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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

时间:2024-05-19 06:4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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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 2005年5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农村育龄夫妇少生快富,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是指对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两个或者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者两个孩子并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农村育龄夫妇,或者对自愿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纯女户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及其他政策优惠,帮助其发展经济,促使其尽快致富的计划生育奖励措施。
  本办法所称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户(以下简称工程户),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享受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第三条 本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自治区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的地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工作。
  邮政部门负责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代理发放工作。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宣传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新的工程户名单,进行宣传表扬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村育龄夫妇,给予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工程户中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纯女户,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年给予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第九条 享受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工程户,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外,还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计划生育优待。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优待外,还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对工程户的其他奖励和优待办法。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常性的回访制度,帮助工程户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困难。
  鼓励社会力量资助工程户。


  第十一条 农村育龄夫妇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接受永久性节育手术、办理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有关的手续,不交纳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有关的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享受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工程户,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荣誉证》。


  第十三条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标准和给予工程户的其他奖励优待事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措施,可以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予以调整。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地区的具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
  (一)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已生育一个孩子的;
  (二)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已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孩子的;
  (三)计划生育纯女户(包括川区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汉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三个女孩的家庭)。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可以随时口头或者书面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
  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应当填写《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育龄夫妇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申请表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持一份。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生育状况、申请表和身份证明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申请人名单公布,并与申请人签订《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经核实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即时告知申请人。
  被确定为工程户的夫妇必须共同在合同书上签名。合同书一式四份,工程户、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持一份。

第四章 节育措施





  第十八条 被确定为工程户的夫妇持合同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从业条件的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落实永久性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受术人做好术前检查,严格执行手术操作规程,并在术后出具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
  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必须有工程户夫妇、施术者、施术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施术单位的印章。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一式五份,工程户、施术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持一份。
  施术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受术人进行跟踪服务,防止术后自然复通或者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出现术后自然复通或者术后发生并发症的,施术单位应当免费重新实施手术或者负责治愈术后并发症。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工程户花名册、申请表、合同书、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和工程户花名册、申请表、合同书、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接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户花名册。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使用计划进行复查,并将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拨入自治区邮政部门设立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邮政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工程户花名册,向工程户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邮政部门设在乡(镇)的邮政储蓄网点开立活期存折。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邮政储蓄网点应当自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入账后5日内,按照工程户花名册所列工程户夫妇姓名、身份证号码、兑现资金数额等事项,填写并向工程户投递《宁夏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存折领取通知单》(以下简称存折领取通知单)。
  邮政部门应当将存折领取通知单送交工程户或者设在村民委员会的投递点;确实无法投递的,应当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联系解决。


  第二十五条 工程户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合同书、存折领取通知单,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
  邮政储蓄网点应当及时、足额向工程户发放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不得滞留、挪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罚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管理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普遍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户的审核、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检举、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进行检举、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必须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虚假手段骗取、挪用、滞留、挤占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
  (二)在办理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有关的手续时,收取费用的;
  (三)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九条 农村育龄夫妇弄虚作假,骗取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由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造成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被骗取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户提供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或者出具虚假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发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农村育龄夫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书、表格、证书的统一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并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外国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国际通讯卫星等通讯线路租给我国用户使用,其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要求总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将其所拥有的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收入,应依照
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8年1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的通知

法[200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法院在执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的案件中,在依法对该金融机构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作出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决定后,又逐级对其上级金融机构直至总行、总公司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再次作出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决定,造成不良影响。为纠正这一错误,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法决定,不得逐级变更由其上级金融机构负责。依据我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4日会签下发的法发 (2000)21号即《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执行金融机构时逐级变更其上级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须具备五个条件:其一,该金融机构须为被执行人,其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二,该金融机构收到执行法院对其限期十五日内履行偿债义务的通知;其三,该金融机构逾期未能自动履行偿债义务,并经过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其四,该金融机构未能向执行法院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五,该金融机构的上级金融机构对其负有民事连带清偿责任。金融机构作为协助执行人因其妨害执行行为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同于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因此,司法处罚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逐级变更由其上级金融机构承担此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在执行程序中,经依法逐级变更由上级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如该上级金融机构在履行此项偿债义务时有妨害执行行为,可以对该上级金融机构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但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前述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向该上级金融机构发出允许其于十五日内自动履行偿债义务的通知,在其自动履行的期限内,不得对其采取民事强制措施。
三、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金融机构的行为基于其主观上的故意并构成妨害执行的,才可以对其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其中构成犯罪的,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惩罚手段只适用于有故意过错的金融机构行为人,以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
四、金融机构对执行法院的民事强制措施即罚款和司法拘留的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报送上一级法院,不得扣押或者延误转交;上一级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处理;执行法院在上一级法院审查复议申请期间,可以继续执行处罚决定,但经上一级法院决定撤销处罚决定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照办。
以上通知,希望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层报我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2004年7月9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