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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2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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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国家教委


现将《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岗位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开展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岗位培训的依据。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培训。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岗位规范(试行)
一、基本职责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学校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培养基地。
2.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行政及管理工作,决定学校的有关重要事宜。
3.配合党组织做好师生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加强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
4.协调、督促、检查学校各部门的工作,科学地管理学校,确保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积极探索教学、科研、生产互相促进的学校发展模式。
5.加强对外联系与合作,争取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关心、支持。
6.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及职业道德要求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热爱成人教育事业。
3.具有开拓进取及改革创新精神。
4.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办学的规定和要求。
5.作风民主,团结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在师生员工中起表率作用。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有一定政治理论水平,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1)掌握国家教育法规及关于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的政策、法规。
(2)了解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
(3)了解国家和本地区有关重要政策、法规。
3.业务知识
(1)掌握成人教育的基本规律,熟悉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的特点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内容。
(2)了解成人教育心理学的基本知识,掌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3)熟悉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财务管理、劳动人事管理、设备管理、总务后勤管理、多种经营管理、信息管理、现代技术管理、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内容、政策原则和管理方法。
(4)熟悉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内容体系和基本方法。
(5)熟悉学校骨干专业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和教学实践经验。
4.相关知识
(1)了解领导科学的基本知识。
(2)了解人才成长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知识。
(3)了解现代教育媒介的基本常识和管理方法。
(4)了解现代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一般常识。
(5)了解国家和学校所在地区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概况和人才需求。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决策能力
(1)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获取信息,能根据国家和办学所在地区的经济、科技及行业、企事业的改革发展和教育改革的形势,把握学校发展方向。
(2)根据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拓宽办学渠道,发挥优势,办出特色,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开创学校工作新局面。
(3)主持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工作计划及管理制度。
2.组织管理能力
(1)善于发挥集体领导的效能和各部门的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有效的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2)善于发挥、调动教职员工的特长,较好地解决教职工教学、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3)深入教学第一线,探索总结教学改革的新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4)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指导有关部门和人员改进工作,提高办公效率。
(5)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起草和修改学校的重要文字材料。
3.社会活动能力
(1)善于争取学校主管部门、办学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
(2)善于与其他院校及有关单位开展协作,加强信息交流。
(3)具备一定的社交能力。
4.教学和教育研究能力
(1)熟悉教学过程,能胜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2)能指导并组织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科学的理论研究工作。
三、任职基本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副校长或相当于副校长职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3.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


关于执行城市和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执行城市和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建综[2001]2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统计局,天津市市容委,深圳市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城建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01年开始正式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建报表制度的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城。

  二、城建报表制度中包含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建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城建固定资产投资、供水与节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内容。

  三、城建报表制度的统计口径为全社会所有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投资和从事经营管理的单位及其行业管理单位,均需填报此表,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四、城建报表制度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两部分。其中,基层报表由城市、县城范围内从事上述行业管理或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的单位填报;综合报表由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填报。综合汇总单位,应按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将本辖区内的资料汇总上报。

  五、城建报表制度设年报、半年报和预报。上报建设部的时间分别为:年报——次年3月20日前;半年报——本年7月15日前;预报——本年10月底前。

  六、数据汇总及报送方式:城建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汇总(汇总软件另发);报送方式:软盘或电子邮件(电子信箱名称:JZJX@MAIL.CIN.GOV.CN)。

  城市建设统计是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以及实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2001年又是“十五”计划的开头年,统计数据的质量关系重大。为此,请各地组织所辖市、县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城建报表制度,进行有关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培训,为做好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创造条件。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建设部城市和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审核意见的函(略)

     2、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2012年5月24日以粤人社发〔2012〕117号发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