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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0:17: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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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11]112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重点用能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0年11月批复本市为能源管理师第二批试点省市,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培训、考试、聘任等工作另行部署。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推动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北京市列为全国能源管理师试点城市的复函》(发改办环资[2010]2795号)和《国家能源管理师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机构具体实施能源管理师的制度研究、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备案审核等相关工作。
  培训和考试
  第三条 能源管理师培训和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年度培训和考试计划,由相关培训和考试实施机构提出,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能源管理师资格:
  (一)具有高级技工资格或中专学历的,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六年;
  (二)具有大专学历的,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四年;
  (三)具有本科学历的,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三年;
  (四)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一年。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推荐,可参加能源管理师培训。报名时需提交《北京市能源管理师培训考试报名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培训实施机构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六条 培训实施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考试大纲命制考卷,组织考试。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时间达不到百分之八十的学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七条 能源管理师考试分热能、电能两个类别,连续两年内通过任一类别的考试均可获得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证书。热能考试科目是《节能法制与能源管理基础》、《热能工程学基础与节能技术》,电能考试科目是《节能法制与能源管理基础》、《电气工程学基础与节能技术》。
  第八条 培训考试机构负责对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证书。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继续教育
  第十条 获得能源管理师证书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参加一次能源管理继续教育。能源管理继续教育及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能源管理师证书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持有的,持证者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续期。申请续期应提交参加能源管理继续教育的证明和所在单位确认的本人工作总结,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后予以续期。
  聘 任
  第十二条 年综合能耗五千吨(含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师。
  第十三条 工业类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能源管理的部门负责人中聘任一名能源管理师,并按照下列要求在能源管理的工作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师:
  年综合能耗五千吨(含五千吨)至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聘任一人;
  年综合能耗一万吨(含一万吨)至二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聘任二人;
  年综合能耗二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聘任三人。
  第十四条 非工业类重点用能单位,属于商业服务业、文化艺术业、住宿业、银行业、教育、卫生,以及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的,应在能源管理的工作人员中聘任一名能源管理师;本类别上述行业之外的其他重点用能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能源管理师一经聘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参与制定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
  (三)负责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内部能源审计,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其他能源消耗报告;
  (四)参与编制本单位节能规划、计划,提出节能技改方案,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
  (五)负责本单位能源计量、能源统计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自聘任能源管理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聘任人员名单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积极支持能源管理师履行职责。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充分发挥能源管理师的作用并对持证上岗履职期间有突出节能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依照本办法聘任能源管理师,或者无法保障能源管理师履行职责的,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的,将在年度GDP能耗考核时予以扣分。
  第十九条 能源管理师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用能单位能源浪费,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能源管理师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国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之时为止。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开展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开展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工作的通知

商流通函[2012]4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和《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68号)等文件精神,商务部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工作,通过示范带动促进零售业可持续发展。现将《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工作指导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流通业改革和发展、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零售业节能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把创建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作为引导零售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确保示范工作有序推进。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方案》要求,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做好具体方案的制订、组织实施工作,培养和树立典型示范企业。同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财税金融部门对零售业节能环保的扶持政策。

  三、加强宣传,推广经验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宣传渠道,组织企业开展倡导节能环保、绿色消费等内容的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努力营造零售业节能环保的良好氛围。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节能技术研讨会等形式,及时推广示范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确定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各1名,并于2012年2月16日前报商务部。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秦怡 张本华
  电 话:010-85093774 85093794
  传 真:010-85093767
  邮 箱:qinyi@mofcom.gov.cn

商  务  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一、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培育和形成1000家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百货店、专业店等零售业态万元营业额能耗下降15%,带动中小零售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提高上下游企业和消费者节能环保意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作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节能环保工作。

  (二)坚持示范创建与持续推广相结合。在树立标杆和典型的基础上,大力推广示范创建经验和好的做法。

  (三)坚持节能减排与便民消费相结合。把扩大居民消费作为节能环保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改善消费环境和设施的前提下进行各项节能改造。

  (四)坚持树立典型与政策扶持相结合。以典型培树为突破口,积极争取零售业节能环保的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节能环保示范工作组织领导。节能环保示范企业要成立由负责人牵头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

  (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环保示范企业要建立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将企业的节能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门店和岗位。要把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员工业绩考核范畴,加强监督,逐级考核,落实奖惩。

  (三)加强节能管理基础工作。节能环保示范企业要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逐步形成自觉贯彻节能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主动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做到工作持续改进、管理持续优化、能效持续提高。

  (四)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节能环保示范企业每年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等工作。加强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积极采用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中推荐的技术、产品和工艺,并积极开展与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环保示范企业要广泛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对消费者和上游供应商的节能宣传。

  四、示范企业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能单位;

  (二)用能单位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遵纪守法,诚信纳税;

  (三)用能单位在近两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四)用能单位节能降耗责任明确,能源管理体系制度健全,节能工作规范有序。

  (五)积极参与节能活动。

  (六)积极采用节能技术、销售节能产品。

  五、工作安排

  从2012年至2015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参照《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认定细则》(附件1)开展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公布示范企业名单,并于11月底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商务部。商务部在各地创建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基础上,在每年12月底前组织业内专家拟定示范创建评分标准并进行评估,确定当年全国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名单。




    附件:1.零售企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认定细则
http://ltfzs.mofcom.gov.cn/accessory/201202/1328238589092.doc
       2.节能环保工作联系表
http://ltfzs.mofcom.gov.cn/accessory/201202/1328238601736.doc



农业部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农业部


农业部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农民朋友们:

  今年9月份以来,世界上有15个国家和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目前疫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10月中旬以来,我国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安徽省天长市、湖南省湘潭县、辽宁省黑山县也发生了禽流感疫情。今年候鸟带毒率很高,候鸟的大规模迁徙刚刚开始,发生新疫情的可能性很大。当前,禽流感防控形势比较严峻,全面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疫情,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件大事。希望大家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疫能力,严防发生禽流感疫情,严防禽流感传染人。

  部分省区发生的禽流感疫情,给疫区农民特别是家禽养殖户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和损失。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及时做出重要决策和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疫区扑杀的家禽,政府会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国家还决定对家禽免疫给予补贴。按照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要求,农业部对防控禽流感工作做了进一步部署,明确要求采取综合措施,依法防控,群防群控,坚决打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这场硬仗。

  在防控禽流感的过程中,大家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要注意做好预防工作。养殖户平时要加强对禽舍、笼具、垫料等的消毒,保持禽舍的清洁卫生。家里的鸡、鸭、鹅、猪等畜禽不能混养。要按照规范的免疫程序给家禽接种疫苗,提高疫病抵抗力。有不明白的问题,及时与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联系,他们会指导大家做好预防工作。第二,要了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一些症状。如果发现家禽出现不明原因死亡,尤其是接种过新城疫疫苗的禽只突然发病,在短时间内不吃食、体温迅速升高、无精打采,鸡冠与肉垂水肿、出血,伴随着大批死亡,就应该怀疑家禽染上高致病性禽流感了。第三,要加大免疫力度,提高免疫密度。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快、家禽死亡率高,除了疫苗没有其他药物能够有效预防或治疗,不要轻信有药可治的说法,以免耽误防控时机。要及时给家禽接种疫苗,防止感染禽流感。要认准农业部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的疫苗才可靠,切记不要从市场上去购买假劣疫苗。

  一旦发生疫情,大家千万别心慌,一定要马上报告当地乡镇兽医站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向县、市、省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千万要记住,不能吃病禽、死禽,也不能自行随意处理或出卖。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指导下,对疫区的家禽及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禽舍、地面和可能被污染场地、器具、饲料的消毒灭菌工作。

  农民朋友们,禽流感对养禽业和人体健康危害很大,但只要大家做好免疫预防,“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这个疫病还是可以预防的,也是可以控制的。要树立战胜禽流感疫情的信心,努力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抓住农时安排好生产与生活,共同夺取防控禽流感的胜利。

农业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