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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01:1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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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2年9月14日 生效日期1973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二年九月十四日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就第一个协定年度(一九七二)中加贸易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需要从加纳进口附表“甲”所列的商品,总值为一千万加纳塞地(C10,000,000)。

  第二条 加纳共和国根据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商品,总值为一千万加纳塞地(C10,000,000)。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四条 两国买卖双方所交换的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应为双方所接受的,并且价格应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

  第五条 根据上述的贸易和支付协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透支额为二百五十万加纳塞地(C2,500,000)。
  本议定书自贸易和支付协定生效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二年九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 纳 共 和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白 相 国         科乔·巴尼·阿格博
      (签字)            (签字)

陕西省关于斜坡地带进行城镇建设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关于斜坡地带进行城镇建设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斜坡地带城乡建设的管理,防止和减轻滑坡、崩塌造成的危害,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使用土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斜坡是指山坡,黄土塬、梁、峁边缘科坡,河岸、沟谷的斜坡及人工边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斜坡地带的城镇与工矿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村镇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在斜坡地带进行建设时,在遵守合理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处理好影响斜坡稳定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城镇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严防在斜坡地带进行可能引起滑坡、崩塌的削坡、堆载或引水灌溉等工程。
第六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陕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章 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七第 编制城镇规划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条件,对规划范围内的斜坡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做出评价。大中城市应有城市用地评价图,小城镇与工矿区应有用地说明。
第八条 在古老滑坡地段,一般宜布置绿化区,不宜布置永久性固定建筑或搞其它工程设施;并应尽可能避免改变其地形地貌及其自然排水系统。
第九条 在斜坡地带建设选址时,应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崩塌地段。
第十条 所有在规划区内的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建设项目开工,都必须报当地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者,城建管理部门有权令其停工,银行接到城建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冻结其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确属无法避开可能产生滑坡的地段(包括危及地段)的建设项目,必须持有勘察单位的整治建议和设计单位的技术经济论证及防滑措施设计,然后报当地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后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凡经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划定需要保护的斜坡、未经原划定斜坡的部门批准,不得开挖坡脚、爆破取土和在坡顶堆土;不得在坡顶或坡面修筑渠道引水灌溉。如有违反,视其危害程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承担治理费用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章 勘 察
第十三条 斜坡地带的工程地质勘察,可分为场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其内容和要求是:
一、场址(或城镇总体规划)勘察阶段。查明可能产生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大致规模和影响范围。
二、初步勘察阶段。查明拟建场地的地质条件,并根据削坡、堆土等情况的影响,对斜坡做出稳定性评价和建设的可行性分析,为补步设计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三、详细勘察阶段。根据初步设计资料,预测工程建设后,因改变地形地貌、天然排水等情况可能引起的滑坡、崩塌及其危及的范围,提出预防的意见,为施工图设计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以上三个勘察阶段,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无论那种方式,都必须达到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对可能产生滑坡、崩塌地段的工程地质勘察,由甲级勘察单位承担。

第四章 设 计
第十五条 斜坡地带工程设计的原则是:尽可能保持自然地形地貌;充分利用自然排水系统,制订防洪措施;妥善处理建筑物和场地排水,以及地表水下渗与聚积,做好软弱及隐患地段滑坡的防治。
第十六条 各设计阶段,都要对斜坡稳定和滑坡防治方案进行全面、深入地论证,有相应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第十七条 有滑坡防治内容的建设项目的设计,由甲、乙级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总平台面应绘出地形的等高线。对切割坡脚,在坡体上填方、堆土、设置堆场,或布置高大建筑物时,应选择合理的坡型、坡比,进行稳定性验算。

第五章 施 工
第十九条 斜坡地带工程建设,应按照先施工边坡、护坡、支挡工程和排水、防洪工程,后进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顺序施工。
第二十条 对土方工程,取土,弃土的位置与数量的安排,均应保证斜坡的稳定。采用爆坡方法施工,应事先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文件进行施工,控制好坡脚开挖的尺寸,堆土的范围与高度,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检验。
第二十二条 施工整个过程中,都应保证场地雨水和施工用水排泄畅通。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报告或施工图设计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合或斜坡有滑动迹象时,应先停工并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研究解决办法,建设单位不得自行修改原设计方案。




198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