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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时间:2024-07-05 12:2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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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海省西宁市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4月26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为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西宁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西宁市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修改《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水资源费和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的罚款”。

  二、《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2‰的滞纳金”修改为“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中的“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修改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四、《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修改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五、《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的“逾期不缴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三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逾期不缴存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暂行规定

江苏省无锡市政府


无锡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暂行规定
无锡市政府


(1990年3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鼓励台湾同胞在无锡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台胞投资者(包括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可以在我市境内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1、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独资经营企业;
2、与我市企业共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3、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
4、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租赁企业;
5、购置房产;
6、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经营;
7、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二、台胞投资者可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械设备或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进行投资。台胞投资者可以在我市公布的外商投资项目中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规划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意向,向市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我市鼓励台胞投资者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
术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
三、台湾同胞来无锡进行投资,须出具相应的证件和必要的文件,以公司、企业名义投资,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公证机关证明文件等;以个人名义投资,应出具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台胞投资者身份的认定,由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
四、台胞投资者在无锡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依法转让和继承。台胞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五、台胞投资者在我市投资举办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台胞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免、减税期满以后,凡属先进技术企业,继续给予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额达到年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2、凡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和能源、交通业的台胞投资企业,或者台胞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性项目,其企业所得税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
3、台胞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分得的合法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4、台胞投资企业在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减免征收地方所得税。凡属“两类企业”的,在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给予3年免征和3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额达到年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台胞投资企业年盈利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可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5、台胞投资者从其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我市再投资,期限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50%;如再投资举办“两类企业”,其投资年限在五年以上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台胞投资举办的生产性企业(指机械制造、电子工业、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林、牧、养殖业和这些行业的加工业,建筑业等),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八折征收企业所得税。
7、台胞投资企业作为资本投资的设备、原材料以及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一律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8、台胞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征关税和出口环节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9、台胞投资企业其他具体优惠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台胞投资企业所需土地,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算起,其土地使用费按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八折缴纳;属于“两类企业”,可在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自第六年起五年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性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土地
使用费。我方合营者以场地使用权参加投资作为合营股本的,不再征收土地使用费。属老企业改造的项目,一律免收土地开发费。
七、台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由合资、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八、台胞投资的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董事人选,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作条件,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台胞投资者可以担任其投资企业的董事长。
九、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由市列入计划优先保证供应,实行优惠综合电价和水价(每年公布一次)。
十、在开业初期外汇平衡确有困难的生产型台胞合资、合作企业,经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利用台胞投资者的境外销售关系,从大陆采购不属于国家统一经营、不需要出口配额的商品出口(凡需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按规定办理领证手续),实行综合补偿。
十一、除国家规定以外,市不向台资企业征收任何杂费。
十二、台胞投资者可以委托大陆亲属作为其代理人,并可在其投资的企业中安排适当数量的亲属就业。对台胞投资者来我市定居和购置房产的,政府可优先予以安排。其定居后,原所投资的企业仍享受台资企业待遇。
十三、台胞投资者因企业经营往来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十四、台胞投资者的亲属为其企业进行经济活动需要出境的,由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意见后,公安部门按因私出境优先批办。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六、本规定中条款如与国家及江苏省今后发布的有关规定不符时,按国家及省的规定执行。



1990年3月30日
法官札记:一起少年犯抢劫案件带给我的沉思

闵涛


  掩卷沉思,内心难以平静,作为一名从事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面对刚刚开庭审理的一起六名少年犯抢劫案件,着实感到震惊,而案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书籍,又由衷感到振奋。然而,太多的社会问题:离异家庭疏于管理孩子、辍学生、流浪儿……他们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后备军”啊。这是一起由残缺不全的家庭孩子实施团伙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岳某,男,16岁,初中文化,母亲在岳某一岁时,因家庭矛盾而上吊自杀,父亲去了南方打工,岳某则与年迈的爷爷奶奶一居生活。被告人焦某,男,17岁,小学毕业,父亲系精神病患者,走失不日死于街头,母亲去了南方,一封“就当我死了,不要找我”信,使焦某三岁便成了无父无母的孤儿。被告人王某,男,15岁,小学毕业,系本案中唯一家庭健全的孩子,但王某的父亲信奉棍棒出孝子,一次棍棒交加后肋条竟断了两根,落下看见父亲生气的面容,就哆嗦的毛病。被告人潘某,男,18岁,小学文化,从小父母离婚后,随残疾的母亲生活,后来母亲改嫁,继父看潘不顺眼,常常打骂,潘某13岁便家出走。被告人汪某,男,17岁,初中二年文化,汪某在上小学时成绩很好,总是名列前茅,但上初中时,由于相依为命的母亲下岗,父母又离婚了,生活无着落,内向的汪某感觉生活压力,一度成绩下降,无心上学,初二就失学在家。被告人刘某,男,18岁,初中二年文化。在某修理厂学徒,他是瘫痪在病床的母亲唯一的依靠,也是这六名少年犯中唯一一位自谋生活的孩子。相似的经历和各有各的不幸,使流浪在街头、网吧、录像厅里的他们走到一起,结成了好“兄弟”,这样一个少年犯团伙就在北安市内实施了数起抢劫夏利出租车案件,一时造成了出租车司机谈此色变,有的让家人陪着出车,有的夜里停止了营运,甚至有的转行不干了……2006年2月4日至3月10日短短的二十多天里,六名被告人有分有合,在北安市城区内实施抢劫夏利出租车司机五起,抢得财物合计人民币1111元。其中有2起是在3月10日一天晚上连续作案,每次实施抢劫岳某都坐在副驾驶座位,伺机动手,用战刀逼住司机,如司机反抗坐在后的被告人就用绳子勒司机脖子,其他人翻兜,临跑时岳某还威胁到“不许报警,不然杀你全家”,俨然一副黑社会流氓的样子。开庭时六名少年犯的亲友们来了,他们相拥而泣,悔恨的泪水、迷惘的目光,完全失去了作案时威风、凶残……最后六名被告人依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并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2000元、1000元不等。他们是令人憎恨的,但他们同样是令人同情的,当许多孩子还在父母怀里撒娇的时候,他们却早已尝尽了生活的艰辛。“我七、八岁时就能同奶奶帮人家倒煤,倒一吨煤挣一元钱,五吨煤挣的钱我和奶奶就能吃上二天饱饭”, 岳某是这六个人中身世最可怜的,他不仅缺乏应有的教育,甚至连基本的温饱也不能保障。他从小同爷爷奶奶一居生活,爷爷得了癌症,变卖了家中唯一的家财产一间房子,爷爷去了,他同奶奶连住的地方都没有,靠好心邻居帮助住在人家偏厦子。“我成绩不好,家里又没钱供我上学了,小学毕业后,我就流浪,爸爸在外打工,哪有心思管我,教我!”王某这样陈述。“在我十二岁时,我爸领我到姑姑家串门,听了姑姑的一句你拖累你爸都不好找对象,我就喝了一瓶安定,足足昏睡了七天……后来,流浪在街头遇到大哥(指邱某),他们能给我吃的喝的……”这就是残缺家庭的孩子的庭审陈述的内容,当家庭的重任落在一人的肩上,生计便放在了首位,平日哪有时间和精力去看管、教育孩子,渐渐的疏于管教的孩子就变坏了。这就是扭曲的心灵,少年犯们为了弥补曾经所受的伤害而形成的报复社会的心态,报复社会的行为。这就是残缺家庭,社会的问题带给孩子们的沉重负担……今天,我坐在庄严的审判庭上谴责犯罪,惩治犯罪,力所能及地教管、感化、挽救孩子们,但,我却没有更大的能力来挽救濒临破碎的家庭,没有能力去让孩子们完成所应受到的学校教育,没有能力去保护此时正流浪街头,夜宿车站、沉迷网络……的孩子们,但我深知挽救失足孩子的重点是家庭教育,和睦的家庭是孩子成长的关键,家庭给孩子带来的应是安全、富足和幸福。当然也有遭受不幸的孩子,严格自律,成了社会有用之人,也有或父(或母)含辛茹苦培养了在单亲家庭都享爱到家庭的温暖的孩子……但有很多的孩子们却走上了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我尽我的所能,依法公正、高效地裁决,我尽我所力,预防青少年犯罪,帮教失足青少年,但我同时强烈呼吁全社会行动起来,关心孩子们,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让孩子们健康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