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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4:1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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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3〕30号)和文化部《关于重申赴台文化交流立项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台发〔1993〕5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归口管理职责
(一)省文化厅负责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文化交流的方针政策。
2.研究制订全省文化交流的各项规章制度。
3.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全省文化交流计划。
4.按规定权限审核申报全省文化交流事项。
5.协调和指导各地市、各部门文化交流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各地市、各部门执行文化交流政策和实施计划的情况。
7.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在文化交流工作中违反政策和外事纪律的事件。
(二)各地、市文化局在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管理本地区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
(三)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企业、各人民团体按本办法向省文化厅申报本部门、本单位的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
二、归口管理事项
组织实施国家委派的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和经文化部或省政府批准的我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各类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包括:
(一)访问、考察、讲学、无偿、有偿艺术表演、艺术展览等。
(二)文物和考古领域的往来事项。
(三)友好城市间的文化艺术交流事项。
(四)参加或退出国际性、区域性文化艺术组织,举办、参与举办或参加双边、多边国际文化艺术会议、比赛、展览、各类艺术节等。
(五)对外交往活动中含有的文化艺术交流项目。
(六)属于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的其他事项。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各类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应在每年10月底前申报下年度计划。计划外的临时项目须提前2个月申报。
(二)全省对台文化交流项目,商省台办后由省文化厅审核呈报文化部立项。
(三)各地市对外及港澳文化交流项目,报经行署、省辖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市文化局报省文化厅审核并报文化部或省政府审批。
(四)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个人)各类对外及港澳文化交流项目,由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文化厅审核上报。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驻赣单位经办的涉外文化艺术往来事项,如涉及或动用本单位以外的省文化艺术团体或艺术品,须征得我省文化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后上报。
(六)各类对外及港澳文化交流项目,凡涉及跨地区、跨单位的有关事宜,应事先征得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取得书面确认后再行申报。
(七)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经省文化厅审核申报,同时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八)申报件的附件应齐全
1.省内艺术表演团体(个人)出国(境)访问演出,有偿演出或商业演出的申报附件包括:邀请函、邀请单位(个人)的资信证明以及演出内容、计划、意向书或合同草案、演员名单、演出节目单、演出报酬、费用承担方式等。
2.国(境)外艺术表演团体(个人)来赣演出的申报件附件包括:演出合同草案、表演团体和个人名单、简况(包括政治背景、艺术水平等),拟定演出节目内容、录像带、费用承担方式等。
3.文化艺术品出国(境)或来赣展览的申报件附件包括:邀请函、展览内容和数量、展品估价、展品作者简历以及展出时间、地点、随展人员等。对于文物出国(境)展览,除上述附件外,还须有国家文物局的批件。有偿展览和展销项目,除文化艺术品出国(境)展览所须附件外,
还应提供展品价格、保险金额、酬金数额、售款分成比例、付款方式、违约索赔等。
4.邀请国(境)外文化艺术、文物考古等人员来赣访问考察、讲学、参加国际文化艺术会议等,其申报件附件包括:被邀请人简历(政治背景、专业水平)以及来赣时间、地点、目的、经费承担方式等。
四、审批工作程序
(一)省文化厅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审核呈报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
(二)经文化部或省政府批准的项目,由省文化厅出具《江西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件,下同)。
(三)出国、赴港澳地区的文化交流项目,须凭复函件经有出国(境)团组及人员审批权以及有邀请外国人来赣审批权的部门批准或确认,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五、归口管理要求
(一)各类涉外文化艺术往来,在未取得复函件之前,不得对外做出最终承诺。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1.出访的文化艺术团组、个人,须持有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单位办理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国人员政审批件》和省文化厅的复函件,申报护照签证和其他证件。否则,外事部门不予颁发护照和出具其他证件。
2.邀请外国文化艺术团组、个人来赣,须持省政府授权单位办理的邀请外国人来赣审批件和省文化厅的复函件,向有权通知我驻外使馆签发来华入境签证的部门申办入境手续,否则不予受理。
(三)各类涉外文化艺术往来事宜,均须在取得复函件后开始实施,并按复函件的要求办理。
1.所有演出、娱乐、展览等场所的涉外文化艺术活动,在未接到复函件前均不得接待、宣传、赠票、售票。
2.新闻单位对未获复函件的涉外文化艺术活动,不得进行报道、刊播广告。
(四)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及其派驻国(境)外的机构、企业等,均不得利用劳务形式组织或承办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活动。
(五)对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要加强保密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项目活动结束后15天内,由主办单位书面总结送省文化厅,同时抄送省外办。



1996年12月9日

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入网交易资金清算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入网交易资金清算暂行办法
(1996年5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为解决0342科目关闭后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西、广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内蒙古、新疆、宁夏调剂中心)(以下简称调剂中心)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中的资金周转困难,加快外汇调剂业务的资金清算速度,更好地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制订本办法:
一、调剂中心须在当地省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帐户;在指定的银行(须与调剂中心签订外汇清算协议)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二、人民币、外汇资金实行差额、双向、同步清算。
三、资金清算日为交易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国内、国外银行都办理业务的日期,如遇国内或国外休假,人民币、外汇资金都不办理清算),清算日为资金入帐的起息日。
四、调剂中心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办理划款,外汇资金清算通过境外清算系统办理划款。
五、资金清算
调剂中心净买入外汇时,在清算日,由调剂中心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将人民币差额资金划入总中心指定的帐户;同日总中心通过其境外帐户行将外汇差额资金划入调剂中心指定银行的境外帐户。
调剂中心净卖出外汇时,在清算日,由调剂中心通过其指定银行境外帐户行将外汇差额资金划入总中心境外帐户行;同日总中心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将人民币差额资金划入调剂中心指定的帐户。
调剂中心净卖出外汇时,因特殊原因需要,经总中心审批后,于交易日下午将人民币资金划入调剂中心指定帐户。
六、总中心、调剂中心以及其指定的银行在办理资金划付过程中,出现资金逾期情况,由收款方通知付款方查询,并由责任方支付罚息。
人民币资金罚息每天按逾期金额5‰计算。因电子联行故障,并由当地人民银行出具证明的,逾期免收罚息。
美元罚息按总中心境外帐户行公布的优惠利率计算。
港币罚息按总中心境外帐户行公布的优惠利率+5‰计算。
七、地、市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业务,若委托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入网交易,必须在入网交易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将人民币资金或外汇资金划入省级外汇调剂中心指定帐户。若逾期,须按规定向省级外汇调剂中心支付罚息。
八、本办法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制定并解释。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有关工作部署,我局组织实施了“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为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
(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以临床医疗为主体,以提高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临床疗效为核心,以继承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条件建设,优化临床诊疗方案,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学术技术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确定建设项目,制定项目建设目标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的中期评估和评审验收等,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承担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并对项目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完成项目任务提供保障;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具体建设工作。
第四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组织申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入选名单。
入选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依据本办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组织项目单位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建设计划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审定合格的确定为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建设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并切实按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按专业组成专科协作组,加强专科建设中临床诊疗方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协作,研究制定临床科室设置、病名、诊疗设备配备等标准规范,并加强与各中医药学术团体合作。
第七条 重点专科协作组按照有关重点病种划分为若干个协作分组,主要开展该病种临床诊疗方案的总结、整理、优化、提高工作。确定协作组、协作分组组长、副组长单位,组成该协作组工作委员会。建立监督机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协作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对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研究制定监测指标体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报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报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监测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监测数据。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对各项目报送的临床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督导组,对辖区内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开展督导,对每个项目的督导每年不少于一次。
督导组应当按照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项目建设计划等,对项目实施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和指导,并形成督导意见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督导情况汇总整理后报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第十条 “十一五”重点专科项目建设的实施周期为3年,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项目建设计划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中期评估。未能通过中期评估的建设项目,经3个月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项目建设资格。
中期评估的具体办法和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对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诊疗规范研究制定、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与协作、适宜技术推广、信息收集整理及相关设备的购置等。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项目建设,以保证项目建设计划的完成。
地方与单位投入经费总额应不低于国家投入的经费额。立项不资助项目参照执行。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专项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重点专科项目建设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验收申请。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正式评审验收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审验收,采用现场检查与专家集中评审、同专业集中复核等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与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通过评审验收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名单并授予标牌,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建设措施不力、建设经费不落实、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及建设期间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改进,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改进不力及建设工作长期无进展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予以通报,情况严重的将取消项目资格。
对严重违规违纪、弄虚作假、挪用专项建设经费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取消项目资格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