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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29: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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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6月底前,各地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这部分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其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17位或者20位)。目前,全国大部分一般纳税人使用的6.13版本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尚不支持购买方税务登记代码为17位的情形,为了不影响纳税人正常开票,税务总局决定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统一升级为6.15版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较为简单,不涉及金税卡底层,只需升级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上层软件,原则上由纳税人自行完成软件升级工作,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免费领取升级光盘或者从网上下载升级软件。在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情况下,由各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在办税服务大厅张贴告示,说明软件升级原因、升级软件获取方式(包括具体的网络地址)和升级注意事项等。
  三、各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须在2010年11月30日前,将升级光盘送达每个办税服务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升级期间,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要在每个办税服务大厅设立服务咨询台,配备技术人员负责升级工作的宣传、解释和辅导。
  四、在2010年12月份申报期内,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报税时应告知纳税人及时进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对于使用光盘进行升级的,应将升级光盘免费发放给纳税人;对于上网下载升级软件进行升级的,应告知纳税人下载升级软件的具体网络地址。
  五、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的升级工作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上门免费进行。
  六、各地税务机关应认真检查防伪税控税务机关代开票系统是否已经升级为6.15版本,未升级的尽快组织升级,升级方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13号补丁)功能升级的通知》(国税办发〔2010〕71号)。
  七、此次升级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并监督各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做好升级的相关服务工作,不得借此次升级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或者搭售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缴纳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 财政部


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缴纳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12日,公安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健全执法制约机制,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决定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改革交通违章处罚办法,对交通违章行为人需要实行罚款处罚,实行由银行代收罚款的制度。各直辖市、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从今年10月开始实行,其他地级市从1996年1月开始逐步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公安机关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委托一家银行机构办理代收交通违章罚款业务,并在“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开立罚款专用存款帐户(不计付利息)。受托银行的营业机构代收交通违章者缴纳的罚款,并在“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开立罚款专用存款暂收帐户(不计付利息)。
银行代收的罚款属财政性资金。受托银行的营业机构应当将罚款专用存款暂收帐户每日收到的资金于次日自动转到公安机关开立的罚款专用存款帐户,受托银行应当将罚款专用存款帐户收到的资金情况于次日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接到通知的当日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专用存款帐户所收到的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罚款专用存款帐户帐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于当日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应当向代收罚款的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拨给公安机关的经费中安排,专款专用。手续费的具体标准由当地公安机关、财政部门与代收银行商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法定的罚款幅度内确定各种交通违章行为的罚款定量标准。
三、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印制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执勤警察对交通违章者执行罚款处罚时,在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上填写违章者的违章行为等事项,并告知被处罚人到代收银行的营业机构缴纳罚款。属本市管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只发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不暂扣驾驶证;属本市管辖区外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待其到代收银行的营业机关缴纳罚款后,凭收据领取被扣驾驶证。其他处罚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应当按照《交通违章分类与代码暂行规定》(见附件二)进行违章登记。
四、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银行的营业机构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缴纳罚款时,应当填写缴款凭证(由公安机关的行政罚款收据代),代收银行的营业机构收妥款项后,在缴款凭证上签章,并交付给被处罚人。行政罚款收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和印制。公安机关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按日增加罚款5元;超过半年不缴纳罚款的,注销被处罚人的驾驶证。本市管辖区外的机动车驾驶员,转请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军队、武警)代为处理。
五、各地公安机关、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行、代收银行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单据转递、罚款缴纳、信息反馈、查询等工作制度;并要主动会同新闻单位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广大驾驶员的理解和支持。
六、巡警对交通违章行为人实行罚款处罚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执行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公安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一: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式样
----------------------------------------------------------------
|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 第 号 |↑
|违章人姓名:----------驾驶证号:---------------------- ||
|车辆类型:------------车牌号码:---------------------- ||
|身份证号:-------------------------------------------- ||
|单位、地址:------------------------------------------ ||
|违章时间:--------年----月----日----时----分 ||
|违章地点:-------------------------------------------- |1
| (代码: ) |3
|违章行为:-------------------------------------------- |0
|执罚单位:(××市××区交警队)执勤警察:(盖章或签名) |m
| ---------------------- -------------- |m
| 被处罚人不服罚款裁决的,可以在5日内向本市交 ||
|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局)××室(处、科)提出申诉。 ||
| 限15日内到本市××银行营业所缴纳罚款,逾期 ||
|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5元。超过半年不缴纳罚 ||
|款的,注销驾驶证。申诉期间缴款时限顺延。 |↓
|----------------------------------------------------------|--
| |
|←--------------------100mm------------------------→|
| |
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式样说明
一、此通知书规格可以适当调整,印制一式2份,上面1份可采用复写纸形式;执勤警察填写(复写)后,1份交被处罚人,1份存查。
二、各地印制通知书时,可将通知书右侧加长同样规格的附页,在右侧附页正、反面附印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处罚条款、罚款金额及违章代码条目,执勤警察填写时,直接在右侧相应的违章条目上做记号。
巡警部门使用的通知书,在执罚单位和受理申诉部门处,应当印(填)相应的巡警队或者巡警大队等。
三、违章人为机动车驾驶员的,填写驾驶证和车辆、车牌等项目(不填写身份证项);违章人为骑车人或者行人的,填写身份证等项目(不填写驾驶证和车辆、车牌项)。

附件二:交通违章分类与代码暂行规定
交通违章分类用六位数字代码分别表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项。
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一、第一位数字(固定)表示适用某法律、法规、规章
1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表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3表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4表示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
5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办法;
9表示其他。
二、第二、三位数字表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某条。
三、第四位数字(固定)表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某条中的款(自然段)或者项(用序号分的段)。
1表示款;
2表示项。
四、第五、六位数字表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某条中的某款、某项。
例如: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代码应为274201。


关于增设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关于增设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1]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方便和促进部分地区地方税务机关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金及时缴库和按时足额发放,并做好会计核算和收入对账工作,决定对《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作相应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83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下设8301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8302款“失业保险基金收入”、8303款“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8304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8305款“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分别反映地方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并缴入国库的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83类“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下设8301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8302款“失业保险基金支出”、8303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8304款“工伤保险基金支出”、8305款“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反映地方财政部门划转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的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

二、自2001年9月1日起,凡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采用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并将收入缴入国库的办法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地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保险费收入,统一以上述科目办理缴库;9月1日以前以其他科目缴入国库的上述保险费收入,各单位也统一按上述规定办理账务调整。

三、对缴入国库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划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挤占、挪用。

四、各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采用其他办法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其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可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