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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0:4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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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常政发〔2009〕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预期成效,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常州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伟成 市长
  副组长:韩九云 副市长
      赵忠齐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南苏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
      薛建南 市政府副秘书长
      于宪平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徐建伟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奚文彪 金坛市市长
      盛建良 溧阳市市长
      徐伟南 武进区区长
      杨平平 新北区区长
      钱建林 市委农工办主任
      赵建军 市发改委主任
      朱志洪 市财政局局长
      徐新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吴晓东 市建设局局长
      刘文荣 市交通局局长
      吴惠盐 市水利局局长
      狄立新 市农林局局长
      周效华 市审计局局长
      朱兆丽 市规划局局长
      陈荣平 市统计局局长
      葛敏市 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葛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当前,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一些企业出现了未经与劳动者协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擅自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或把解除劳动关系作为强制职工入股的手段等问题,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一定影响。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
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三、按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字〔1997〕96号)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
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四、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六、对因职工入股问题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1998年1月26日

关于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有关政策性问题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卫生部


关于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有关政策性问题的规定

1986年12月2日,国家教委 卫生部


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是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是完成这一任务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基本队伍。长期以来,对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在学校编制内的系列、职称、津贴待遇等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影响了这支队伍的稳定,对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为了加强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鼓励他们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为培养四化建设的合格人才贡献力量,经与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协商同意,特做如下规定。
一、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的系列
各级各类学校内现从事卫生保健工作者,凡属医学院校毕业或已获得医士(护士)以上职称者,为卫生技术人员,属于学校内的卫生技术人员系列。
凡属师范院校或其它非医学院校毕业的教师,因工作需要而从事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担任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者,仍属于教师系列。
中学毕业后到学校从事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原属职员或工人者,仍按职员或工人对待。
二、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职务的考核、评审、聘任和任命
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职务的考核、评审、聘任和任命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要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也可授权确实具备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考核、评审、聘任或任命应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内容应当主要反映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内容与特点。
保健教师按教师系列,同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一并进行。
三、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津贴
各级各类学校从事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中,符合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卫政字第1780号《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81)卫人字第194号《关于医疗卫生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79)卫防字第1560号《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及(81)财事字第368号《认真贯彻〈关于医疗卫生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医疗卫生津贴或卫生防疫津贴。
各级各类学校医疗卫生单位中的护士,凡符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1号《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所附《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加发护士工龄津贴。
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幼儿园等的专职、兼职保健教师,是从事学校卫生保健、卫生教育的专业教师,属于教师系列,应按国家教委《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精神,享受教龄津贴,不应享受医疗卫生津贴与卫生防疫津贴。
四、关于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是教育系统的事业单位,是直接为中、小学生服务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技术人员属于卫生系列,其职务的聘任或任命、福利待遇应与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一视同仁。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行政人员级别及待遇按同级中学的学校行政人员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