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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建总局关于颁发《市政工程机械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1:27: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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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建总局关于颁发《市政工程机械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城建总局


国家城建总局关于颁发《市政工程机械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1年10月5日,国家城建总局

现将《市政工程机械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城市以及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附:市政工程机械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市政工程建设的机械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为使机械设备能充分发挥效能,更好地为市政工程建设服务,必须加强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
各级市政工程管理单位和企业,要由主要领导负责,切实抓好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要贯彻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红旗设备竞赛,搞好基层管理和基础资料,练好基本功,不断提高机械设备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实行定额管理,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要有奖有惩,奖惩分明;要努力降低能源消耗,提高机械利用率;要改革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机械管理和维修体制。
要加强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文化和科学技术水平,掌握现代化技术,以适应四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管 理
(一)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要面向生产,管用结合。对机械设备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大型集中、中小型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各大、中城市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机械施工公司(站)或机械施工队,对主要的机械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各大、中城市市政工程局(城建局)和公司(处、厂)、均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配备技术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施工队要有专职管理员,班组设兼职管理员,做到层层有人负责。各级机械设备管理机构不能随意变动,人员要相对稳定。
(三)各级领导都要把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应有懂业务的领导同志负责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并应配备专业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
各级领导对机械管理工作要做到有年、季、月综合指标的布置检查,有机械完好率的定期分析、有经济效果的考核研究。要有要求、有布置、有检查,做到基本状况清楚,问题解决及时。
(四)机械设备管理机构的基本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参照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以及执行各项规程、规范、标准等的具体制度。
2.认真开展红旗设备竞赛等活动。
3.参与施工机械化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参与施工组织设计的会审。组织制定机械设备配套计划。
4.编制机械设备的保养、修理计划,督促贯彻保养规程。指导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保证机械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5.负责机械设备的申请、分配、调拨、改造改型、报废和机械配件的申请、分配工作。
6.掌握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健全各项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填报有关的统计报表。
7.建立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包括原机技术文件、交接登记表、运转记录、维修记录、事故分析、技术改造等资料。
8.组织学习推广国内外机械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机械管理水平。
9.配合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保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五)属于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都要建立台账、卡片,实行统一编号,主要机械设备要建立履历书和技术档案,档案应随机转移,报废时,应将档案一起报批。
对机械设备,每年应清查一次,要做到账、卡、物三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
(六)开展红旗设备竞赛。红旗设备竞赛要纳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中去。各城市每年应在局、公司(厂、处)、工区(车间)等各级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评选红旗设备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红旗设备除应给予一定的标志外,对其操作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并把有关先进事迹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红旗设备的标准是:
1.完成任务好,做到优质、高产、安全、低耗。
2.技术状况好,工作能力达到规定要求。
3.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保养好。
4.零部件、附属装置、随机工具完整齐全。
5.使用、保养、维修记录齐全、准确。
(七)机械设备进行改装和技术改造,必须符合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实施方案要经过“三结合”小组讨论研究,经主管技术领导批准,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不准乱拆、乱改。要按机械设备的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车辆改装应经监理部门审批。
(八)自制机械设备要持慎重态度,有定型产品的不应自制,无定型产品确需自制的专用机械设备,要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设计图纸要经过严格审查。要符合技术先进、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耐用的原则,并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试用,鉴定合格,方能验收入账,纳入固定资产。
(九)新购置的机械设备,有关技术资料,说明书要齐全完整。进口设备的外文说明书,应及时组织翻译。新机种或新型机械设备要增补相应的有关规程。
(十)对需较长的时间(3个月以上)停用的设备,应按规定报上级批准后,予以封存。封存设备一般应保护完好状态入库保存。不能入库者,也要做到上有盖,下有垫,妥善保管。对封存设备必须定期维护,不能降低原有技术状况。
(十一)机械设备的调拨,要按规定办理交接和资产转移手续。调出单位要保持机械设备完好状态,不得拆换原机零、部件。必须将原机附件、配件、随机工具和技术资料(技术档案、履历书等)一并移交。
(十二)购置新设备必须考虑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成龙配套,统一机型、并尽量照顾一机多用等原则。对任意购置质量粗糙、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设备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机械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又无法修复或改造的,应予报废。
1.主要结构、主要部件已经损坏到不堪使用,虽经修理,设备性能也达不到最低生产使用要求,或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修理费用过大,经济上不合理的。
3.结构性能有严重缺陷、耗能过大,机质低劣或主要零、部件无法配置,又无改造价值的。
4.因灾害或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5.非标准专用设备,因任务变更,本单位不适用,其他单位也不需要的。
机械设备的报废必须慎重,要经过“三结合”小组鉴定,技术负责人核批,按固定资产审批权限办理报废手续。
正常报废的机械设备,原则上要提足折旧,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批准报废的机械设备,凡能利用的材料、零件、部件,应加以充分利用。
(十四)按经济规律办事,建立严格的指标考核制度。各城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在年度开始前向所属公司、工程处等下达年度指标,并检查完成情况。各单位都要把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作为年、季、月生产计划的重要内容,保证全面完成,并注意总结经验。考核指标主要有:
1.机械完好率。
2.机械利用率。
3.机械效率(主要机械年产量、年台班)。
4.机械化程度(综合和分工种)。
5.装备生产率(企业装备净值和完成年工作量的比值)。
6.红旗设备率。
上述指标,反映了机械设备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各级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的计划、生产、财务和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工管理,认真考核。负责机械设备的管理部门要突出抓好机械完好率、红旗设备率,为充分发挥机械效能创造必要的前堤。

三、使 用
(十五)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防止重用轻管或只用不管。大、中型机械设备要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机长负责制。小型机械设备不宜定人的,实行机组(班组)负责制。主要机械设备的机长要由公司(处、厂)任免,不能轻易调动。
(十六)机长、机组长要由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技术水平较高的同志担任,并做到:
1.积极组织本机组人员开展红旗设备竞赛,合理使用机械设备,充分发挥机械设备效能,努力完成各项定额指标。
2.认真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3.努力钻研技术,并指导全机组人员的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4.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保证机械设备的附属装置、随机工具经常整洁、完好、齐全。
5.负责及时准确地填写机械设备履历书和有关的统计报表。
(十七)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做到:
1.积极参加红旗设备竞赛,努力达到红旗设备标准。
2.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做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准确及时地填写运转记录。
3.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保养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机械正常运转、确保安全生产。对违反操作规程的错误指挥,有权拒绝,并应及时报有关人员研究处理。
(十八)新工人(或新调换工种的工人)须经技术培训,懂得所操作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掌握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
在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中,要广泛实行凭操作证操作的制度。
(十九)机械设备不得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特殊情况下需超负荷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计算资料,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十)多班作业的机械设备,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并给操作人员一定的机械设备保养时间。
(二十一)新机械设备在投产前,要按说明书和有关技术文件认真进行验收和试运转。
新型机械设备在试运转和使用前,必须将有关技术资料、性能和注意事项向操作人员进行交底,经过必要的训练,待操作人员掌握操作技术后,方能使用。
经过大、中修、改造或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照机械设备的试验规定,进行检查、鉴定和试运转。
新机械或经大修后的机械,在走合期内应按规定减载、限速和保养。
(二十二)要认真对待机械设备事故。对机械设备事故,要根据“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领导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预防事故的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有关操作人员、有关领导、有关管理人员等)要作适当处理,对事故隐瞒不报者,要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理。
对重大事故,由公司(处、厂)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上级审批;一般事故由公司(处、厂)处理,报主管上级备案。
(二十三)机械设备用的燃料、润滑油料、必须按规定选用,根据季节及时更换。各种油料要保持清洁,使用前需经过沉淀过滤,机械设备上的滤清装置必须完整有效。
机械设备进入冬季施工,必须采取防冻、防滑措施,严格按照冬季施工规定进行。

四、保养、修理
(二十四)机械设备的保养和修理,必须贯彻“养修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应做到定期保养、计划修理。
各有关部门和人员都不得妨碍机械正常保养、修理工作的进行。
要努力完善对机械设备的检验测试手段,注意积累资料,使检验内容和保修周期有科学根据,防止盲目检修。
(二十五)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建立健全定期、走合、停用、封存、换季等保养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二十六)机械修理应当坚持集中修理的原则。
各城市市政(城建)系统一般应设集中修理单位,负责本系统大型或主要机械设备的大、中修。
各城市市政(城建)系统中,所有拥有机械设备的单位,要配备适当的修理力量,负责本单位大型机械的保养、小修和中、小型机械设备的修理。
(二十七)机械设备的修理单位,必须坚持“以修理为主”的方向,努力完成维修和配件生产任务,不得任意改变方向。
对机械设备修理单位,上级要给予必要的照顾。既不要片面强调利润指标,又要保证机修单位及其职工的适当利益。
(二十八)机械设备修理单位,必须面向施工,树立为生产服务和质量第一的思想。要设立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质量检验人员、健全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严格执行机械设备修理技术规范、努力提高修理质量,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厂。对修理的机械和生产的配件,要实行包修包换制度。
(二十九)机械设备修理单位,必须不断改革修理工艺,逐步实现劳动组织专业化、操作机具化、检验仪表化,积极创造条件推行总成互换等修理方式,缩短停厂时间,保证修理质量,降低修理成本。
修理单位要改进服务方式、改善服务态度、主动听取用户意见,方便用户,组织流动修理组,逐步扩大现场修理业务。
(三十)对进口设备和新型设备要注意拟定适当的保养、修理周期,制定适当的保、修规范、标准,及时掌握技术性能、构造原理和修理技术。根据规定的修理周期,事先做好配件和修理技术准备工作,做到按时修理。
(三十一)机械设备修理单位,要重视修旧利废工作。在经济技术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修复和利用旧件,不断扩大修旧范围、保证修旧质量。
送修单位要积极支持修旧利废工作,不应拒绝使用合格的修旧件。
(三十二)凡要求大修的机械设备,除特殊原因外,均应在尚可运行的状态下送修。送修单位不得拆换原机机件,并有可靠的运转,修理和保养记录。
修理厂要做好修理记录,即:修理前技术状况鉴定资料、修理中的检修记录,修理后的检验记录。并将修理情况、主要零件的修理规范,详细记入机械履历书和技术档案,随机交给用户。
(三十三)加强配件供应管理。要购管结合、管用结合,防止乱采多购。做到库存适量、供应及时。
购管人员要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了解配件技术性能和供应渠道,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奖 惩
(三十四)凡被命名为红旗设备的操作人员,对提高修理质量、压缩停厂时间、节约修理成本作出显著成绩的修理人员,以及在机械设备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管理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机械工人是生产第一线的工人,其奖金应不低于同一单位或同一施工项目其它一线工人的水平。
(三十五)除不可预防的自然灾害以外,因责任造成机械设备损坏和丢失者,要追究责任。对责任者要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 则
(三十六)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工程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容管理局关于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容管理局关于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政办〔2005〕5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市容管理局《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市市容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保护城市景观风貌,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设置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标牌、招牌、条(横)幅、橱窗、升空器物、实物造型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合理、美化亮化、总量控制、设施安全、文字规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和管理。
市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机关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一般规定

第五条 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编制本市重要区域、主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重要区域、主要街道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明确允许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或建筑物,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景观、周围环境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景观和通视效果。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遵循城市容貌技术标准,做到安全牢固美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或场所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
(六)市人民政府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零星张贴宣传品和户外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发布。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
第九条 条幅广告、垂幅广告、布幔广告、横幅广告必须依附沿街建筑物墙体发布,严格控制发布过街横幅和布幔广告.经批准发布的条幅广告、垂幅广告、布幔广告、横幅广告必须载明发布日期、批准文号。横幅广告、垂幅广告、条幅广告一般发布不超过10天,布幔广告一般发布不超过20天。
广告设置者应当按规定发布公益性户外广告,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公益广告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三章 设置的申请与批准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批准,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用场地、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先经其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大型户外广告除外),应委托具有户外广告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向广告设置主管机关申请设置。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资料:
(一)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场(阵)地使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效果图;
(四)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宣传、工商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审查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大型户外广告除外)。
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场(阵)地使用权证明;
3、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效果图。
(二)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在10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三)对经审查同意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广告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大型户外广告进行结构设计,并将结构设计图报广告设置主管机关。
(四)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在10日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图纸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广告申请人方可组织施工。
(五)广告申请人在广告施工中,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进行监理,并在施工结束后,向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六)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广告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七)对应当征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予以批准的,发给《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形式、时间、期限、批准日期等事项。
除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屏不超过5年。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即将届满,需要延期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90日内到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原取得广告设置权的广告经营者享有优先受理设置权。
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转让方应当到原出让机关和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设置和维护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 90日内,自行或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广告设置主管机关的批准。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30日的,广告设置者应当发布公益性广告.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内容,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核准的存留期限或出让期限内归广告设置者所有,除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原因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毁。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广告设置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因拆除给广告设置者造成损失的,市政府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广告设置者应当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安全和完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投保安全险。对陈旧、破损等有碍市容观瞻或者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置者应及时予以更新或修复。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的,广告设置者应在其期满后10日内拆除。
第二十条 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应当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户外广告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或者有碍市容观瞻的,应当责令广告设置者限期拆除、整改、更新、修复或改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广告设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期届满后,不拆除广告设施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三)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日常维护,影响其安全性,整洁、完好的。
第二十三条 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其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擅自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批准行为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别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广告设置者应当在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 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等各种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设置户外广告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改办西部[2010]1953号


四川、甘肃、陕西、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山体松动、岩体破碎、,遭遇强降雨极易引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8月7日,甘肃甘南州舟曲县突发特大泥石流灾害,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为切实加强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受地震灾害的影响,汶川、玉树等地震灾区山体松动、岩石破碎现象严重,形成大量地质灾害隐患。当前正值主汛期,加之今年极端天气频发,若遇瞬时暴雨和强降雨,极易导致山体崩塌、滑坡,形成泥石流灾害。同时,地震灾区因地震形成的雍塞体、堰塞湖等其他安全隐患尚未彻底排除。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广、数量多、危害大、险情重、治理难度高,不仅严重威胁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影响着灾后恢复重建的顺利实施和灾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甘肃舟曲县特大泥石流灾害的深刻教训,充分认识地质灾害的隐蔽性、复杂性、长期性和突发性,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真正把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进一步部署和落实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强化防范地质灾害的各项措施。重点针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城镇、乡村等人员聚集区,公路、铁路等交通要道沿线地区和重大项目施工区,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确保不留死角。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重点抓住泥石流、崩塌和滑坡等成灾快、防范难度大的灾种,加大汛期巡查监测频率,对各重大隐患点实行24小时监测,对所有威胁群众和重要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一旦发生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起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加强县乡两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和人员。

三、加快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的灾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地质灾害防治是汶川、玉树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的重要任务。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治理与避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认真实施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和综合减灾能力建设,提高灾害预防和紧急救援能力。地震灾区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和本省制定的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三年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倒排时间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确保按时完成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任务。地震灾区各省要确保地质灾害防治经费资金到位率,加快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中的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实施,将新发现的隐患点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灾后重建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灾后恢复重建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尽量不要将城镇村等人员集中区建立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对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排危除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考虑到地震灾区地质灾害的突发性、动态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条件多有变化,灾区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总量不变和防灾效益不减的前提下对恢复重建规划中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对由专业地勘单位和专家论证后提出的部分规划项目防灾手段发生改变的,可相应调整防灾措施和部署;对突发或新增而未纳入规划但对后期恢复重建项目有严重威胁的地质灾害点可及时纳入规划并付诸实施,以确保恢复重建项目的地质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