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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时间:2024-07-22 16:2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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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公安部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1998年7月24日,公安部


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对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户口责任书》应当包括“存根”和“回执”两部分,记载“申报人情况、申请事由、申报材料情况、办理时限、受理时间、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等内容;回执部分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据此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或者查询有关情况。
(五)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快证在七日之内,临时身份证在二日之内发给公民本人。
三、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要讲文明、讲礼貌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警容严整,在工作时间须佩带胸卡,户籍内勤民警可以放置服务台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公民,应当优先办理其申请事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者毁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材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收费规定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证件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五、加强内外监督
(一)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
(二)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警风监督员,对民警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办理效率、警容风纪等定期进行评议,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规范的,由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登门向群众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
六、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定。


并购、合资前的知识产权评估

对于大型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性和重要性已经不用多说,如果说现在国内大型企业在引进外资时,不重视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评估,有点求全责备了。但是国内的企业在与外资合作时,在知识产权方面还是屡屡中招,我们需要重新看待知识产权的评估。

关于知识产权的评估方式1989由四部委共同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确定了三种评估方式,1991国务院出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增加了一种评估方式,并且还预留了其他评估方法。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其实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即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知识产权的评估技术含量高、程序要求严格,知识产权的分类、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不同时,评估方法也不相同。我们不考虑评估受到人为的控制等现实存在的各种问题,假设这些评估过程是合法的、结果是确切的,但是这些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显然是有缺陷的。

目前的评估方式仅仅是对知识产权进行静态的评估,得到的价值是对以前的的判断,而购买知识产权是为了未来长期的使用,当然不能仅仅依据过去某个静态的评估价值去购买。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动态的,波动的幅度非常之大,而且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对于商标而言,其价值很可能在顷刻之间从数亿跌落到零,甚至是负数,我国已经有这样的实际案例,比如南京的“冠生园”因为使用了陈年的月饼馅,“冠生园”牌月饼让人们避之惟恐不及,那么其商标价值因为该事件几乎是瞬间跌为负数,还有众多的国际顶级品牌因为严重的质量问题被暴光,这些国际大品牌在国内的价值也因为暴光而大打折扣。而专利不确定性的因素更多,评估起来更是困难。

目前的评估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而对专利的评估需要很深的技术背景和专利方面的专业知识,会计师们仅仅依据会计准则评估出来的结果无法反映专利的真实价值。影响专利价值的因素非常之多,不具备专业技术以及专利专业知识是不可能理解的。比如某项专利的技术含量很高,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其价值当然会被评估很高,如果发现更先进的替代技术那么该专利的价值立刻贬值到很低。是不是很快就有更先进的替代技术,这需要对专利文献进行非常专业的检索和分析。还有的专利从各方面看起来都非常不错,可以评估很高的价值,但是其专利文件却写得很糟糕,几乎使这个专利的关键技术点完全不受保护(这种情况在我国比比皆是),那么这个专利的实际价值是零,这个判断需要相当的专利代理知识。还有的专利技术很容易被绕过,有的专利本身包含其他专利技术权利关系复杂等等都将影响专利的价值,而且不同行业的专利还需要不同的技术背景,这些技术背景是会计师事务所不可能具备的。

我们可以组合各专业的人才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评估,得出最接近真实的价值,但是知识产权只有使用才能实现其价值,而且知识产权的价值巨大波动还和使用者具有很大的关系,价值再大的商标如果不注意维护,一次假冒伪劣可能就是致命的打击,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上面提到的南京“冠生园”陈年月饼馅事件直接导致了该公司的破产。专利没有使用好也可能被他人饶过,或者被人扎篱笆围困等等都将影响专利价值波动。这又是另一个专业问题——知识产权管理,本人在其他文章中有过讲述,这里不赘述。

以上的分析,在合资之前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不能仅仅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还需要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参与,这样才能反映真正的知识产权价值,为自己在合资中赢得主动,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得到维护和最大的发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支持转为科技型企业的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工程技术的专题研究和行业基础性工作,加快科技成果在工程建设中的转化
和推广应用,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结合近几年来各部门将国家拨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主要用于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基础性工作及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前期工作费转为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为加强对此项
经费的管理,特制定《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
二、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汇总表(略)
三、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申请表(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少部分用于业务建设等方面。
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是指为了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对行业中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工程技术进行的专题研究。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涉及公共利益的环保、节能降耗、地基基础、结构安全、消防、爆破、住宅产业化等方面的工程技术研究,以及
行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在工程建设中的转化和推广应用等。
基础性工作主要是指为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组织编制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规定、管理规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设计手册、标准设计、技术政策等。
业务建设是指与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基础性工作及项目相关的立项论证、审查、成果推广和开展的全国性勘察设计活动等。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申请表》,于每年6月30日之前,报送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的筛选初审和推荐工作。
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将本行业下年度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汇总表和申请表(详见附件二、三)及经费申请报告,连同上年度的项目落实情况和经费决算一并报建设部。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的项目立项,要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对推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项目。
第六条 建设部对各部门上报的下年度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的申请进行汇总,并分别会同各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确定项目立项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建设部确定项目立项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后,编制下年度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支出预算,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经费采用国家财政拨款或行业主管部门补助、银行贷款、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第九条 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属于国家拨款。由财政部对建设部报送的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达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年度计划,并将经费拨到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56号)要求,将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作为收入统一管理。年终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各自职责,完成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调整修改;
(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三)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经费预、决算;
(五)项目完成后,要做出全面的工作总结,提交总结报告及有关技术鉴定文件和经费决算报告,接受验收。
第十三条 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项目年度计划的协调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完成项目任务。
(二)协助建设部进行项目的验收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建设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年度计划的总体执行情况,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建设部负责将上年度专项事业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不定期检查项目落实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管理使用专项事业经费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如有挪用等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问题,将全部收回专项事业经费,并取消以后年度勘察设计专项事业经费项目的承担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