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物资部科技发展基金筹集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4 10:55: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物资部科技发展基金筹集管理办法

物资部


物资部科技发展基金筹集管理办法

1989年5月6日,物资部

为管好用好部属总公司预算外资金,挖掘资金潜力,匹配部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促进部科技事业的发展,经部务会议研究决定建立科技发展基金。为筹集并管理好这部分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筹集
物资科技发展基金从一九八九年开始筹集,按部属各总公司当年生产发展基金提取数1%的比例提取。
二、基金的使用
(一)科技发展基金原则上实行有偿占用,保持原值,力争增值。具体办法由部科技教育司制定。
(二)科技发展基金只能用于本部的科技发展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借搞科技为名,借用或占用这项基金。
(三)科技发展基金的投入,要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坚决杜绝铺张浪费现象的发生,努力提高基金投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三、基金的管理
(一)物资科技发展基金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做法是,部属各总公司提取的科技发展基金应按季(每季度过后十五天内)上缴部财务基建司,由部财务基建司统一归口管理。
(二)科技发展基金由部科技教育司、财务基建司根据基金提取的数额,结合国家计委匹配的费用,进行统筹安排。使用时须经科技教育司提出计划,商财务基建司,报部领导核准后,由部财务基建司按计划拨款。使用科技发展基金的单位要按年编报收支情况表,分别报送科技教育司和财务基建司。以上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合理使用好这部分基金。


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认识应理解为:
1、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是否归属“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对这种观点,理论界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就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的行为来看,虽能得利,却非经营。因为行为人只是将挪用的公款存入银行,没有对公款本身造成实际危害,且该公款未进入流通领域,所以,这种行为不应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第二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作为个人储蓄存入银行,挪用人的目的是占有公款利息,公款的本与息分别是公款的一部分,挪用人挪用的是本,占有的是息,挪用公款是占有利息的一种手段,应以贪污罪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应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上述第三种观点是合理的。法律上规定的营利活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经营活动。实际上,营利活动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一般是指合法的生产性、经营性活动,比如兴办企业、开工厂、搞个体、购买股票、国债等获取各种经济利益的行为均属于营利活动。将公款存入银行取息的行为,挪用人寻求的是公款所生的利息,应属于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营利性活动,因而将取息这种行为排除在营利活动之外,是没有理由的。同时将行为人占有公款的收益的行为等同于对相同数量的公款的占有,也是于法无据的。
2、国家禁止国家干部经商,如挪用公款用于其所办企业注册,并进行合法经营,对此应视为进行非法活动还是营利活动。
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叉。营利活动有非法与合法之分,非法活动有营利与不营利之别。由于挪用公款后的具体用途不同,其定罪量刑的条件也有所不同,困而正确划分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界限,也就事关挪用公款罪的定罪处刑,事关罪与非罪的界限。从刑法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与进行非法活动成立犯罪所要求的条件的不同来看,这里的营利活动首先是指合法的营利活动,凡是非法活动,不管营利与否,都应当按照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理。其次,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区分应以挪用公款后的实际用途为准,因而就上述问题而言,国家干部经商当然是非法的。但由于干部挪用公款所注册的公司是从事合法的经营,而不是非法的营利活动,对此处理只能以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处理,不能按照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来处理。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7月5日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黄冈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全市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 黄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黄冈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受理、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设置及奖励

  第四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奖是由黄冈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黄冈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分为三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第五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是指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内,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对推动黄冈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 黄冈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评选1-2名,可以空缺。
  (二) 黄冈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
  (三) 对获得黄冈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为30000元。
  第六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对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技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 黄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二)黄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黄冈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金:
  1、一等奖奖金每项10000元; 项数 7— 8项
  2、二等奖奖金每项 6000元;项数17—20项
  3、三等奖奖金每项 3000元;项数30—33项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是对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进行的奖励。
  (一)黄冈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每次评选6-8家;
  (二)黄冈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黄冈市人民政府给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及奖金。每项奖金10000元。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组织或公民。
  第九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被奖励对象必须热爱祖国,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为黄冈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作为奖励推荐提名: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研究成果,且必须是荣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科技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黄冈从事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中,为黄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出了重大的经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十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重点是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生物新品种)属于:
  1、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三)取得国家专利证书(即授权)或申报的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
  (四) 在我市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出突出性贡献,成效显著的。
  (五)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成果,且在消化吸收基础上有重大创新,贡献突出的。
  (六)在市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七)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科普)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开发出具有省级及以上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5%以上;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3%以上。

第四章 推荐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和申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院校;
  (三) 市直重点企(事)业可直接申报;
  (四) 具有高级职称的3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归口的原则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评审,评出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拟奖项目和人员。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异议期为一个月。
  第十七条 对有异议的项目经有关单位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八条 对公告后的获奖人员和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十九条 市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二十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黄冈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冈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奖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必须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剽窃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冈市人民政府2000年7月1日印发的《黄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黄政发〔2000〕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