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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4:3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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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 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2月25日以国务院令第488号公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条例》是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法规,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残联组织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的职责,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使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地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条例》的内容,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相关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
  二、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
  各地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在分析就业形势、落实就业计划和制定就业措施时,通盘考虑残疾人的就业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和实施。要深入分析、研究残疾人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专项政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三、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鼓励社会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依法全面推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导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开发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选择、培养并推荐符合用工要求的残疾人;运用政策导向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继续落实国务院促进就业的36号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扶持政策,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得到法律政策的保障。要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作为再就业援助对象,加强与残联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情况,进行重点帮扶。特别是在"春风行动""再就业援助月"、帮扶"零就业家庭"等专项活动中,与残联组织联手帮助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四、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继续向残疾人开放,免费为他们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各级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和帮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将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统计(劳社统就业6号表)的范围。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要逐步实现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的联网,共享信息资源。
  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为参加培训的残疾人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职业技术培训,各地要给予支持和指导。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标准,对残联组织开展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给予指导与技术支持,并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
  五、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鼓励并组织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政策。对企业吸纳和公益岗位安置的残疾人要落实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政策。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研究制定专项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六、加大《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工作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条例》的宣传,强化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提高广大残疾人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充分发挥残联组织的作用,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改善残疾人劳动条件,依法为残疾人建立社会保险,防止对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歧视。对于残联组织在监督中发现并反映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对《条例》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七年七月三日





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


1988年7月5日,新闻出版署

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严厉禁止制作、贩卖、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出版物;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曾多次颁布行政法规,查禁淫秽出版物,限制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最近一个时期,有些出版单位违反规定,竞相出版淫秽读物和夹杂淫秽内容的读物,毒害人们的思想,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诱发犯罪。为了严肃法纪,保护广大读者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公德,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郑重重申有关法规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1985年4月17日):“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书籍、报刊、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属于淫秽出版物,必须严厉禁止。“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读物。“对于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1985年8月20日)规定:“出版社要严格对出版物内容的审查把关。凡属具体描写性行为和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一律不得出版、印刷(包括翻印)、发行,有价值出版的文艺作品,其中夹杂淫秽内容,可能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应请示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出版,并在印数和发行范围上加以必要的限制。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必须在确保艺术质量的前提下方可出版、发行。在非供美术专业人员使用的群众性出版物上,不宜集中刊登裸体图画,出版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一律不得有渲染性技巧之类的内容。
“所有印刷厂必须按以上规定承接书刊、报纸等出版物的印刷业务”。
“所有国营、集体、个体书店、书摊及其他各类图书、报刊的销售点,严禁出售淫秽书籍、报刊、画册、图片等印刷品。对限制发行的各类出版物,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发行,不得任意扩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通知》(1987年11月27日)规定:“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不仅触犯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四、文化部、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8月29日《关于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的请示》(经国务院批准)规定:
“出版社违反规定,擅自出版应当限制的图书,或超出批准的印数自行追加印数,其擅自出版或自行追加部分所得的非法收入,全部没收。重犯的并处以罚款”。
“出版淫秽等违禁书刊以及非出版单位(含报社、杂志社和其他单位)出版的各类图书,属于非法出版物,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经销,一经发现,其书刊和全部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印刷厂承印非法出版物的非法所得全部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为了贯彻执行上述法规,根据当前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淫秽出版物应一律查禁。对出版、印制、贩卖、出租、存放淫秽出版物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在公安、司法机关惩处之前,可先按此文补充规定第二条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
二、虽不属淫秽出版物,但是色情内容突出,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一律不得出版、印制、贩卖、出租、窝藏。如有违反,应给予该单位一项或几项处罚,包括停印、停售、没收所得全部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社号刊号或营业执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有权对本地区的出版物和违法单位与个人作出处理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对外省的出版物可提出处理意见,报新闻出版署作出决定;对中央一级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和违法单位及个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各地方或各部门迟迟不作处理或处理不当的,新闻出版署可以直接或另行处理。
三、对虽有艺术价值但夹杂淫秽内容,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文艺作品如果安排出版,地方出版单位必须事先将选题、印数和发行范围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中央一级出版单位必须事先报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如有违反,应给出版单位以一项或几项行政处罚,包括没收所得利润、罚款、停业整顿。对地方出版单位的处罚决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作出,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对中央一级出版单位的处罚决定,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作出。必要时新闻出版署可以直接处理。
除文艺作品外,其他出版物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类似问题的,参照此条规定办理。
印制、贩卖、出租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是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咨询、商务等服务的机构,集中进行包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出让招拍挂、国有产权(物权)等项目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


  第三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正常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职责和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为入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收集、发布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高效的网络信息服务;


  (四)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五)受委托对评标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见证,并将记录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六)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七)负责管理保证金专户,办理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八)对进场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九)负责建立入场交易各方主体诚信档案;


  (十)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按照规范、有序、缜密、完善的要求,加强交易活动日常管理,保障交易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交易活动顺利进行;


  (十一)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停止办理交易手续,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和调整具体项目的交易时间。


  第七条 交易流程:


  (一)入场交易登记;


  (二)开、评标时间预约;


  (三)发布招标公告(政府采购公告);


  (四)资格预审(如采用);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踏勘现场、招标答疑;

  
  (七)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收取;


  (八)投标文件递交、收取、封存;


  (九)开标;


  (十)评标专家抽取、评标;


  (十一)评标结果公示;


  (十二)打印统一格式中标通知书、领取《入场交易证明书》;


  (十三)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十四)合同备案后,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第八条 依法需要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入场交易登记时,应当提供项目招标备案批准文件,否则不予办理入场交易登记手续。


  第十条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ztb.sanya.gov.cn/)是三亚市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发布平台。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发布招标公告,工作日15:00时以后登记项目,公告时间从次日计算。招标人对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和招标文件补遗领取通知应通过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ztb.sanya.gov.cn/)发布,潜在投标人按通知要求领取。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开立保证金专户,按招标文件要求办理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手续。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当日持市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在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通过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操作人员在《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统计表》上对抽取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开标室,与开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投标人参加开标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参加开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前到达开标室,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


  (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佩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核发的交易员卡入场;


  (三)开标期间应当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为静音状态;


  (四)开标期间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发言,不得大声喧哗;


  (五)开标期间严禁吸烟和随意走动;


  (六)不得扰乱正常的开标秩序。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封闭评标区,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一般不得超过3人,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讯工具应当放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用寄存箱,不得带入评标区,参加评标的人员确需对外联系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使用评标区专用录音电话;


  (二)评标专家必须通过身份识别后才能进入指定评标室;


  (三)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必须挂牌或者持证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随意进入其它评标室或者擅自离开评标区;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评标时使用专用稿纸,不得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五)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独立评分,不得互相询问评分情况、发表诱导性言论和打默契分,工作人员不得对评标工作发表意见;


  (六)依法应当回避的,评标专家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并回避。


  第十七条 进入评标室人员应当在《评标现场人员签到表》上签名,评委应当在评标前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评标结果公示表》在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http://ztb.sanya.gov.cn/)发布中标公示。


  第十九条 参加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各方主体如有以下行为,视情况由有关部门处理:


  (一)招标人不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


  (二)评委私自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三)随意进入其它评标室或者擅自离开评标区;


  (四)私自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


  (五)恶意损坏设施、设备;


  (六)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材料;


  (七)其它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行为。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不按交易服务规范要求提供交易服务和组织交易活动,影响交易效率,造成交易纠纷或者引起交易投诉的;


  (二)在交易服务过程中,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者放任纵容的;


  (四)在交易服务过程中,串通有关人员,利用计算机或者其它手段设定评标专家或者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给他人提供舞弊帮助的;


  (五)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打探并泄露招标投标有关情况,造成招标人或者投标单位重大损失的;


  (七)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招标投标相关主要材料丢失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