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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时间:2024-06-30 17:27: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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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第15号


  根据中国专利行业标准在制定中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4款的规定,特制定《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现予公布,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Z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3—2001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

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2001-11-01发布 200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1 总则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4款的规定,包含一个或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当包括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序列表,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规定提交含有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为了使提交的纸件形式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及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含有该序列表的电子文件规范化,以利于申请人提交;也为了使序列表电子文件可以快捷地输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计算机数据库,并与其它的序列检索数据库交换数据,以利于公众检索;同时也利于专利局审查员加快审查,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的包含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具体地说,适用于该申请提交的纸件形式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以及含有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电子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在本标准中,采用下面术语和定义:

(1)序列表:是指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说明书的一部分,它公开了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的详细内容和其它有用信息。序列表中的序列是不少于10个核苷酸的非支链核苷酸序列,或者是不少于4个氨基酸的非支链氨基酸序列。所述的序列不包括支链序列;不包括具有少于4个特别定义的核苷酸或氨基酸的序列;也不包括含有列于附录1之表1-4以外的核苷酸或氨基酸的序列。

(2)序列表电子文件:是指包含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纯文本文件。

(3)核苷酸:只包括附录1之表1中列出的符号所表示的核苷酸。附录1之表2中列出的符号用于表述核苷酸的修饰形式,例如甲基化碱基。对于核苷酸的修饰形式,不得在核苷酸序列中直接使用表2中的符号表示,其具体的表述方式见本标准4.4.7节(1)和4.4.5节的内容。

(4)氨基酸:只包括列于附录1之表3中的存在于天然蛋白质中的L-氨基酸,不包括D-氨基酸。附录1之表4中列出的符号用于表述氨基酸的修饰形式,例如羟基化或糖基化形式。对于氨基酸的修饰形式,不得在氨基酸序列中直接使用表4中的符号表示,其具体的表述方式见本标准4.4.7节(2)和4.4.5节的内容。

(5)序列标识符:对应于序列表中每个序列的序列标识号的唯一的正整数。

(6)数字标识符:由尖括号<>括起来的代表特定内容数据项的三位数字。

4 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的数字标识符、内容及其格式:

  在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应当有本标准中指出的数字标识符,在数字标识符之后(即在其之右,必要时还包括在其下面的若干行)是相应的具体内容,它们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格式。附录2给出了一个说明数字标识符、其后内容及格式的序列表样例。

  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包括的数字标识符及相应内容和格式具体如下:

4.1、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的著录项目:

  下面4.1.1-4.1.7节中的内容应当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4.1.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其数字标识符为<110>。

  在数字标识符<11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外国申请人还应当在中文译名之后注明英文姓名或名称,并将其用圆括号括起来。

4.1.2、发明名称:其数字标识符为<120>

  在数字标识符<12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发明名称。

4.1.3、案卷参考号:其数字标识符为<130>

  在数字标识符<13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案卷参考号;没有案卷参考号的,无需包括此项内容。

4.1.4、专利申请号:其数字标识符为<140>

  对于首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当补交或提交修改时,在数字标识符<14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4.1.5、专利申请日:其数字标识符为<141>

  对于首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当补交或提交修改时,在数字标识符<141>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02-01-18。

4.1.6、优先权号:其数字标识符为<150>

  没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如果有优先权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15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号,其格式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标准3(ST 3)的国家、地区和政府间组织代码+优先权号,例如,CN93112388.7。

4.1.7、优先权日:其数字标识符为<151>

  没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如果有优先权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151>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01-09-20。

4.2、序列表电子文件的软件版本信息:其数字标识符为<170>

  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专利组织(例如欧洲专利局)提供的软件形成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电子文件时,在数字标识符<170>之后,是该软件的名称与版本号;未使用所述软件时,可以不包含此项内容。

4.3、序列表中序列的个数:其数字标识符为<160>。

  在数字标识符<160>之后,是序列的总数,即与数值最大的序列标识符相对应的正整数。

4.4、序列中的各项内容:

4.4.1、序列标识符:其数字标识符为<210>。

  在序列表中,每个序列应当有独立的、唯一的序列标识符,它应当从1开始并逐一增加。序列标识符表示每个序列在序列表中的序号。

  在数字标识符<210>之后,是与一个序列相对应的序列标识符。

  在一个序列标识符之后到下一个序列标识符之前是该序列的各项具体内容,即下面4.4.2-4.4.7节的内容。

  在序列表中有多个序列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序列标识符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逐一填写每个序列的各项内容。

4.4.2、序列的长度:其数字标识符为<211>。

  在数字标识符<211>之后,是以碱基或氨基酸的数目表示的该序列的长度。

4.4.3、序列的类型:其数字标识符为<212>。

  在数字标识符<212>之后,应当指出该序列的分子类型,有DNA、RNA或PRT三种类型。如果核苷酸序列含有DNA和RNA片段的话,那么其类型应该是DNA;另外,对于DNA/RNA的结合分子,应该在该序列的特征部分(数字标识符<220>-<223>)进一步表述。

4.4.4、生物体:其数字标识符为<213>。

  在数字标识符<213>之后,应当用中文和拉丁文(拉丁文应当放在中文之后并用圆括号括起来,例如,草履虫种(Paramecium sp.))注明该序列来源的生物名称,即科学命名的生物属种;或者是“人工序列”或“未知”。

4.4.5、序列中特征部分的内容:数字标识符<220>-<223>

  本节涉及到序列中与特征相关的内容的表述。

  在核苷酸序列(数字标识符< 400> )中含有“n”或修饰的碱基的情况下(参见本标准4.4.7节(1)的内容),或者在氨基酸序列(数字标识符< 400> )中含有“Xaa”或修饰的氨基酸或不常用的L-氨基酸的情况下(参见本标准4.4.7节(2)的内容),必须包括下面(1)-(4)项的内容。

  在生物体(数字标识符< 213> )是“人工序列”或“未知”的情况下,必须包括下面(1)和(4)项的内容。

  在一个序列中有多个特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这些特征在序列中出现的先后次序逐一地表述每个特征。

  序列中特征部分的具体内容和数字标识符如下:

(1)特征:其数字标识符为<220>。

  在数字标识符<220>之后,应当是空白。

(2)名称/关键词:其数字标识符为<221>。

  在数字标识符<221>之后,是特征名称或关键词。使用关键词表述特征时,只能使用附录1之表5或表6中列出的关键词来表述。

(3)位置:其数字标识符为<222>。

  在数字标识符<222>之后,应当标明特征的位置,标注的方式为:从特征中的第一个碱基或氨基酸的编号到特征的最后一个碱基或氨基酸的编号,编号圆括号括起来,两个编号中间是“...”,例如:(279)...(389) ;当序列中使用了多个“n”或“Xaa”时,应当标明它们的所有位置,例如:(80,100,112)。参见附录2的序列表样例。

(4)其它信息:其数字标识符为<223>。

  在数字标识符<223>之后,应当表述序列中与特征有关的其它相关信息。在表述修饰的碱基或修饰的氨基酸时,应该用附录1之表2或表4中给出的符号来表述。

4.4.6、出版公开信息:数字标识符<300>-<312>

  出版公开信息是非强制性的内容,在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可以包含也可以不包含这些内容。

(1)公开出版信息:其数字标识符为<300>

  在数字标识符<300>之后,应当是空白。

(2)作者:其数字标识符为<301>

  在数字标识符<301>之后,是该文献作者的姓名。

(3)题目:其数字标识符为<302>

  在数字标识符<302>之后,是出版物中该文献的题目。

(4)杂志名称:其数字标识符为<303>

  在数字标识符<303>之后,是公开出版物的杂志名称。

(5)公开出版物的卷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04>

  在数字标识符<304>之后,是公开出版物的卷号。

(6)公开出版物的出版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05>

  在数字标识符<305>之后,是公开出版物的出版号。

(7)页码:其数字标识符为<306>

  在数字标识符<306>之后,是该文献的起始-终止页码。

(8)出版日期:其数字标识符为<307>

  在数字标识符<307>之后,是该公开出版物的出版日期,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9)公开出版物的数据库登记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08>

  如果该文献被收入某个数据库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08>之后,是该文献在该数据库中的登记号。

(10)录入数据库的日期:其数字标识符为<309>

  如果该文献被收入某个数据库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09>之后,是该文献录入该数据库的日期,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11)专利公开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10>

  如果该公开出版物是专利文献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10>之后,是该专利的公开号,其格式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标准3(ST 3)的国家、地区和政府间组织代码+标准6(ST 6)的公开号+标准16(ST 16)的文献类型,例如CN1183117A。

(12)专利申请日:其数字标识符为<311>

  如果该公开出版物是专利文献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11>之后,是该专利的申请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13)专利公开日:其数字标识符为<312>

  如果该公开出版物是专利文献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12>之后,是该专利的公开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4.4.7、核苷酸序列和/或氨基酸序列:其数字标识符为<400>。

  在数字标识符<400>之后,是该序列的序列标识符;从下一行开始是该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

  该序列可以是纯核苷酸序列,或者是纯氨基酸序列,或者是核苷酸序列和与它对应的氨基酸序列。

(1)纯核苷酸序列:

  核苷酸序列应当只用单链表示,从左到右是5’-末端至3’-末端的方向,序列中不应当出现术语5’和3’。

  应当用单字母代码表示核苷酸序列的碱基来表述核苷酸序列的特征;只能使用与附录1之表1中给出的符号相一致的小写字母来表示。

  在一个核苷酸序列中,如果经修饰的碱基是附录1之表2中列出的之一,那么在该序列本身中,应当用未修饰的碱基或“n”来表示该经修饰的碱基,符号“n”等同于唯一的一个未知的或经修饰的核苷酸;但在该序列的特征部分(数字标识符<220>-<223>)应当使用附录1之表2中给出的符号进一步表述该修饰(参见本标准4.4.5节)。附录1之表2中的符号可以用于说明书或序列的特征部分,但不得用于序列本身。

  核苷酸序列中碱基的编号开始于序列中的第1个碱基,并从5’到3’方向连续地计数。该计数方法也用于构型为环状的核苷酸序列,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任意指定序列的第一个核苷酸。

  来自大序列的一个或更多非邻接区段或来自不同序列的区段组成的核苷酸序列,应当作为带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单独序列来计数。带有一个缺口或多个缺口的序列应当作为带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多个单独序列来计数,而单独序列的数目与序列数据的连续序列的数目相同。

  核苷酸序列每行最多60个核苷酸碱基,每10个核苷酸碱基后空一格。该行的最后是该行最后一个碱基的编号。

(2)纯氨基酸序列:

  对于氨基酸序列,蛋白质或肽序列中的氨基酸应当从左到右以氨基到羧基的方向列出;序列中不应当出现氨基或羧基基团。

  氨基酸应当使用与附录1之表3中的符号相一致的、第一个字母大写的三字母符号表示。有空白或内部中止符号(例如“Ter”或“*”或“·”)的氨基酸序列不应当表示为单个氨基酸序列,而应当作为独立的氨基酸序列分别列出。

  在一个氨基酸序列中,如果经修饰的氨基酸是附录1之表4中列出的氨基酸之一,那么在该序列本身中,应当用相应的未经修饰的氨基酸或“Xaa”来表示该经修饰的和不常用的氨基酸,符号“Xaa”等同于唯一的一个未知的或经修饰的氨基酸;但在该序列的特征部分(数字标识符<220>-<223>),应当使用附录1之表4中给出的符号进一步表述该修饰(参见本标准4.4.5节)。附录1之表4中的符号可以用于说明书或序列的特征部分,但不得用于序列本身。

  氨基酸的编号开始于序列中的第1个氨基酸,以数字1表示并标注在该氨基酸的下面;以后每隔5个氨基酸在其下面标注上该氨基酸的编号。当成熟蛋白质之前存在氨基酸时,例如对于前-序列,原-序列,前-原-序列和信号序列而言,可以任选地从与成熟蛋白第一个氨基酸相邻的氨基酸开始以负数往回编号。当氨基酸编号使用负数以区分成熟蛋白质时,不得使用数字0。上述氨基酸序列的计数方法也适用于环状构型的氨基酸序列,申请人可以任意指定第一个氨基酸。

  来自大序列的一个或更多非邻接区段或不同序列的区段组成的氨基酸序列,应当作为具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单独序列来计数。具有一个缺口或多个缺口的序列应当作为具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多个单独序列来计数,单独序列的数目与序列数据的连续序列的数目相同。

  氨基酸序列每行最多16个氨基酸,每个氨基酸之间空一格。

(3)核苷酸序列和与它对应的氨基酸序列:

  对于核苷酸序列和与它对应的氨基酸序列,对应于其编码的氨基酸的核苷酸序列的碱基应当以“三联体”密码子列出,每个密码子之间应当空一格;对应于核苷酸序列的编码部分的氨基酸可以直接列于相应密码子的下方;对于该氨基酸序列,应当在第一个氨基酸的下面标注上编号1,然后每隔5个氨基酸在其下面标注上该氨基酸的编号。

  对于这种核苷酸和其编码的氨基酸序列的混合形式,与核苷酸序列相对应的氨基酸序列还应当以纯氨基酸序列的形式另外给出。

4.5 数字标识符连同其后内容的排列格式

  在本节中,“数字标识符及内容”指的是数字标识符连同其后的相应内容。

  数字标识符及内容应当按照数字标识符的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排列在序列表中。

  每个数字标识符及内容之间应当空一行,不过在前两位数字相同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之间,例如<210>到<213>之间和<220>到<223>之间,无需空一行,但对于一个序列中有多个特征的情况,在表述每个特征时,每个数字标识符<220>之前应当空一行。

  对于序列表中有多个序列的情况,数字标识符及内容应当按照序列标识符的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排列。在每个序列中,应当按照数字标识符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列出仅仅与该序列有关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即排列上从<210>到<400>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

  对于一个序列中有多个特征的情况,应当按照这些特征在序列中出现的先后次序逐一排列从<220>到<223>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

5、序列表电子文件的格式

5.1、序列表电子文件是一个包含上述第4部分的数字标识符和内容,并符合上述第4部分格式要求的纯文本文件;该文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标准。

5.2、序列表电子文件应当记录在CD-ROM光盘或3.5英寸软盘上提交,或者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它形式提交。当记录在CD-ROM光盘上时,该CD-ROM光盘应当采用ISO9660标准刻录;当记录在3.5英寸软盘上时,该软盘应当符合FAT 12格式。该光盘或软盘的目录结构如下:在根目录下,有且仅有一个后缀名为“.SEQ”的纯文本文件。

6 其它事项

6.1、申请人应当保证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电子文件中的内容与纸件形式的序列表完全相同。

6.2、申请人在形成符合本标准的序列表电子文件时,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序列表编辑软件来形成;也可以使用其它专利组织提供的软件(例如欧洲专利局提供的Patentin)来形成;还可以使用任何纯文本文件编辑软件来形成。无论使用何种软件,所形成的电子文件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6.3、当申请人以光盘或软盘的形式提交序列表电子文件时,应当在提交的光盘或软盘上贴有永久性标记,注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发明名称、光盘或软盘中的文件名和提交日期;申请人委托了代理人的,也可以任选地标注上代理机构给该申请的案卷号。对于申请人补交或提交修改的情况,应当注明申请号并注明“补交”或“修改”。

  注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等项内容时,应当使用本标准中的数字标识符,即应当标注上数字标识符,并在其后注明具体内容,例如:<110> ××基因开发有限公司。注明提交日期的格式为:YYYY-MM-DD。

  当序列表电子文件的字节数太大不能记录在一张软盘上时,应当将序列表电子文件记录在一张光盘上提交。

7 颁布和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欧洲专利局的Patentin软件,点击下载(文件为zip压缩)





附录1核苷酸和氨基酸符号和特征关键词表

表1 核苷酸表


符号
含义
名称的来源

a
A
腺嘌呤

g
G
鸟嘌呤

c
C
胞嘧啶

t
T
胸腺嘧啶

r
g或a
嘌呤

y
t/u或c
嘧啶

m
a或c
氨基

k
g或t/u
酮基

s
g或c
弱作用

3H键

w
a或t/u
强作用

2H键

b
g或c或t/u
非a

d
a或g或t/u
非c

h
a或c或t/u
非g

v
a或g 或c
非t,非u

n
a或g或c或t/u,未知,或其它
任何


 

表2 经修饰的核苷酸表


符号
含义

ac4c
4-乙酰胞苷

chm5u
5-(羧羟甲基)尿苷

cm
2'-O-甲基胞苷

cmnm5s2u
5-羧甲基氨甲基-2-硫代尿苷

cmnm5u
5-羧甲基氨甲基尿苷

d
二氢尿苷

fm
2'-O-甲基假尿苷

gal q
β,D-半乳糖Q核苷

gm
2'-O-甲基鸟苷

i
肌苷

i6a
N6-异戊烯基腺苷

mla
1-甲基腺苷

mlf
1-甲基假尿苷

mlg
1-甲基腺苷

mli
1-甲基肌苷

m22g
2'2-二甲基腺苷

m2a
2-甲基腺苷

m2g
2-甲基鸟苷

m3c
3-甲基胞苷

m5c
5-甲基胞苷

m6a
N6-甲基腺苷

m7g
7-甲基鸟苷

mam5u
5-甲基氨基甲基尿苷

mam5s2u
5-甲氧基氨基甲基-2-硫代尿苷

man q
β,D-甘露糖Q核苷

mcm5s2u
5-甲氧基羰基甲基-2-硫代尿苷

mcm5u
5-甲氧基羰基甲基尿苷

mo5u
5-甲氧基尿苷

ms2i6a
2-硫代甲基-N6-异戊烯基腺苷

ms2t6a
N-((9-β-D-呋喃核糖基-2-硫代甲基嘌呤-6-Yl)氨基甲酰)苏氨酸

mt6a
N-((9-β-D-呋喃核糖嘌呤-6-yl)N-甲基氨基甲酰)苏氨酸

mv
尿苷-5-氧化乙酸-甲基酯

o5u
尿苷-5-氧化乙酸

osyw
Wybutoxosine

p
假尿苷

q
Q核苷

s2c
2-硫代胞苷

s2t
5-甲基-2硫代尿苷

s2u
2-硫代尿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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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度行业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4]8号



关于印发2004年度行业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并把加强标准化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应对国际竞争、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标准化在规范我们的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推进技术进步、加速技术成果转化、提高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保证产品质量等各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要采取切实步骤积极推进本地区、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2004年行业标准化工作要点是:
  1、加强标准化组织建设。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有关分标委今年要完成换届。行业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结合工作特点切实加强标准化工作,特别是各直属单位、各卷烟生产企业、各级烟叶公司、各烟机生产企业要有人员负责标准化工作,做到标准化工作组织、人员、工作三落实。
  拟在上半年组织召开中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并召开行业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会议。
  2、行业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要在年内制定或完善标准化体系表,以指导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3、一季度,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准化中心”)要组织对在用标准进行一次系统清理,废止过时、不具先进性的标准;提出在用标准的修订意见;要加强对重要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调研和宣贯工作,并对正在制(修)订的标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办。
  4、标准化中心要负责建立并不断完善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招、竞标制度,进一步完善制(修)订标准项目的立项、过程督办和项目验收程序。
  5、上半年国家局要组织编制2004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组织制定一批行业发展急需、技术含量较高、与国际水平接轨的产品质量或检测方法标准,进一步提高行业标准的整体水平。
  6、今年要大力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特别要配合国家局实施的企业战略性重组和品牌整合、保护和培育好名优品牌、实现名优品牌稳定扩张工作,有重点地组织部分相关卷烟生产企业进行卷烟标准化生产试点工作,保证扩张品牌卷烟“同质”生产,确保“大品牌、大企业、大市场”战略的实施。
  7、加强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建设。要通过制定《全国烟草行业农业标准化示范县考核办法》和《全国烟草行业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管理办法》,规范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县的建设,提高示范县的整体水平和示范效应。今年,参加国家级第三批农业标准化示范县项目的云南省宾川县等10个县(市)要接受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局的联合验收;参加第四批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项目的湖南省桂阳县等10个县的工作要启动。
  8、四月底前,要集中力量完成《卷烟》国家标准修订工作;要继续开展《烤烟》国家标准修订的前期调研工作。
  9、加强对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的维护以及使用情况的督查;加强各相关代码的编制与维护工作的督办。
  10、计量校准是质量监督工作的基础。要继续扩展计量、建标工作范围,要加大对各质检站专用质检仪器计量检定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力度,确保现有行业计量基准量值传递比例达到100%,加强与国外仪器公司计量校准方法的比对,实现进口质检仪器专用量具在行业计量室进行赋值。






2004年2月6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行政首长分工负责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在市委直接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省委、市委的决策和部署 ;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2、规定本市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规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职责,审定编制,依法任免、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4、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5、管理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和各项行政工作;

6、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办理省人民政府和市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职责

1、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并分管部分政府工作;其他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并按工作分工分管部分政府工作。

2、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协助副市长协调处理分管部门工作。

3、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请示的问题,属上级或市人民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时,须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重要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三)市人民政府其他成员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即委、办、局)受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实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对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负责。

二、会议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即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参加;必要时,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计划;通报重要的政治、经济信息,沟通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由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通报有关情况,交流工作意见;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安排、城乡建设规划;研究政府工作中事关大局的重大问题;专题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作出决策;讨论决定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以及市长认为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或授权市政府办公室汇集呈报审定。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常务会议纪要,发给有关单位执行。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或称协调会议)。各副市长分管范围的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时,可召开工作会议,由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如仍解决不了的,报告市长,由市长协调解决,或由市长决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工作会议(协调会议)研究确定的问题,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发给与会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四)其它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的次数和规模,可开可不开的会不开,可开小会的不开大会,可合并开的会要合并开,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实行报批制度,主办单位应提前5天书面报市人民政府申批,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会务和财务开支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会务安排。

三、请示报告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各位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负起责任,大胆、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待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先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是组成市人民政府的成员单位,要经常向分管的市长、副市长汇报工作;每年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当年的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对分管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自觉确保政令畅通。对职能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应主动负责解决。部门之间工作出现矛盾,领导应共同协商,研究解决。确实解决不了,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问题,应实事求是提出解决的办法,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坚持请假报告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外出离开本市的,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外出离开本市的,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离开本市三天以上的,必须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科转报分副市长和秘书长。

四、公文处理制度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拆、登记、分送、交办,然后按办程序办理。除市长、副市长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均应按办公室的办文程序办理,不要直接送领导批办。领导同志接到抄报件,一般也不要先行批办。

(二)请示与报告应严格区别。请示工作应一文一事不得一文数事。请示件不得越级请示,越级请示或不规范的请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市政府办公室在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后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批,并答复报文单位。问题比较复杂难以在期限内办理的,应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三)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市人民政府公文只限于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指示、决定;部署全市性的重要工作;颁发规范性文件或重要行政措施;向上级政府或市委的请示、报告,以及重大问题须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方案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部署工作,制定管理措施,均由各工作部门自行发文。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

(四)公文审批。收文处理: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请示的问题,属上级和市人民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各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时,由有关的副市长共同协商解决;重要事项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发文处理: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凡属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上级政府机关或市委的请示件或重要的工作报告,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署。凡下行文属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正常工作或市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措施和原则的工作,或向上级政府机关的一般性工作报告,以及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的函件,按照分工,由各分管副市长签发;凡涉及其他副市长工作的,经有关的副市长会签后,报市长审定。凡涉及财政、体改、人事、编制、审计等方面的决策,要报经市长决定。凡已经完成拟办报批程序的市人民政府文件,发文时,由分管的副市长签发,如涉及多名副市长分管的工作的,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签发;其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态的,按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市长或授权秘书长签发。

(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代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草拟的文稿,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由草拟文稿的主办部门负责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把不同意见写清楚,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事项跨部门又没有进行事前协调的,不要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各分管的副秘书长、副市长进行协调。部门之间对未经协商达成统一意见的问题,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违者,追究其单位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部门行文中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如属牵涉多个部门工作,又已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设置临时机构的,由其临时机构的领导审定后,以临时机构的名义行文。如属需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意见的,由其临时机构的办公室或事项的主体部门负责落实办理征求意见和修改事项。

五、督促检查制度

市人民文件中决定的重要事项;市人民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协调会议)作出的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批复和市长、副市长指示的重要事项,授权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情况。重大事项要立项督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六、勤政廉政制度

(一)要大力弘扬团结、高效、廉洁、务实的工作精神,经常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善于探索解决矛盾的新形式,新途径,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艺术和水平。要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办事公开、群众监督制度,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二)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定岗位、定人员、定责任,定期症议、考核,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优升劣汰,赏罚分明。

(三)坚持不懈抓好反腐保廉工作。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的各项规定,为政清廉,秉公尽职。

七、民主监督制度

(一)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及时办理人民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要加强与市政协的联系,及时办理政协提案,主动向其通报重要政务情况,征询意见和建议。要加强与各群众团体的沟通,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潮州事业发展的有识之士积极参政议政。

(二)发挥舆论作用,提高政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市人民政府不定期举行发布会,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或回答群众关心的问题。

(三)重视人民群众来信访工作。市信访办公室对重要的信访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市人民领导对重要的信访件要及进作出批示,重要的信访件要亲自协调处理;市信访对重要信访件的落实、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反馈,保持群众与政府的信访渠道畅通。

(四)健全民主生活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每年要举行两次以上的民主行活会,互相交流思想和工作体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八、学习培训制度

市人民面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政策学习和业务学习。要建立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知识以及各种专业知识,使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扩大知识层面,丰富思想内涵。同时,要进行必要的轮换,增加学习机会。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培训,不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