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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2:5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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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财综[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实现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2011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大多数地区能够及时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落实计提教育资金政策。但也有个别地区存在落实不力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资金)政策,确保及时足额计提和有效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2011年教育资金足额计提。财综[2011]62号文件明确规定,各地区自2011年1月1日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教育资金,并实行按季预提,年终统一清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的计提口径、公式和清算方法,在2011年财政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2011年计提的教育资金进行统一清算。对于2011年尚未计提或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教育资金少于全年应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的,原则上应在2011年财政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以切实保障2011年教育资金足额计提。任何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虚增成本费用,减少计提数额。

  二、2012年教育资金要严格按规定计提。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时,应充分考虑计提教育资金因素,单独编制教育资金收支预算,严格按照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的计提口径、比例和公式按季预提教育资金,确保2012年教育资金及时足额计提。各地区不得降低计提比例、改变计提方式、虚增成本费用、拖延计提时间。

  三、切实保障教育资金有效使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村基础教育。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按照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原则,统筹规划,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尽快按规定要求申报教育资金支持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统筹资金使用方向,尽早将教育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教育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加强教育资金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将教育资金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单列反映、分账核算。同时,要加强教育资金收支监督管理,分月掌握教育资金计提情况和支出进度,保障教育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作他用,以切实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7号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十五"环保目标、推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的有效途径,不断加大环境教育工作的力度,全民环境意识有了明显提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全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发布了《关于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要求各级政府对全民环境教育工作负总责,建立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的协同机制,加强环境教育的能力建设,抓好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的督促和考核,对新形势下全方位开展环境教育工作进行有益探索。

  现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的决定》,供各地借鉴。请你们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全民环境教育工作。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异地封闭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异地封闭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异地封闭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异地

封闭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节约投资,减少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朝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异地审计是指由市审计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外地具有较高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的一种审计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封闭审计是指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审计过程中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现场审计结束后集中取证,强化审计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审计方式。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异地、封闭审计适用于市审计局年度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异地、封闭审计的人员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聘用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市审计局组成审计组、由委托中介机构组成审计组、由市审计局和聘用人员组成审计组三种组织形式(以上三种组织形式统称为审计组)。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对审计人员实行异地封闭管理的内容:

1.必须在指定的异地场所办公;

2.必须在指定的地点住宿;

3.集体统一就餐;

4.未经批准不得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人员联系;

5.不得擅离职守。

第七条 实行工程主审制度。工程项目审计除设审计组组长外,另设工程审计主审,负责工程审计方面的组织实施、人员分工、工程审计结果汇总以及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并对审计组组长负责。

第八条 在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前,项目建设单位按《朝阳市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意见》第四项规定报送审计资料,市审计局核实签收,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审计组不得直接接受被审计单位递送的任何资料,不得更改委托项目的送审资料和送审金额。

第九条 对建设项目开展结算审计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并做好记录。对实际工作量、现场施工等与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矛盾的勘察记录,应让参与现场勘察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代表现场签字认可,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测量、复核。对现场勘察记录、工程量测量记录要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条 审计必须依据国家、辽宁省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定额及相关费率标准,同时应结合现场勘察实物量记录和参照当期市场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实施时间;审计过程和结论;项目主要核减(核增)原因;编制者姓名和编制日期及复核者(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复核日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客观真实、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项目定案、项目阶段性结论以及协调讨论重大事项时应有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计主要是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可靠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相关结算资料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细致审核、认真测算工程量,确定工程量的真实性,核定工程定额套用与取费以及应用投标单价的准确性,审查合同中关于项目工期、工程质量等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集中取证制度。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即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参建单位多少以及审计时间情况,按照施工单位、项目类别等实行一次或多次组织集中取证。在向被审计对象取证之前,由工程审计主审负责编制工程造价审计情况明细表,向审计组组长汇报,然后由本项目工程审计主审组织向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取证。取证时必须有笔录和录音。

第十五条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聘用的专业人员,凡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要事前提出回避要求。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未签署审计证实材料之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找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只应询问、调查具体业务问题,不得透漏审减额等应保守的审计秘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两人以上参与取证制度。项目主审在组织取证时,要有两人以上审计人员在场共同向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索取证据,签署证实材料。同时审计组组长和工程审计主审必须在场,并共同在审计证实材料上签字。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异地审计,受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与审计项目相应的法定资质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社会信誉。参加审计的中介结构由市审计局公开招标确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市政府同意和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不得审计。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工程技术专门人才参加审计,外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国家认可的执业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一般人员具有二年以上中介机构从业经验,项目主审人员具备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过类似规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审;

3.职业道德良好。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从业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4.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和专业审计人员,身体健康,可不受年龄和学历限制,量才选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异地封闭审计所需经费由市政府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聘用的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所在中介机构参与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格1-3年;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违反审计纪律,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审计秘密或有与第三方串通行为的;

2.玩忽职守,造成审计项目未能及时完成,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4.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当利益的;

5.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6.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