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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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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办函〔2012〕153号


辽宁省、江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林业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环发〔2012〕10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宁夏灵武白芨滩和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8月31日














农村基层组织资金管理上应行“三分”原则

罗国斌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对农村发展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村基层组织所拥有和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多,这些资金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职务犯罪侵害,但是现实中由于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够完善和农村基层组织财务制度上的漏洞致使侵害这些资金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从而危害到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笔者拟结合办案实际,仅从理顺农村基层组织财务制度作一些探讨。
  一.农村基层组织所拥有和支配资金的性质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工作的双重性
  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同法第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同时人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工作大致分为两类:即公务性质和非公务性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限定的七项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范围即为公务性质的工作;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所从事的本村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和经营,是农村自我经营、自我治理的一种表现,其不宜纳入从事公务的范围,是为非公务性质的工作。
  (二)农村基层组织所拥有和支配资金性质的双重性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工作所具有双重性决定了其进行职务工作过程中所拥有和支配的资金也必然具有双重性。当农村基层人员从事公务性质的职务工作时,其身份是为公务性人员,其所管理下的资金即为公务性质的资金;反之,则为非公务性质的资金。
  二.农村基层组织所拥有和支配资金的管理现状及其影响
  在实践中,由于缺少财务规范意识,农村基层组织对其所拥有和支配的资金普遍实行同一财务人员一帐单折管理,也就是同一位会计将村委会的公务性资金和非公务性资金不加区别地在同一本帐上收支;而由同一位出纳将两种性质不同的资金在同一本存折上存取。这种混乱的财务管理方式给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侵害这些资金并成功规避法律的制裁提供机会。因为对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资金的职务犯罪侵害所适用的管辖机关和刑法罪名是不同的,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务性质的资金进行侵害并构成犯罪,由检察机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予以追究。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害的是非公务性质的资金并构成犯罪时,则由公安机关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予以追究。但是,由于农村基层组织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将公务性质的资金和非公务性质的资金混杂在一起致使当资金被职务犯罪侵害时因无法确定被侵害的资金究竟是公务性质的还是非公务性质的而使刑事司法遭遇尴尬。
  三.财务上实行“三分”原则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造成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把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混杂在一起进行管理,要解决这个问题则必须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进行分开管理。
  首先,资金的保管上要进行分折管理,做到专款专折即将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用两本帐号不同的存折进行管理。
  其次,资金的收支上要进行分帐管理,做到专款专帐即公务性质的资金收支情况用一本帐薄反映;非公务性质的资金的收支情况用另一本帐薄反映。
  最后,财务人员上要实行分员管理,即组建两组财务人员,一组负责公务性资金的收支和保管;另一组负责非公务性资金的收支和保管,两组分别由不同的人员组成,公务性财务人员由乡级人民政府指派,非公务性财务人员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两组财务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理顺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在资金管理上实行“三分”原则,有利于司法机关有效打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保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维护广大农村的稳定繁荣。在财务上实行三分原则,既需要国家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制度的不断健全,也需要农村基层财务人员财务水平的不断提高、财经纪律的不断加强。

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劳社字〔2006〕50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就业 补贴 办法 通知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300份)
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及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他们的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及条件。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培训和考试鉴定,并获《职业资格证书》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结业证书》后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引导性培训后,可申请一次性引导性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SIYB)补贴的对象及条件。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具有创业愿望的,可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安排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和后续服务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接受后续服务后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第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和后续服务机构的确定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认定。
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定点机构为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企业咨询、专家诊室、项目收集、项目评估和项目社会化推介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等后续服务工作。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标准根据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的不同,按300元-800元/人分档级确定,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二)创业培训(SIYB)补贴的标准为800元/人,其中创业意识培训(GYB)的补贴标准为100元/人,创业计划培训(SYB)的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三)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为35元/人。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办理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培训后补贴”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先行承担参训学员职业培训补贴的费用,培训结束后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一)开班备案
1.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培训地所在的市、县就业服务机构或定点机构报名。由市(县)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根据报名情况,统一安排学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2. 开班审批。
(1)在市本级开展的培训,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审核学员情况,统一将学员安排到相应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在实际开班前5日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交《柳州市享受政府补贴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1)、《教学计划审批表》(附件2)、《教学安排表》(附件3)。市就业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意见。
(2)在县级开展的培训,由县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学员情况并初定开班计划,在实际开班前5日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同时提交《柳州市享受政府补贴培训人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审批表》、《教学安排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意见。
在办学过程中若办学条件如培训地点、师资、设备、培训人数等发生较大变化的,申请机构需及时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或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重新申请审批。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办理程序
1. 定点培训机构在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30日内,可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80%额度的初次补贴申请。
2. 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4);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失业证》或者《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一份;
(3)《职业资格证书》或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4)《培训学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5);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6)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 参训人员在培训结束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已获得初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可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剩余20%额度的补贴申请。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已就业)》(一式四份,附件6);
(2)《培训学员花名册(已就业)》(一式四份,附件7);
(3)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人员花名册一份或用人单位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附参保人员名册)复印件一份。
(三)创业培训(SIYB)补贴的办理程序
1. 定点培训机构在创业意识培训结束后,可在30日内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创业意识培训(GYB)的补贴申请。
2. 定点培训机构在创业计划培训(SYB)结束后,可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创业计划培训(SYB)的补贴申请。
3.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后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
4. 创业意识培训(GYB)和创业计划培训(SYB)补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8);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农村富余劳动力免交)、《失业证》或者《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一份;
(3)《培训学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2);
(4)创业计划培训(SYB)补贴申请还需提交《创业计划书》的评定成绩单;
(四)创业培训(SIYB)后续服务补贴办理程序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提供后续服务后,可在10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9);
2.《创业培训后续服务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10);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的办理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在引导性培训结束后,可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引导性培训的补贴申请。申请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11);
2.《培训学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2);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审核和发放
(一)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接到补贴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在相应补贴申请审批表和人员花名册签署意见报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二)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相应补贴申请审批表和人员花名册签署意见报市(县)财政局审批。
(三)市(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县)就业服务中心专户。市(县)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补贴划入申请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七条 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必须录入柳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定点培训机构可通过网上查询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数据库,防止参训人员重复培训。
第八条 申请手续和提供材料不齐全者,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鉴定考试成绩考核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调整。定点培训机构凡弄虚作假、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补贴款项,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时间暂定至2008年底。

附件:1. 《柳州市享受政府补贴培训人员花名册》;
2.《教学计划审批表》;
3.《教学安排表》;
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5. 《培训学员花名册》
6.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已就业)》
7. 《培训学员花名册(已就业)》
8.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9. 《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
10. 《创业培训后续服务人员花名册》
11. 《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