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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4-06-26 14:3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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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9〕7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广告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广告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意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等特征,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发展水平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科技进步水平、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文化质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广告业发展较快。截至2008年底,全省共有广告经营单位4762家,广告从业人员31087人,2008年实现经营额323亿元,为推动我省企业品牌创建和创意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省广告业总体规模不大,区域发展不平衡,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广告企业不多,广告从业人员中缺乏高端专业人才;公益广告事业发展缓慢,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等等。

  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广告业作为直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既面临严峻挑战,又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广告业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发挥广告业在推动现代服务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促进全省广告业健康发展。

  二、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调整优化广告产业结构、提高广告业水平为重点,努力提高湖北广告业竞争力,保护消费者和广告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广告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总体目标。加快行业结构调整,促进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广告策划、创意、制作的整体水平,积极推动新兴广告媒体的发展与规范,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与全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广告产业体系;提高广告业管理水平,基本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广告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省广告业可持续发展。到2015年,力争广告经营额达到80亿元,拥有著名品牌和先进技术、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广告企业达到15家以上,大型综合性广告媒体集团5家以上,一批国际、国内知名广告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广告业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

  三、强化措施,突出重点,全面促进广告业发展

  (一)制定我省广告业发展规划,明确广告业发展的目标和重点。以汽车、房地产、农产品、旅游、会展业为行业增长点,以网络广告、通信(手机)广告等新兴广告为媒体增长点,以武汉城市圈和襄樊、宜昌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为区域增长点,以创意设计、动漫制作等为业务增长点,依据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广告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主动融入全国广告产业价值链,与省外广告公司和国际广告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二)修订完善地方广告法规和制度。按照依法行政和对广告业统一管理的要求,研究广告业发展规律,针对我省广告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趋势,修订完善广告市场准入与退出、广告活动规范、广告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和制度,规范广告经营秩序。

  (三)支持壮大广告市场主体,增强广告企业竞争力。一是规范广告市场准入管理。依法放宽广告市场准入条件,取消各种不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准入限制,建立健全广告经营资质评价体系,提高广告经营单位资质水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广告企业注册实施零门槛;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广告企业的,其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二是推进广告企业改组改制。建立广告企业改制信息交流平台,做好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制的中介服务,积极推动广告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广告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化经营。三是加快培育大型专业广告企业、广告媒体集团。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广告企业通过上市、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在国内外广告市场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实现做大做强;鼓励拥有著名品牌的大型企业通过广告公司为其提供全面服务,实现强强联合,提高广告公司国际市场竞争力;鼓励中小型广告企业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水平,扩大国内外广告服务市场;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对资质好、经营行为规范的中小型广告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四是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在信息、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发展户外、网络、手机、IP电视、移动数字电视等新兴媒体广告,提高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加强对新兴媒体广告的规范管理,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坚持正确导向,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鼓励广告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经营水平。支持数字化音视频、动漫和网络等实用新技术在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和发布等方面的推广应用。鼓励环保型广告材料的广泛运用,支持开发低成本的替代广告材料。鼓励开发新的广告发布形式,运用新的广告载体,降低广告投放成本。支持互联网、通信、楼宇视频等新兴广告媒介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成为广告业新的增长点。创新广告技术和经营理念,充分发挥创意在广告业中的核心作用。

  (五)大力培养广告业人才,提升广告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一是加强广告类专业建设。优化高等院校广告类专业结构,开展广告新媒体研究,促进现代科技在广告专业教育中的普及和运用。二是建设广告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广告业发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有条件的广告企业,建设广告实践基地。三是健全广告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开展广告从业人员素质教育、职业教育,有序推进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规范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实现广告人才信息共享,促进人才合法、有序流动。结合广告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大广告人才的引进力度。

  (六)加强广告业对外开放与交流。加强与国内外广告业的交流合作,把参与全国乃至国际广告市场竞争,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培育我省驰名品牌、提升我省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积极融入全国广告产业价值链。引导具有广告业务的外商投资我省广告业。

  (七)建立健全广告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加强广告行业组织建设,把广告行业组织建成广告人之家。建立广告业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广告企业广告数据的统计申报和管理,建设广告监管和自律信息发布共享平台,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与合同履约经营行为的监督,为广告市场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数据服务。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传播社会文明、弘扬良好道德风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传播,促进公益广告发展。

  四、加大对广告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创办的广告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广告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完善广告业价格、收费等政策。结合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广告业的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基本同价政策;广告业的用水价格实行与一般工业用水同价政策;清理和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

  (三)对广告业发展在用地政策上给予支持和倾斜。支持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兴办广告业,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广告企业开展业务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四)拓宽广告业投融资渠道。在加大财政对广告业发展支持力度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广告业发展;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向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广告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开展广告企业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

  (五)建立广告业登记“绿色通道”。将广告业工商登记事项纳入“绿色通道”办理,一般登记事项要求在1个工作日办结;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办结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广告企业申请登记时,允许申请人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因特殊原因在申请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只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使用证明。

  五、提高监管体系效能,规范广告业发展

  (一)完善广告监管体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管有力的广告监管体系,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大力推进广告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服务方式,完善广告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具体事权分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建立广告监测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和手段,改进广告监测方式方法,加强广告发布指导,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广告监测网络。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及时消除虚假违法广告影响。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优化广告监管流程,综合治理广告市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三)加强广告社会监督。加强媒体舆论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违法广告的辨别能力;鼓励投诉举报违法广告,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全面监督广告活动,使社会监督成为广告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有计划地建立广告经营单位诚信经营数据库和评价体系,定期对其诚信度进行测评、公示,实行失信惩戒及市场退出机制,提升行业诚信度。

  六、切实加强对广告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广告业发展工作,把促进广告业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广告业发展工作的研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广告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完善相关产业政策。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广告管理职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建立相应工作协调制度,会同财政、税务、物价、新闻出版、劳动保障、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省广告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解决广告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推动我省广告业快速发展。

  (三)广告行业组织要积极拓展职能,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政府部门贯彻产业政策、落实行业规划、完善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在促进我省广告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研究制订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八月四日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学生食堂管理及成本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学生食堂管理及成本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8]2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的管理,规范学生食堂的成本核算,确保师生在校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十堰市学生食堂及成本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食堂 成本核算 办法 通知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10份



十堰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及成本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的管理,规范学生食堂的成本核算,以育人为宗旨,以服务为目的,确保师生在校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章 学生食堂经营场地及资质



第三条 学生食堂建筑面积,中学生均不低于 1m2,小学生均不低于0.8m2,餐厅与操作间及辅助用房面积比不低于1:0.4,餐厅的餐桌椅不少于进餐人数的1/3。

第四条 学生食堂实行主管校长负责制,有专门的食堂管理机构并配有1-3人的专(兼)管理人员,有卫生监督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合格证》。



第三章 食堂工作流程



第五条 采购 食堂设采购员1-2人,日耗品由厨师长(炊事班长)开列清单交采购员及时采购,大宗物品和批量食品应由采购员和食堂管理人员三人以上一起采购,采购物品回校后交仓库保管员或主管领导验收合格后,凭发票由主管领导签名证实。

第六条 验收与保管 采购物品经验收后方可入库保管,同时由保管员向采购员索取采购物品的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对三无产品或不合格食品,仓库保管员可拒绝签字入库。

第七条 制定食谱菜单和领用物品。食堂厨师长(炊事班长)根据采购员当天采购的物品及仓库存储,制定好次日三餐的食谱及用料单后,领用各项所需的物品材料。

第八条 饭菜加工 每餐饭菜必须在学生就餐前10分钟准备好,不得加工腐烂变质及感官异常的食品原料。加工后的饭菜要注意保热保洁,学生就餐时饭菜中心温度不低于70℃,每餐饭菜加工后应由厨师长品尝并取样保管留查。

第九条 就餐 学生就餐期间,食堂内部事务由厨师长统一协调,餐厅由值日教师或领导负责监督管理,厨师长要根据学生就餐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调配饭菜。学生就餐时间一般在30分钟以内为宜。

第十条 餐后清洗、消毒与打扫 餐后由厨师长组织从业人员对操作间、餐厅、餐桌椅进行清扫、清洗。夜间要对操作间和餐厅进行紫外线灭菌处理。



第四章 食堂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分管校长(主任)职责:负责学生食堂和餐厅的全面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饮食安全卫生,室内外环境卫生;研究食堂的经营管理方案,组织协调好食堂人员分工,充分调动从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锅炉房及食堂水电、气、油和各种电器设备维护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听取师生、家长及有关部门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并采取合理措施,加以改进。

第十二条 食堂管理员职责:在分管校长(主任)的召集下,按时出席食堂管理例会;对食堂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特别要在食堂的物品采购保管加工及学生就餐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督,对食堂的环境卫生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进行重点监督;关注食堂服务质量和就餐师生的意见,适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填写好《食堂管理台帐》,协助做好成本核算及效益分析工作;负责索取各类物资供应商的资质和采购物品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第十三条 食堂厨师长(炊事班长)职责:负责食堂操作间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每周食谱,并根据食谱和仓储情况列出每天采购清单;负责原料的清洗、加工、配餐、销售各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及时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健康知识培训;组织好每天(餐)的开饭和收尾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好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思想工作和考勤记载。

第十四条 食堂采购员职责:及时与厨师长(炊事班长)沟通,准时地完成食堂所需物品的采购工作,确保食堂经营正常开展;严把食品的质量关,采购的物品(生鲜菜除外)必须有“三名”(厂名、品名、产地名),“三期”(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三证”(卫生或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出厂合格证);生鲜菜必须坚持招标采购或集中定点采购,做到货比三家,价格合理,优胜劣汰;定期向食堂或学生公布市场行情,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采购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食堂仓管员职责:负责食堂主、副食及各类库存物品的保管工作,按时按计划发放;严格履行入、出库手续,验收物品质量、单价、数量;物品要分类保管,摆放整齐,保持库内清洁卫生,注意通风;做好灭虫、灭鼠、防潮和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库内物质不霉变、不损坏、不损失;认真记好保管台帐,数字准确、格式规范,经常清点库内物质,做到帐物相符;保管好食堂的炊具、机械及日常用品,协助财务做好成本核算工作,每学期作一次全面的财产清理。

第十六条 炊事员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奉献精神;遵守劳动纪律和食堂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同志,爱护公物;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进行食品加工,保证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严格遵守炊事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及时保养、维护所管的机械设备;注意安全,文明服务,热情周到;工作期间自觉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保持衣帽干净;自觉使用文明用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虚心听取师生意见。



第五章 食堂卫生



第十七条 食品卫生:不购买不新鲜食品,严禁购买及使用腐烂的食物及其他异常食物;做到生品与熟品、成品相隔离,成品与半成品相隔离,食品与杂物相隔离;食物制作及销售过程要注意防蝇、防尘、防杂物混入食品;隔餐食物如可食用,必须经过回锅高温加热;各种调料不宜久置,装盛调料的各种器具须经常清洗。

第十八条 餐具、厨具卫生:刀、墩、桶、盆、筐、灶、台、架、锅、抹布等厨具要每餐清洗,炊事机械要每次清洗;餐具要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厨具和餐具要固定摆好。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每天要经常打扫和清洗食堂地面,做到地面无污水、无杂物;储藏室要保持干净、干燥、通风,不放其他杂物和个人物件,物品要存放离地30cm隔离分类;对食堂周围25m以内的阴沟、角落、垃圾源要及时清理,防止细菌感染食物;对存放厨具、餐具的各个角落要经常清洗。

第二十条 个人卫生:食堂从业人员要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衣服、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工作前后。便后要洗手灭菌;不能在工作时期戴各种饰物,不得用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不得在工作期间抽烟、不正对食品咳嗽、打喷嚏、不随处吐痰;不带病坚持工作;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六章 食堂安全



第二十二条 提高安全操作观念,认真做好防火、防毒、防工伤事故等工作,上班时要全面检查水、电、气、油、灶(炉)具、消毒柜、冰柜和各种炊事机械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防发生安全事故。下班要关好水、电、气总阀门及门窗,做好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程序和相关操作规定,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食堂内不准会客,更不准陌生人和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操作间。

第二十四条 注重食品安全卫生,随时检查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防止食物中毒,认真做好每餐食品的留样工作,留样要在冰箱冷藏室内保管24小时。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食堂安全应急预案,要实行食堂安全员(卫生监督员)24小时值班巡察制度,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食堂成本核算



第二十六条 直接成本

1、采购食品原料成本如:粮、油、肉、调味品、蔬菜等。

2、加工食品所需的能源成本如:燃煤、水、电、燃油、汽(气)等。

3、采购物资时的运输成本:如用车辆、燃油以及采购的食品原料路途中的正常损耗 。

4、仓库库存成本:包括仓库的配置、常规修复和食品原料在存贮的过程中的正常性损耗、进出库之间的正常性数据差和过期变质食品的处理。

5、工人工资及福利:包括工资、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节假日加班补助等。

6、房屋设备及炊事机械、厨具、餐具维修费用(日常保养维护)。

7、财产折旧费用:一次性消耗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折旧(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间接成本

1、管理费用成本:管理人员的培训费、差旅费、劳保费、和接待费等。

2、财务管理费用:日常所用的纸张、笔墨电脑消耗用品和办公用品,日常所的帐本、凭证、收据等。

3、招聘工人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对所需员工的招聘、体检、办理健康证、暂住证等)。

4、食堂餐厅文化氛围建设费用,如:电视、宣传画、标语、饰物等。

5、工人岗前培训、中期培训费用 (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工作过程中的岗位培训和脱产离职培训等)。

6、公益事务成本(主要用于食堂内部公益事务的开支)如:节日给学生发放免费食品、接济贫困生、食堂内部工人的婚丧嫁娶、工作期间的工伤医疗费,工作人员的意外工伤事故保险费等)。

第二十八条 学生食堂利润率: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层次的学生食堂利润率应有所区别:村级及以下学校的毛利率为零;乡(镇)级学生食堂毛利率应控制在5%以内,纯利润为零;县(区)级学生食堂毛利率应控制在10%以内;纯利率应控制在2%以内;市级城区及以上学生食堂的毛利率一般控制在15%以内,纯利率控制在5%以内。

毛利率=(总收入-直接成本)×100%

纯利率=(总收入-直接成本-间接成本)×100%

第二十九条 学生食堂收益用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食堂收益只能用于改善学生伙食,救助贫困学生等公益性开支,不能用于教职工福利或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生食堂经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每学期审计一次,并将审计结果在校内公示,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市教育局勤办将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对各县市区学生食堂的审计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区)级上学校的学生食堂托管机构,承包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应为十堰市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1月29日  财企〔2003〕57号

水利部,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制定了《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1.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附件1:

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为做好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区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用于解决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农村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第三条 库区建设基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预算从电力工业所得税退税科目安排的资金。
  二、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
  三、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
  第四条 库区建设基金征收。
  一、库区建设基金征收范围,是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省(区、市)和中央直属水库受益地区的北京、天津、上海市。
  二、库区建设基金征收对象,是指有关省级电力公司销售电量中除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以外的电量。
  三、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省级行政区划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四、库区建设基金征收年限,原则上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提前达到国家规定扶持标准的,即不再征收库区建设基金。
  五、库区建设基金由各省(区、市)电力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凭证中注明库区建设基金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各省(区、市)电力企业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申报库区建设基金的征收情况,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库区建设基金因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经专员办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不按期缴纳,专员办除责令其按期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库区建设基金2‰的滞纳金。
  六、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库区建设基金的使用。
  一、除北京、天津、上海市外,各省(区、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原则上用于本地区。对按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库区建设基金后仍有缺口的少数省(区、市),缺口资金可从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库区建设基金和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中予以补助。
  二、库区建设基金坚持“适当集中,保证重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贫困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生产项目开发、解决水库移民问题所必须的规划费、科技推广费、支付代征库区建设基金手续费,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六条 库区建设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
  一、有关省级移民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编报年度预算,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库区建设基金收支预算报水利部,由水利部于9月底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水利部再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收支预算及时批转有关省级移民主管部门。
  二、年度终了后两个月之内,省级移民主管部门编制上年度财务决算报水利部,由水利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库区建设基金年度预算批准后,由水利部向财政部提出库区建设基金拨款申请,再由水利部逐级落实到移民资金使用单位。
  第八条 库区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4类第8406款第840602项“库区建设基金收入”科目,库区建设基金支出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40602项“库区建设基金支出”科目。
  第九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必须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加强库区建设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库区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一条 有关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http://www.mof.gov.cn/news/20050520_1976_6961.htm

 

注:征收标准包含增值税17%、教育费附加1.7%和征收手续费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