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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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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租赁管理,规范机动车租赁行为,维护机动车租赁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租赁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包括各种客车、货车、冷藏车、保温车、叉车、压路机、挖掘机、铲车、吊车等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经营人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四条 机动车租赁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机动车租赁管理。
  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租赁的日常管理。
  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租赁进行管理。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客运机动车租赁的,车辆不少于10台,总价值不少于100万元;经营其他机动车租赁的,车辆不少于5台,总价值不少于50万元。
  (二)客运租赁车辆应当是经过车辆技术等级鉴定为一级的在用车;货运租赁车辆应当是经过车辆技术等级鉴定为二级以上的在用车。
  (三)有不少于租赁机动车总价值5%的流动资金。
  (四)有固定的停车场地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机动车投影面积的1.5倍。
  (五)有企业经营机构、管理章程和相应资质的管理、技术人员。
  第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车辆产权、技术等级证明;
  (三)资金证明;
  (四)场地使用证明;
  (五)管理人员、专业人员资格证。
  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一)申请人为市区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县(市)的,向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给予答复,以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行车执照到所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车辆《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不得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
  第十条 《道路运输证》实行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买卖、涂改《道路运输证》和《运输管理费缴讫证》。
  第十一条 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租赁客车办理车辆保险(含座位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二条 经营人变更租赁车数量,应当提前15日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经营人终止经营,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经营人租赁车辆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机动车租赁合同文本。
  第十四条 经营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二)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技术性能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四)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租赁业专用票据,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五)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运输管理费;
  (六)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资质的年度审验。
  第十五条 经营人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
  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经营机动车租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罚或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一款规定,不随车携带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每辆车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二款规定,伪造、转让、买卖、涂改票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票证和收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租赁车辆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未按时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责令补交,按每逾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的,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处每车100元以上30O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l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管理分析预测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管理分析预测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开行发[1999]5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经营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开发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参考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工作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经营管理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政策性”作为工作的指导原则。
第三条 经营管理工作目的是通过对全行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分析、预测,全面反映我行资金运营状况及经营成果,为我行宏观决策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持;通过制定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促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提高我行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条 开发银行经营管理范围包括项目开发与评审、资金来源与运用等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的管理。经营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全行年度经营目标的制定,按季对经营活动的各项指标进行分析预测,定期对经营活动进行考核三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 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全行年度经营目标、分析预测指标和考核三类指标。

第二章 年度经营目标
第六条 全行年度经营目标包括项目开发与评审、资金来源与运用、贷款回收、资产质量、财务效益和其他六类共15项综合经营管理目标指标。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分行年度经营目标包括项目资金来源与运用、贷款回收、资产质量、财务效益四类共7项综合经营管理目标指标。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 年度经营目标本着积极进取的原则,根据资金运动过程和开发银行近几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由综合计划局和有关局提出全行和分行的年度经营目标,报行领导审批后,于每年年初分别下达。

第三章 分析预测的指标设置
第九条 分析预测指标的设置分总行(全行)和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两部分。总行分析预测指标按经营管理类别分为六类22项指标,详见附件三;分行的经营管理类别和指标是总行的简化,为五类15项指标,详见附件四。
第十条 项目开发与评审类指标由项目开发、项目储备、项目评审3项指标组成。设立本类指标的目的是及时反映我行项目开发、评审进度、未来贷款空间等状况,主要考察贷款项目结构和贷款总量,把握全行对项目开发的力度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为全行经营管理分析预测提供测算基础。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类指标由发债筹资、存款、债券本息偿付、头寸控制、贷款发放、信贷结构6项指标组成。通过这些指标可以对开发银行的资金管理、资金运转能力、资金使用状况及信贷结构做出评价,发现我行资金运营中的问题,改进我行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贷款回收类指标由本金回收、利息回收、欠付利息3项指标组成。通过设立本类指标可以定期考察实际回收贷款本息与计划的差距,掌握累计欠付利息情况,目的在于重点反映全行信贷工作的中心任务,并结合贷款回收分析工作,为经营管理提供分析预测依据。
第十三条 资产质量类指标由不良贷款和逾期贷款2项指标组成。不良贷款主要反映按人民银行和我行五级分类办法划分的资产状况,特别是三、四、五类资产的余额及所占比重;逾期贷款主要反映一逾两呆贷款余额及所占比重。设立本类指标可以及时反映信贷资产质量状况,促进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十四条 财务效益类指标由营业费用、营业收入和利润3项指标组成。设立本类指标的目的是反映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各项财务活动的效果,分析影响因素及形成条件,有利于逐步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盈利水平。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类指标主要有下季度到期债务、预计下季度可回收贷款、负债加权平均期限、生息资产加权平均期限、净利差5项指标。设立这些指标主要用于经营管理分析预测工作。

第四章 分析预测工作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全行分析预测工作按季度进行,由总、分行两级操作。通过经营管理分析预测指标报表和分析预测报告实施。
第十七条 各分行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经营管理分析指标(分行)》的要求填报季报表,并结合工作实际,按季对本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各分行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行××××年第1—×季度经营管理工作分析预测报告”连同季报表一并报总行综合计划局。
第十八条 各分行经营管理分析预测报告的常规性分析内容包括:本季度经营管理工作基本情况、存在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对下季度经营管理工作进行预测;经营管理前瞻性分析内容包括对利率影响、贷款发放进度影响、债转股影响、剥离影响等的专题分析预测。分析预测工作执行过程中,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增设必要的分析类指标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十九条 第四季度的报告要求各分行对本行第四季度及全年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对来年第一季度及下年度的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分析预测。
第二十条 综合计划局根据有关资料和总行有关部门的报表,在各分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对全行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国家开发银行××××年第1—×季度经营管理工作分析预测报告”报行领导。

第五章 数据的采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管理分析指标(总行)》的数据由总行有关部门填报,综合计划局按有关数据进行分析预测。
第二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管理分析指标(分行)》的数据各分行填报,综合计划局参考有关数据进行分析预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经营管理工作考核的指标和程序按《国家开发银行考核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2000年1月4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纸质文件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纸质文件的通知

审办办发〔200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系统办公自动化的进程,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效益,节省办公经费,减少重复劳动,我署拟再次精简一部分纸质文件。具体意见如下:

  一、停发一部分短期效用的纸质文件

  (一)会议通知(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座谈会除外);

  (二)一般性短期事项通知;

  (三)便函。

  二、缓发一部分必需存档的纸质文件

  不必使用原件开展工作但需要存档的文件(不含上述停发的文件),于成文当年7月、次年1月,分两批附文件目录清单邮寄给各单位。

  署公文管理部门停发一般性短期事务通知和缓发相关文件,均与主办单位商定。为便于管理,停发纸质文件的在发文审批单“只发电子文件”栏内划“√”,并在文件版记处标注“只发电子文件”;缓发纸质文件的在发文审批单“缓发纸质文件”栏内划“√”,并在电子文件版记处标注“缓发纸质文件”。凡停发、缓发纸质文件,均须及时通过远程通信系统发出电子文件。为了避免贻误工作,我厅每周五向各单位提交一份署办公厅本周发出的电子文件清单,供各单位及时核对。各单位应确保远程通信系统畅通,如发生故障要及时向我厅报告,以便采取弥补措施。

  三、注重减少各单位报署的纸质文件

  署机关各司局在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中,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争取减少以纸质文件形式汇报、反馈情况。凡可以不报送纸质文件的,应明确要求只报送电子文件。凡署及各司局明确要求只报送电子文件的,各单位不再报纸质文件。

  凡未要求停报纸质文件的,各单位在报送电子文件时仍须按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变更公文报送份数的通知》(审便函〔2005〕2号)所要求的范围和份数,及时向署报送各种纸质文件。

  四、及时印发工作必须的纸质文件

  为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有关部署重大工作、颁发规章制度、必须使用原文办事和对外出具凭证的文件,仍然实行纸质与电子文件双轨同步运行。

  以上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应精心做好工作衔接,积极适应新的办公方式,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