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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7:21: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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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规定》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0〕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克拉玛依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保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克拉玛依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关于克拉玛依市在文化市场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批复》和《关于克拉玛依市在语言文字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依法履责、协作配合,以及政府法制机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相关部门,是指依照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与决定,其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由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工程、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工商管理、语言文字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衔接,是指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为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按照职权划分相互进行的以转送或交换相关文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移送案件材料、交流工作信息、提出工作建议、参加联席会议以及日常协作配合等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局和相关部门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本规定,全面履行职责。

第六条 工作衔接坚持依法行政、各尽其责、协作配合、相互支持和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应确定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完善协作配合和监督机制。

第八条 市、区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履行衔接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职责,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

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制度、执法信息、案件移送情况、案件统计报表等,应同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由政府法制机构每半年召集一次联席会议。

行政执法局、各相关部门、市信访局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参加;协调解决重要事项时,应有政府主管领导出席。

第十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与不足,以及市民针对城市管理集中反映的问题。

(二)讨论近期主要工作任务以及需要协作配合的事项及具体要求。

(三)讨论执行有关新颁法律、法规以及贯彻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的工作方案。

(四)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与管理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六)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联席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形成会议纪要,交由各部门共同遵守和执行。

政府主管领导未出席联席会议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将会议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召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联席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政协机关有关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和新闻媒体参加,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部门传递工作信息,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级机关文件、业务会议(行政执法局未派员参加的)精神,应在收到文件或者参会人员返回单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执法局传达。

(二)各部门的执法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决定、变更、注销、年检信息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传递。有关案件的处理结论,应当及时传递,并附送决定文书复印件。

(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工作动态,应当及时传递。

为方便工作、提高效率,各部门可以使用电子数据方式传递信息,但应当保证对方确已收到。

信息传递的具体时限要求、方式等,由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做好执法人员的统筹培训工作:

(一)行政执法局应相对确定与相关部门联系的执法人员。相关部门在年初应制定培训计划,对行政执法局确定的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人员名册和培训计划同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查。

(二)相关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业务培训时,应通知行政执法局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一)联合执法检查。行政执法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行业整顿,及时查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配合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等有关工作,适时提供相关部门所需的案件情况和数据材料。

(二)行政处罚事前告知。行政执法局做出吊销证照、撤销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责令赔偿损失、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相关部门。

(三)审批前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同级行政执法局的意见。具体事项由行政执法局与各相关部门共同确认。

(四)行政处罚征求意见。行政执法局在决定处罚前就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请求鉴定的,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于适用法律分歧较大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

(五)案件移送处理。相关部门发现或接受公民举报或违法事项,认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罚的,应及时移交行政执法局处理。行政执法局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相关部门。

(六)有关执法配合。相关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需要行政执法局派员配合的,行政执法局应积极支持。行政执法局、相关部门召开业务会议,应通知对方参加。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局、相关部门应当相互监督,发现对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提出工作建议。工作建议未被采纳的,提议单位可以送请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衔接资料登记备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衔接的各类资料客观、准确、全面、翔实。

第十八条 工作衔接情况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体系,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因工作衔接不到位,严重影响案件查处和行政机关形象,或损害管理相对人利益的,按照《克拉玛依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行政执法局、各相关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克拉玛依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规定(试行)》(新克政发〔2003〕29号)同时废止。


2008年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8〕8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建设西部强省的战略目标,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国民经济呈现健康快速发展的态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但是,我省各级财政也面临着较多的增支因素,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推进民生八大工程建设,实施规范地方津贴补贴政策,增加对物价上涨的财政补贴,维护社会稳定等,加大了财政的支出压力,收支矛盾较为突出。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008年省对困难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新增40.3亿元,加上历年累计补助基数81.3亿元,共121.6亿元,为历年来转移支付力度最大的一年。管好、用好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解决基层财政困难、保障各项重点支出需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区)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安排好、使用好、管理好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现将《2008年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合理安排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要优先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足额兑现津贴补贴,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保障机构运转,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落实民生八大工程配套资金,以及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等方面。严禁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车、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大手大脚花钱。
  
  二、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
  
  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规范制度,强化监督,加大财政、审计的检查力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依法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省财政厅每年要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市县违规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过年终结算予以扣回,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市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财力较好的市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加对所属困难县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并尽快测算下达补助资金,与省财政共同帮助困难县缓解财政困难,增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同时,各市区要按照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履行对省管县的帮扶责任,在测算分配转移支付等各项补助和调度资金时,将省管县与其他县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不折不扣地落实对省管县的各项政策。
  
  四、建立健全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转移支付机制
  
  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发展经济,要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要正确处理好输血和造血的关系,绝不能产生等、靠、要转移支付补助的依赖思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奖罚力度,充分调动县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加收入、加强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形成公平与效率并重、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六日

  
2008年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为了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在总结以前年度转移支付经验的基础上,参照财政部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结合规范市县津补贴、支持灾后重建、实施民生八大工程等社会事业发展因素,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测算制订本办法。
  
  一、省对县区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基本思路。
  
  2008年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继续按照保既得利益,存量维持不变、增量进行分配的原则测算。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首先建立最低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最低财力保障水平。同时,根据改革的需要,将民生八大工程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纳入支出保障范围。在此基础上,按照统一的转移支付办法,计算各县区标准支出,将财力满足不了支出需要的县区纳入转移支付范围,按照转移支付系数,确定对转移支付县区的补助额。
  
  某县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县最低财力保障水平补助额+该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额
  
  某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额=(该县标准支出-该县总财力)×省级负担比例×一般性转移支付系数
  
  一般性转移支付系数=(省对县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最低财力保障水平补助额)÷∑(某县标准收支缺口×该县省级负担比例)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额的测算。
  
  1.总财力的计算。某县总财力=该县地方财政收入(剔除专项收入)+“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原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增资转移支付+结算补助-上解
  
  2.最低财力保障机制。根据我省县级2007年个人经费支出标准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年人均26万元)建立最低财力保障机制。即对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计算的年人均财力在26万元以下的县区,依据各县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按照人均26万元的支出标准计算最低标准支出,对总财力低于此标准支出部分给予全额补齐。
  
  3.标准支出的计算。标准支出分个人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社会事业发展经费。个人经费支出标准和日常公用经费标准分别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进行测算。
  
  (1)个人经费支出标准。
  
  ——在职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标准。按照人事部规定的工资区类别系数,选取了代表性较强的50个纯七类工资区的县,计算出这些县2007年个人经费支出实际人均工资水平,在假定各县人员结构大体一致的前提下,以七类区工资水平为基础,按照工资区类别系数计算出六类、八类和十类区的人均工资标准。计算公式为:
  
  七类工资区人均个人经费=∑全省七类工资区2007年个人经费实际支出÷∑全省七类工资区2007年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口
  
  六类、八类和十类工资区个人经费依此计算。
  
  另外,根据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对60个享受山区津贴的县,在此基础上,另加120元/人年。
  
  ——离休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标准。根据2007年决算,按照各县区离休人数和全省县级离休人员个人经费(离休费)支出标准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县级离休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标准=∑各县区离休费÷∑各县区离休人数
  
  ——退休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标准。根据2007年决算,按照各县区退休人数和全省县级退休人员个人经费(退休费)支出标准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县级退休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标准=∑各县区退休费÷∑各县区退休人数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标准。
  
  ——在职人员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标准。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分为行政部门、公检法部门、教育部门、科技文化卫生部门和工交商农等部门,按照保障县区机构正常运转最低需要的原则,根据2007年县级财政总决算中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计算确定。考虑到市辖区在教育、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政建设等方面承担的支出责任较重,在测算县区日常公用经费标准时,将市辖区与其他县市分别测算。
  
  ——离休人员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离休人员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由公用经费、特需费、降温费和取暖费组成,按照目前实际执行标准计算。
  
  ——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支出标准。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由日常公用经费、降温费和取暖费组成,按照目前实际执行标准计算。
  
  (3)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支出标准。根据目前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政策,将应当由财政负担的部分适当加以考虑,按照全省县级人均工资标准计算“两金”支出标准,其中:住房公积金按人均工资标准的5%计算,医疗保险金按人均工资标准的6%计算。
  
  (4)规范地方津补贴政策补助标准。纳入转移支付规范津补贴补助测算的人员范围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中小学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测算标准按规范地方津补贴有关政策确定。
  
  (5)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标准。
  
  ——民生八大工程支出标准。将各市区民生八大工程财政应配套资金数额按各市总人口平均,确定人均支出标准,按照各县区的总人口和对应的所在市的人均支出标准计算该县区配套数额。
  
  ——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标准。将县区的部分商品服务支出、基建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作为县级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需求,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和总人口的权重,测算财政供养人员人均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标准和总人口人均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标准。
  
  (6)标准财政供养人员的计算。标准财政供养人员由标准在职人员和标准离退休人员组成。标准在职人员的计算,采用定额法测算的在职人数和2006年增资在职人数加增长测算的人数,两者分别按60%和40%的权重加权计算确定。标准离休人员的计算,采用2007年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系统的离休人数确定;标准退休人员按2006年增资人数加增长计算确定。
  
  标准支出根据测算出的各县在职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数、离休标准人数、退休标准人数、津补贴发放人数、总人口及其所对应的个人经费支出标准、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标准、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支出标准、提高津补贴标准、民生八大工程支出标准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标准计算确定。
  
  某县标准支出=(在职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标准+在职人员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支出标准)×该县标准在职人数+(离休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标准+离休人员公用经费支出标准)×该县标准离休人数+(退休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标准+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支出标准)×该县标准退休人数+提高津补贴标准×实施规范津补贴人数+“民生八大工程”人均支出标准×总人口+财政供养人数×财政供养人员人均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标准+总人口数×总人口人均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标准
  
  4.省级负担比例。根据各市区本级财力状况,省对县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与设区市本级人均财力挂钩。具体比例为:西安市所属县区的财力缺口,省级负担比例为70%;宝鸡市、咸阳市、汉中市、延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所属县区的财力缺口,省级负担比例为90%;铜川市、渭南市、安康市、商洛市所属县区的财力缺口,省级负担比例为100%。
  
  另外,为了体现对省管县的照顾,对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省管县的财力缺口,省级负担比例为100%。
  
  二、省对困难市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
  
  按照2007年决算数计算,全省11个市(区)本级中,将人均财力较低的市本级纳入省财政转移支付范围。具体办法基本采用县级转移支付的测算办法,即根据市本级实际总财力与计算确定的标准支出进行计算,对总财力不足以满足标准支出需求的市本级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建[2004]224号


各县(区)经贸委、财政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项目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加大工业投资,优化我市工业结构,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加大工业投资,优化我市工业结构,支持我市工业结构,支持我市支柱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从市级“企业挖革改”支出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工业投资的资金。专项资金总量根据市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保持相应增长。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预算总量控制。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建立“合肥市工业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审核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执行,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扶持、公正透明、相对集中、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体现下列导向和要求:
(一)鼓励企业加强工业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准备工作,促进做好工业投资项目储备;
(二)鼓励企业和社会多渠道筹集和融通资金,加大对工业的投入;
(三)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
(四)充分发挥主导企业的作用,调动主导企业的积极性,积极支持和带动配套企业发展壮大;
(五)鼓励国内外优势企业对我市企业进行工业性重组。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和引导加大对工业的项目投资,具体包括:
(一)我市汽车及工程机械、家用电器、化工及新型建材三大支柱产业主导企业及其配套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的设备投入;
(二)属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及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型材料等四大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项目;
(三)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项目;
(四)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工业项目上;
(五)列入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扶持的工业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补助和支柱产业配套奖励四种方式方式方式:
(一)项目前期费用补助。1、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需报经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在项目经核准开工一个月后,按企业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可研及论证费用,下同)的50%-100%给予补助。2、凡纳入“市工业项目库”的其他项目,经批准立项开工一个月后,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的50%-100%给予补助;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50%给予补助。3、项目前期费用不重复补助,补助最高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单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数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列入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上,以及国内外优势企业对我市企业进行工业性重组的项目上,在建设期内,按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30%-100%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三)配套补助。对获得国家和省补助的工业项目,市按国家和省实际到位资金的1:0.3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国家和省另有配套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的配套比例执行。
(四)支柱产业配套奖励。对我市汽车及工程机械、家用电器、化工及新型建材三大支柱产业中的主导企业从市外引进的配套企业以及扶持的本地企业,3年内,按配套企业每年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及随征的地方税收入数,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配套企业的奖励资金,企业所在区按地方税区级分享比例承担。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调整与审批
第九条 市经贸委负责于每年8月15日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 凡在我市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市经贸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于年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选择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择优扶持”。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经贸委于每年九月份,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根据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使用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支付凭据(可研及论证费用);
(二)企业项目贷款贴息依据或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凭据;
(三)国家和省资助的项目资金到位凭据;
(四)配套企业税收缴库凭证(税票复印件)。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收到市财政专项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会计核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市经贸委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情况由市财政局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转移、挪用专项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回项目全部专项资金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