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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9:5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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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8〕120号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连云港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
统筹经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职工培训的管理,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负担的职工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加快培养经济发展所需的各类高技能人才,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应当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1.5-2%部分企业自留,用于全体职工的教育培训,企业自留部分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0.5%部分由市、县政府统筹集中使用(政府统筹征收部分以下称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用于发展职业教育,推动企业职工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列支。
对举办职业(技工)学校的企业,按其所属学校上年度招生人数每200人减征职工教育统筹经费总额的20%,减完为止。企业应当将减征部分专项用于学校建设。对不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政府可按其工资总额的2%征收企业教育统筹经费。
第三条 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及职工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并负责确定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的应征企业名单和应缴费率。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由市、县地税部门按照自身的征管范围代征。
征收的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条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统筹以市区(含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四县为统筹单位。
驻连部省属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市、县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统筹。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缴费率每月25日前按月缴纳职工教育统筹经费。
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含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书面通知地税部门从次月起按其工资总额的2%征收其职工教育统筹经费,期限不少于6个月。恢复正常缴费比例,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部门重新核查后,书面通知地税部门。
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10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减征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核定减征比例,并书面通知地税部门,从次年元月起执行,期限为1年。
第六条 企业确应暂时困难不能按时缴纳职工教育统筹经费的,经市、县级以上地税部门征得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可以缓缴职工教育统筹经费,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职工教育统筹经费,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特殊困难企业,经市、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地税等部门研究确定,可以减免该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一次批准减免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的管理,会同同级经贸、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提出项目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的支出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企业职工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其范围包括:
1.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果费用,主要是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2.承担我市高技能紧缺型人才培养任务的各类职业学校(示范性职业学校、职业学校示范专业)、培训机构相关专业建设补助;
3.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助;
4.社区教育基础建设;
5.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6.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有关评选、奖励、宣传费用。
第八条 市、县财政、劳动保障、地税、教育、经贸、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并使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并直接解缴同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审核收支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2〕8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定海城区建成区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为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符合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职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助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运作由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实施,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委办)具体承办,市总工会、市民政局配合。廉租房日常经租管理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住房资金增值中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的资金。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委办专户存储,专项使用,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和筹集配租住房房源。
第六条 配租住房的房屋由市房委办负责筹集,筹集的渠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建造廉租房、收购二手房、利用部分直管公房和接受社会捐赠等形式。
第七条 廉租住房分配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原则上租给孤、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已领取由总工会发放的《舟山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家庭;
2、家庭成员是实际居住在定海城区的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常住户口有五年(含五年)以上;
3、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M2以下;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之间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领取低保救助的家庭成员按实际领取救济的人员确定。
第十条 廉租房租金标准和房租补贴标准由市房委办会同市物价局每年定期核定公布,2002年房租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元。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包含原居住的住房使用面积),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
实物配租的,超过配租标准以上部分的面积按现行公房租金缴纳房租。若人均使用面积已达到8平方米且总配租使用面积小于24平方米(含)的,按廉租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金补贴配租的,按实际人口使用面积8平方米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一)申请
1、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市房委办领取《舟山市市区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和住房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⑴家庭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产权证(备复印件各一份)或租住单位公房和房管部门公房的面积证明;
⑵市总工会发的《舟山市职工家庭特困证》或民政部门发的《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备复印件各一份);
⑶家庭其它成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进行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⑷家庭成员推荐申请人的书面意见书。
2、《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特困职工由所在单位、市总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属于低保人员的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区民政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受理登记
1、申请人将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交市房委办。市房委办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准予登记,进入轮候配租。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市房委办不予登记,并发出书面通知。
3、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委办。市房委办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登记。
4、市房委办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申请表》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本次配租户数和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有异议的申请家庭,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5、实物配租对象凭《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与市房委办签订《廉租房租赁协议》。租金补贴对象凭《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与市房委办签订租金补贴协议。与租住房屋的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向市房委办登记备案。房租补贴由申请人凭《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和身份证到市房委办按季领取。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其配租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租金补贴对象自取得《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之日起在六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市房委办每年定期对廉租房配租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或停止发放廉租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承租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对实物配租的住房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可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可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六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第十五条 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委办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租金的差价,并撤销其配租资格,三年内不得提出廉租房申请:
1、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3、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
4、拖欠廉租租金达六个月以上的;
5、办理租住手续后空关六个月以上的;
6、其它有足够理由认为应撤销资格的;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不得与其它住房调换。
第十七条 对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政府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廉租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修理等工作,确保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铁道部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1994年10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鲜活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输鲜活货物,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条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办理鲜活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鲜活货物系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以防止腐烂变质或病残死亡的货物;托运人认为须按鲜活货物运输条件办理的货物。
鲜活货物分为易腐货物和活动物两大类:
(一)易腐货物包括肉、鱼、蛋、奶、鲜水果、鲜蔬菜、冰、鲜活植物等,按其热状态又分为(1)冻结货物;(2)冷却货物;(3)未冷却货物。常见品名见“易腐货物运输条件表”。
(二)活动物包括禽、畜、兽、蜜蜂、活鱼以及鱼苗等。
第四条 托运的鲜活货物必须品质新鲜、无病残、有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包装。使用的车辆和装载方法要适合货物性质,按照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及货物运送全程的季节和气候条件选择运送方法,并根据需要采取预冷、制冷、加冰、保温、加温、通风、上水、押运等措施,以保持货物的质量状态良好。
第五条 承运人应考虑鲜活货物季节性强、运量波动大、时间要求快的特点,加强运输组织工作,坚持优先安排运输计划、按运输合同约定的车种拨配适当的车辆、优先进货装车、优先取送、优先挂运,并做好途中服务。
第六条 承运人为确保鲜活货物运输质量和快速运输,各级调度对鲜活车应重点掌握,防止中途积压。在鲜活货物运量集中的区段,应积极组织开行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编制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组织方案,应落实日常配空、装车、留轴挂运、中转衔接、编组等工作,并加强调度指挥,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托运人要做到货源落实,单证齐全,备齐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托运人、收货人要积极配合承运人及时组织装车、卸车和搬运,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装卸车过程中货物发生腐坏、冻损、污染及植物生理病害等事故。装卸作业中严禁损坏车辆。对到达的发生腐坏、污染或死亡等事故的鲜活货物应立即卸车并妥善处理,防止扩大损失。
第八条 铁路不办理零担鲜活货物的冷藏、保温、加温、通风运输。但装一般货车短距离运输时,在自局管内由各局确定;跨局运输的,仅限能以一站整零车装运直接运抵到站或以两站整零车装运至第一到站卸车的,方可按零担办理(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除外)。具体条件由铁路局规定。托运人必须保证零担鲜活货物在所提出的容许运输期限内不致腐烂、变质和死亡。
使用加冰冷藏车办理易腐货物装运的车站由铁道部批准,并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未公布的车站不得办理发运。
第九条 鲜活货物车辆的装载与加固除本规则规定之外,均应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易腐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