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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布置《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1:5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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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布置《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布置《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综[2004]18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各部门要做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的指示精神,及时掌握建设领域经济运行分析所必需的基本数据,建立正常有序的工作制度,我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下称“快速调查”),并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4]123号)批准,自2004年7月份起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二、调查范围:全国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等级的城乡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业企业。

  三、组织与实施:本“快速调查”由我部综合财务司统一组织,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承办,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或企业)予以支持与配合。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或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或所管理的特级、一级建筑企业的快速调查工作,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或企业)应明确负责“快速调查”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人员,并于11月5日前连同其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报我部综合财务司。

  四、报送要求:本“快速调查”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本“快速调查”为月度快报,报送时间为月后10日前(7、8、9、10四个月的资料,于11月30日前一次报送);报送方式为网上报送,企业直接登录建设部网站点击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的网页录入数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或企业)均可随时上网查询所辖区域内或所管理的企业资料和综合数据。建设部网址:http://www.cin.gov.cn。

  五、考虑到“快速调查”的时效性,各企业报送的数据,尤其是财务部分,均按企业确定的数据或预计数上报。企业报送的月度数据不作为考核的依据。但应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得虚报、瞒报。

  六、其他有关问题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的指标数据是建设领域经济运行分析的必要基础信息,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或企业)认真组织所辖区域内或所管理的建筑业企业的调查与报表填报工作,确保按时上报报表。报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①建设部综合财务司统计处赵惠珍、黄海群;

       电话:010—68393265,68394523;传真:68393303;

       电子信箱:huanghq@mail.cin.gov.cn。

      ②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严雪芳、徐建华;

       电话:010-68393949,68394428。

  附件:1.《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

     2.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和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
制发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和
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4]123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报请批准<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和<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的函》(建综函[2004]67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制发《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和《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有效期为一年。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取得的月度资料于月后15日内提供我局投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解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解释

1991年12月6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已于1990年12月12日公布实施,根据该《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对《细则》若干条款作如下解释:
一、《细则》第八条规定: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限额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解释:本条第二款中(一)项是指外资企业设立时的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外资企业审批权限以内。若外资企业需要分期建设的,其投资总额应为各期建设需要投入的资金之和(即总金额),并以该总金额为准确定外资企业的审批权限。任何审批机关不得有意人为缩小投资总额,以规避法律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
二、《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第二款规定“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解释:以上两款中所述的报告,不是立项报告。有关政府的书面形式答复也不是立项审批。而是拟设立的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向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拟设立外资企业所需要的条件,如土地、水、电、气、通讯等是否具备,有关政府的书面形式答复是对外国投资者提出的条件能否满足的答复。
三、《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五)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文件,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若外国投资者是以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应提供其国籍、身份、履历及财产状况等材料。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外国投资者对上述证明文件及材料在所在国家和地区进行公证。
四、《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解释:凡是外商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资企业,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凡外商申请设立其它责任形式的外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五、《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解释: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
六、《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解释:本条“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是指设立企业时的原审批机关;但若该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增加(不包括企业利润再投资形成的注册资本增加),致使其投资总额增加,超过了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该增加资本的申请应由原审批机关审核后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该有审批权的机关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原审批机关审批。
七、《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解释:本条所说的“对外抵押”,是指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公司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抵押。
八、《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解释:外国投资者可以用这类人民币利润作为部分出资,也可以用这类人民币利润作为全部出资,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用这类人民币利润出资构成的,不影响该企业的性质,即,该企业是外资企业。
九、《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解释:该条款也适用于外资企业在中国所需的各种有偿服务。
该款所指的“中国企业”目前主要是指中国的国营企业。
该款“同等条件”主要应考虑外资企业的产品生产与销售是否与国营企业一样纳入了国家指令性计划。
十、《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解释:外资企业进出口事宜,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办理,即凡有关外资企业的法规、规章规定某些物资需申领进口或出口许可证的,则按规定申领;凡中国有关法规规定某些物资无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或未作规定的)则可不必申领。
十一、《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前述价格应当报物价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解释:本款所说:“前述价格”是指本条第二款外资企业依照批准的销售比例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的价格。
十二、《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解释:该款中关于“有权”列席会议,一方面外资企业在研究决定第二款规定的与职工有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该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另一方面工会代表有权向外资企业方提出列席会议的要求,若外资企业方无理拒绝,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外资企业主管部门或经贸部门提出请求解决,或按劳动合同的规定解决。工会代表只有权列席会议,代表职工发表意见,但无权表决。有关事项的决定权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应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若外资企业不能按工会代表的意见办理,工会或外资企业认为有必要,外资企业应以某种方式作出说明。工会若认为外资企业的决定违犯了中国的有关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可通过调解,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内容提要:法律监督能力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能力。检察机关刑法适用专业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瓶颈。刑法应用学是一门科学,是一门专业,检察专业化建设,要始终坚持以刑法应用学为重点,建立激励机制和专门的培训机制,培养专家型的人才,适应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专业化不是专门化,金融检察专业化不能离开刑法应用学这个重点,这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主要矛盾使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关键词:专业化建设 刑法应用学 专业能力 金融检察 专门化


  检察专业化建设是检察工作本质特征的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选择,是依法治国、构建现代诉讼制度的需要。高检院审时度势,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强调队伍建设要努力提升检察法律监督能力,大力加强检察人员专业化、检察官专业化、办案组织专业化建设,加快检察专业化建设发展步伐。
  
  检察专业化建设,宗旨就是要提升检察机关的核心能力。从宏观方面来说,宪法明确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意味着法律监督能力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能力。从微观方面来说,检察机关的职能就是围绕着适用刑法和诉讼监督进行配置的,检察机关的核心能力就是准确适用刑法办理刑事案件,同时对三大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能力。弄明白了问题的本质,准确把握检察专业化建设的内涵,才能确定努力的目标和前进的方向。
  
  检察法律监督能力与客观形势要求不相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客观要求检察机关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与时俱进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好地服务于发展大局。可是,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检察机关将面对法律监督能力不足的现实,尤其是刑法应用方面的能力不足,不能满足检察实践的需要,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向前发展的瓶颈。检察机关选择专业化发展道路,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必由之路。
  
  笔者认为,准确把握罪名及其犯罪构成要件,得心应手地处理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核心能力。加强这种核心能力的建设,培养专业化的刑法应用学人才,应是检察专业化建设的重点所在。刑法应用学与刑法学不同,一个案件在刑法学上有不同的看法是正常的,但是,一个案件在刑法应用学上有不同的答案是不正常的,有损司法统一和法律权威。刑法应用学实际上是一门科学,它有自己的独特的内涵、处延和自身的应用规律,具有一个专业的全部要素特征。
  
  遗憾的是,大专院校里只有刑法学专业,尚未有一所大专院校开办了刑法应用学专业,理论上没有给予刑法应用学应有的地位。检察机关进行专业化建设,需要改变思想观念,重新审视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责及其能力要求,确立刑法应用学就是一门应用学科,相应的工作岗位是专业性的工作岗位的意识,解决好思想观念上的问题。刑法应用学大家都没有学过,只能靠大家走上工作岗位后自己摸索学习和有限的培训。由于种种原因,刑法应用学并没有被大多数同志熟练掌握,突出表现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刑法适用的专业能力不足,抓不住要害和重点,无所适从。自侦部门在疑难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把握不准是常态,出错概率大;批捕和公诉办案中面对疑难案件,抓不住案件的关键和构成要件要素,思维陷入混乱,模棱两可的情形时有发生,于是就有了反复集体研究,向上级院请示报告,然而上级院的状况几乎差不多,一起案件转了一个大圈,最终仍然是疑难案件。不仅办案的效率低,而且案件质量无法保证。这种情况带有普遍性,是当前检察机关能力建设中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
  
  笔者认为刑法应用学作为一门科学,一个专业,其内容至少包括刑法及其释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司法性文件,3000个以上的典型案例。如此丰富的内容,检察人员需要长时间地潜心钻研,认真领会。为了增加学习的趣味性,可将刑法理论学习与实际案例研究交叉进行,反复研读刑法要义及相关解释,仔细揣摩典型案例。一边勇于办案应对日常工作,一边想方设法多学多看,坚持不懈地努力十年时间,达到实际办案不得少于300件,典型案例研究不少于3000个的水准,认真做好读书笔记,才能达到检察办案专业化水准,成为一名刑法应用学的专家型人才。一个检察院里面,只要有一个这样的人才,放在关键岗位把关,检察院就有了灵魂。不管是自侦部门的案件,还是公安部门移送的案件,几乎是所有的疑难复杂案件,这种人才都能够做到得心应手,从容应对,大大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大量时间,案件质量也获得实质保证。
  
  检察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不可或缺。必须承认,检察机关内部基本上是吃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任人唯亲已是习以为常,这些窒息了检察干警学习的积极性和源动力。检察专业化建设,必须破除分配制度上大锅饭机制和用人制度上陋习,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要有制度上的保证。经济上要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政治上要有前途,有奔头,干警才会有动力有上进心去努力学习,否则,检察专业化建设恐怕很难落到实处。
  
  检察专业化建设,脱产再培训必不可少。笔者花了将八年时间,其中有三年几乎是相当于脱产,完成了前述刑法应用学相关内容的学习,没有大量时间潜心钻研是不够的。笔者建议省级院与高等院校法学院联合开办长期研修班。研修班的学员从全省公开选拔,从每个检察院选出一名基础较好,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干警,脱产学习四年,全力以赴,完成刑法应用学专业的学习。毕业后,将由法学院授予研究生文凭。他们回到办案岗位,要能够应对疑难复杂案件,准确适用法律,并在全院刑事案件办理中发挥核心作用。
  
  检察专业化建设不是办案专门化。有专业的铁路检察院,有专业的林业检察院,近几年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正在探索金融检察专业化的办案模式,这让人产生的一种印象,检察专业化就是专门办理某个领域中发生的犯罪案件。笔者认为,无论是铁路检察院、林业检察院,还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正在摸索的金融检察专业化办案模式,都是针对某一个领域内的犯罪而设立的,将发生在某个领域内的案件由一个单位集中办理。严格来说,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检察专业化,最多算是办案专门化而已。这些案件虽然具有某些共同的特点,但却谈不上成为一个专业,任何一类犯罪都有自己的特点,总不可能都弄成专业化。
  
  检察专业化特指刑事检察专业化,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化。必须牢牢记住,刑事检察专业化就是指刑法应用要实现专业化,这是检察对外交往的专业基础与检察价值的根本所在。上海市探索金融检察专业化道路,检察干警要立足成为刑法应用方面的专家,而不是成为金融学方面的专家或者金融监管方面的专家。方向搞错了,着力点找不准,必将事倍功半,达不到预期目的。上海市现在搞了个“捕、诉、研、预、民行”一体化办案模式,笔者认为,这种模式不符合专业化发展规律。专业化是客观存在的,需要尊重科学,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专门化不是专业化,专门化可以随心所欲。专门化必须以专业化为基础,要搞好专门化,必须先要实现专业化,唯有如此,专门化才会有生命力,才能真正取得实效。批捕、公诉、研究搞在一起或许还行,将民行和预防也拉进来的话,民行和预防(特别是事前预防)属于另外的专业领域。将多个不同的专业凑在一起挂块牌子,不会有真正的专业化,办案人员没有那么多的精力和能力,应对几个专业方面,效果有限肯定是意料之中的。另外,还有人提出要介入到金融监管领域,甚至长时间到金融部门去挂职,企图涉足其他专业领域。笔者认为检察干警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不可能做好这件事,手伸得太长,必将露出能力不足的马脚,不仅不利于树立检察权威,相反容易闹出不专业的笑话。
  
  有论者认为金融检察不搞专业化,无法应对金融犯罪案件。这其实是误解,对于刑法应用学专家而言,只需要知道相关金融学方面的基本知识,就能够轻松应对复杂金融犯罪案件的挑战。在金融犯罪中,有少数罪名的理解和相关犯罪构成要件把握,需要金融方面的知识,需要把握好相关行政法规。然而,刑法规范的准确理解与把握,并不苛求高深的专业知识,只需要基本知识就行。因此,少数罪名涉及到金融知识,并不足以成为金融犯罪检察专业化的理由。刑法应用学专家应对操纵证券市场案和内幕交易案等涉及一些专业性知识的复杂案件,简直就是易如反掌,所以,完全不必要将检察人员派到大专院校专门研修金融专业,去金融部门挂职亦应慎重。笔者主张检察办案人员,为了解相关的金融知识和金融行为的流程等,到金融部门和单位进行短期培训和交流学习,建立起制度化的信息交流平台,却是很有必要的,有利于开拓眼界,增长见识。检察人员增长金融知识,只能是锦上添花,是次要矛盾,加强刑法应用学专业能力的培养,才是专业化建设中的重点,是主要矛盾。
  
  综上所述,检察专业化建设,要围绕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为中心,重点是加强刑法应用学专业能力的建设。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全国检察系统当前面临的主要矛盾所使然,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检察机关牢牢抓住这个中心和重心,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就是抓住了主要矛盾,然后持之以恒地付出努力,必将促进自身的法律监督能力的显著提升,推动检察事业蓬勃发展。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