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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时间:2024-05-14 15:36: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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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1995]39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部、省属及市属企事业单位:
鉴于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已作调整,经1995年9月16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修改《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现将修改稿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1993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颁布,1995年9月20日根据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决定修订)

  为了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城市生态平衡,防治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景德镇市城市区,是我市环境保护规划、管理、征收排污费、环境影响评价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一、划分种类:
  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12525-90)划分种类,并对标准中的部分类别略作扩充:
   (一)1类适用区(居住、文教区);指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2类适用区(混杂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三)3类适用区(工业区):指城市规划中明确划定的工业区。对未明确划定,但现有工业较集中,工业噪声源较多,近期又难以治理或搬迁的工业所占区域。
   (四)4类适用区(交通干线道路):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白天车流量大于100辆/小时的道路)两侧的区域。
   (五)铁路干线两侧:指穿越城区(城市规划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的区域。
   (六)商业街:指商业集中及娱乐场所集中繁华的街 道。
   (七)集贸市场:指具有一定规模的集贸市场繁华区 域。
   (八)3类适用区(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指所划分为工业区中的厂生活区和文教、医疗事业单位所占区域.
   (九)规划区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指本适用区划分以外区域的企事业单位.
二、适用区域划分
  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现状和城市规划以及城市声环境质量特点,对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采取按主导功能区逐块划分,对交通道路、铁路采取逐条划分;对特殊区域采取单独划分的方法进行划分。
   (一)城市区域划分
    1、1类适用区(居住、文教区):适用(GB3096-93)中的1类标准。
   (1)老市区1类适用区(老市区居住、文教区)(不含北市区2类适用区的区域)
      东面界线:皖赣铁路
      南面界线:珠山东路、珠山中路
      西面界线:昌江河
      北面界线:观音阁
   (2)东市区1类适用区(东市区居住、文教区)东面界线:景瑶公路南面界线:朝阳路西面界线:林荫路向北延伸至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3)西──东区1类适用区(西──东区居住、文教区)
      东面界线:昌江河
      南面界线:新风路
      西面界线:瓷都大道、西河、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城市北面山山脚
   (4)西一西区1类适用区(西──西区居住、文教区)
      东面界线:瓷都大道
      南面界线:蛇垄里技术经济开发区南侧规划红线并延伸至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西河
    2、2类适用区(混杂区):适用(GB3096-93)中的2类标准。
   (1)北市区2类适用区(北市区混杂区)
      东面界线:莲社北路、环塘路
      南面界线:珠山中路
      西面界线:中华北路
      北面界线:风景路
   (2)南市区2类适用区(南市区混杂区)
      东面界线:皖赣铁路
      南面界线:皖赣铁路
      西面界线:沿江东路、昌江河
      北面界线:珠山中路、珠山东路
   (3)黄泥头2类适用区(黄泥头混杂区)
      东西界线:城市规划区东侧边界线
      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景瑶公路并向南延伸至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4)湖田2类适用区(湖田混杂区)
      东面界线:陶阳路
      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皖赣铁路
      北面界线:南河
   (5)机务段2类适用区(机务段混杂区)
      东面界线:林荫路向北延伸至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南面界线:朝阳路
      西面界线:皖赣铁路
      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6)里村2类适用区(里村混杂区)
      东面界线:陶阳路
      南面界线:南河
      西面界线:皖赣铁路
      北面界线:新厂西路、马鞍山路
   (7)西二区2类适用区(西二区混杂区)
      东面界线:昌江河
      南面界线:昌江河、造纸厂东北侧围墙
      西面界线:瓷都大道
      北面界线:新风路
    3、3类适用区(工业区):适用(GB3096-93)中的3类标准:
   (1)东市区3类适用区(东市区工业区)
      东面界线:景瑶公路并向南延伸至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林荫路、陶阳路
      北面界线:朝阳路
   (2)里村3类适用区(工业区)
      东面界线:林荫路
      南面界线:新厂西路、马鞍山路
      西面界线:皖赣铁路
      北面界线:朝阳路
   (3)西二区3类适用区(西二区工业区)
      东面界线:昌江河
      南面界线:昌江河
      西面界线:瓷都大道
      北面界线:造纸厂东北侧围墙
   (4)西三区3类适用区(西三区工业区)
      东面界线:瓷都大道
      南面界线:昌江河
      西面界线: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蛇垄里经济开发区南侧规划红线并向西延伸至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5)历尧3类适用区(历尧工业区)
      东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昌江河、二O六国道
      北面界线:昌江河
   (二)城市交通划分:
   1、4类适用区(交通干线道路)
  交通干线道路:新厂西路、新厂东路,朝阳路,珠山东路,珠山中路,珠山西路,翠云路,沿江东路,新风路,瓷都大道,曙光路,太白园路,广场北路,马鞍山路,广场南路。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范围:当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时,为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当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以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划定:与1类适用区(居住、文教区)相邻时为45M以内的区域;与2类适用区(混杂区)相邻时为30M以内的区域;与3类适用区(工业区)相邻时为20M以内的区域。

  4类适用区(交通干线道路)适用于(GB3096-93)中的4类标准。

  2、桥梁:将城市规划区内连接交通干线道路(本次划分)的桥梁,西河桥、珠山大桥、昌江大桥、新桥。拟按交通干线道路划分。适用于(GB3096-93)中的4类标准。

  3、铁路干线:
  将皖赣铁路景德镇市城市段(规划区内)划分为铁路干线。铁路干线两侧范围:为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一定距离划定:与1类适用区(老市区居住、文教区)相邻时,为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45M以内的区域;与2类适用区(南市区、里村、机务段混杂区)相邻时,为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30M以内的区域;与3类适用区(里村、历尧工业区)相邻时,为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20M以内的区域。铁路干线有列车作业时其两侧适用于《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中的标准;无列车作业(背景)时其两侧适用于(GB3096-93)中的4类标准。
   (三)城市商业区划分
     1、商业街:适用(GB3096-93)中的2类标准。
     (1)中山北路商业街:北始中渡口、南至珠山中路。
     (2)中华北路商业街:北始风景路、南至珠山中路。商业街两侧范围:道路两旁临街建筑物里侧建筑红线。
      2、集贸市场:昼间适用(GB3096-93)中的4类昼间标准,夜间分别适用所在划分区域的标准。集贸市场:斗富弄服装市场,十八桥农贸市场,戴家弄农贸市场,新村东路市场,新村中路市场,新村西路市场,昌河农贸市场,黄泥头农贸市场,河西农贸市场,602所集贸市场,莲社南路瓷器市场,水果批发市场(火车站)。两侧范围:两旁临街建筑物里侧建筑红线。
   (四)特殊区域的划分
      1、3类适用区(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适用(GB3096-93)中的2类标准。
生活小区:陶院,瓷用化工厂生活区, 景陶瓷厂生活区,三六厂生活区,原料总厂生活区,建筑公司生活区;为民瓷厂生活区,第一中学,第三人民医院,水泥厂生活区,第六中学,建筑装饰材料厂生活区;造纸厂生活区,华风瓷厂生活区,八五九厂生活区,农科所;焦化煤气厂历尧生活区,铁路南站生活区。
     2、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与居住、文教、医疗、机关相邻的厂界适用《工业企业厂界噪 标准》(GB12348-90)中的Ⅱ类标准;与空旷地(农田、山地)相邻的厂界(1234-90)中的Ⅲ类标准。
     3、未建成的适用区按所划定的区域执行;扩展的规划区按其主导功能性质依据第一款中相对应的 划分种类予以划定适用区域。
     4、区域分界处按低标准值执行。
     5、企事业单位的声源噪声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执行。
     6、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执行。
     7、适用区域详见《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
三、适用区执行的标准值
各类适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单位:等效声级LAeq:dB


适 用 区 域 昼间 夜 间 备 注
1类适用区(居住、文教区) 55 45
2类适用区(混杂区) 65 50
3类适用区(工业区) 65 55
4类适用区(交通干线道路) 70 55
铁路干线两侧 70 55 无列车作业
70 70 有列车作业
商业街 60 50
集贸市场 70 所在适用区
3类适用区(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 60 50
规划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 60 50 与居住、文教、医疗、机关相邻的厂界
65 55 与空旷地(农田、山地)相邻的厂界


其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15dB,昼间、夜间时间按本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四、适用区划分的管理
(一)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管理的主管部门。
(二)对本适用区域划分需进一步明确其范围的,应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如城建、交通等)共同确定,但不得与本划分相抵触。
(三)需对本适用区域划分作较大变更时,应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执行。
(四)本规定由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景德镇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 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景府发[1993]8号文)同时废止。



关于禁止从奥地利共和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奥地利共和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奥地利共和国暴发绵羊痒病。为防止该国的痒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养羊和养牛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奥地利共和国输入羊和牛( 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包括用源于羊和牛的原料加工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奥地利共和国羊和牛的产品及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奥地利共和国的羊和牛(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包括用源于羊和牛的原料加工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奥地利共和国输入羊和牛(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包括源于羊和牛的原料加工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分析浮动抵押

钱贵


  浮动抵押是一种创立于英国衡平法的担保制度,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特点,普遍应用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担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在美国则出现在《统一商法典》中。由于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陆法系一般均作为特殊担保对待,一般规定于单行法中,例如日本就将浮动抵押制度规定于《企业担保法》中。我国《香港公司条例》和《澳门商法典》中都有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这一条被学者认为是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对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能否规定浮动抵押制度,学者之间存有争议。我国梁慧星教授对“动产浮动抵押”持否定态度: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教授Mansfeld Wolf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所作的题为“从比较法的角度审视中国物权法草案”的演讲中,对我国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的浮动担保也持一种批评态度,他认为,浮动担保实质上是授予一个抵押权人在抵押人财产上的一种垄断地位,一个债权人能够排除其他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干涉。这种浮动担保不仅将阻碍市场经济下正常的竞争秩序,而且容易造成过度担保。比如,一项10万元的债务,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价值可能超过一百万,这在实质上损害了物的利用效率。另外,浮动担保也可能使特定物的担保制度和浮动担保制度在抵押制度设计方面产生冲突。
  由于国际银行贷款的不断进入以及项目融资方式的推广,当事人之间设立浮动抵押的实践已经存在并有进一步发展之势。为顺应这种发展趋势,我国立法应该引进浮动抵押制度,以避免民间融资实践与物权法定主义之间的冲突。英国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判例,而就成文法而言,主要见于公司法和破产法。美国将其规定在《统一商法典》中,日本规定于《企业担保法》中。有鉴于此,我国香港将浮动抵押制度规定在《公司条例》中,澳门规定在《商法典》中,这主要是因为浮动抵押制度的特殊性,因为物权标的的特定性、物权的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等基本原理都不适用于浮动抵押,这一特殊性增加了浮动抵押的复杂性。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长时间以来,我国发行企业债券要求必须提供第三人担保,使得债务人的信用基本被忽略掉了。债券评级实际上变成主要是为担保人评级,定价也是为担保人的信用定价。这种现象的存在和延续,不仅使得风险重新集中到银行体系,同时也不利于企业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和改变中国债券市场长期以来以政府信用为主体的失衡状况。我认为,由于浮动抵押制度在担保公司发行债券方面较为成熟,所以将浮动抵押制度应用于公司法和破产法中不失为稳妥之举。根据我国目前担保市场的发育程度,有关浮动抵押的立法应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为减少浮动抵押人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给债权实现带来的不确定性,应将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首先明确为公司企业,因为公司受资本三原则的制约,且公司的财务制度也较完善:其次,若由非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设定浮动抵押,则应以建立有效的财产监管制度为基础:第三,当事人约定事项出现,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破产,股东会做出解散决议,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均可以规定为浮动抵押固定化的条件:第四,浮动抵押权仅优先于普通债权,其效力较其他担保物权弱,这是其性质决定的。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弱势,例如,通过约定“消极担保”条款,禁止公司设定具有优先效力的在后担保。然而,消极担保条款也可能使浮动抵押产生垄断而对其他债权人不利,也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将浮动抵押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公司债券发行领域。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