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8〕 100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平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系统部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特制定《平凉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严格执行。市政府将于年底依据本标准对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及中省驻平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法制 依法行政 考核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9日印
平凉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考核
内容
标 准 要 求
扣 分 标 准
自
评
考
评
一、
依法
行政
情况
40分
有单项依法行政年度安排
没有单项依法行政年度安排的扣1分
组织机构健全,有领导分管,有主管机构,有专人负责,领导班子专题研究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有学法制度,并且班子成员集中学法不少于3次,组织公务员学法时间每年度不少于40小时
无制度或学习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按时限要求向法制办报送依法行政有关材料、信息,年底前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不报或超时限报送相关材料的扣2分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既不越权,也不失职
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失职的扣2分
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合法、适当、程序正当
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错误,或行使自由栽量权显示公正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程序违法的扣5分
实施行政管理高效便民
实施行政管理不遵守法定时限,效率低下,态度蛮横的扣3分
没有擅自将行政执法权、授权委托给其它组织实施的情况
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行政执法权擅自授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扣2分
没有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纠正或予以撤消的,或被复议机关决定撤消、变更、确认违法和限期履行的,或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消、部分撤消、限期履行的扣4分
执法依据全面梳理并依法向社会公
示
未完成梳理执法依据任务的扣3分;梳理不全面或未向社会公布的扣1-3分
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落实执法责任的通知》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组织及具体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做到科学合理,各执法机构之间职权不交叉、不重复
职权分解不清,造成执法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的扣5分
能按照市政府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执法评议考核的规定,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对下级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没有组织考核的扣4分
未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扣3分
对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平凉市行政执法考核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的扣3分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具有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扣2分
二、
行政
复议
情况
20分
依法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不及时告知申请人的扣3分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扣3分
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时,能积极配合复议机关工作及时提出书面答复,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不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扣3分;拒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扣3分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材料归档及时,案卷完整、规范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结后相关材料未及时归档装订,或案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扣3分
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案件有登记,并做到处理及时、结果反馈当事人,且档案齐全
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案件既不登记也不办理,或办理不及时结果不反馈当事人且档案不齐全的扣3分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能及时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办理不及时、不上报处理结果的扣3分
三、
规范性文件备
案审查情况
20分
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未建立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扣2分
规范性文件内容、程序、合法
规范性文件被上级机关确认为违法的扣3分
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能依法向社会公布
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向社会公布,或公布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能全部按规定及时上报备案
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扣2分,或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格式要求、材料不完整的扣1分
对上级行政机关确认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能按要求及时修正或者废止
不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修正或者废止违法规范性文件的扣3分
四、
第三轮持证执法情况
20分
按照省市要求单位依法取得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和监督人员通过培训审查合格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执法岗位上执法人员持证率要达到100%
单位没有执法主体证扣5分
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证扣5分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严谨,档案齐全
领证人员档案不完整,管理混乱扣3分
关于印发《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关于印发《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2〕440号
山东省、河南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补偿政策意见的请示》(财农〔2011〕95号),为规范和加强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制定了《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河下游滩区是指自河南省西霞院水库坝下至山东省垦利县入海口的黄河下游滩区。涉及河南省、山东省15个市43个县(区)1928个村庄(其中:河南省1146个,山东省782个)。村庄具体名单及滩区运用补偿范围界线,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分别商山东省、河南省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核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附件: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2012年12月18日
附件:
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河下游滩区(以下简称滩区)是指自河南省西霞院水库坝下至山东省垦利县入海口的黄河下游滩区,涉及河南省、山东省15个市43个县(区)。滩区运用是指洪水经水利工程调控后仍超出下游河道主槽排洪能力,滩区自然行洪和滞蓄洪水导致滩区受淹的情况。
滩区运用补偿范围界线,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分别商两省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界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三条 滩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因滩区运用造成的一定损失,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补偿。
第四条 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滩区运用后区内居民遭受洪水淹没所造成的农作物(不含影响防洪的水果林及其他林木)和房屋(不含搭建的附属建筑物)损失,在淹没范围内的给予一定补偿。
以下情况不补偿:一是非运用导致的损失;二是因河势发生游荡摆动造成滩地塌陷的损失;三是控导工程以内受淹的损失;四是区内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损失;五是其他不应补偿的损失。
第六条 农作物损失补偿标准,按滩区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上报的前三年(不含运用年份)同季主要农作物年均亩产值的60-80%核定。居民住房损失补偿标准,按主体部分损失价值的70%核定。居民住房主体部分损失价值,由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滩区运用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住房损失不予重复补偿。
第七条 中央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的80%,省级财政承担20%。
第八条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乡(镇)有关部门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第九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承包土地、住房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有关部门核实登记后,报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条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及时将区内居民承包土地、住房登记及变更情况汇总后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核查汇总后,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滩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及时核查区内居民的损失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及时核实区内居民损失情况,联合向财政部和水利部上报中央补偿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核查。
第十三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对补偿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核查,并及时提出核查意见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补偿资金申请报告及核查意见进行审查后,核定中央补偿资金。中央补偿资金由财政部拨付省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承担的补偿资金和中央补偿资金一并及时、足额拨付给滩区县级财政部门,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并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区内居民承包土地、住房登记与变更、损失核查以及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核查工作经费,由财政部根据核查任务审核后安排。
第十七条 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由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布1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偿资金支付到区内居民“一卡通”等账户。
张榜公布后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经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核查认定,不应发放的补偿资金全部返还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支持滩区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八条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要及时对补偿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对全省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