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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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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1991年10月31日,邮电部

为严密组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作业,完备各环节的处理要求,强化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部对《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试行)》中的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处理要求也做了较详尽的补充。现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十月实施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试行)届时作废。
本《规则》是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的统一规定,也是实施业务监督和质量管理的依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认真组织相关干部和职工学习。在全面熟悉的基础上,对本职工作部分应重点掌握。

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邮政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必须确保质量的特点。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全国统一性的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均应报邮政总局批准后实行。
第三条 为了保证本规则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建立各项责任制度,根据《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试行)》结合具体情况,科学严密地组织各项作业。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邮件安全保密的各项规定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做到不丢失、不损毁、不延误。
第五条 遵守邮电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生产,认真执行《邮电服务机构局容局貌管理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方便用户。
第六条 国内特快专递业务是一项时间要求特别高的业务,其特点集中表现在“特”、“专”、“快”三个字上,即:通过邮政通信企业内部特殊的生产组织办法,特殊的经营政策,特殊的服务方式,采用专人、专车、专门的作业组织处理邮件,确保以最快的速度完成邮件的传递。
第七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寄递区域不论远近,不分本埠邮件和外埠邮件,实行均一资费。
第八条 特快专递业务,一般在省会城市和地市城市开办,经济发达确有需要的县市也可以申请开办。凡需要开办特快专递业务的局均应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向邮政总局提出申请,经邮政总局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未经邮政总局批准开办国内特快专递业务的局,不得擅自收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也不得列入各开办局的通达范围。
第十条 各开办局要以邮政总局批准的业务开办局为邮件通达范围,以此范围编制邮件发运路由和局内作业计划。
各开办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收寄点或代办揽收特快专递邮件处(以下称代办处),负责特快专递邮件的收寄工作。
第十一条 凡开办特快专递业务的局均应成立单独的速递部门处理特快专递邮件。其分拣封发和投递不得与邮政快件和其他邮件混合作业。特快专递邮件局内作业组织、业务监督检查、生产指挥调度应纳入本局整体通信组织管理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加强对特快专递工作的管理,经常深入所属速递部门进行督促检查,了解情况,研究和解决问题,推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特快专递邮件的种类
第十二条 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时出给收据,处理时进行登记,投递时要收件人签收,是给据邮件的一种。
第十三条 特快邮件按内件性质分为“信函”、“文件资料”和“物品”三种。
“邮政公事”特快邮件,仅限于各特快业务开办局间寄递验单、复验以及无法用电传发送的查单及其附件。
第十四条 特快专递邮件按邮局所负补偿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
物品类特快专递邮件必须作为保价邮件交寄,如属邮政责任造成丢失损毁,邮局按照保价额予以补偿。
信函、文件类特快专递邮件可以按保价邮件交寄,也可以按非保价邮件交寄。
邮局对非保价邮件只负规定限度的补偿责任。
第二节 邮件的重量尺寸规定和封装规格
第十五条 每件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最高重量限为20千克。对于整件不可分的物品,最大重量可放宽至25千克。
第十六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尺寸规定和封装规格:
(一)信函类邮件应用标准信封封装。标准信封的规格为长度324毫米,宽度229毫米,公差2毫米。
(二)文件资料类邮件应根据邮件厚度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封装形式。扁平型文件资料(厚度一般不超过10毫米)应装入标准信封内寄递。无法装入标准信封且厚度不超过100毫米的文件资料可使用两层以上坚韧的牛皮纸包封或装入坚韧的包装袋、起墙袋内交寄,但封面必须平整而且长度不得小于215毫米,宽度不小于130毫米。厚度超过100毫米的文件资料应封入纸质包装箱、盒交寄。
(三)物品类邮件,除平整形纺织品及细小物品等可封入标准信封或坚韧包装内寄递外,一律应装入纸质包装箱、盒内交寄。
包装箱、盒的最大尺寸为:长度不超过1050毫米,长度和长度以外最大横周合计不超过2000毫米,公差2毫米。包装箱、盒至少有一个面的尺寸不小于215毫米×130毫米(公差2毫米),该面应平整,瓦楞纸板表面不得出现露楞现象。包装箱、盒应以邮政专用透明胶带封固。装寄沉重物品及脆弱物品时,箱、盒内必须妥为衬垫。重量超过10千克的邮件,箱外必须用非金属捆扎带箍紧。
圆卷形包装,其最小尺寸为长度300毫米、直径60毫米(公差2毫米);其最大尺寸为直径的2倍和长度合计1040毫米、长度900毫米(公差2毫米);但长度不得小于300毫米、直径不得小于60毫米。
特快专递邮件封装的具体要求见附录二。
第三节 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十七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内禁止寄递下列物品(符合特准交寄条件的除外):
(一)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和放射性(包括同位素及容器)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生发水、火柴、生漆、强酸、强碱等。
(二)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等。
(三)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警具、金银等。
(四)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骨灰)、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未经消毒的动物器官、肢体或骨骼等。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肉、鲜鱼、鲜蛋、鲜水果、鲜蔬菜等。
(六)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邪有伤风化的物品。
(七)各种活的动物(蜜蜂、蚕、水蛭除外)。
(八)人民币、兑换券及各种外币。
(九)不适合邮递条件的怕震易损物品。如:精密仪表、计量电表、显象管、电视机、灯泡、日光灯管、热水瓶等。
(十)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第十八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规定限度范围寄递。
第十九条 营业部门收寄物品,遇有对其性质不能识别时,应请寄件人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收寄。
第二十条 由于违章夹寄禁寄物品而造成损失或因包装不妥而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寄件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负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收寄以后发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种危险物品:收寄局发现的,通知寄件人领回。运递途中发现的应停止发运,就地处理。投递局发现的不予投递,就地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凡发现危险物品必须与生产现场隔离,另放一地。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可就地销毁。
对危险物品的处理情况应行文报告主管省局并抄送收寄局和其主管省局。
(二)对军火、武器、警具,应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对金银和外国货币,应当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合邮递的怕震易损物品,视不同情况分别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就地销毁、抛弃;代售。代售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后汇给寄件人。
(四)反动报刊及宣传品和淫邪有伤风化的物品,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五)活的动物,暂予扣留(另有规定除外),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其他适当处理,处理费用由寄件人负担。
(六)对人民币,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运递途中或投递局发现时,将夹寄的现钞改作汇款汇交收件人,汇费和其他处理费从夹寄的款中扣除,在汇款通知附言栏批注“违章夹钞,改为汇款,汇费等已扣除,邮件另寄,特快邮件被延误由寄件人负责”字样,相关邮件应随验单发往前途,汇款收据粘贴在验单底页存查。投递局应通知收件人来局领取邮件。
(七)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在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运递途中发现时,如能代为重装,重装后随验单发往前途;如不能代为重装,则暂停前转、验知收寄局再作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处理寄递禁寄物品的同时发现还有混装的其他非禁限寄物品时,在收寄局应通知寄件人领回,重新包装交寄。在运递途中发现应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往前途,在投递局发现应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第二十三条 寄递超限量规定的物品在收寄后或运递途中发现时,应停止发往前途退回收寄局,由收寄局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第二十四条 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自通知寄件人之日起一个月不领取的,按其物品的性质可销毁、抛弃或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章寄递的物品处理前应报告主管人员,有关处理情况应作出记录。
第四节 邮件资费和支付邮费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资费标准由邮电部制定并公布实行。信函、文件资料和物品类邮件的资费标准相同(见附录一)。
第二十七条 邮件资费采用交付现金和寄件人总付邮费两种形式。邮件封面右上角应加盖“邮资已付”戳记表示邮资已付。
第二十八条 在投递局发现特快专递邮件未盖“邮资已付”戳记时,应验知收寄局查实处理,邮件应照常投递。
第二十九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政公事”邮件免付邮费。
第五节 业务单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 各种业务单式由邮政总局统一规定(见附录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单式目录”),各局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种业务单式应按规定格式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楚,不得任意简写。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推行的简化字,也不准用同音字或其他代号。对同名的地名以及地市以下的地名,要加注省名或县、市名。各种业务单式上应盖的日戳和各类戳记必须清晰。
第三十二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袋必须专用。不得与其他邮件种类的邮袋互相代替使用。在国内转发国际特快邮件时,应使用国内特快专递邮袋,不得使用国际特快专递邮袋。
第三十三条 日戳、夹钳和各种业务戳应当妥为保管,并按照规定使用。要防止丢失或盗用。日戳和各种印戳应责成有关人员经常清刷,保持字迹清晰。
第三十四条 日戳上表示日期和时间的字钉,应按规定时刻更换,不得提前或推迟使用。换字后的日戳应在“日戳打印簿”(邮1615)上盖一清晰戳样,经主管人员检查无误后签署准用。
第三十五条 邮政衡器必须保持灵敏准确。各种机具、车辆必须保持良好运转,各局对衡器和机具、车辆应当经常注意维护保养,定期检验。

第三章 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收寄工作是邮局接受用户委托传递邮件过程中的第一个工作环节。收寄工作完成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邮件整个传递过程能否顺利进行。因此收寄工作必须根据便利寄件人交寄邮件和保证收寄后各生产环节迅速、准确、安全地处
理邮件的原则进行组织。
第三十七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收寄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到户揽收:是指邮政人员到寄件人指定的地点收取邮件。这是收寄特快专递邮件的主要方式。
(二)窗口收寄:是指寄件人到邮局营业窗口办理寄递手续。
(三)设置代办处(点):对邮件量比较集中的交寄单位,委托其代办揽收业务,按规定付给代办酬金。
第三十八条 各局营业窗口应设置有明显标志。营业室内应张贴必要的业务宣传品、特快专递邮件资费表、本地至全国各主要城市的全程最大时限、禁限寄物品的种类和名称、邮件封面书写及封装规格要求以及交寄和领取邮件手续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局应配备专人和车辆,要主动地满足用户提出的到户揽收的要求。到户揽收邮件时,可以按次向用户收取“揽收服务费”,视业务市场情况亦可免收该项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同省物价部门商定。
第二节 收寄手续
第四十条 收寄特快专递邮件的人员应向用户提供“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特2001)并指导寄件人正确填写和粘贴详情单。营业窗口应备有标准信封、包装纸、包装袋和纸质包装箱、盒,供用户选用。
第四十一条 收寄特快专递邮件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验核邮件寄达地点,如寄达地点的邮局不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业务则不予收寄。
若寄达地为开办局但收件人地址位于该局直投范围以外的,收寄人员应告知寄件人:邮件到达的时间比规定的全程时间略长。
对寄件人在截止收寄时间以后及非交寄日交寄的邮件,收寄人员应在详情单第一联及收据的各联上加盖“非交寄日”字样的戳记,运递时限相应顺延一天。
(二)验看邮件内装物品是否符合禁限寄的规定。
邮件封面或详情单上加注“密”、“秘密”、“密件”、“绝密”或“机要”等字样以及标有“↑”符号(不许倒置)的,应不予收寄。
(三)验看邮件的重量、尺寸、封装是否符合规定。
收寄脆弱物品的流质、易融化物品,应仔细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封装要求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收寄。
(四)查看“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是否按下列规定填写:
1.用蓝色、黑色圆珠笔或用打字机、打印机填写,第一联至第四联的字迹都应能清晰辨认。
2.在规定位置填写收、寄件人的详细地址、姓名(或单位名称)、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并由交寄人员签名。
3.正确填写交寄日期和时间。
(五)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填写收寄局名并由收寄人员签名。
(六)称重(以克为单位),计收邮费,同时批注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
(七)当寄件人用现金(或现金支票)交付邮费时,收寄人员应开具“特快专递邮件收据”(邮特1009)一式三联,并在收据各联上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收据的第一联连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第三联一并交付寄件人收执;收据的第二联连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第二联一起作为缴款凭证;收据的第三联留存。
当采用总付邮费的纳费形式时,应按上述各款办理,但收寄人员不开具收据,而将妥经交寄人员签章的详情单第二联交财务作为结收邮费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收寄保价邮件除应执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寄件人应填写“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寄件人申报保价金额签条”(邮特2005)。
签条由寄件人盖章或签名,邮局收寄人员要在签条上填写邮件号码并将签条贴在“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存根的背面,由收寄局留存。对物品类邮件,收寄时应核查物品种类和数量是否与签条上所申报的相符,如有不符,应予更正。
(二)特快专递邮件的保价金额最高为10000元。保价额应按内件实际价值申报。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保价费每件最低收0.30元。
(三)保价物品邮件的封装规格要求见附录二。
第四十三条 对收寄的邮件,由收寄人员或指定人员在邮件正面右上角处加盖“邮资已付”戳记。若邮件上无法清晰加盖“邮资已付”戳记时,这一戳记可盖在“特快专递邮件邮资已付印志(邮特2002)上;该单式采用压敏胶纸制成,使用时将“邮资已付”印志逐枚揭下,牢固地粘贴在邮件上。
第四十四条 办完收寄手续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应逐件登入“国内特快专递封发邮件清单”(邮特2006)。
第四十五条 对所收寄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应按规定的出口频次、时限封往或送交特快专递出口分拣封发部门。
第四十六条 每一营业日终了,应根据当日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存根和大宗收寄件数结出总件数并与当日封往或送交分拣封发部门的总件数核对相符。同时根据当日收寄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存根结出应交款额,并依式填写“特快专递营业收入缴款单”(邮特2007)一式二份,连同详情单第二联及现金(含现金支票)交财务人员核对签收。
第四十七条 到户揽收邮件的手续
(一)揽收人员应按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收寄邮件。
(二)如在揽收时不能办理收寄手续,应请寄件人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按规定要求填写并贴在相关邮件上,由揽收人员填写“揽收特快专递邮件交接清单”(邮特2003)一式二份。第一联交寄件人,第二联连同寄件人预付的邮费带回与指定人员办理下列手续:
1.由指定人员按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逐件办理收寄手续,将应交给寄件人收执的收据、详情单第三联由揽收人员代收。
2.揽收人员应将邮件收据和详情单第三联、资费余额及时转交寄件人收执,并在交接清单第二联由寄件人(单位)签章后交揽收部门存查。
第四十八条 接收各揽收邮件代办处收寄的邮件应参照窗口收寄和到户揽收的规定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和酬金标准支付酬金。
第四十九条 寄件单位(个人不受理)要求补发副收据,可根据原收据(如不能交验原收据应出具证明)补发相关邮件副收据。补发的收据及其存根上应批注原收据日期、号码和加盖“副收据”戳记。在原收据或相关证明上还应批明“×年×月×日已补发副收据”字样。相关证明附存根后面备查。
补发的副收据或在交寄邮件时要求增加的收据份数,都应按份收取“补发副收据费”。
凭副收据要求办理查询、撤回和补偿时,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邮件收寄后,发现多收或少收邮费时,应依式填写“退还/补收邮费收据”(邮1616)一式二份,向寄件人退、补。并在相关邮件原收据上批注退/补费数目和退/补邮费收据号码,以备查考。“退还/补收邮费收据”用作退还邮费时,将“补收”字样划销。反之,将“退还”字样划去。
第五十一条 补收邮费时,将收据一份交付款人收执,收回的邮费列入当日营业收入报表上缴财务。退还邮费时,将收据一份由收款人签章后作为营业帐务处理凭证。

第四章 邮件的分拣和封发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五十二条 邮件的分拣封发工作是邮件整个传递过程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快专递邮件的分拣封发必须是专门的生产组织在专门的场地,设置专门的台席处理。
第五十三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分拣封发必须严格执行传递处理频次时限的规定。作业计划要以最大限度缩短邮件在局内处理时间为原则,按规定的航班或车次赶发邮件,不得任意提前封发。
第五十四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局际间应一律直封,不得通过其他局散转。
第五十五条 国内特快邮件袋须由二人会同开拆、处理和封装。
第五十六条 国内特快邮件不得与国际特快邮件以及港、澳、台地区特快邮件混装、混封。
第五十七条 分拣封发作业要执行通信保密的有关规定,严密邮件管理,实行封闭式作业。
第二节 出口邮件分拣封发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特快专递邮件分拣封发部门要对收寄部门执行收寄区域范围规定进行控制。对本局误收寄往非开办局的邮件应退回收寄部门。
第五十九条 当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单件重量超过15千克时,不得装入交发民航总局所属各公司运输的邮袋内。应另装邮袋交火车、汽车发运或交联合航空公司发运。
第六十条 邮件分拣入格,经复核无误后,逐件登入“国内特快专递封发邮件清单”(邮特2006)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另一份装入清单套(邮1205)内随邮件封往接收局。清单应按下列规定填写:
(一)清单栏头部分:清单应编列顺序号码,不得重号或越号。清单号码按年换编,换编号码时应将上年的末号注在本年元号的前面(用斜线隔开)。如第326/元号。清单不止一页时,要注明页数。封发局和接收局的局名要书写全称,不得任意简化或漏写。
如清单编号发生重号或越号,应在清单上批注,并验知接收局。
(二)清单内容:
号码栏:数码字迹不得潦草,要清晰易认。在手工登录邮件编号时,前面和后面两位英文字母可以不登,9位数字中的有效数字必须全部登录。如“EE000009490CN”可以只登“9490”,但“EE100009490CN”应登为“100009490”。
备注栏:对退回的邮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退”字;也可登列其他应备注的事宜,如错登节目划销后盖章、纠正或澄清本格内的号码等。
(三)清单应逐页加盖日戳和封发人员名章。清单的日戳必须加盖清晰。如果第一次在规定位置上未盖清楚,应在空白处另盖一个清晰的日戳。
(四)如清单不止一页时,总件数应登在清单的末页上。
第六十一条 登单完毕应将清单与邮件勾挑复核,以防错登、漏登、重登或结数错误。
凡在清单上的节目因错登划销或更改,均应由经手人签章。
第六十二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可以混封一袋,袋牌上不加注保价字样和标志。
第六十三条 封发邮件时,应一袋一单、不得一单多袋,信函、文件类和物品类邮件可以混封。但信函文件类邮件应单独捆扎后入袋。邮件量大时,应将信函文件资料与物品类邮件分别封袋。
第六十四条 封发邮件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装袋:除按第六十三条规定外,要实行“三核对”(邮件、清单和袋牌三者相互核对)。要选用大小合适的邮袋,禁止使用有二厘米以上破口非机器缝补的不能保证内件安全的邮袋,也不得使用水湿、油污的邮袋。每袋限重二十六千克。
(二)扎袋:要用没有接头的麻绳或线绳按猪蹄捆法扎紧(见下图),捆绳要接近邮件使内件不会发生较大串动。(图略)
(三)拴挂袋牌:邮袋扎紧后,要在扎绳的绳扣上垂直拴挂“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袋牌”(邮特2009)。
(四)封袋:袋牌拴上后,穿上铅志,再将绳子交叉打结,将扎绳收紧,然后横执夹钳,使夹钳与绳成直角,夹钳钢模的侧面夹入铅志,握紧夹钳两柄至互相靠拢为止,务使钢模上的刻字全部清晰地轧在铅志上。轧好后要将多余绳头剪去(铅志以外绳头一般保留2至3毫米),并检查印志质量,印志不全或不清应予重封。
第六十五条 袋牌应按下列规定填写:
(一)在指定位置写明寄发局名和接收局名或加盖局名戳。
(二)书写的数码要清晰、重量要准确。
(三)对交发航空运递的邮袋,袋牌上必须注明航空路由。如:石家庄局发往广东省梅州局的邮袋,要在袋牌上注明航空路由:“由北京局转航广州局转”;又如:三亚局发哈尔滨局的邮袋,要在袋牌上注明航空路由:“由海口局转航广州局转航北京局转航”。
四、袋牌上的数码和文字不准涂改,错写的一律换牌重写。
第六十六条 邮件一律装入邮袋内发运,禁止散件外走。
第六十七条 特快邮件必须由二人会同装袋、称重和封发并在清单上由该二人盖章或签字。
第六十八条 封妥的邮袋要制作路单发运。路单应区别航空和水陆路两种运输方式制作。专本专用,登路单要按下列规定填写:
(一)路单栏头部分:同第六十条一款。
(二)号码栏和重量栏:数码字迹不得潦草,要清晰易认。数字与相关袋牌要一致。
(三)寄发局名和接收局名(含航空经转局名):要写全称并与袋牌一致。
(四)备注栏:填写航空经转路由等。
(五)路单要逐格逐袋登记,由同一原寄局发往同一接收局的邮袋如号码连续可以总登一格。非连续号码不可混登一格。
(六)路单的总袋数和总重量要计算准确。
第六十九条 邮袋的封发要根据规定的出口封发频次和时间,按邮件总包发运路由登列不同的路单交运输部门。
交由直达航线航空运输(包括直达航空转陆路运输)的邮袋应登列“国内特快专递收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路单”(邮特2012)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还应填制“国内特快专递收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总路单”(邮1303)一式四份,一份留存,其余三份连同分路单一起
交运输部门。
交由非直达航线运输的邮袋(即联航),还应在路单上列明发出和到达局名及“××航站转航”字样并在总路单上加盖“联航”戳记,以资识别。联航运输转陆运也应在路单上同样注明。总路单制作份数根据中转航站数量相应增加。
交由陆路运输的邮袋应登列“国内特快专递收发邮件路单”(邮特2010)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其余两份交转运部门,其中需由陆运转航空运输的邮袋应在路单上注明“××局转航”字样,并增加路单制作份数。
第七十条 登完路单要有二人与相关邮袋勾挑核对,要加盖日戳和该二人的名章。如因错登划销或更改,均应由经手人盖章。
第七十一条 封发部门按出口邮件发运频次和时间与运输部门办理邮件总包交接,核点邮件总包与路单相符后运输部门应在路单底页上签章,如发现不符,封发部门应查明情况,当即更正处理。
第三节 进口邮件的接收、开拆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各航(车)次或转趟车交来的进口邮袋,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在相关路单上批注到达时刻,若按卸交时间有晚点情况,则应批注原因。
(二)所收邮袋要逐袋勾挑,核对与路单登列节目是否相符。同时验看邮袋袋身、袋牌、封志、绳扣是否合乎规定。无误后在路单上盖章签收。
第七十三条 接收邮袋如有下列情况应当视为不合规格:
(一)袋牌:接收局名字迹模糊,不能辨别。
(二)铅志:字迹模糊,不能辨别封发局名,有撬动、锤砸等痕迹,袋绳可以从铅志中抽出。
(三)绳扣:袋绳有接头,捆扎不紧,能将绳扣捋下。
(四)袋身:袋皮有较大破洞、裂口,有二厘米以上破口非机器缝补的;袋皮水湿油污。
(五)整袋重量短少。
接收邮袋发现上述情况应由交方负责开拆,保留袋皮、铅志、袋牌和袋绳,会同收方共同查验内装邮件,如有不符,应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并共同签证。由收方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并随验单附寄有关袋皮、袋牌、袋绳、铅志作证。
第七十四条 开拆邮袋,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开拆邮袋时,扎绳应当剪断一处,保持扎绳、封志和袋牌连在一起。
(二)开拆后的袋皮、铅志连同袋绳、袋牌,在内装邮件查核无误前要单独放置一边。
(三)开拆邮袋要双人会同处理。
(四)从邮袋内倒出邮件时动作要轻,应用“三角看袋法”仔细验看袋内有无遗留邮件。
第七十五条 邮袋开拆后应当查核下列事项:
(一)袋内清单与袋牌号码是否一致;邮件种类是否为特快专递邮件。
(二)根据清单登列的节目与邮件逐件勾挑核对。
(三)检查邮件有无误发。
(四)对所有物品类邮件均应检查其外部封装情况,有无破损或拆动痕迹。
(五)经二人查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员名章。
第七十六条 特快专递邮袋开拆完毕,核对无误后应根据规定时限及时送交下一生产环节,同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七条 开拆邮袋后发现不合规格时的处理:
(一)发现未附清单:应当先称整袋重量与袋牌所注重量核对是否相符,将实际收到的邮件数补填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随验单附寄封发局,一份作为进口清单存档,清单上要有经手人签章并批注有关情节,验单要有主管人员签证。
(二)发现内装邮件短少:应当将相关邮袋的袋皮、封志、绳扣、袋牌随验单附寄作证。
(三)发现内件误发:应向封发局缮发验单,相关邮件随验单副份转发接收局并在相关清单上批注转发日期和接收局。
如误发数量较多或发验后不改的,应将验单副份抄报相关省局和部邮政速递局。
(四)发现邮件封皮、封志损坏或有拆动痕迹:应复称重量会同主管人员代封并批注在相关清单上,同时缮发验单通知封发局。必要时应附相关邮袋的袋皮、封皮、绳扣、袋牌作证,并向上一环节追查。
(五)发现邮件有水湿、油污情况:应立即予以适当处理。向上一环节和封发局缮发验单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六)发现错登邮件编号、邮件漏登清单、登单划销未盖章、错漏结数、漏盖日戳或名章、漏注相关内容等差错事项,均应向封发局缮发验单,详细说明。
第七十八条 进口邮件开拆后封交投递部门时仍按封发邮件的规定办理;直接面交投递部门的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九条 接收、开拆、分拣、封发等环节如内部分工较细,相互之间的交接应有签收手续。

第五章 邮件的投递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八十条 邮件的投递工作是邮件传递处理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要精心组织、严密管理,尽可能缩短处理时限,保证安全、准确地把邮件投交给收件人。
第八十一条 投递工作要按照《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试行)》组织作业,合理划分投递道段制定内部作业计划。
第八十二条 特快专递邮件采用以下投递方式:
(一)按址投递:
特快邮件应由速递部门直接按址投交。特快邮件应投送至邮件封面收件人地址中所指明的最具体地点(如宾馆、饭店、写字楼的房间);但对寄给国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团体的特快邮件,可投送到单位收发室。国内法定节假日照常投递。
(二)营业窗口投交:
1.由于出现不正常情况(如重量或内件短少等)需要收件人到邮局领取的邮件。
2.已进行两次按址投递,因收件人原因(如收件人不在又无人代收)无法投交的邮件。
3.应用户要求在营业窗口投交的邮件。
第二节 投递邮件的接收处理
第八十三条 投递部门接收分拣封发部门封来或直接交来的进口投递邮件应当按第四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十四条 对直投的邮件,应在其背面加盖投递日戳后再按投递道段分拣,将各道段登入“特快专递邮件进口合拢表”(邮特2020)与相关投递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十五条 对营业窗口投交的邮件,由指定人员逐件填写“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邮特1012)并交投递人员当班投出。相关邮件要逐件填列封发邮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另一份随特快专递邮件交营业人员。
第八十六条 转普邮投递的邮件应按第四章第二节有关规定封交相关投递局。
各普邮投递部门应及时向速递部门反馈相关特快专递邮件妥投和时限节目(退回妥填的详情单第一联)。转普邮投递的特快邮件在全程时限考核上可放宽一个投递频次。
第八十七条 投递部门对所投递的邮件需补收某种款项时,应指定人员在邮件投交前开出收据附在邮件上,以备投交邮件时收费。
第三节 按址投递邮件的处理
第八十八条 投递员出班投递前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投递员领取邮件后,应核点件数及时签收。同时要检查邮件封皮是否破损,有无拆动痕迹,如有异常现象应将邮件交主管人员处理。
(二)按投递路线对本投递段的邮件进行细排、复核。操作时,要对收件人地址“看准、看全、一眼看到底”,遇有大件、圆卷形等不便排入的邮件时,可将下一邮件反排或作其他提醒标志,以便帮助记忆,防止漏投。
(三)遇有错段邮件,投递人员应交回进口分发人员转交它段,不得径直处理。
(四)在临出班前要自行检查现场有无遗落邮件,防止漏带,造成邮件延误。
第八十九条 邮件的投递
(一)投递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出班,妥善看管邮件,投递邮件途中严禁将邮件交给他人翻阅和看管。
(二)投递邮件时要认真复核点交,做到“投收相见”。
(三)投交邮件时,由收件人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第一联上盖章或签名(投交机关、企业、团体的邮件,由收件单位加盖公章或邮件收发专用章)并填明收到时间。投递员应将详情单的第一联撕下带回,作为妥投的凭证。
(四)邮件投出后,如果发现邮件误投,要及时取回并予以挽救。误投的邮件如已被误拆,要请相关误拆人员重封,批注误拆原因并在重封处签章证明。
(五)按址投递的邮件,第一次投递时如收件人不在或无人代收应第二次再投。经两次投不出按第八十二条规定转营业窗口投交。
(六)邮件投递完毕要及时进行“三查”,即查看(汽)车上、信袋内有无遗漏未投的邮件;查看详情单及投递清单上有无漏收件人签收;查核有无错投。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补办。
第九十条 投递人员回局后,对当班无法投出需要第二次投递的邮件要粘贴“特快专递再投邮件批条”(邮特1011),在邮件批条上注明再投原因,加盖日戳和经办人员名章。严禁在邮件封面上批划。
第九十一条 对再投邮件投递员应登列“特快专递再投邮件登记簿”(邮特2021)送交主管人员查核签收。再投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十二条 投递人员每班或每日工作完毕,应向主管人员交回投出邮件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第一联和应收的款额。详情单第一联由指定人员整理归档。
第四节 营业窗口投交邮件的处理
第九十三条 投交前的内部处理
(一)营业部门接收投递部门交来的营业窗口投交邮件,应核对邮件数量和封装情况,发现数量不符或封装不合格时由交方处理。
(二)营业部门按接收顺序存放邮件和清单。
(三)营业窗口投交的邮件自通知单发出五天后未来领取,营业部门应进行催领,填写“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邮特1012)加盖红色“催领”戳记(如图)。如果邮件封面注有收件人电话(电传)号码时,也可用电话(电传)催领。
------------------------------
| 催 领 |
| |
| DUPLICATION |
------------------------------
尺寸:50mm×20mm带边框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将催领日期、方式、受话人姓名等批注在相关接收登记簿上备查。
催领通知单应按国内特快专递邮政公事寄送。每隔五天催领一次,经二次催领仍无人领取按无法投递邮件处理。
第九十四条 营业窗口投交邮件时,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查看收件人的身份证件和领取邮件通知单上收件人的签章,批注证件节目:
1.如果收件人是单位的,应由收件单位在领取邮件通知单的背面加盖公章或收发邮件专用章。
2.收件人为个人的,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由收件人签章。
3.委托他人代领的,凭收件人签章和代领人证件,并由代领人签名或盖章领取。
身份证件以能证明本人身份,并便于事后追查的为合格。证件上一般应具有姓名、照片、号码、发证单位名称、发证日期并盖有公章,发证单位对持证人并有组织关系(如工作证)。
(二)投交邮件请收件人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第一联指定栏内签章后,将第一联撕下作为妥投依据存档,同时把邮件投交给领取人。
(三)邮件投交后,应在相关领取邮件通知单背面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名章,并粘贴在详情单第一联后面存查,同时在邮件接收登记簿上批注投交日期和时间。
(四)重量在500克以上的待领邮件自“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寄发之日起,收件人应于七日内来局领取,逾期不取自第八日起按日按件计收邮件逾期保管费(对外停止营业的节假日不计算在内)。
逾期保管费收取后,应当开具“退还/补收邮费收据”(邮1616),按日结缴。
第九十五条 窗口投交附验的邮件,要当面与收件人清点内件,如发现内件短少或损坏,应缮备记录单一式两份与收件人共同签证。征得收件人同意后,可将内件先予投交保留邮件封皮(如拒收则将邮件暂存)并立即向收寄局缮发验单,寄送相关记录单。
第九十六条 每日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对窗口投出邮件的详情单第一联整理归档,同时对已投出和待领邮件的数量进行清点结算,做到平衡合拢。
第五节 无法投递和无着邮件的处理
第九十七条 特快专递邮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邮件:
(一)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或错误。
(二)原书收件人地址查无此人。
(三)收件人迁移。
(四)收件单位已撤销又无合法的代收单位。
(五)收件人死亡又无合法代收人。
(六)收件人拒收邮件或拒付应付的费用。
(七)局内投交逾期不领。
第九十八条 无法投递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应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收件人名址划销(但原字迹仍应可以看出),在详情单上粘贴“改退批条”(邮1407)批明无法投递原因,加盖经手人员和主管人员名章,仍用特快方式退回原寄局。
第九十九条 转普邮投递的特快专递邮件,无法投递时,应由普邮投递部门批退本局特快专递部门,再按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邮件退回原寄局后,由原寄局填发“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按第八十五条规定在营业窗口投交寄件人,免收退回费。
第一百零一条 无法投递的邮件退回原寄局后,如无法退给寄件人,保管期满一个月寄件人仍不领取的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无着邮件一律由省局指定的无着邮件处理部门集中开拆处理,其他各局不得自行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各局要指定人员保管无着邮件,每月向无着邮件处寄送一次。封发时要逐件清登,袋牌上要写明“××局无着邮件处”。封发无着邮件袋要有两人会同办理,如邮件封装破裂应代为封妥后再行封发。
第一百零四条 特快专递邮件在无着邮件处理部门的保管期限为三个月。邮件在保管期间遇寄件人申请索回时,应按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在营业窗口投交寄件人。
第一百零五条 各无着邮件处理部门接收和处理特快专递无着邮件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
第一百零六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运输必须由各局调度部门统一严密组织,充分利用各种运输工具达到最迅速、最有效的目的。
第一百零七条 各局应根据《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试行)》和航班、车次情况编制特快专递邮件发运路由、全程时限测算表及邮件封发发运作业计划表,报各省局主管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特快专递邮件必须按规定的频次和时限赶班发运,在邮件运量大于运能时,应首先保证特快专递邮件的发运和中转,防止积压和滞留。
第一百零九条 自办汽车邮路、市内转趟邮路应根据紧密衔接、保证时限的要求,由主管局核定“运邮时间表”,并按照核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
第一百一十条 特快专递邮件航空发运局和接收局应当与承办运输邮件的航空部门商定交换邮件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航空邮件发运局应经常了解航方对邮袋的发运情况,如发现航方未按指定航班发运时,要及时要求航方采取必要措施并应做出记录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特快专递邮袋交航空部门后,在二日内不能发运时,应在发运路单上签注原因,再与运输调度部门联系改交火车或另选航线运输。
第一百一十二条 航空邮件接收局在收到特快专递邮件总路单时,应核对发运日期。如发现邮袋的运递时间严重逾限要做文字记录发电传通知发运局查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三条 航空邮件接收局在收到航方交来特快专递邮袋后要与总路单所登节目逐项核对,相符后方能签收。发现邮袋数量短少时应要求航方在交接路单上签字证实并由航方填写事故签证;发现邮袋数量多出时或缺少总路单(或分路单)应随即补单与航空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航空邮件接收局对邮袋数量不符的情况应以电传方式告知发运局,详细说明不符情况。航空邮件接收局在收到航方交来的特快专递邮袋四小时之内未发电传告知发运局的,由航空邮件接收局承担差错责任。发运局在收到电传后,应立即查明原因在二十四小时内电复,否则应负差错责任。如属航空部门的差错,发运局作为委托方应向航空部门追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特快专递邮件在下列情况下交陆路运输:
(一)用火车(或汽车)运输比飞机运输更快、更有效。
(二)因航空运力不足或其他原因经报请邮政总局批准而改变运输方式(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特快专递邮袋在利用有邮政人员派押的火车、汽车、轮船上以及邮政自备的火车邮厢、汽车、轮船运输时,转运、押运部门应单独制单、单独码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特快专递邮件运输的其他规定,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中“邮件的运输”一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邮件的撤回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在投交收件人之前,寄件人可以向收寄局申请撤回。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寄件人申请撤回邮件时应出示交寄邮件收据和详情单第三联,填写“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撤回、更改、查询申请书”(邮特2019)一份。
同一寄件人同时在同一邮局寄交同一收件人的数件邮件,要求撤回时可只填写一份申请书,并按一件收取申请费。
收寄局受理撤回邮件申请时,应收取撤回邮件申请费3.00元。收费后应开具退/补收据或换成邮票贴在申请书上予以盖销。在原收据上应加盖“撤回”戳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收寄局受理撤回邮件申请后,相关局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邮件尚未发出时,收寄局将邮件找出退交寄件人。寄件人在申请书上签收后,收寄局应收回邮件收据和邮件详情单第三联,开具退/补邮费收据,将所收邮费退还寄件人(但揽收服务费等已提供服务的费用不退)。申请书、邮件收据和详情单第三联附在原收据存根上。
(二)邮件已发出时,收寄局应向相关寄达局编发撤回邮件电报。
(三)寄达局收到撤回邮件电报后,应立即查明邮件处理情况。如果邮件尚未投交收件人,应在邮件上加贴“改退批条”(邮1407)批明“寄件人要求撤回”字样,按特快邮件退回收寄局。在出口封发邮件清单备注栏内注明“撤回”字样。同时应将相关邮件的退回节目批注在撤回邮件的电报上。电报粘附在原进口封发邮件清单后面备查。
(四)邮件如已投交收件人,应将邮件的投递情况在24小时内用电报通知收寄局,由收寄局转告寄件人,并在申请书上批注后再将申请书附在原收据存根上备查。
(五)撤回的邮件由寄达局退回收寄局后,应按第八十五条规定在营业窗口投交寄件人。寄件人领取邮件时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但所收邮费不退,亦不另外收取退回费用。

第八章 邮件的查验和补偿
第一节 验单的缮发与复验
第一百二十条 “特快专递邮件验单”(邮特2017)是反映邮件处理工作质量、判明责任和相互督促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在邮件传递处理过程中发现不合规格的事项,必须认真缮发验单。如果相关局未按规定缮发验单,以致责任不清时,应由该局承担相关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缮发验单时,为便于相关局查实和处理,应填写下列各项:
(一)验单号码、发验局名、受验局名和发验日期。
(二)邮袋交运的航班(车次)、路单和清单号码、发运日期。
(三)邮件号码、收寄局名、收寄日期、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详细名址、邮件重量。
(四)邮袋和邮件的封装情况。
(五)发生差错、延误、损毁、丢失等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随验单所附寄的相关证物。
(七)验单的抄送部门。
第一百二十二条 验单应当顺序编号,每年换编一次。缮发验单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缮写验单时,一般填写一式二份。如发生差错事项性质严重,涉及补偿等事项时,验单应增添份数抄送相关领导部门。
(二)验单缮就后,应当在相关路单或清单上批注,并交主管人员审阅签发。
(三)验单应作为特快专递邮政公事邮件寄送相关局。紧急的验单应用电传或传真发出,受验局应电复。
(四)验单寄发后,如需要对方局答复的,应及时检查和催复。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进口验单须由市、县局集中管理,各局收到进口验单时,应当编列接收号码,登入“进口验单登记簿”(邮1605)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除一般问题不需答复外,不论是否查明原因,都应从验单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将查明结果或尚待查明的情况用“特快专递邮件复验”(邮特2018)或复电答复发验局。验单若抄有副份的,答复也应照抄寄送。
(二)复验或复电必须经主管人员审查签证,否则无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发验局收到复验或复电,经妥善处理后应与相关验单底份一并归档。
第二节 邮件的查询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自交寄次日起四个月内受理查询。
第一百二十六条 查询时,由寄件人凭交寄邮件的收据和详情单的第三联向收寄局申请。查询应填写“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撤回、更改、查询申请书”(邮特2019),收寄局向寄件人按件收取查询费,开具退/补邮费收据或以邮票贴在申请书的指定处用日戳盖销。经办人员应在交寄邮件的收据上批注“查询”字样,加盖日戳和名章,退回寄件人。
申请查询同一寄件人同时在同一邮局寄交同一收件人的数件邮件时,可只填写一份查单,收取一件邮件的查询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出口邮件查单应编列顺序号码,每年换编一次。号码后面加注年份(如20/91)。查单应按规定项目详细填写,并按顺序号码登记在出口查单登记簿内。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查询一律采用电传形式办理,不得采用函查方式。收寄局应根据查询申请书编写查询电报,利用电传发往寄达局。
第一百二十九条 收寄局编发邮件查询电报时应注明下列各项节目:
(一)出口邮件查单号码及电传流水号码。
(二)查询日期。
(三)原寄局和寄达局。
(四)邮件编号。
(五)寄发日期。
(六)内装物品(文件资料、货样、商品、物品)。
(七)邮件重量。
(八)寄件人和收件人详细名址及电话号码。
(九)相关邮件封发清单号码及格数。
(十)邮件封发日期。
(十一)查询原因。
(十二)查询局电传机号码或查询电话号码。
第一百三十条 国内特快邮件的查询在收寄局内处理时限为2小时。如在电传发出后的48小时内未收到寄达局有关所查邮件下落的答复,应用电传催查一次,并指出48小时后如仍未收到相关邮件的最终调查结果,收寄局将代寄达局向寄件人进行补偿。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寄达局在收到进口邮件的查询电报后应进行登记并迅速查明相关邮件的投递情况。然后寄达局应编发查询结果的电报,利用电传发送查询局。如相关邮件已妥投,应指明投递日期、时间及签收情况。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寄达局对进口邮件的查询应尽快办理。有关直投邮件的查询,应于24小时内查明结果答复查询局。对于非直投邮件可放宽至36小时。
第三节 邮件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邮局过失而丢失、短少、损毁,致使失去邮件本身全部或一部分价值时,应予以补偿。
第一百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邮局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由于不可抗力造成。
(二)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处理的。
(三)投交保价邮件时,邮局专用箱封装完好,无拆动痕迹。
(四)用户坚持自选材料封装,发生内件损毁的。
(五)已按照邮局规定手续投交收件人(包括代收人)经签字或盖章妥收的邮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 邮件补偿标准的规定:
(一)保价邮件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申报的保价金额。
(二)寄件人未申报保价金额或所申报价值低于30元的保价邮件,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0元。
(三)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补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补偿,但补偿额不得超过保价金额。
(四)未保价的信函、文件类邮件应按实际损失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150%。
(五)因丢失或全部损毁而进行补偿时,应退回已收取的邮费,但保价费不退。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因邮局的责任使特快专递邮件逾限(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最大时限为准)造成寄件人申告时,应将全部邮费退回寄件人(保价费不退)。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除按规定补偿外,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担负补偿责任,也不担负补偿实物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邮件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的补偿责任,一律由相关责任局承担。责任局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邮件有进口节目而无出口节目或投递节目,以相关发生局为丢失邮件的责任局。
(二)邮件在运输途中丢失、损毁的,以相关派押局为责任局;委办运输途中丢失、损毁的,由相关托运局为责任局。
(三)邮件寄达局未在48小时内答复查询,经催查仍未在随后的48小时内将所查邮件的最终调查结果通知收寄局时,相关邮件视为丢失,该寄达局为责任局。
(四)由于不执行制度的规定致使无法查明责任的,以不执行制度规定的局为责任局。
(五)邮袋封扎合格,但开拆发现短少经报告局(站)领导,核查证实且由领导签证,当班发验,物证齐全者封发局为责任局。不当班发验或领导未签证或物证不齐全者,开拆局为责任局。
责任局确定后,相关责任局应当根据有关档案等调查相关处理邮件的经手人员,确定责任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因邮件逾限向用户补偿时,违反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和未执行邮件封发、发运作业计划的为责任局。
第一百四十条 补偿金的数额由收寄局审核确定。对于丢失和完全损毁的邮件,应根据查询结果、补偿标准以及所申报保价额予以确定。对于部分丢失或损坏的邮件,收寄局应根据寄达局寄送的记录单和寄件人申报保价金额签条,查核物品种类、数量及保价金额后确定应补偿的金额。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向用户补偿,应由收寄局向寄件人支付补偿款,相关责任局归垫。补偿款应在“邮政费用——业务损失费”科目列帐。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对责任的确定发生争议时,省内由相关省管局仲裁解决。涉及省际各局时,应报部速递局仲裁,相关局必须按仲裁结果办理。经裁定属无法确定责任情况时,报邮总同意后由部邮运局归还所垫付的补偿金。

第九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特快专递邮件业务档案是各个业务处理环节的原始记录。各局(站)对邮件业务档案和各种原始单据应按期、按类别集中归档,妥善保管,做到完整无缺。
各局遇到查询或处理案件时,如因档案保管不善而无法查明责任时,即应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各类邮件业务档案,如有短少、缺号等情况,应立即查明追补。对进、出口特快专递封发邮件清单、路单应仔细核对顺序号码,如有重号、缺号等现象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邮件业务档案应从填制单据的下月一日起,保存二年。保管期满可以销毁,但对于尚未结案的查询或与争执案件有关的业务档案,应保存至结案后方可销毁。
第一百四十六条 邮件业务档案在销毁前,应缮制清单报经主管单位领导批准。缮备的清单应注明档案种类、日期、号码、处理方法和处理日期等项,此项清单应保存一年。
特快专递邮件业务档案不准无关人员查阅。有关机关单位因特殊需要查阅时,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检察部门审查批准。查阅工作由邮局工作人员办理,告知查阅结果,但不签署意见和盖章证明,有关机关单位也不得将相关档案调走。公安、检察部门调阅档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办理。
邮局内部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须经其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章 特快邮件处理的监督检查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特快邮件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加强业务管理、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提高通信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局必须切实按规定贯彻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邮件处理工作的检查,除相关工作人员自查或互查外,各局必须在生产环节设立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各级领导应当督促有关人员执行检查并了解执行情况。
第一百四十九条 执行检查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次数、数量等切实执行检查任务。检查结果要建立原始记录,登记清楚准确,对不合格事项应通知相关人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二节 收寄工作的检查
第一百五十条 邮件的收寄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全部检查:
(一)有无误收非通达范围的邮件。
(二)有无误收禁寄、超限寄物品。
(三)邮件的封皮、封志、封装规格是否合乎规定。
(四)邮件的重量、尺寸是否合乎规定。
(五)所收邮费和其他资费是否正确。
(六)邮件是否加盖“邮资已付”戳记;业务戳记使用是否正确、清晰、端正。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经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或错收资费时,应通知相关人员按“第三章邮件的收寄”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 分拣封发工作的检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分拣封发工作应当对全部或部分邮件检查下列项目:
(一)邮件分拣封发有无错误。
(二)是否按规定使用和填写清单、路单。登单是否正确、清晰。
(三)邮袋封装是否符合规格。
(四)封发是否做到邮件、清单、袋牌相互核对,是否按指定路由(航班)发运。
(五)接收开拆邮件是否执行交接验收和勾挑核对制度。
(六)每日、班进出邮件是否平衡合拢。
(七)进出口查单、验单是否按规定登记和按规定时限处理,有无积压、延误。
第一百五十三条 除上条规定外,还应分别检查邮件的下列项目:
(一)不符合封装规格要求的邮件是否已按规定处理。
(二)退回的邮件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四节 投递工作的检查
第一百五十四条 投递工作应当检查下列项目:
(一)出班前:
1.投递日戳是否加盖清晰;
2.外文收件人名址有无错译、漏译;
3.邮件有无错排;
4.生产现场有无遗落邮件。
(二)回局后:
1.已投出邮件的详情单第一联上是否均有收件人或代收人签章及所批注时间;
2.当班未能投出的邮件和通知单以及应收的款额是否全数交回;
3.再投邮件是否按规定办理;
4.信袋内有无遗留邮件;
5.是否按规定频次出班;
6.邮件数量是否平衡合拢。
出班前的检查,应由投递员自查或组织投递员互查为主,每班进行全部检查。主管人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分局:
今年我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工作即将结束。从各地外汇年检工作的进展情况来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已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通过外汇年检,各分局较全面地掌握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具体情况,发现了不少以前没有注意到的问题,这对我们了解外商投
资企业外汇收支现状,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和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今年外汇年检的收尾工作和完善明年的外汇年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外汇年检工作的收尾问题。未办完外汇年检统计工作的分局应抓紧办理,于九月底之前收尾,并将年检总结材料和统计数据上报我局。各分局应根据年检情况认真分析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现状,研究加强事后监督管理的办法。对在年检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进行
追踪检查。
二、外汇年检的合格标准。
根据今年外汇年检工作发现的问题,我局对外汇年检的合格标准做出以下调整:
(一)资本金按期到位、合法开立及使用外汇帐户、按规定办理外汇外债管理有关手续等三项为外汇年检合格的必要条件。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均视为年检不合格。
(二)凡符合上述三项必要条件,且无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外汇局应给予年检合格;若符合三项必要条件,但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视情节轻重决定企业外汇年检是否合格。违规行为有一定特殊原因且比较轻微,企业能及时改正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可给予年检合格。


(三)企业不能按照合资合作合同规定达到预期的返销比例或国产化进度的,必须向外汇局提出合理的解释,并做出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有关要求的书面承诺。该承诺的履行情况应成为下一年度评价企业年检是否合格的重要条件。理由不充分且有违法行为的,年检不予合格。
三、外汇年检的经济处罚问题。
为了保障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分局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从明年开始对不参加外汇年检或经年检发现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企业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四、外汇年检的最后审核权问题。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的最后审核权原则上只放到二级分局。在由支局管辖的企业数量多的地方,经当地一级分局批准,也可将年检的最后审核权授予支局。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外汇年检业务的资格审核问题。
为了保证外汇年检工作的质量,各分局应按以下原则核定申请办理外汇年检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一)凡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5日持工商营业执照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提出办理下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注册会计师及其助手的配备情况、计算机配备情况
和基本经营状况等。
(二)经外汇局审查同意后,每个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须派出至少三名注册会计师接受外汇管理政策的全面培训。各地外汇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政策培训及培训结束后的外汇管理政策考试。凡有至少三名注册会计师通过考试的事务所,当地外汇局可向其出具授权办理下一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业务的资格证明。该资格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三)取得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外汇年检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注册地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年检,但应事先征得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同意。
(四)取得办理外汇年检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的外汇收支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并做出列明详细检查内容的外汇年检报告。外汇年检费用应按照财政部门制订的有关标准收取。
(五)各地外汇管理局可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年检报告进行抽查,对不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进行认真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立即取消其办理外汇年检的资格。
六、明年年检工作的时间安排。
从明年开始,外汇年检走上正轨。年检起止日期从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注册会计师务所应于五月五日前停止办理外汇年检业务,外汇局应在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对当地企业的核证手续,并将统计数据及情况分析材料上报我局。
特此通知,请各分局遵照执行。



1995年9月22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物[2012]27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了《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市局物业管理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为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中心”)接受市房管局委托,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的事务性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实施。
招标人应当预先确定投标人的申请条件,并将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公众满意度情况、投诉处置情况、项目经理履职情况及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等信用信息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五条 (业主大会协议选聘的条件)
业主大会决定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拟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最新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优秀或良好,或者信用信息中不良信息记录分值累计不超过10分;
(三)物业管理日常投诉处理及时,投诉处理程序和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四)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应当具备执业资格,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业主大会拟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业主大会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协议选聘的要求)
建设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可书面出具情况说明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核定。经核定予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以及符合前款规定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申请备案,并网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原收费标准不变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与物业管理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条件下,制定选聘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后,通过招投标平台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
第八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授权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二)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要求;
(三)物业服务内容、要求及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五)招投标活动实施方案;
(六)招投标过程发生费用的列支方式。
第九条 (招投标信息公开)
市房管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以下信息:
(一)物业管理项目名称、地址、招标人、招标时间、招标形式和投标情况;
(二)物业管理项目中标结果;
(三)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四)其他需要发布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信息。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备案的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招标备案:
(一)《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表》和《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委托书暨承诺书》;
(二)物业项目详细规划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工程项目表)、规划部门核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和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三)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
(五)《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单》及《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承诺书》;
(六)物业管理项目的其他必要资料。
业主大会办理招标备案的,除提交前款所述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决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还应提供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上报)
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和社会中介组织,应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经营诚信记录,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经验。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市房管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房管局组织的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本市建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市房管局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的编制要求)
招标人应当结合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根据市房管局制订的示范文本,编制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
第十三条 (招标备案的办理)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报市房管局发布招标公告。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招标人补正。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
市房管局对符合规定的招标备案项目,在10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和招投标平台在本市范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发布招标公告等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招标人补正。
招标公告的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7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获取)
符合本办法规定和招标公告设定申请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申请截止期间,登陆招投标平台申请投标,并获取招标文件、《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报名预约单》和《物业管理招投标现场踏勘提问单》。
第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条件和约定期限,向招标人提交《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报名预约单》。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还应按照招标公告中资格预审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资料。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申请人应按招标公告的约定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招标人的指定账户。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有效投标人。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物业服务费用估算金额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十七条 (入围投标人的确定)
招标人应当预先设定入围投标人的人数。
经资格预审后,有效投标人超过预先设定的入围投标人数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效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和最新社会公众满意度择优确定入围投标人参与投标。
未经资格预审,有效投标人超过预先设定的入围投标人数的,招标人应当对有效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仍超过预先设定的入围投标人数的,按前款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
招标人向有效投标人出具《入围通知书》和《未入围通知书》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业中心。
未入围的有效投标人可凭《未入围通知书》领回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组织现场踏勘)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内容,在市物业中心的见证下,组织入围投标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
入围投标人应将所需咨询的项目情况和内容记载于《物业管理招投标现场踏勘提问单》,并在投标报名时送交市物业中心。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项目答疑)
市物业中心应将入围投标人的提问进行汇总整理后交招标人答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将答疑纪要提交市物业中心,由市物业中心反馈入围投标人。
入围投标人对答疑纪要认可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市物业中心予以确认。入围投标人对答疑纪要提出合理的不认可理由的,招标人应对答疑纪要进行补充、完善或申请市物业中心组织现场答疑。
在约定的时间内,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招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在市物业中心的见证下参加答疑会,并由招标人根据提问逐一作出答复和说明。市物业中心可以邀请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答疑会。市物业中心应根据招标人对相关问题的答复和现场说明编制答疑纪要,交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答疑纪要确认日期距投标截止日期应不少于10日。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组成。
商务标书包括企业管理项目情况、企业年度盈亏情况等管理业绩以及企业公众满意度测评情况、媒体曝光和“962121”投诉情况、小区经理日常巡查制度执行情况,企业日常规范运作情况、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录等内容。
技术标书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预案及投标报价、开办费开支预算方案、项目管理服务理念和目标、物业服务分项目标、标准与承诺、物业服务早期介入和项目交接方案、项目组织架构、管理职责和权限、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物业的综合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的送达)
入围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或其委托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标前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投人或其委托人应当拒收。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送达投标文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实际投标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的3日内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可按情况分为商务标评标小组和技术标评标小组。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管理)
评标专家由市房管局选任。
市房管局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工作进行日常考核。
本市建立物业评标专家信用管理制度。评标专家有违规行为或不称职行为的,市房管局可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物业管理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开标程序)
物业管理项目的开标应当在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现场监督和市物业中心现场见证下进行。
市物业中心应当在开标前当众宣布会场纪律和相关注意事项。
招标人应邀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箱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市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当众开启投标箱,清点投标文件。
实际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按规定重新招标。
实际投标人大于3人的,招标人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并做好开标记录,交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市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将投标文件按类别分为商务标文件和技术标文件,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技术标文件进行隐名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标会议)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
评审投标文件时,商务标书采用明标方式,技术标书采用暗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
评标采用评标委员会综合评标的方式。评标委员会应当先对技术标进行评定,再对商务标进行评定。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工作人员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应当做好现场答疑记录,并由评标专家签字。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结果公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将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和市物业中心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和市物业中心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评标专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招标人和市物业中心应当予以驳回。
第二十八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无效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实际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现场答辩记录在网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履行期限、规章制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现场答辩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条 (中标备案)
招标人在网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市房管局办理中标备案手续:
(一)《中标备案表》;
(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四)中标通知书;
(五)物业服务合同。
市房管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中标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完成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交通过网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前2个月,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 (物业承接验收)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物业查验,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诚信信息)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诚信信息,纳入本市物业管理信用档案库。
本市建立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市房管局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理)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对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一经查实,市房管局将在全行业予以通报批评,或出具行政检查告知书;情节严重的,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沪房地资物[2004]3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