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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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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1998年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即将开始。为了搞好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范围:凡已于1997年11月上报总局的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兴办的集体企业,均应纳入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
二、时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时点确定为1998年3月31日24时,全部工作于1998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凡应纳入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的集体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与所在地的清产核资办公室取得联系,并在其领导下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四、已列入本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如需要了解有关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可向所在地的清产核资机构了解咨询。
五、工作要求:
(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应督促有关企业,积极参加清产核资工作,服从工作领导,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保证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留死角,数据填报真实、准确。



1998年4月1日
关于公务员犯罪的思考

袁征


  法律界有一句话“外国法制史”就是中国现代法制史,反映出我们在学习西方上尽心尽力,不惜人力财力来学习西方法律文化,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法条越来越多,案件越来越多,懂法的越来越多,知法犯法的越来越多,2003年以前五年全国的刑事案件,全国刑事案件:360万,涉嫌犯罪率0.25 %,国家工作人员:20万,涉罪率0.5%,司法工作人员:2.5万,涉罪率1.25% (1),不难看出,我们的法律有需改进之处,我们在把目光投向西方的同时,也应该审视一下我们的吏治文化,以期建立适合我们国情的吏治文化。

一,儒家的官吏修身思想

  先从儒家说起,儒学讲究的是修身、治国、平天下,唐太宗李世民说过“未有身正而影斜,上治而下乱”,可以批判的是“明君思想”在现代社会是没有生存空间的,但“修身”却是对每个时代每个人来讲是很重要的,儒家追求的是修身,齐家,然后治天下,修身不是件简单的事情,李世民说过,未有身正而影斜,上治而下乱,修身好了,就天下大治了。所谓“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知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这些观点,成为千百年来的做人做官甚至是为君的标准与旗帜,儒家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来落实修身的追求,比如说孝道,孝道为自愿自发的道德实践,不为时间、空间、政治、人事、制度等外在因素所影响。孝顺父母即是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自然表现,是中国文化之起源及其能发展者,精神上乃是源於孝道文化(1)。封建制度也规定了许多制度来约束官吏,也使得孝的观念深入官吏的心,对鞭策其为人处世如何做官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史为鉴,它是不能解决吏治的根本问题,但是它的重大作用还是不可忽视的。

二,法的慈心

  我佛慈悲,大慈大悲,有损已利人之心甚也,我们不能像佛那样忍受过错而一味凭任,但佛对罪的心态是可取的,犯罪的人是可以被改正的,只是误入迷途的羔羊,是可以回到我们之中来的,仇视和严刑酷法是不起重大作用的,作用只是一时的,长期来看,只会是误入歧途,引人入绝路,适得其反。 人谁无过,普通可能离犯罪远些,但日常生活中,难免普通人普通情况下有不普通的想法,然后超出普通一点,做了出来,就犯罪了。大部分犯罪都是出于一时激愤或冲动的无预谋的犯罪。犯罪是正常人的正常行为实施了侵害行为,部分人认为有道理或安全必要在其它一部分人看来很可能是没有道理和不安全的。上到秦始皇,下到朱元璋,严刑酷法都维持不久,犯罪的人反而越来越多,秦朝在大路上看到囚犯穿囚服的比例是1/3,弄的社会像地狱,民怨载道。朱元璋的残酷吏法连自己的子孙都不用,他们及他们的大臣们也明白了,人谁无过,自己也有可能犯法,万一用到自己身上,就太不值了,所以就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好了。所以没必要仇视,并巴不得一棍打死,要给予关怀,要像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一样。给予机会,重新做人,重新融入社会,要维护他们必要的尊严,逮捕的时候,维护他们的隐私。在公开或公众场合,可以不穿囚衣,找工作的时候,可以选择保留自己受过刑法处罚的历史,给予他们自己感受自己尊严的感觉。社会像个湖,她有自身的消除污染的能力,湖底有些黑污的东西总是要存在的,如果要是把黑污清除,湖水就要变浑,黑污总归要有,那湖水就一直浑了,所以不要怕有的人执迷不悟,黑污总归要有,社会能承受,能容纳,对犯法的人仁慈之心,不会减轻刑罚的教育作用,恰是相辅相成,很简单,自觉更有效果,当然不是说不要惩罚。犯罪人只是需要进一步教育的人,公务员犯罪也是社会文化历史等等复杂的原因造成的,我们不能一味的仇视,公务员大部分是从群众中的挑选出来的优秀人才,他们违法犯罪,不是他们天生劣根,是没经得起诱惑。你我这些普通人与他们换位的话,类似的违法行为也会发生在你我身上,所以,不要仇恨的很,法律对公务员犯罪的定罪量刑是够严的,死刑就可以说明这一点。我们应该依法办案,也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悲剧性,从而找到解决办法。

三,官吏的“铁饭碗”打破

  我的家乡沭阳,在仇和任职的时候,妇孺皆知仇和,这和以前的历任县委书记的“知名”情况是不一样的。其在沭阳四年左右,我那时还在家乡读高中,雷厉风行的种种事迹引人关注,当时说什么话的人都有,我当时也觉得不合理,现在口径大都统一了:他是好官,沭阳的恩人,有个叫张胤文的学者评价的很好:“以人治实现法治,在理论上正确,在实践上有实证。法治的行为主体是人,是广义人治的一种特殊形式,世界上没有离开人操作的法治,在实践中,孙中山的军政——训政——宪政推行的办法就是明证。美国开国时华盛顿、杰弗逊等多位政治家以政治人格推动和坚守法治,也是明证。只不过要多几位同志者坚持推动,沉淀法治这一政治文化,积累人治向法治异化的条件而已”。(2)但这些不是我想说的。其在沭阳我曾看见过他一面,是一个什么的剪裁,也许是工程开工,也许是活动启动,也许没有必要也许,看了一面也是闻名如其见面,人很精神,眼睛炯炯有神,气魄非凡,威严摄人,是个有魄力的领导,当时我产生了崇拜之情,模仿之心,想的大概是,将来当如此,志在高远,气吞山河,纵横九州,龙虎英雄,唯我孤傲,这些也不是我想说的,我想说的是,在我的家乡,人们都在有念念不忘仇和,认为只有他或他这样的人在沭阳,大家的生活才会更好,这就是“清官情结”,这是一种朴素直观的思想,是感性的,不是理性的,这是把制度问题看作了思想道德作风问题,把希望寄托在某些个别的精英人物身上,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一个仇和是不够用的,制度问题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一直在辛勤的改革完善探索中,有些主张被提出,如西方的,高薪养廉,权力拆分限制等,也都被认为或证明不符合社会主义实践,至于监督什么的,每篇文章都提,也未有创新了,怎么改,要大胆创新,胆大了,而新的思路在哪儿,苦苦思索,繁文缛节的文字表达不出社会的需要,晦涩的论文语言会限制他的影响力扩大,或许最难办的事最难想的问题,也是很简单的,所以,感性的想,仇和在沭阳的时候,公务员们能进能出,职位能上能下,岌岌可危,不努力工作,职位都难保,不再是铁饭碗了,老百姓就感觉很舒服,不会去想这个那个是不是贪官,事实上几乎就是无人去贪。富贵思淫,官员们的职位太稳定了,他们也会思富贵,从而为欲而走险;职位不保,前有鞭策,后有竞争者,这样会越来越强,同时也淘汰那些酒囊饭袋,想念仇和,不如想想他的岗位脆弱化,岗位问责制,岗位淘汰制等等。由此可见,根本方法还是防患于未然,在源头上进行整治,治其根本,才能正本清源,为老百姓流来源头活水,让老百姓安居乐业,共享和谐太平盛世。

参考书目

(1),陈忠林 “恶法”非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反思

(2),原载于《南方周末》


四川省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在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是中央改革教育体制,加速农村智力开发,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精神,从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
,充分考虑发展农村教育的需要和农民的负担能力,对我省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改革农村学校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以后,对于划归乡 (镇)管理的学校,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由县按照现行标准,确定包干基数,下达到乡 (镇),不得减少、截留。具体包干办法由各县自行确定。今后,各级地方财政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逐
年增加教育经遇,乡 (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切实做到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国家拨款增加的教育事业经费,重点用于发展师范教育和补助贫困地区。富裕地区乡 (镇)教育事业费的增加依靠自己筹措解决。


二、征收教育费附加由乡 (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1.征收对象:
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业人口;
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和其它服务业经营的农户和联户;
乡 (镇)从事工业、商业、建筑、运输和其它产业经营的非农业个体户;
乡 (镇)、村、组企业;
鼓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人力、财力、物力上捐资助学,但不要硬性摊派。
2.征收率:
以乡为单位,以上年农业年报为依据,按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一左右比例计征。人均纯收入在一百二十元以下的免征。
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和其它服务业经营的农户和联户按销售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比例计征。对于这些农户按其专业经营销售收入征收教育费附加后,不再按农业人口重复征收。
乡 (镇)从事工业、商业、建筑、运输和其它产业经营的非农业个体户,按营业或销售金额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计征。
乡 (镇)、村、组企业,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五年1号文件规定,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十在税前提取的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中以百分之三十左右的比例计征。
3.使用范围:
各乡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以不抵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用于: (1)改善基础教育的教学设施; (2)中小学民办教师报酬应由乡筹集部分; (3)中小学新增教师的工资和事业发展必需的公用经费; (4)补充公民办中小学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 (5)民办中小学教师? 诵莺竺吭露ǘ钌畈怪选R圆怀霭俜种谋壤辖幌赝骋徽莆眨糜冢?(1)以不抵于总数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教育基金,专户存储,用于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时,对受灾乡 (镇)的中小学经常费用的补助; (2)其余部分用于每年为各乡服务性的事业项目的补助 (如代培教? Α⒖菇萄谢疃龋┖臀父鱿绶竦那醒?(包括职业技术中学)的事业经费补助。

教育费附加应严格按上述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生活待遇。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后,对中小学民办教师逐步实行工资制。工资多少由乡教育委员会决定。各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逐步提高公、民办教师和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允许富裕地区解决得更好一些。
免征教育费附加的乡,民办教师的报酬,除国家补助部分外,由乡统筹补足,生活待遇也应逐步提高。
四、征收教育费附加,由乡 (镇)人民政府每年根据本地经济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依据本试行办法,提出具体征收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平衡,由乡 (镇)人民代表大使讨论通过后执行。在乡 (镇)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全乡 (镇)国家
预算包干的教育事业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学杂费收入和其它资金,在管理上要严肃财经纪律,实行专款专用,开支要明确职责,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挪用甚至侵吞教育经费的要严加处理。教育委员会每年要向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事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县教育、财政部门? 闹傅加爰喽健>咛灏旆ㄓ上刂贫āR越改昱┐褰逃式鸬耐蹲史较蚝托б妫险娼幸淮渭觳椋慕芾戆旆ǎ嬲龅焦芎糜煤米式穑纳瓢煅跫? 五、本试行办法原则上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少数基础教育条件较差的乡,经县批准,可以推迟一年执行。经批准暂不执行本办法的乡,继续按川府发(1983)206号文件要求筹集教育经费。





198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