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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1957年第2期公报)

时间:2024-07-23 00:1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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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1957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1957年第2期公报)

1957年4月3日
任命陈奇涵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钟汉华为最高人民法院庭长,袁光为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
1957年4月22日
任命陈奇涵、钟汉华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教发[2005]2号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1号)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按照国家关于清理拖欠建设项目工程款统一部署,抓紧进行清欠工作,并取得了很大进展。为进一步加大清理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清理拖欠工程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此基础上积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明确解决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并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二、摸清情况,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教育项目工程款清欠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需组织力量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所涉及本地区的教育工程拖欠款项目进行摸底检查,彻底清理发生工程拖欠款的项目,同时对建设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逐级上报汇总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汇总表》中的教育工程拖欠款项目(详见附件1)进行认真核实。经检查、核实后的拖欠工程款项目款额则应配合地方政府按照"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及时间要求,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部属高校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抓紧时间对附件1中所列项目进行认真核实,并制定出还款计划。

  三、建立健全防范拖欠项目工程款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依法提高执政水平,在职责范围内严格审批管理,合理控制投资规模。要建立防止新建、在建项目产生拖欠的机制和投资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不足的项目不能批准立项,对已决定停、缓建项目要妥善处理好其善后工作。

  四、做好教育工程拖欠项目摸底、核实的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教育系统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要根据本地区、本校教育项目工程款拖欠情况和附件1所列项目核实情况及还款计划,认真分析、研究拟出专项报告,并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具体要求及格式详见附件2、3),于4月底前书面报送我部财务司、发展规划司各2份。同时报送数据文件(用Excel软件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电子邮件至:huaxf@moe.edu.cn;部属高校发至:zsc@moe.edu.cn)。我部将按要求配合建设部进行必要的检查督促,确保教育项目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略

保定市企业科技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保定市企业科技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保市政办〔2003〕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科技进步专项资金管理,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其调控和引导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科技进步专项资金是指由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使用的列入市财政预算的科技费用,每年不低于200万元。
第三条 科技进步专项资金主要应用于以下领域:(一)重点支持列入全市新材料、生物工程、电子信息与软件、汽车及配件等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项目;(二)技术创新项目、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三)扶持建设一批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中试基地;(四)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的全面合作;(五)中小企业利用市担保基金贷款开发的对本企业发展及脱困有较大影响的创新项目;(六)围绕企业技术创新进行的软课题研究。


第二章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项目必须列入当年保定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也应按程序申报项目并列入市技术创新计划。
第五条 项目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和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有独立法人资格,较高经营管理水平、较强的技术力量,配套的开发、生产条件及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企业申报项目优先考虑。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二)各县(市、区)经贸局或有关行业部门推荐;(三)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通盘情况,提出初步资金安排方案;(四)征求有关行业部门意见,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五)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批准,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会签正式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第八条 资金计划下达后,享受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其承担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一)资金使用明细;(二)项目实施进度;(三)鉴定验收时间;(四)投产后的效益情况等,在规定时间内,报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享受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季向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度和用款情况,填写项目进度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鉴定验收,并写出书面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连同项目鉴定证书到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有关成果登记手续。
第十条 享受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其承担单位应保证专款专用,并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及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专项资金必须足额用于企业,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截流或挪作它用。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专项审计,对擅自改变本专项资金用途及截留或挪用本专项资金的部门和企业,一经查出,除全额收回本资金外,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今后享受本资金的资格。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