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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广州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9:0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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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广州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广州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制定的《广州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市卫生局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健康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健康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健康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本规定。
财政、教育、爱卫等有关部门、初级保健管理机构及工会等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和健康教育机构,促进本市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应健全健康教育机构,形成并完善以街、镇为主的基层健康教育网络。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健康教育机构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根据本辖区健康教育规划,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辖区健康教育资料的收集、汇总、建档工作。
(三)培训基层单位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采用下列形式进行健康教育:
1.编印健康教育资料(含报刊、书籍、音像制品),指导辖区内单位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2.负责设置辖区内健康教育专栏,并定期更替教育内容。
3.结合传染病、多发病和职业病防治要求,对重点人群宣传健康知识。
4.举办健康教育展览,组织专家开展健康咨询活动。
(五)参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健康教育的考评工作,树立并推广先进典型。
第六条 城镇、街道、乡村健康教育机构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按照市、区、县级市健康教育机构的部署,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组织、指导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健康教育专栏,宣传卫生知识。
(二)负责本辖区健康教育资料的收集、汇总、建档工作。
(三)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本辖区各单位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有关要求,开展社区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知识和健康行为的普及率。
第七条 健康教育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专业器材和交通工具。
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在学生和幼儿中开设健康教育课或讲座,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其自我保健能力。
第九条 卫生防疫机构应根据疾病动态,提供防病知识,协助健康教育机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结合业务工作,建立院内健康教育网络,购置必要的宣教器材,配合所在地健康教育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病治病、自我保健的卫生常识,实施本院健康教育计划和社区健康教育计划。
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责任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结合岗位业务培训,传授卫生保健知识,防治常见病、传染病、职业病,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报刊、影视、广播等传播媒介,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卫生知识公益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健康教育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单位,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借故推诿或阻碍健康教育工作,导致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毁坏健康教育设施或破坏健康教育活动,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健康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6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删去第四十九条。



1997年11月2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表彰教育系统抗震救灾英雄集体和抗震救灾英雄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表彰教育系统抗震救灾英雄集体和抗震救灾英雄的决定

人社部发[200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特大地震。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特大自然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抗震救灾斗争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灾区广大教师以灾情为命令,视时间如生命,为保护灾区学生生命安全,为抗震救灾作出了重大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可歌可泣的英雄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教育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授予四川省绵阳市北川中学优秀教师群体、四川省汶川县映秀镇小学优秀教师群体"教育系统抗震救灾英雄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周汝兰、王敏同志"教育系统抗震救灾英雄"荣誉称号,追授谭千秋同志"教育系统抗震救灾英雄"荣誉称号;被授予"教育系统抗震救灾英雄"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表彰的英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当前,抗震救灾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仍处在刻不容缓的紧要关头,全国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英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积极投身抗震救灾、重建校园、恢复教学、提高教育质量的工作中去,坚持一手抓抗震救灾工作、一手坚定不移地抓教育改革发展,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贡献力量。

  附件:1、教育系统抗震救灾英雄集体名单

     2、教育系统抗震救灾英雄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教育系统抗震救灾英雄集体名单

  四川省绵阳市北川中学优秀教师群体

  四川省汶川县映秀镇小学优秀教师群体

附件2:

教育系统抗震救灾英雄名单

  周汝兰  四川省彭州市红岩小学教师

  王 敏  陕西省宁强县黄坝驿乡中心小学教师

  谭千秋  四川省德阳市东汽中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