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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9:09: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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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厅科[2012]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部直属单位:
  
  为贯彻《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1〕47号),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规〔2012〕211号)的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开展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工程,以专项方式整合优势资源,持续加大投入,系统解决产业发展急需的标准问题,全面提升标准对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等重点工作的支撑能力。
  
  现将《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电话:010-68205240)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0日




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确保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有效实施,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落实“重点突破、整体提升”的工作思路,以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为核心,以重要技术标准研制为重点,完善和优化工业和通信业技术标准体系,着力突破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标准,提升工业和通信业标准的整体水平和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水平,为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技术标准体系日趋完善。工业和通信业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优化,重点领域发展急需的、具有创新成果和国际水平的重要技术标准基本完善,行业标准标龄明显降低,主要工业产品质量标准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标准体系的完备性、协调性、先进性满足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取得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重要技术标准和配套标准大量制定,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标准,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建立,重大技术标准实施效果显著,有效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标准化基础能力显著增强。标准化工作顶层设计有效加强,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支撑、引领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管理体系完善、高效,信息服务水平和能力显著提升,人员队伍进一步壮大,保障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到“十二五”末期,制定800余项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技术标准,工业和通信业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优化,标准整体水平有效提升,标准化工作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标准成为支撑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武器。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产业发展需求
  工程要紧密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需要,加强重要技术标准研制,不断完善、优化技术标准体系,提升标准技术水平,为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标准支撑。

  (二)注重提升标准技术水平
  工程要集中优势资源,突破制约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的关键环节,要加大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力度,加快标准修订速度,加大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转化力度,着力提升标准技术水平。

  (三)着力促进标准协调发展
  工程要做好与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处理好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协调关系,构建科学、先进、和谐的技术标准体系。

  四、主要任务
  紧密围绕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的核心工作,加强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着力突破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标准,提升工业和通信业标准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标准化工作的基础能力,实现“一个突破、两个提升”。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推进专项
  紧密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标准需求,着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关键环节,开展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1.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标准体系构建。以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标准体系,确保体系的完整性、先进性、开放性和协调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技术标准预先研究。对影响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关键材料、核心元器(部)件、关键工艺、装备与系统等重要技术标准,紧密结合技术研发的进展,及时开展标准预先研究工作,协调、优化关键技术指标,为标准制定奠定坚实基础。

  3.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技术标准制定。以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标准体系为指引,以标准预先研究成果为基础,产学研用联手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急需的、具有创新成果和国际水平的重要技术标准制定工作,总结、固化技术创新成果,引领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着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关键环节。

  4.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标准应用示范。加强与地方优势产业发展的结合,部省联手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标准应用示范,推动标准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5.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标准化推进。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引导有实力的企业、企业联盟或组织积极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自主技术标准加速走向国际,争取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标准化工作主动权,提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标准技术水平提升专项
  加大标准制定力度,加快标准制定速度,提升标准的技术水平,主要开展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完善工业和通信业技术标准体系。以工业和通信业的行业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和优化为核心,着眼“十二五”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需求,明确各行业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方向、重点和规模,指导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科学发展。

  2.重点领域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加强重点领域的重要技术标准预先研究和试验验证,加大力度开展电子电气、关键零部件、关键原材料等工业产品的可靠性、节能环保和能效标准,食品、化妆品、玩具等日用消费品的安全、卫生标准,显著提升标准技术水平,促进工业产品质量稳步提升。

  3.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比分析与转化。细分行业领域,深入开展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研究工作,明确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相比的差异、不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快转化先进的、适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迅速提升我国标准的技术水平,支撑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需要。

  4.行业标准复审与修订。坚持开展标龄满5年的行业标准复审工作,加快行业标准的修订速度,更新标准的技术要求,提升标准对技术和产业发展的适应性和支撑作用。

  (三)标准化基础能力提升专项
  针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目标、方法、措施等要素,主要开展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加强标准化发展战略研究。针对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如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管理、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标准应用示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标准化推进等,加强标准化发展战略研究,以及标准化运行机制和管理手段研究,指导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建立标准化管理和信息服务平台。不断完善、优化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效率。支持各地方、各行业的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发展,构建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网络,提升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3.加强标准化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专家队伍,培养熟悉专业技术、掌握标准化方法、精通国际标准制定规则与程序、外语水平高的复合型人才,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高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开展各种形式、各种类型的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提升标准化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基础人才队伍建设。

  五、进度安排
  工程实施的总进度为2012—2015年。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可分为启动、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
  完成工程的总体方案,启动工程实施工作。
  主要任务是提出工程的主要任务、分工和整体进度安排,提出工程实施的总体要求,发布工程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
  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推进专项、标准技术水平提升专项、标准化基础能力提升专项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主要任务是开展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工作,完善、优化技术标准体系,明确体系建设的重点和方向;结合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加强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工作;成套成体系组织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提升标准技术水平;组织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标准应用示范;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技术标准加速走向国际;开展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管理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培养,增强标准化基础能力。

  (三)总结阶段
  汇总各专项任务的工作成果,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以及全国性的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工程的成功经验。
  主要任务是组织工程各项任务的验收工作,总结成功经验,挖掘典型案例;组织全国性的工程总结交流活动,推广工程的成功经验,推动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工程是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贯彻《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落实“重点突破、整体提升”思路的重大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建立机制,加强检查
  各有关单位要完善工程实施的工作机制,有效推动工作开展。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本地区、本行业工程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每年年底要将相关情况向部(科技司)通报。

  (三)加大投入,保障实施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做好工程实施与地方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战略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的衔接,多渠道加大人员和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制度保障,务实有效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多方参与,企业主体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作用,特别是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工程顺利实施。
  
  附: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工程任务分解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849722.html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1〕1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樊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宗教、外事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档案保护、档案抢救等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确保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新建、扩建、改造、维修的经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其他各类档案馆建设应纳入本部门本单位计划。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对开发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对本单位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室)按各自职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企业档案室的设立和变更,由企业自行决定。事业单位档案室的设立和变更,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下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更换人员必须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好交接手续。


禁止在没有明确新的档案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办理交接手续,以防止档案损毁、流失等影响档案安全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整理、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到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已经设立但未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参与当地举办的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当于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将应归档的材料整理立卷,并向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破产、兼并、被撤销等原因终止活动或改变活动范围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民有、民营或私营企业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各建档单位在对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前,应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对其档案进行鉴定、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前,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档案审核、验收并进行登记,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国家对档案的验收、移交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立卷归档的材料,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实行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属于国家所有的应归档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不得拒绝归档,立卷归档应在文件材料形成的下一年度5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督办检查。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变更或撤销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归属,督促做好档案交接工作,防止档案流失。


第十八条各类档案馆(室)应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和载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第十九条属于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属于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特殊情况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决定提前或延期接收。


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收集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本单位提出,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它国有机构的档案属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国有企事业单位因破产、兼并、拍卖或其他原因转为非国有单位的,其党群、行政等档案移交原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综合档案馆;其产品、设备、基建、科研、会计等类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开放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需要提前或延期开放的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档案馆应定期通过报纸、电视、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持有身份证、介绍信、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均可利用已开放档案。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需要利用未开放的档案的,在具有正当目的和理由的前提下,档案馆负责人或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批准。


第二十四条外国公民或组织利用档案,应提出申请,经档案馆签署意见后,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档案馆提供档案和咨询服务需要收取有关费用的,必须按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单位和个人利用其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一)不按规定建立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配备档案管理人员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档案登记的;


(三)档案保管条件恶劣,危及档案安全的;


(四)不按规定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五)对本单位档案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致使档案管理混乱的;


(六)使用档案装品装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七)立卷归档不定期完成的;


(八)不按规定执行交接手续,导致档案流失的;


(九)保存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未及时采取抢救措施的;


(十)不按规定执行档案鉴定、销毁程序的;


(十一)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可能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建议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改正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五)涂改、伪造档案的;


(六)擅自转让档案或将档案赠送给外国人的;


(七)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擅自出卖给外国人的。


有前款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可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款第七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收缴罚款时,必须遵守"罚缴分离"的规定,并及时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有关主管单位发给《档案行政执法建议书》,提出处分建议。收到处分建议书的单位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陈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李金惠 蔡仕强


一、案情介绍:

  陈某,男,26岁,广东省五华县岐岭镇人,初中文化。2009年11月7日涉嫌绑架罪被刑拘,同年 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被本院以非法拘禁罪移送起诉。2010年3月9日,五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因与其姑父刘某明有个人私怨,遂产生报复刘某明的想法,于是便事先物色好作案地点,准备好绳索、皮带、胶纸等作案工具。2009年11月7日10时左右,被告人陈某以自己的自行车坏了需人帮助拿东西为由,去到刘某明家,将表妹刘某丹哄骗到事先物色好的原双头中学废弃的校舍,采用以绳索捆绑双手,皮带捆绑双脚,衣服蒙面,胶纸封口的方式绑架刘某丹。随后,陈某将刘某丹拉到校舍附近的半山腰靠近山崖的地方,便想去打电话要挟刘某明,刘某丹乘机挣脱绳索、皮带,跳下山崖并大声呼喊救命,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救出。

二、分歧观点:

  对此案中陈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陈某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的忧虑,对刘某丹采用以绳索捆绑双手,皮带捆绑双脚,衣服蒙面,胶纸封口等胁迫的方法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符合绑架罪的主客观要件,应构成绑架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被告人陈某对刘某丹采用以绳索捆绑双手,皮带捆绑双脚,衣服蒙面,胶纸封口等胁迫的方法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目的不在于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是企图通过这种方式,逼迫其姑父刘某明出来与其见面解决两人之间的个人私怨,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所以本案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根据刑法规定,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的忧虑,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暴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两罪在行为方式上有着相似之处,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被绑架人或者被非法拘禁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随时会遭到侵犯,在这点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法条竞合。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大于非法拘禁罪。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上,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而且此目的对被害人来说比剥夺人身自由的故意更加直接,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的手段,犯罪目的是绑架罪的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故意,而其目的、动机只是作为量刑的情节,是次要条件,不影响定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中都涉及“人质”问题,如何看待两者之间的区别呢?笔者认为,绑架罪中的“人质”大都和被告人没有往来,甚至不认识。绑架罪的主观目的除了传统的勒索财物外,还包括政治目的等,其只不过是通过绑架“人质”达到上述目的而已。而此案属于“人质型”非法拘禁案例。《刑法》第238条第3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7月13日公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人质型”非法拘禁。它是指行为人基于某种目的,非法将被害人扣押作为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并胁迫被害人实施一定行为以满足其要求的一种犯罪。其主观目的是出于解决某种民事纠纷。其所谓“人质”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或其亲友,“人质”和被告人之间大都有利害关系。非法拘禁“人质”是为了解决双方既存的民事纠纷。
  综上,本案是一起明显的因亲情纠纷引起的案件,被告人陈某由于与其姑父刘某明有个人私怨,要对其报复,遂将刘某明之女刘某丹劫为“人质”,我们应当看到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之间具有的特殊关系,被告人挟持人质的目的不在于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是企图通过这种方式,逼迫其姑父刘某明出来与其见面解决个人私怨,所以说,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属于“人质型”非法拘禁,构成非法拘禁罪。



广东省五华县检察院 李金惠 蔡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