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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8:0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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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7〕53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为加强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实现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现将《哈密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哈密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
传输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实现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1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是指通过地区电子政务工作平台(OA)网络进行公文的电子化生成、发送、接收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的范围是:以地区行署及行署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各类公文(包括内部明电)、会议通知;两县一市政府,地区各委、办、局上报行署的请示、报告等正式公文;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之间往来的正式公文。
第四条 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依托地区电子政务专网运行。在地区电子政务专网未采取网络加密措施或应用终端安装加密保护设备前,仅限于非涉密公文的传输。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正式公文是:发送方按文件规范标准发送,接收方能够按标准打印出带发送方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公文。本规定下发后,接收方按规定接收并打印出的文件等同于发送方的正式文件。
第六条 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统一规划和建设,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是维护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运转的技术管理部门;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书科)是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应用管理部门。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端由各所属办公室负责管理,技术保障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统一负责。
第七条 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所需设备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要求,组织统一购置、安装、维修和管理。使用单位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有异常现象,须及时与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联系,严禁自行维修和到其他维护机构维修。
第八条 各县(市)、各部门(单位)电子印章、密钥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统一制作、颁发,各应用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等同于对实物印章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是本县(市)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的负责人,应协调本县(市)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做好本县(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技术保障和维护,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县(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日常应用工作。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是本部门(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具体管理者,应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日常应用、维护工作。
第十条 公文发送方在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过程中,要根据文件发送范围,准确选择公文接收方,认真检查公文发送情况,确保公文发送成功,并及时检查公文接收方签收信息。因发送方公文误发、漏发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发送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对紧急公文,发送方应通知接收方即时接收办理。为保证紧急公文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的及时办理,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公文收发人员的通信工具必须随身携带并保持二十四小时开机,保障公文的及时接收和处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各部门(单位)用于公文无纸化传输的计算机在正常工作日必须处于开机状态,各应用单位收到公文或会议通知提示后,必须在2—4小时内回复,以便发送方确认。因接收方未按要求及时开机,造成工作延误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十三条 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情况列为机关作风检查评比内容,对不按规定要求接收和处理公文的部门(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如遇设备、线路故障和停电等原因无法收取公文时,要及时告知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书科)。
第十五条 用于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严禁接入互联网,严禁利用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传发广告、宣传材料、私人信息等。
第十六条 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确定1名具体管理、使用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工作人员,报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书科)备案,并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对其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公文传输系统的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选定接替人员,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并报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书科)备案。非经本单位领导授权的人员,不得进行公文传输操作。
第十七条 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采取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定期进行病毒清查。在未排除病毒之前,各种移动存贮介质不得在系统中运行、使用。如不按规定执行,造成病毒侵袭计算机系统,引发病毒传播和导致系统故障的,地区行署办公室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技术指标和配发的电子印章、密钥U盘属机密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做到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未经地区行署办公室、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批准,装载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自行安装非统一装备的软、硬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并根据工作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行署办公室不再发送可以通过公文传输系统(OA)传输的非涉密


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



1994-4-12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

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宣发文〔1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及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计委、经贸委(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处),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激光唱盘、激光视盘是八十年代发展起来的新媒体音像制品。它的出现,对于我国音像制品的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来,我国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生产线发展过猛,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为遏制其盲目发展,国家计委曾于1992年发出通知,要求严格限制扩大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生产能力。文件下发后,情况稍有好转。同时,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有禁不止,继续自行以各种名义批建激光唱盘生产线。目前,我国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生产能力远远超过国内市场需求。这些激光唱盘复制厂除个别经正式批准外,绝大多数为各地违反有关规定,自行批准建立的。这种重复建设,盲目发展,不仅造成资财的浪费,而且扰乱了行业秩序,损害了出版者、消费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业的管理,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无论何种性质、何种隶属关系、何种名称的单位复制生产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均需由新闻出版署按照设立音像复录单位的程序审批和归口管理,其中外商投资项目,其合同章程需报外经贸部审批。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一律不得生产激光唱盘、激光视盘。

二、当前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生产线和扩大现有生产能力的改造项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计委、经贸委(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对辖区内已经设立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厂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清其复制加工的品种、数量、产品去向及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并于1994年5月底以前,将审查意见报新闻出版署。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查意见同时上报外经贸部。经新闻出版署审核后,分期分批办理音像复录单位审批手续。对条件不具备或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限期改正;超过期限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激光唱盘、激光视盘。

三、各海关要加强对激光唱盘、激光视盘模版进口及其成品批量出口的查验。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为出口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而进口的料件,海关凭当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予以登记备案。对加工的成品,海关要加强管理、核销,确保成品全部出口。加工的成品需转内销的,企业应持当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批准证件,经海关审核并办理进口纳税手续后方准内销。海关发现有未持当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证明,出口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进口其模版的,均予退运。对不如实向海关申报,或逃避海关监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的日常管理,对其复制加工的节目内容和节目来源要认真审查,对复制加工的品种、数量、去向及时掌握。发现盗版或违法翻录行为,应会同当地版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予以纠正或依法查处。

五、各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接本通知后,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进入市场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除国家批准的正式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和经批准引进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外,一律视为非法出版物,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7〕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绍兴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
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开发银行绍兴市县域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工作,发挥绍兴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作办)在信贷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中的作用,结合绍兴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绍兴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人民币表内外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县域项目)的信贷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三条 县域项目信贷管理的基本目标:
  (一)健全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产安全的高效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信贷管理操作规程,将市合作办建设成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平台。
  (二)通过优质金融服务,提高国家开发银行对绍兴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三)加强全面信贷风险管理,提升信贷资产质量,确保本息回收。

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

  第四条 市合作办承担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和本息回收延伸机构的职能,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共同负责对县域项目进行实地监管,协调解决贷款管理和本息回收问题,保证本息回收和信贷资产安全,不断巩固开发性金融市场建设的成果。
  第五条 市合作办发挥贴近项目的优势,参与贷款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变更、贷款发放、资金支付、贷后监管、本息回收和风险监控与化解工作。
  第六条 市合作办在每年年底之前,向分行报送《绍兴市县域贷款管理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县域项目全年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本息回收、贷款余额、贷款资产质量变化、贷后管理情况,一年来对贷款监督检查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是否有贷款出现不良的趋势、不良贷款化解措施、贷款担保情况,以及下一年度信贷管理工作安排等。
  第七条 分行对市合作办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信贷管理培训,指导市合作办进行信贷管理,定期检查或抽查市合作办信贷管理质量,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的措施。


第三章 协议和合同管理

  第八条 市合作办协助分行落实贷款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完成贷款条件再确认。对贷款条件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风险程度,协助分行完成贷款条件变化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市合作办参与有关合作协议、贷款合同、表外贷款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的谈判,协助分行完成协议、合同的签订,了解协议、合同的内容,明确协议、合同对贷款发放、资金支付、资金使用、本息回收、信息报告等的规定。
  第十条 合同拟订过程中,根据项目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市合作办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和监管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 对借款人在执行与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协议中发生信贷事项变更,或借款人与用款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在执行中发生变更,市合作办核实发生变更的原因,分析变更后对贷款安全的影响,落实变更后风险防范措施,协助分行办理有关变更事项和变更手续。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市合作办根据签订的信贷合同和有关协议,监督贷款发放条件的落实,检查信贷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借款人是否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项目建设所需的批准文件是否均已合法取得、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到位、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等事项,协助分行进行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市合作办根据签订的信贷合同和有关协议,监督贷款资金支付条件的落实,监管贷款资金流向,掌握用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汇总分析。在按季度向分行报送的监管专户报告中反映贷款资金动态监控情况,重点关注项目资本金与其他配套资金是否按合同约定到位,资金用途是否改变,是否专项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有无挤占挪用,资金在支付后至形成实物工作量的过程中,是否流入股市、房地产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十四条 对设立结算代理行的县域项目,市合作办协助结算代理行进行资金支付监控。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市合作办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管,现场监管频度不低于1次/月,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有无出现重大事故,有无建设期延长情况;
  (二)项目累计完成工程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三)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
  (四)预计项目总投资能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五)项目监理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六)贷款项目是否出现重大变化等。
  第十六条 市合作办对借款人(和用款人)进行监管,现场监管频度不低于1次/月,向借款人索取财务报告频度为1次/季,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主要领导班子和信用意识变动情况;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市场趋势;
  (三)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及变动情况;
  (四)借款人的债务结构情况,在其他银行的借款及其偿还情况、或有负债情况;
  (五)借款人的重组改制、涉及法律诉讼情况等。
  第十七条 市合作办对担保人和抵(质)押物进行监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于保证担保,重点关注保证资格、保证意愿和保证能力等;
  (二)对于抵(质)押担保,重点关注抵(质)押的合法性,抵(质)押物价值、变现能力等,并配合分行完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和抵(质)押物质量分类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合作办进行地区性信贷风险管理,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绍兴市GDP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二)绍兴市财政收支状况、财政负债水平和管理情况等;
  (三)绍兴市整体金融环境、整体信用状况、地区存款总量和地区贷款总量及变化情况等。
  第十九条 市合作办每季度向分行报送监管专户报告,年底须报送县域贷款管理分析报告。监管专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贷款资金支付和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支付阶段)、项目建设情况(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建设阶段)、借款人(和用款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含简要现金流分析)、主要产品市场情况、监管结论及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分行每季度对市合作办进行跟踪监管,按照每半年不低于一次的频度,对市合作办履行的监管职责和管理效果进行检查,同时对借款人(和用款人)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检查贷款是否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有无挤占挪用和进入国家明令禁止领域,以及借款人(和用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六章 本息回收

  第二十一条 分行根据借款合同向市合作办发送当期贷款本息回收清单。
  第二十二条 市合作办负责按用款人对到期本金和利息进行细分,通知各用款人准备应缴利息和到期贷款本金,督促借款人(和用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结息日和本金到期日前及时将还款资金划转至分行。

第七章 风险监控和化解

  第二十三条 市合作办要提前预测对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借款人(和用款人),将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企业情况及时上报分行和绍兴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市合作办对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借款人(和用款人)加强监管,协助分行进行现场催收利息和本金,共同制定风险化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和用款人)还本付息存在困难时,市合作办协助分行,根据合同约定启动违约风险分担机制。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违反协议、合同约定时,市合作办配合分行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按照协议、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合作办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由分行和绍兴市政府共同协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