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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1:2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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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加强全国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统筹规划和规范指导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促进卫生监督人才培养,我部制定了《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加强全国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统筹规划和规范指导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以人才培养促进卫生监督工作和卫生监督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人才强国战略的总体要求,突出人才优先、以用为本。结合卫生监督工作和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员培养体系,以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为重点,以培养卫生监督工作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复合型人才为目标,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优、业务能力强、执法水平高的卫生监督员队伍,为促进卫生监督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把握需求,分类培训。针对不同岗位职责需求,科学规划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对新录用卫生监督员、在岗卫生监督员等实施分类培训、分类管理,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整体规划,逐级负责。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的制订、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卫生监督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工作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三)统筹兼顾,注重能力。卫生监督员培训坚持能力与素质提高并重,坚持以专为主与一专多能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执法实践相结合。注重优化知识结构,强化实践技能,着力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执法办案能力、创新管理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促进依法全面规范履职。

(四)创新管理,注重实效。把握卫生监督员培训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着力加强省、市、县三级培训能力建设,更新培训理念,创新培训形式,完善培训制度,优化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培训效果。

三、发展目标

落实《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要求和《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卫生监督人才队伍培训工作任务,健全培训体系,并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卫生监督员(含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全员在岗培训。

到2015年底,重点完成不少于60名国家级卫生监督专家、3000名首席卫生监督员、8000名卫生监督紧缺专业人才、35000名基层复合型卫生监督人才的培训,建设一支高端引领、结构合理、覆盖基层的高素质卫生监督人才队伍。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卫生监督员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按照卫生监督员培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卫生监督员培训制度,对培训对象、培训基地、培训模式、培训内容、培训考核和保障措施等环节实施规范管理。

建立卫生监督员培训考核制度,结合卫生监督绩效考核工作,将个人培训情况和处(科)室、单位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考核管理,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培训大纲和教材体系。根据卫生监督工作和卫生监督员培训需求,卫生部组织修订完善《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教材和考试题库。教材要力求满足各级卫生监督员培训的需要,加强案例分析、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编印相关辅助教材,作为卫生部培训教材的补充。

培训教材、考试题库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形成既相对稳定、规范,又不断更新并适应卫生监督工作需要的教材体系。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管理。适应培训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卫生监督培训师资库。卫生部负责国家级卫生监督培训师资库建设和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地市级卫生监督培训师资库的建设和管理。

师资队伍建设要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注重中、青年师资的培养。要完善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加大师资培养的投入,建立激励和保障机制,注重师资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授课技能等方面的综合培养,充分发挥各级师资队伍在卫生监督员培训中的作用。

(四)建立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按照卫生监督培训需求和区域的资源优势,遵循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卫生监督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专业机构等中遴选认定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基地。培训基地要具备所必需的教学基本设施和师资等条件。

到2015年底,建立12-15个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重点承担国家级卫生监督专家和首席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各省(区、市)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省(区、市)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重点承担卫生监督紧缺人才、基层复合型卫生监督人才和新录用卫生监督员等培训工作。

(五)构建卫生监督员培训网络平台。建立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为核心、省级卫生监督网站为主干的培训网络平台。大力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和在线学习,搭建卫生监督员在线交流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与共享,提高培训覆盖面和培训资源利用率。积极推行自主选学、模块化培训等培训方法和手段,在学习内容、时间和方式上,为卫生监督员提供方便、灵活、个性化的选择。到2015年,每个卫生监督员都可以使用网络培训终端设备,自主参加网络培训学习。

推进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课件库建设。成立以优秀师资为骨干的课件建设小组,按照综合类、专业类和专题类等分别组织开发多媒体培训课程,鼓励地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发有特色、适于当地使用的辅助电子教材和教学软件。

(六)实施卫生监督员全员培训。

1.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本级新录用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要作到统一组织、统一要求、统一考核,实现岗前培训规范化。培训内容根据国家《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结合本地卫生监督工作要求确定。试用期内录用单位还应当对新录用的人员进行科(处)室轮岗培训。每人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0学时/人,作到先培训合格、后上岗执法。

2.卫生监督员在岗培训。卫生监督员实行全员定期培训制度,所有卫生监督员的在岗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人。在此基础上,按照统筹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针对国家、省、市、县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卫生监督员,重点从强化业务指导、注重骨干培养、适应履职需要和加强综合执法四个方面,对下列人员实现卫生监督员分类培训和人才培养。

(1)国家级卫生监督专家。由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从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中培养造就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安全、学校卫生、医疗执法、传染病防治执法、消毒管理、信息管理、卫生监督稽查等领域的卫生监督领军人物,逐步建立国家级卫生监督专家库,承担全国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技术指导任务。到2015年底,完成不少于60名国家级卫生监督专家的培养。每年累计集中培训不少于100学时/人。

(2)首席卫生监督员。省级首席卫生监督员由卫生部负责组织培训,地市级首席卫生监督员由省级负责组织培训。首席卫生监督员通过在卫生监督机构中遴选产生,是辖区内相关专业领域的业务权威,主要从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安全、学校卫生、医疗执法、传染病防治执法、消毒管理、信息管理、卫生监督稽查等专业,原则上每个专业遴选1名首席卫生监督员,承担辖区内本专业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社会咨询、宣传教育等任务。到2015年底,完成不少于3000名首席卫生监督员的培养。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120学时/人,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80学时/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首席卫生监督员要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3)卫生监督紧缺人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卫生监督紧缺人才根据各地当前监管职责要求和现有人员配置情况,优先考虑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生活饮用水安全、学校卫生、医疗执法、信息管理等急需紧缺专业的人才培训。到2015年底,完成为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培养不少于3000名卫生监督紧缺人才;为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培养不少于5000名卫生监督紧缺人才。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100学时/人,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50学时/人。

(4)基层复合型卫生监督人才。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满足基层卫生监督执法需要为目标,坚持以专为主、一专多能的原则,到2015年底,完成为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培养不少于35000名具备多项专业知识、掌握执法办案技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体现综合性、能较好贯彻执行卫生监督执法任务、能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提供业务和技术指导的基层复合型卫生监督人才,进一步提高基层一线综合监管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能力。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 50学时/人,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30学时/人。

(5)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卫生部负责组织开展对省级卫生监督管理干部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培训。鼓励地方以集中办班、交流任职、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开展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培训。通过培训,切实提高省、市、县三级卫生监督管理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把握全局、开拓创新、科学管理、带好队伍等方面能力,建立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依法行政能力强的卫生监督管理干部队伍。到2015年,所有卫生监督管理干部至少轮训1遍,累计集中培训不少于50学时/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将卫生监督员培训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纳入卫生监督工作年度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切实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要加强培训管理队伍建设,明确培训组织管理责任处(科)室和相关责任人员,明确牵头和具体执行处(科)室的职责任务,理顺培训工作程序,搞好分工协作,积极搭建培训学习和交流平台,努力提高培训管理水平。

(二)抓好组织实施,及时总结报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本规划内容,结合辖区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和队伍建设情况,制订辖区卫生监督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细化培训要求,做好进度安排。要按照计划和方案要求,抓好组织和实施,严格执行各项培训制度,加强培训过程管理,把培训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年度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年度培训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业务培训项目涉及省份要同时报告辖区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

(三)保障经费投入,规范资金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落实培训任务,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加大对卫生监督员培训经费的投入,要优先保障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培训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项目管理,落实专人负责,作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培训实施单位要对培训相关工作过程和内容等做好实施记录,加强培训档案管理,要作到执行情况可考核,项目效果可评价。

(四)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培训效果。卫生部和省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对经费使用和实施进度进行督导检查,并适时开展相关调研,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和推广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要注重培训项目的绩效考核,培训工作结束后要通过考试或考核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测评,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适时组织对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效果评估,推动和指导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开展,确保培训工作适应培训目标要求,达到预期培训效果。

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一年五月四日发布)

社队企业对于利用和发展地方资源,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增加社员收入有明显效果;对于逐步改变农村和农业的经济结构,支援农业发展,促进小集镇建设,起了积极作用;对于发展商品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出口,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也作出了贡献。社队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农村经济综合发展的方向。

当前社队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发展中存在着盲目性,对发挥经济效益和充分利用资源注意不够;在利润使用上生产队和社员直接得到的经济利益偏少;还有不少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不正之风比较严重。

社队企业必须贯彻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实行进一步调整的方针, 从宏观经济的要求出发,根据社队企业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整和整顿。

一、 社队企业关系到农民的经济利益,关系到近三千万人的就业,关系到一些不可缺少的市场商品供应的问题。既要坚决服从全局进行调整,又要尊重社队的自主权,必须采取慎重步骤,做好调查研究,分别情况,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限制消极因素,发展短线,压缩长线,使其健康地发展。调整中要发挥财政、信贷、税收、物价的监督和调节作用。凡不与现有大厂争原料,产品有销路、经营有盈利的企业,均不应强制关停。

在调整整顿中,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社队企业,尤应给予照顾和扶持。

二、 以县为单位,结合国营企业和大集体企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也可参加全国或地方行业组织,接受共同制定的供产销计划。

社队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发和充分利用资源,努力发展消费品生产。要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基础,发展为农业生产、为人民生活、为小集镇建设、为大工业、为外贸出口服务的生产性行业和生活服务性的事业,特别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能源工业、原材料工业和建筑材料工业。在少数民族地区,社队企业要注意发展当地特需产品的生产。

社队企业要促进与带动社员家庭副业、手工业以及社员合伙经营的工副业生产事业的发展。

三、 对实行统购和派购的农副产品,国家对各省、市、自治区要规定调拨基数,对社队要逐步推行收购合同制。社队必须保证完成合同或基数规定的任务。完成任务以后的多余部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有的还要卖给国家;有的也可同国营企业实行经济联合或交国营企业加工返还利润或产品;有的可自行加工和销售。今后,凡国营企业加工能力有剩余的,社队不再办同类企业和扩大加工能力;凡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宜于农村加工的,国家一般也不再在城市建新厂和扩大加工能力,应按经济合理原则,着重扶助发展集体所有制的加工业。

四、 社队棉纺厂、卷烟厂、小盐场应停止发展。已建成的卷烟厂要停产或转产。棉纺厂除已纳入国家供产销计划和接收来料加工以及利用废棉者外,也要组织转产。已建小盐场要整顿提高,土盐应停止生产。小制药厂生产的药品,要经有关部门鉴定,不符合标准的,要坚决停止生产。皮毛制革厂应充分利用社会废旧资源,搞好来料加工,或用留成原料同大厂联合办厂,实行集中处理原料,分散加工成品的办法。小酒厂要进行调整,利用饲料粮酿酒要控制,以县为单位计算,不要超过饲料的百分之二十。

五、 社队企业的机械加工业,要重点搞好中、小农具生产和农机具维修,保证农业生产的需要;或同大工业协作配套,生产零部件;也可为科研单位服务,试制新产品。无销路的要有计划地搞好转产。

六、 社队的采矿业要进行整顿。要合理布点,有计划地开采,禁止乱挖滥采,不得破坏资源。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进行技术改造,一时改造不了的,要坚决停产。技改费用要按规定提取,用于社队矿的技术改造,不准挪用,国拨物资不准克扣。对于矿产资源有争议的,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七、 社队企业要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和参加多种形式的联合。发展县、社队同行业联合,统一安排供产销。搞好地区间的联合,发挥各自的优势,求得共同的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要保持各自的所有制和独立核算不变。

社队企业目前要特别注意同生产队结合,使社员分享经济成果,以加强社队企业的群众基础。

对社员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和社员合伙经营的工副业生产,要在良种供应、技术指导和供销方面进行联合并给予扶植。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 (牧工商、林工商、渔工商)。通过联合,合理调整企业布局。

八、 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作用。社队所办企业,由县以上社队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工商企业要按规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否则不准开业。

九、 加强社队企业基本建设的管理。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的潜力,搞好挖革改。对新建项目,要量力而行,从严掌握,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对现有基建项目要进行清理,不具备基建条件或严重污染环境的要停建或改建。对合乎条件的要重新报批。今后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发挥财政、信贷的监督作用。

十、 社队企业的发展, 要和小集镇的建设结合起来, 统一规划,合理布点,适当集中。在发展工业生产的同时,发展各种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服务行业,逐步使小集镇繁荣起来。

新建企业,要充分利用集镇闲散土地,尽量不占耕地,不占好地。基建用地要从严掌握,由各省、市、自治区社队企业局根据不同行业和生产规模制定基建占地限额,按审批权限的规定报请批准,并付给土地补偿费。占用过多或占地未用的,要退还生产队。

十一、 社队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今后商品销售价格的变动,要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请批准。严禁投机倒把,哄抬物价,粗制滥造,以次顶好,牟取暴利。

十二、 社队企业要照章纳税,不许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偷税漏税。

十三、 各省、市、自治区可以选择若干厂(场),进行社队企业体制改革的试点,改社办社有、 大队办大队有为生产队联办的集体企业。 目前主要是调整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社员的关系,增加社员的实惠;调整公社、大队和企业的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

十四、 社队企业的经营管理要认真地、普遍地进行整顿。社队企业的生产方向,新建或扩建企业,利润的分配和使用等重大问题,都要由代表会或股东会讨论决定。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发挥职工监督作用。

企业的人事制度和劳动管理,要坚持亦工亦农制度。用人要经过考核,择优录用,不许安插私人;对技术性较强行业的从业人员,要保持稳定,以利于改进管理和提高技术水平;推行严格的生产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政策,把企业的经营成果同职工的物质利益结合起来。

实行经济核算,挖掘企业潜力,降低成本,降低消耗,增加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竞争能力。

整顿财务管理,加强会计工作,培训财会人员,建立严格的财会制度,发挥财会人员的职能作用;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建立健全资金和物资管理制度,反对乱拉乱用资金,反对贪污、浪费、请客送礼和行贿,反对滥发奖金,纠正一切不正之风。

十五、 社队企业要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积极治理污染,美化环境。对于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改进,解决不了的要关停并转。

食品工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食品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销售。

十六、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社队企业的领导,健全社队企业的管理机构,充实力量。要进行资源调查,制订调整和发展规划。要搞好社队企业的立法。要逐步开展社队企业经济技术服务工作。加强社队企业的供销工作,做好市场情况的预测预报,开展联购联销,代购代销,疏通供销渠道。加强经济技术情报、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工作。


关于上报中资保险机构有关资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报中资保险机构有关资料的通知(保监厅发〔2005〕16号)

(05-02-25)


各中资保险机构:
为加强中资保险法人机构的管理,我会决定全面了解中资保险机构的基本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会拟了解的情况
(一)保险法人机构基本情况(见附件一)
(二)股权结构情况(见附件二)
(三)公司章程(宋体五号字)
(四)历次增资扩股、增减资本金、股东变更情况的说明及批准文件复印件(请列表说明)
(五)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重大变更事项决议复印件
(六)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影印件
上述情况截至2004年12月31日。
二、报送方法
请你公司将书面材料(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及电子版(光盘)于2005年3月31日前上报我会发展改革部。

联系人:马兵
电话:010-66506387
传真:010-66506387
附件:中资保险机构基本情况表和中资保险机构股权结构表
http://www.circ.gov.cn/notes/asp/file/bjtf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