法占有轿车的借口。

  第三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侵犯的是借款人缪某等人的财产权。这一观点认为,姚某虚构了其无力偿还借款的事实,将他人所有的轿车用以抵押借款。

  评析意见:

  本案中,姚某的行为具有民事欺诈的特征,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关系。不能因为某个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就否认其成立诈骗罪。为此,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具体到本案中,姚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租用轿车用来抵押借款,其主观非法占有的意图非常明确。

  2、两者的客观行为不同。主观目的是可以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但诈骗罪所虚构的是主要事实,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是虚构一些细枝末节,从而达到暂时赚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姚某将其不拥有所有权的车辆用来抵押借款,显然虚构了拥有车辆所有权的主要事实,导致缪某等人既无法占有车辆,亦无法实现让姚某偿还债务。

  3、两者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无实现承诺的打算,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身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地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本案中,姚某当初即是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而用租车抵押借款的手段来占有借款人的钱财,说明其根本无力履行还款,后来的逃匿行为更说明其不想承担任何责任。

  4、姚某目的是为了非法逃避债权,而不是占有车辆。姚某以自己的真实身份租赁三辆轿车,其行为属合法的民事租赁行为,虽然其将轿车用以抵押借款,但轿车作为一种物殊的财产,只有在登记过户后所有权才能转移,显然其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直到案发,姚某也只是侵犯了车辆的使用权,而没有侵犯车辆的所有权。他用租赁车辆隐瞒其没有还款能力的真相,所以,姚某侵犯的是借款人的财产权。

  综上,笔者认为姚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特种国债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特种国债条例
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筹集资金,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决定发行1990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特种国债发行的数额为45亿元。
第四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5年,从交款之日起满五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利率为年息15%,从交款之日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六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6月10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第七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特种国债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特种国债,除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行的以外,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九条 购买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5月31日

中山市资产营运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1999]141号


印发《中山市资产营运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资产营运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山市资产营运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产营运机构的管理,规范资产营运机构
的设置,明晰公有产权主体和组织形式,实现政企分开、政
资分离和落实公有资本的营运责任,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称营运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的基本
原则:
(一)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营运机构设
置实行定职、定岗、定员的“三定”管理办法,确保公有资
产的管理、监督和营运政策措施的有效贯彻和落实。
(二)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离”的原则,营运机构
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分离,并以产权为纽带,对属下全资、
控股、参股企业行使出资者的权利。
(三)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公有资
产营运责任制,强化市属公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同时,对营运机
构的营运费用来源采取“定额拨补”和“收益提留”的管理办
法,保证营运机构的正常运作。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根据营运机构的组织设置和运营必须满足公有资产营运
管理体制的特定要求,营运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除依法设有
董事会和总经理外,还应包括有如下内设机构和职责配置:
(一)劳动人事管理部
负责营运机构的人事和劳资管理事务;协调处理属下全
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劳资事务。
承担属下全资企业经营班子以及控股、参股企业的产权代
表的考核管理责任,并向董事会提交考核报告以及人力资源
配置的具体方案。
组织营运机构及其属下企业的员工培训教育工作。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再就业工程、在职员工的分流、
失业救济等事务;协调处理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二)营运规划管理部
制定营运机构资产和资本营运的长远发展规划和阶段性
的战略目标;制定资产重组、优化资本结构和资产收益的再
投入方案,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具体处理对外投资决策及可行性研究事务;开展市场经济
信息的研究、收集和应用。
贯彻和落实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推动属下企
业的转制工作;处理授权范围内的全资企业的设立、合并、
分立和终止清算事宜。
(三)财务审计部
对营运机构的公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再投入以及其他收
支活动实行监督和核算,确保资源运用的合法和合理;对属
下企业依法定程序实施财务审计监督。
考核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对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和决算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确认经营者
或产权代表的离任审计结果,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对营运机构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和资本营运进行
可行性分析,参与重大的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等重要的财
务决策。
三、人员和职数配置
营运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总人数在10人至15人的限额
内拟定内设机构岗位和人员定编方案,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
员会批准后实施。
(一)董事会
营运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由3名至9名
董事会成员组成的董事会,董事长为营运机构的法人代表。
董事会董事成员实行兼职管理办法。分为受薪董事和非受
薪董事,其中受薪董事(包括董事长)在2人至3人以内,
并在营运机构兼任其他职务;非受薪董事由属下全资、控股
企业经营者中遴选产生。
(二)总经理
根据“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营运机构的总经理层
均通过兼任方式组成,使资产和资本营运工作更为直接和有
效。
营运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至2人,其中总经
理可由董事长兼任,副总经理由其他受薪董事成员兼任。
(三)内设配置
除董事会、总经理外,营运机构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其职
责、业务性质,有侧重地进行合理的人员和职数配置。
1、劳动人事管理部2人至3人,其中部门主管1人。
2、营运规划部3人至5人,其中部门主管1人。
3、财务审计部3人至4人,其中部门主管1 人。
四、营运费用的来源
为了确保营运机构的正常营运,对于营运机构所必须的营
运费用实行“定额拨补”和“收益提留”的双线来源管理办
法,保证营运机构人员的平均收入不低于现行公务员的平均
工资福利待遇。除此之外,营运机构不得对全资、控股、参
股企业收取属于资产收益以外的其他费用。
(一)定额拨补经费
营运机构定额拨补的经费应当以转移支付为主、专项拨款
为辅。即营运机构通过资产和资本营运产生的收益必须首先
解决经费问题。对于资产收益不足以弥补定额经费的情况下,
其差额则通过政府专项拨款解决。定额拨补经费包括:
1、人头费,含办公费、人员经费、工资、福利、补助等。
2、年度岗位补贴;
3、车辆费用,经批准购置或确认使用的车辆,其费用实
行总额包干使用。具体标准按行政机关的办公用车管理办法
执行;
4、营运机构必要的专项支出追加,必须报市公有资产管
理委员会批准。
(二)营运收益提留
营运收益的提留必须与营运机构的资产营运责任制挂钩,
同时应当以资产和资本营运取得的资产收益为前提。规定计
提的收益提留可作为营运机构的营运成本费用列支。
营运收益提留实行分档超额累进计算办法。营运机构在达
到营运责任制所规定的考核指标的情况下,按以下标准计提:
1、收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10%计提;
2、收益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
分,按5%计提;
3、收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部分,按2.5%计提;
4、收益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提。
五、营运费用的管理和分配
(一)营运收益提留的管理
营运机构的收益提留的计提和使用必须接受公有资产管
理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并作为营运机构资产营运和收益报
告制度的一项内容单独揭示。
1、营运机构的收益提留实行按季(月)预提,年终清算
的办法,并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计算的收益提留应
在当年营运成本费用中列支。
2、营运机构的营运费用必须在取得的收益提留中支付,
不得再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也不得再通过其他预提增加
营运成本费用。
3、营运机构取得的收益提留年终若有结余,可滚存到下
年度使用。
4、营运机构的收益提留的计提和使用的执行情况,必须
经由派驻的市财务总监审查确认,并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
会批准。
(二)营运收益提留的用途
营运机构按规定取得的收益提留,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
使用,其用途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1、补充营运机构办公经费的不足,以及支付与资产和资
本营运相关的费用;
2、作为奖励基金的来源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于奖励
有功人员。
(三)收入分配制度
1、每年年初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参照不低于公务员
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核定各营运机构的工资福利总额,
各营运机构在定岗、定员、定责的基础上,按照按劳分配的
原则自行制定内部工资福利分配制度。
2、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年未根据与各营运机构签定的
责任书及考核指标完成程度,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对营运机构
及有关人员实施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