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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收容遣送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6 02:44: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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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收容遣送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收容遣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收容遣送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容遣送工作坚持救济、教育和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容遣送对象(以下简称收遣对象)是指本市城区内的下列人员:
(一)流浪街头的乞讨人员、无人监护智残人员;
(二)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经济来源的流动人员;
(三)在街头非法行医、乱贴(涂)广告、杂耍卖艺和搞迷信活动及以其他手段讹诈他人少量财物的人员;
(四)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收容遣送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收容遣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收容遣送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的收容遣送工作,主要负责对收遣对象进行收容、接收、审查、管理和遣送等。
第五条 公安、卫生、劳动、交通、城管、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收容遣送工作。
第六条 收容遣送机构接收收遣对象时,应查清收遣对象的姓名、身份、家庭住址、流浪(动)原因和时间等,并逐项进行登记,建立收遣对象档案。发现收遣对象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收容遣送机构接收有关部门送交的收遣对象时,应当查验被送交人员的有关材料(送交的材料要加盖送交单位的公章并有经办人的签字)及身体状况等。对不符合收容遣送条件的不予接收,由送交部门处理;发现有伤病的,由送交单位送医院医治,治愈后方可接收。收容遣送机构接收收遣对象时应当出具接收证明,并在24小时内对接收的人员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
第八条 收容遣送机构应及时遣送收遣对象,属省内的遣送到收遣对象户口所在地市级收容遣送站,待遣时间不得超过15天;属省外的遣送到省中转站,待遣时间不得超过20天。经审查符合自返条件的准予自返;对无家可归、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报经遣送对象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后送至当地社会福利单位安置。
第九条 收容遣送部门在遣送收遣对象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购票、进站、乘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条 对下列收遣对象,可适当处长待遣时间:
(一)经医院证明患有危重疾病,需继续抢救或留院观察病情的;
(二)原户口所在地处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
(三)需进一步查清身份和住址的。
第十一条 收容遣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收遣对象的生活,保证其伙食定量,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收遣对象在待遣期间发生的住宿、交通、医疗等费用,按规定由本人及其监护人支付,确属无力支付者,由收容遣送机构核销。
第十二条 收容遣送机构应按如下要求加强收遣对象管理:
(一)根据收遣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坚持开放与约束相结合;
(二)对收遣对象进行思想、政策和法制教育;
(三)适时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收遣对象劳动;
(四)对在待遣期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收遣对象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对属老弱病残的收遣对象给予照顾,对病人及时治疗,属患传染病的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六)收遣对象在待遣期间死亡的,由法医做出鉴定后,通知死者亲属处理;查无身源的,送殡仪馆火化(不留骨灰)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收容遣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虐待和侮辱收遣对象;
(二)不准敲诈、勒索、没收和侵吞收遣对象的财物;
(三)不准克扣收遣对象的粮食和其他生活供应品;
(四)不准检查、隐匿和毁弃收遣对象信件;
(五)不准任用收遣对象担任管理工作;
(六)不准使用收遣对象担任管理工作;
(七)不准故意放行、丢弃被遣送的收遣对象。
第十四条 收遣对象应当接受收容遣送机构询查,如实提供姓名、身份、住址等与收容遣送工作有关的情况,服从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二)不准毁坏公物;
(三)不准收取其他收遣对象财物;
(四)不准打架斗殴。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收遣对象,由收容遣送机构给予约束性管理教育,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收容遣送机构应当严格按本规定,加强对收遣对象的管理与服务。对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在收容遣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3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科技部


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科技、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商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国税、地税、质检、环保厅(局):
近年来,我国纺织行业快速发展,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但资源、环境和贸易摩擦等制约因素加剧,行业结构性矛盾日渐突出。为保持我国纺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意义重大
“十五”时期是我国纺织行业快速发展的五年。2005年,我国纺织纤维加工量2690万吨,比“九五”末增长近一倍,占全球纤维加工量的36%以上。纺织品服装出口1175亿美元,比“九五”末增长1.3倍,占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额的24%左右。同时,纺织产业结构有所改善,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运行质量和效益逐年提升,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已经形成。纺织行业在增加就业、工业反哺农业、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加剧,行业长期积累的深层次问题日渐突出。一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全行业研发投入不足销售收入的1%,高新技术和高端纺织设备大部分依赖进口;品牌设计和自主营销能力薄弱,产品出口主要是贴牌加工,自主品牌进入国际市场刚刚起步。二是结构性矛盾突出。化纤常规产品产能增长较快,而功能性、差别化纤维供应不足,配套原料发展滞后;在衣着、家用和产业用三大纺织产品中,劳动密集的服装加工竞争激烈,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用纺织品比重较低;企业小而散,市场竞争力不强,大型企业普遍缺少核心技术和跨国配置资源能力;中西部差距依然较大。三是资源、环境约束对产业发展形成较大制约。棉花、化纤原料缺口不断加大;纺织用水量已居制造业前列,而水的重复利用率却落后于制造业平均水平;污染物超标排放现象依然存在。四是市场竞争不规范。由于劳动保障、环保等法律法规执行不平衡,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既加剧了部分地区低水平产能的扩张和原料供求矛盾,也影响了优势企业竞争力的发挥。
面对国内外新挑战和行业结构性矛盾,当前大力推进纺织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促进产业升级,意义十分重大。不仅是进一步巩固和发挥我国纺织行业竞争优势,保持纺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纺织结构调整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目标
“十一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纺织行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内外经济的稳步增长为我国纺织行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资源环境约束和贸易摩擦等因素增加了行业调整升级的内在动力,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为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
纺织行业要紧紧抓住当前的战略机遇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国家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全面推进技术进步,加快自主创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规范市场竞争环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实现由纺织大国向纺织强国的转交。
(一)结构调整的主要原则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纺织行业市场化程度高、竞争充分,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竞争,促进优胜劣汰。
2、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巩固、发挥和提升纺织行业现有的竞争优势,加快发展先进工艺、技术和产品。通过创新发展、淘汰落后能力,实现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3、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调节和财税政策支持,全面执行劳动保障、环保、资源节约、税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市场竞争环境,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二)结构调整的主要目标
到“十一五”末,纺织纤维加工总量达到3600万吨,比“十五”末增长35%左右;人均劳动生产率提高60%以上;万元增加值的能源消耗下降20%;吨纤维耗水下降20%。行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形成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三)结构调整的重点
1、加快技术结构调整,提高产品附加价值。一是加强对高技术、功能性、差别化纤维和纺织先进加工技术、清洁生产技术以及行业关键设备的研究开发,使重点纺织加工技术和装备制造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是加快企业ERP、电子商务平台和在线控制等技术的研究推广,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三是加强上下游产业链整合和产学研结合,创新经营模式,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纺织品服装供应链中的地位,提高产品附加值。
2、加大原料结构调整,实现原料的多元化。一是加快PX、MEG、CPL等化纤原料建设,提高化纤原料自给率;二是加大对麻、毛、竹等非棉天然纤维及新溶剂粘胶、聚乳酸等再生资源纤维的研发和产业化推广;三是开展废旧聚酯及再生纤维的回收开发利用,提高天然及再生资源类纤维使用比重。
3、加快重点行业调整,推进结构优化。一是继续拓宽纺织产品应用领域,大力发展医用、汽车用、建筑和过滤材料等产业用纺织品,培育纺织新的增长点;二是加大化纤行业结构调整,大力开发化纤的功能性、差别化纤维,到2010年化纤差别化率由目前的30%提高到40%;三是重点发展棉纺高支纱、精梳纱和特种纱线,扩大非棉纤维使用范围,使无接头纱、无梭布比重由“十五”末的50%左右提高到70%,高档服装面料自给率进一步提高。
4、提高纺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推进纺织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到2010年,单位产值纤维使用量下降20%,吨纤维耗水下降20%。加大染整、化纤等行业废水、废气污染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实现环境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5、大力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知名品牌。重点支持、大力培育一批在品牌设计、技术研发、市场营销渠道建设方面的优势企业;鼓励创建具有公共属性的行业品牌、区域品牌,力争到2010年形成若干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知名品牌,使纺织服装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比重有明显提高。
6、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提高产业集中度。一是以市场为导向,扶优扶强,加快产业整合,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二是大力推进国际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纺织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形成一批具有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跨国企业集团;三是引导中小企业的产业集聚,促进产业集群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7、促进东中西部协调发展,优化行业区域布局。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适度控制棉纺、化纤常规产品产能的扩张,重点在时尚品牌、研发设计、市场控制力等方面有所突破;中西部地区充分利用劳动力、原材料和土地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发展与东部配套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承接来自中心城市、沿海地区以及国外的产业转移,形成各具特色、比较优势明显的梯度产业格局。
三、促进纺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关政策措施
(一)大力推进纺织技术进步。落实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增加科技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增强纺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支持纺织新材料、清洁生产技术、高附加值生产技术和关键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纺织行业自主品牌建设。调整纺织机械进口关键零部件的税收政策,提高国内纺织机械整机的竞争力。支持纺织企业加强产品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市场,研究适当提高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的政策。
(二)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规定,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纺织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纺织项目,要严格控制,禁止投资;对淘汰类纺织工艺设备,要加快淘汰,禁止转移。严格执行对新建聚酯项目的核准和纺织项目的登记备案制度,防止低水平产能的扩张。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金,积极支持纺织结构调整,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三)支持发展纺织原料。在保证国家石油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纺织原料建设项目的核准,提高纺织原料的生产配套能力。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能降耗和废旧聚酯及再生纤维的回收开发纳入纺织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加大对棉花科研、生产的政策支持力度,适当扩大优质棉区种植面积,努力提高棉花质量和单产水平。
(四)加强信息引导与预警体系建设。建立纺织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动态跟踪制度,整合现有的数据资源,建立共享信息平台以及政府、银行和企业间的信息快速通道,适时发布投资动态、市场供求及行业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加强产业引导和预警。
(五)规范市场竞争环境。劳动保障、环保、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纺织企业遵守劳动法、环保法和税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抓紧制修订纺织能耗、水耗和相关技术标准,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鼓励纺织行业推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推进落实企业社会责任。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开展行业自律、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境外投资和企业培训等活动,充分发挥其在产业发展中的引导和服务功能。
纺织行业结构调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纺织行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推进纺织结构调整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地方和行业的指导。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科技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环保总局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3〕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漯河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评机制,促进目标任务的落实,确保年度工作任务如期完成,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漯政办〔2003〕59号)要求,特制定漯河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

  一、县区消防工作目标(100分)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15分)

  1、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工作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记5分,未纳入的扣5分。2、县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县直部门与所属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书内容有针对性,有量化指标的记3分;未签订责任书的各扣1分,责任书内容无针对性、无量化指标的各扣0.5分。3、制定消防责任目标奖惩措施,每年县(区)政府对各乡(镇)、县(区)直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记5分。未对各乡(镇)、县(区)直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的各扣3分;未制定奖惩措施的或奖惩措施不落实的各扣1分。4、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追究落实记2分,无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员没有追究的扣2分。

  (二)社区消防建设(10分)

  1、制定具体详细的社区消防建设实施方案记1.5分,未制定方案的扣1.5分,方案不具体的扣0.5分。

  2、将社区消防建设纳入社区建设整体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的记1分;未纳入整体规划的扣1分,未同步实施的扣1分。

  3、抓好社区消防建设试点工作记3分;未进行试点的扣2分,试点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扣0.5分,试点工作被市推广的奖2分,被县(区)推广的奖1分。

  4、建立社区消防工作领导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记1.5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1.5分。

  5、社区配有必要的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落实记1.5分,未落实的扣1.5分。

  6、社区设立必要的消防宣传标语、标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记1.5分,未落实的扣1.5分。

  (三)社会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0分)

  1、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管理制度落实记2分,否则扣2分。

  2、消防安全管理到位,认真开展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记2分,否则扣2分。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彻底记2分,未及时彻底整改的每一起扣1分。4、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1.5分,宣传教育培训开展不力的扣0.5分。5、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演练记1.5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1.5分。6、消防档案健全记1分,否则扣1分。

  (四)农村防火工作(5分)

  1、建立健全农村防火安全组织,落实农村防火安全责任制记3分,否则扣2分。2、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构建农村消防群防群治网络记2分,否则扣1分。

  (五)消防经费投入(10分)

  1、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并随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递增的记5分;未按预算拨付的扣2分,未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递增的扣2分。2、城市维护费列支的消防专项经费不低于总额6%的记5分;未列支的扣2分,每高(低)于6%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六)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15分)

  1、重点县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的记3分,未完成的扣3分。

  2、所属重点镇消防规划编制完成的记2分,未编制的扣1分。

  3、城市新建道路消火栓建设一步到位的记3分,未同步建设的扣3分。

  4、制定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还帐”计划,并按责任目标要求完成消火栓建设数量的记4分,超(欠)目标一个加(减)0.5分。

  5、所属消防中队消防车辆装备达到国家规定的记3分;未达到的扣1.5分,未按责任目标要求完成建队任务的扣1.5分。

  (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15分)

  1、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档案,实行整改责任制和隐患立销案制度的记3分,否则扣1分。2、县(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定,整改措施到位,整改效果明显记4分,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分。3、2001-2002年公众聚集场所遗留火灾隐患,2003年整改率达到60%记5分,达不到要求的每一起扣0.5分。4、建立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对短期内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专题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逐步整改记3分,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八)消防宣传教育(10分)

  1、加强对消防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宣传、广电、教育、劳动部门和新闻单位大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记4分,未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扣2分;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的奖2分。2、“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组织严密,效果明显的记3分,活动组织开展不力的扣3分;在全市消防知识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3分、2分和1分。

  3、消防队站开放设施齐全,定期向社会开放的记3分,未按责任目标要求达到队站开放标准的扣3分;队站开放工作被评为省或市先进的,分别奖2分、1分。

  (九)火灾事故(10分)

  不发生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保持火灾形势相对稳定的记10分。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发生死3人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每起扣5分,发生其它重大火灾事故的,每起扣2分;火灾事故中每死亡1人扣1分。

  二、市直单位消防工作(100分)

  (一)实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建立督查考核机制;落实考核奖惩记15分。每少落实一项扣3分。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记10分。每少落实一项扣4分。

  (三)制定本系统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措施。

  将消防工作纳入系统检查、考核、评比内容;与其它工作实行“五同”记10分。每少落实一项扣5分。

  (四)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61号令。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企业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建立完善消防档案记20分。每少落实一项扣5分。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对员工培训不少于一次。严格实行重点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组织所属单位参加“119”消防宣传等社会消防宣传活动记15分。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

  (六)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督促所属单位及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记15分。所属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实行隐患整改责任制的扣6分。年内所属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未销案的每一起扣3分。

  (七)系统内不发生重大恶性火灾事故。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层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记15分。系统内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系统内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扣10分,其它重大火灾事故的扣5分。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每死亡1人扣2分。对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未进行处理的,每一起扣3分。

  三、奖惩

  市政府于每年12月份进行考核,考核认定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考核认定结果报市政府。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完成目标任务,90分以下(不含90分)为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成绩在纳入市综合目标落实奖惩的同时,市政府专门对完成目标任务政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黄牌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