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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各种乱评比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0:58: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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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各种乱评比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各种乱评比活动的通知



建办秘[2002]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最近,一些单位和组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精神,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评比项目、出台评比标准、评选办法,从事“生态住宅”、“健康住宅”等评选、评比及授牌活动,给企业或项目冠以名目繁多、名不符实的称谓,甚至冠以国际、亚太、中国等名称混淆视听,有的还在报纸上大肆宣传,误导消费者。这不仅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且助长了弄虚作假之风,有的还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引发了不应有的法律纠纷,影响社会的稳定,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纠正各种乱评比活动,切实贯彻好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理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各种乱评比活动,营造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任何部门、单位和民间组织对住宅小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的评比、排序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评比、授牌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并对已造成的影响予以纠正。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销售广告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精神,对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乱评比、乱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严肃查处。

  三、今后,建设部组织、参与或同意的针对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各项评比,都将在评比之前以部办公厅名义发文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并在《中国建设报》和建设部网站上发布;否则,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有权拒绝。

  四、针对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各类评比活动,一律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

  五、对非法进行评比、排序活动,擅自向社会发布评比结果,违规进行广告宣传,在评比、排序、授牌活动中乱收费,甚至进行欺诈活动的主管单位,建设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抗拒改造的罪犯判处继续劳动改造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抗拒改造的罪犯判处继续劳动改造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10月2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闽法研字第110号《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抗拒改造的罪犯判处继续劳动改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人民法院对于违反监规,抗拒改造,依照刑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不能判决继续劳动改造。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抗拒改造的罪犯判处继续劳动改造的请示 〔1988〕闽法研字第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司法厅劳改局起草了《关于〈犯人百分制考核和奖惩规定〉(试行)》,拟由省司法厅、检察院、法院三家联合印发执行。劳改局提出,为加强和便于狱政管理,严明奖惩,除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外,对抗拒改造,违反监规,又屡教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刑满时由劳改单位提请当地人民法院判处继续劳动改造半个月至半年。我们认为,劳改条例是1954年颁布施行的,而刑法已于1980年正式施行,根据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已构成犯罪者进行判决,劳改条例的上述规定与刑法规定不符,必须按刑法规定办。因此,人民法院对于违反监规,抗拒改造,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不能判决继续劳动改造,当否,请批复。
1988年9月27日


关于法规、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法规、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会内各部门:
1999年5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行政法规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通知》的精神,现就做好我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解释工作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以及属于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问题,各部门均无权作出解释;须统一由法律部汇总,经会领导同意后,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或国务院法制办公
室,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解释。
二、凡属于我会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问题,我会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统一由法律部提出解释性意见,报会领导同意后作出解释。
三、凡属于我会部门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提出草案,经法律部按照我会部门规章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会领导同意后,以我会名义发布或作出解释。
四、凡属于工作中具体适用我会部门规章的问题,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有关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由法律部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法律部提出意见,报会领导同意后作出解释。
五、未依照前述规定作出的解释一律无效,由有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199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