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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测绘项目登记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23: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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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测绘项目登记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8]94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测绘项目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测绘项目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吕梁市测绘项目登记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切实维护我市测绘市场秩序,实施测绘成果共享,规范测绘项目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山西省测绘项目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登记

(一)承担市级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测绘资质单位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项目的外来测绘单位,依法向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

(二)承担县级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测绘资质单位,依法向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

二、测绘项目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测绘资质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测绘资质单位有效期内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提交测绘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双方签订的测绘项目合同(协议、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七)实施测绘项目的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和测绘作业证复印件(验原件);

(八)使用测绘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

(九)其他所需证明资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及存在泄密的;

(二)超测绘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的;

(三)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重复测绘的;

(四)测绘仪器未检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

四、各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测绘项目登记制度。

五、未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和测绘成果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使用或用作项目报件资料。

六、测绘资质单位所承担的测绘项目必须通过政府办事窗口按时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的测绘项目自收到完备资料后,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同意登记的填写《测绘项目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不予登记。取得《测绘项目登记证》的测绘单位方可在该证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

七、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单位或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实施期间自觉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原则上只办理一次。在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的,由办理备案登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备案情况通知有关的下一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测绘项目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工作中不得故意刁难测绘单位,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测绘项目在开工前未按规定登记的,严格按《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此《登记办法》的解释权在吕梁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2] 56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关系到军队和社会的稳定。几年来,驻铁部队广大官兵积极参加第二故乡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特别是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出色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为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创造宽的环境,切实解决他们子女入学的后顾之忧,为推进我市双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铁岭市现役军人子女人学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人在卫国戍边、捍卫国家主权和尊严、推进“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们的子女在入学方面应当受到优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军人子女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铁现役(含文职)军官和士官子女。
第四条 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关系到军队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立的幼儿园学、初中和高中都要遵守本规定,认真履行为军人子女提供入学方便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军人可以根据本人及家属的要求选择条件好、培养方便的公立幼儿园,免收建国费、办园补贴和省市示范幼儿园浮动部分费用。
第六条 军人子女入小学、初中,可以跨学区免试就近入学,免收择校费。
第七条 军人子女报考重点高中择校志愿的考生,未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可降10分破格录取;报考一般高中自费的考生,未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可降10分破格录取。
第八条 各级政府都要成立军人子女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任组长,人事、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军分区、人武部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了解和掌握情况,督促检查军人子女入学规定的落实,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第九条 对军人子女入学规定落实得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市民政局、铁岭军分区组织实施。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宜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校名校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宜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校名校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宜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校名校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宜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校名校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校名校长(以下简称教育“三名”)工程建设,充分发挥教育“三名”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推进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名师名校名校长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59号)和《关于推进名师名校名校长工程 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三名”是指在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经过本人或本单位申报、单位及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经复评、公示和审核等三个环节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校长(园长)和高中名校。
第三条 教育“三名”应模范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名师应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其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与学术水平等方面在广大教师中应有突出的特色和风格,应是在全市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型教师;名校长(园长)应该是全市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典范,所在学校在全市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名校应在全市乃至全省高中阶段教育享有较高声誉。
第四条 对教育“三名”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复审一次,由市名师名校名校长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符合标准要求者保留名师名校名校长称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者,限期改进;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名师按照所属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承担管理任务。名校长(园长)、高中名校按照所属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名师、名校长(园长)在任期内如有工作变动或调离校长(园长)岗位,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 为确保教育“三名”工程的顺利实施,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名师所在学校要从经费和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名校长(园长)、名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要从经费、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 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组织成立市、县、校三级“名师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名师论坛、送教下乡、专题报告会等活动,组织当地名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实施与研究。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市、县级“中小学名校长(园长)工作基地”,组织开展校长论坛、专题讲座、校校对接等活动,组织当地名校长(园长)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实践与研究。
第八条 名师任职学校负责名师的日常管理,主动为名师安排外出学习研修、学术交流等活动。名校长(园长)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名校长(园长)的日常管理,为每位名校长(园长)确定一定数量的帮扶对象,主动安排名校长(园长)外出参加学习研修、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 名师、名校长(园长)个人在任期内要制定个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立足岗位,联系实际在工作中学习、实践中成长。名师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安排,积极承担青年教师培养、帮扶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任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学校及当地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名校长(园长)所在学校即为所在地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培训实践基地,承担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培训任务,带动本地及全市校长(园长)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高中名校要自觉主动地发挥对全市高中学校建设与发展的示范作用。
第十条 名师、名校长(园长)在任期内要形成一批有特色的教育教学经典课例、教育评价与管理典型案例和理论研究成果等,对其优秀成果,由市教育局遴选编辑《宜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教育教学成果集》、《宜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名校长(园长)教育教学成果集》。
第十一条 实行名师、名校长(园长)奖励激励制度。任期内,由学校为其每年增发一个月基本工资;建立全市名师、名校长(园长)人才库,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师招聘、校长竞聘、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参谋、指导和代表作用。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名师、名校长(园长)在任期内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定期检查、督促个人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名师在任期内要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每学年在本校内听课、评课不少于30节,在本校范围内上示范课不少于2节,其中,县级以上公开课不少于1节,举办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名校长(园长)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和课程改革,每学年在本校内听、评课不少于15节,为本校教师举办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名师要指导、培养本地及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任期内,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担任3—6名青年教师的培养、指导任务。名校长(园长)要指导、培养本地和全市其他校长(园长),发挥引领作用,要根据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确定1至2所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为定点联系学校和实践基地,指导联系学校提高办学水平,每学年在县以上校长会议或培训工作中做报告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高中名校要在全市范围内确定2—3所薄弱学校作为结对帮扶对象,对学校给予全方位、实质性的帮助和指导,扩充优质高中资源,提升办学效益。
第十五条 名师要有效利用“名师工作办公室”平台,每学年提交不少于5篇公开课教案、课例视频、文稿等。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名师导教”等活动,对公开课的备课、听课、评课活动进行拓展、延伸,并承担中小学教师远程教育跟进指导任务。名校长(园长)要利用名校长(园长)工作基地,每学年提交本人任职学校典型的改革、管理案例不少于1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承担中小学校长远程研修跟进指导任务。
第十六条 名师要利用“名师工作办公室”开展至少1项课题研究,并展示课题研究全过程。至少撰写1篇以上与本学科有关的专业论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任期结束前,要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撰写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教学主张和教学特色的学术性总结论文或专著。名校长(园长)要利用名校长(园长)工作基地开展至少1项课题研究,并展示课题研究全过程。至少撰写2篇以上与学校改革、管理有关的专业论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周期结束前,要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撰写反映人个教育思想、管理特色的学术性总结论文或专著。
第十七条 建立名师、名校长(园长)定期考核制度。名师、名校长(园长)进入任期满3年时,由本人写出阶段性个人发展报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同学校采取到学校听课、座谈、查看等形式对名师进行届中考核,市教育局组织专家会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采取到学校听课、座谈、查看等形式对名校长(园长)进行届中考核。
第十八条 名师、名校长(园长)任期届满,由本人写出总结性个人发展报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其做出评价,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名师、名校长(园长)的师德表现、业务能力、教学业绩、科研成果、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可取消其名师、名校长(园长)、名校称号。
1、任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2、名师调出本市或调离教育系统者,名校长调出本市或调离校长岗位者;
3、名师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者;名校长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规办学行为,情节严重者;
4、不能履行名师、名校长职责的其它情形;
5、高中名校有违规办学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