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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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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人事局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人
民团体、中央在京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我市将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今后,凡是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或发生经济损失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以及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成绩较差的地区、系统、单位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
一、市级政府部门的考核
(一)基本原则
以《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为依据,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作为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适用对象
市级政府部门的考核对象是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含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评优资格:
1.交通肇事、因工、火灾、游泳淹溺、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发生3人以上(含3人)重大死亡事故或死伤10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
2.超过市政府下达的6种非正常死亡控制指标的;未下达控制指标的单位死亡1人即视为超过控制指标;
3.发生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考核方法与步骤
年终考核工作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消防局6种非正常死亡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对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将评价意见上报督查考核办公室确定评优名单。
二、基层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选
(一)基本原则
以《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为考核依据,补充完善安全生产内容,即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适用对象
文明单位的评选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基层单位,其中包括各行业的基层单位;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街道、乡镇机关、居委会;乡镇企业、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驻京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不含内部处、室、班组)及所属单位等,不包含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市人大
、市政协、市纪检监察机关、区(县)委、区(县)人大、区(县)政府、区(县)政协。
(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交通肇事、因工、火灾、游泳淹溺、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发生3人以上(含3人)重大死亡事故或死伤10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
2.超过市政府下达的6种非正常死亡控制指标的;未下达控制指标的单位死亡1人即视为超过控制指标;
3.发生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5.安全管理混乱,违章作业严重,被新闻单位曝光的;
6.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范围的单位,考核成绩低于70分(含70分)的。
(四)考核方法与步骤
年终考核工作由首都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初评名单,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消防局6种非正常死亡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对初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将评价意见上报首都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确定评选资格。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0月19日

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业经2002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城市存量土地征用、收回、收购、没收、置换予以储备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上街区除外)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核算和管理。

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市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

(二)土地出让、租赁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六)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七)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应当由政府收回的土地;

(八)其他依法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七条 储备的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据建设项目预审情况和年度用地计划,制定本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进行储备并登记。

第十条 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政府收回的土地,原土地使用者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报告。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原用地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与原用地单位协商制定土地回收方案,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按下列程序收购: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市土地储备机构测算土地收购费用;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方案,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五)按照合同约定,原土地使用者与市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六)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者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费用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法确定;

(二)按原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出让所得的比例确定。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土地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土地收购费用。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费用未按收购合同约定支付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的土地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和利用:

(一)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拆迁或进行土地平整等;

(二)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三)根据城市绿化需要,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七条 对储备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需要实施拆迁的,市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第十八条 开发储备土地的工程项目,投资费用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开发利用储备土地需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所需资金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市财政部门开设土地储备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土地储备资金,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经批准的储备土地收购、前期开发费用列出概算,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储备的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金由受让人全额解缴土地储备资金财政专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被挪用的资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恶意串通,抬高土地收购费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上街区土地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图书发行体制改革试行办法

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图书发行体制改革试行办法

1988年4月1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

根据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图书发行工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放开、搞活,把发行体制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一、加快和深化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以国营书店为主体、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济成分、多种购销形式、少流通环节的格局已初步形成。部分书店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各种书市、展销会的出现,活跃了图书市场。9年期间,全国的图书销售额增长3.5倍,国营书店固定资产增长3倍,国营书店网点增加1倍多,集体、个体售书点从无到有达2万8千处。
但是,建国以来长期形成的过分集中、统得过死、行政干预过多的发行管理体制和经营形式,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基层书店的自主权太少,缺乏活力。图书的产、供、销关系不顺,不少图书特别是学术、科学著作供销脱节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必须加快和深化图书发行体制改革。
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充分调动全国出版发行工作者的积极性,发展出版发行部门的生
注: 此件原名为《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当前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产力,多出多发好书。图书是精神产品,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图书又是商品,必须注重经济效益,它的社会效益要通过商品交换才能实现。因此,在加快和深化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党的出版方针,坚持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规律办事,重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图书的需要,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和发展开放式的效率高的充满活力的图书发行体制。当前,要继续完善和发展以国营书店为主体的、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济成分、多种购销形式、少流通环节的新格局,推进“三放一联”。即:放权承包,搞活国营书店;放开批发渠道,搞活图书市场;放开购销形式和发行折扣,搞活购销机制;推行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各种出版发行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
二、放权承包,搞活国营书店
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把经营权真正放给国营书店,使之成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给国营书店放权。
省级新华书店应逐步将经营管理权放给市县(区)基层新华书店。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把企业应有的经营管理权下放给当地书店。国营书店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支配税后留利;有权在劳动人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招录、解聘职工;有权选择进货渠道,自主向发货店或出版社购进图书。
市(地)一级书店也要向所属的专业书店、综合门市部放权。要逐步减少管理层次,创造条件按门市部划分独立核算单位。
在放权的基础上,国营书店实行以更好地为读者服务为中心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已经实行的,要抓好承包的配套、深化、完善、发展。国营书店经营的是精神产品,是微利企业,承包基数要实事求是。应该按国家规定,实行“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或“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要发挥竞争机制在承包中的作用,试行招标的办法,择优选定经理。小型门市部、书亭和乡镇书店,可以实行集体经营、租赁经营或试行股份经营。不论采取何种承包形式,都必须以经营图书为主业,不能因开展多种经营而削弱图书的发行。
放权、承包,是发行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但在实施的步骤上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不搞一种模式。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多种探索和试验。总的要求是,使基层国营书店充满活力,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促进出版发行生产力的发展。
三、放开批发渠道,搞活图书市场
改变单一的封闭式的批发机构,建立多渠道并存的开放式的批发体系,对搞活图书市场起着重要作用。
放开批发渠道,要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在若干大城市建立几个开放的、批零兼营的、为各方面服务的批发中心。可以有几条批发渠道:有新华书店的,有出版社的,也有出版社和新华书店联合的。有条件的集体书店,经省一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也可开展批发业务。
各发行所和省级书店要努力办成全方位开放的经营服务型批发企业,充分发挥它在图书流通中的枢纽作用。批发对象,不分国营、集体、个体;批发范围,不分省内省外;批发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省级书店主要做好批发储运工作,同时要为基层书店提供信息、培养人才。市(地)、县新华书店为批零兼营单位,应加强对供销社等各种经济成分售书点的批发业务。
多渠道批发业务的开展,加重了出版社储备图书和重印图书的责任。出版社应优先保证各批发机构的订货需要,继续做好自办批发、零售业务。但批发条件(包括批发时间、批发折扣和批发品种)应与发货店一致,保护产地和销地专营批发机构的积极性。
出版社和国营书店,都要积极扶持集体个体书店和书摊书贩的发展,引导他们多销售好书,在货源上尽可能给以保证。
四、放开购销形式和发行折扣,搞活购销机制
长期形成的征订包销,束缚了基层书店扩大进销的积极性,也束缚了出版社的手脚,这是一般图书订数上不去的症结所在。今后,除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课本教材和内部发行图书继续实行包销外,其他图书可实行经销、寄销等多种形式。寄销是推广方向,应该积极试行。同时,还要推行征订包退、试销、期销、发样订货、看样订货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无论推行何种形式,出版社与发货店都要签定经济合同,严格按合同办事。
与放开购销形式相适应,发行折扣也要放开。固定不变的折扣率,不利于搞活购销,扩大图书订数。今后,实行浮动折扣,折扣率由出版社和发行部门双方自行商定。折扣浮动的原则是:出版社要在原定的包销、经销、寄销折扣的基础上,给发行部门多让一些折扣,让出的折扣主要给基层订货店;读者面窄的学术著作的价格,按规定适当放开,可参照成本订价,其发行折扣可稍多于其他图书的发行折扣;出版社对发货店、发货店对订货店可以试行定额销售承包,超额部分给予奖励折扣。总之,应该运用价值规律,搞活图书进销,缓解供需矛盾。
五、大力发展横向联合
横向联合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扩展图书市场的客观要求,对于改变多年形成的条块分割、地区封锁,有着重要意义。
图书发行领域中的横向联合,可以创造多种多样形式。在店与店、社与社、社与店之间,社店与其他企业、事业部门之间,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投资、参股等办法,联合开办书店、批发中心、图书贸易市场、旧书市场。经批准,也可以组成发行企业集团,在各地建立销售系统。但是,没有取得书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销售书刊。


目前,有些地方采取行政手段实行各种限制,包括硬性规定本省书店必须承担销售本省版图书的比例,不符合放开、搞活的原则,不利于在竞争中提高图书质量,应该纠正。
六、大中城市要重视发展和办好专业书店
随着人民群众知识水平和生产、工作专业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在知识分子密集的大中城市,现有的综合型书店已不能满足读者对专业图书的需要。实践证明,开办专业书店,能使各类专业图书集中,有利于联系专业读者,有利于对口征订发行,有利于促进有价值的学术专著的出版,还有利于图书发行人员的专业化,提高发行工作的质量。因此,各大中城市在办好综合型书店的同时,要根据当地读者的构成状况、科技文化条件,逐步建立不同门类的、品种齐全、备货充足的专业书店。还要大力发展邮购业务,开办邮购书店,邮费由读者负担。
七、大力加强农村和边疆地区的发行工作
随着改革的深入、“星火计划”的实施和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广大农村对科学、技术、文化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特别是大批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青年,急需开发智力。边疆地区的工业和科研基地,知识分子密集,急需各种书刊。少数民族地区也迫切需要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因此,大力加强农村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行工作,是出版发行部门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在充分发挥农村供销社售书点作用的同时,各地出版发行部门都要努力使自己的发行渠道伸向农村和偏僻边远地区。县新华书店要集中主要力量做好农村发行工作,在有条件的乡镇下设门市部,并积极扶持集体个体书店、书摊、书贩和代销点。乡镇企业是农村发行的重点之一,要充分满足它们的需要,还要满足农村图书室、文化站、科技站和偏僻边远地区工业、科研基地对图书的需要,做好定向发行,千方百计地方便读者。
农村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图书发行,费用高,困难多。建议各地政府在经济政策上给予照顾和支持;并将发行网点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村售书点免除营业税和所得税,极大地促进了图书下乡,这种作法值得推广。
八、加强对发行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
改革发行体制,对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出版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定要加强领导,加强宏观管理。
各地党委宣传部要推动和支持出版行政机关充分行使管理职能,以改革总揽全局。要协助他们做好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规划和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改革经验,帮助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手段,宣传发行体制改革的意义和做法,传播图书信息,推荐优秀著作,评介各类书刊,表扬先进的发行单位和发行工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出版发行方面的法规和管理措施,会同公安、工商、文化等有关行政部门,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强对图书市场的管理,坚决依法取缔反动、淫秽的出版物,继续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图书、报、刊的进出口工作。为适应省级书店逐步转变管理职能的新情况,要相应建立、健全发行管理职能机构,加强对发行工作的宏观管理。
发行体制改革能否取得成效,发行工作面貌能否改观,取决于是否有一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勇于改革开拓、精通业务的发行队伍。因此,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发行人员的培训,提高发行队伍的素质。要协助办好高等、中专、技工学校中的图书发行专业,继续办好在职人员的培训班。要改善和提高发行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出版社和发行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发行人员,可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业务人员的职务聘任办法,另行规定。各地不要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到书店。调入书店的职工,必须具备高中毕业的文化水平。
为加强发行行业的管理,经批准,可建立地方的以至全国的书刊报发行协会。把发行协会办成民间的、自愿联合的、实行民主管理的群众团体,在认真贯彻党的出版方针、政策,维护行业利益,协调行业内部矛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集体、个体书店和书摊书贩的管理教育工作中,应更多地发挥发行协会的作用。还要采取各种形式,经常对广大发行工作者进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教育和社会主义发行工作方针任务的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发行工作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树立社会主义经营思想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广大读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