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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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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



林护发[2005]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约有近40%的自然湿地纳入自然保护区得到较为有效的保护。但是,在人口持续增长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国情下,全国湿地面积减少、功能衰退的总体形势依然严峻。扩大湿地面积,对自然湿地实施抢救性保护将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湿地保护的重点任务。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湿地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湿地保护。在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区域,也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公园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扩大湿地面积,提高保护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湿地公园发展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建设湿地公园的重要意义
湿地公园是以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并在此基础上以充分发挥湿地的多种功能效益、开展湿地合理利用为宗旨,可供公众浏览、休闲或进行科学、文化和教育活动的特定湿地区域。
湿地公园是国家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栖息地以及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共同构成了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发展建设湿地公园是落实国家湿地分级分类保护管理策略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当前形势下维护和扩大湿地保护面积直接而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发展建设湿地公园,既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效益,同时满足公众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社会的参与和科学的经营管理,达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持湿地多种效益持续发挥的目标。对改善区域生态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有序发展建设湿地公园
发展建设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适度开发、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
湿地公园建设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并发挥湿地多种功能,应当突出湿地的自然生态特征和地域景观特色,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护栖息地、防止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衰退的基本要求出发,通过人工适度干预,促进修复或重建湿地生态景观,维护湿地生态过程,最大限度保留原生湿地生态特征和自然风貌,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要注重挖掘、展示、利用源于湿地的人文资源,让公众在领略湿地自然风光、认识湿地的同时,了解湿地的文化、民俗及其在生态文明进程中的作用,使其不仅发挥特有的生态效益,也成为提高公众生态意识的教育基地。因此,应当鼓励在湿地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显著的湿地区域规划建立湿地公园;鼓励在具有生态恢复可能性的退化湿地区采取拯救性生态恢复措施并建立湿地公园;鼓励在具有典型的区域生态特性、典型的地理地带性特征,且具有合理利用潜力的生态脆弱湿地区域规划建立湿地公园;鼓励在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同时加强湿地区域地方文化遗产保护。
三、 划建湿地公园的基本条件
(一)湿地公园选址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湿地生态特征显著;
2. 以湿地景观为主体,融合湿地景观和人文景观并具有生态、科学、教育、其他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价值;
3.能够在保护湿地野生动植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 适宜的规划面积应能保持湿地生态完整性和其周围风貌。
(二)湿地公园建立应当满足以下管理条件:
1. 区域内无土地权属争议,湿地公园经营机构具有土地使用经营权(包括承包、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2. 湿地生态用水权益基本保障;
3. 建设投资主体确定,运行维护投入制度健全;
4. 湿地公园经营机构明确;
5.具备开展湿地保护等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的能力。
四、 设立湿地公园的申报、审批程序
国家湿地公园按以下程序申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函和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材料,报我局;我局组织国家湿地公园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符合国家湿地公园标准的则批准设立。国家湿地公园设立后,我局将定期组织国家湿地公园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检查评估,经确认不再符合“国家湿地公园” 标准的,国家林业局将撤销其命名。
省级湿地公园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
五、 当前开展湿地公园建设的重点工作
(一) 认清形势、统筹规划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正确认识当前湿地保护形势,要把解决湿地面积不断减少、功能衰退的突出问题作为当前生态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抓住国家不断加大生态建设的有利时机,结合各地的实际需求,积极推进湿地公园建设,促进湿地保护面积不断扩大,提高湿地保护体系建设水平。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实际情况,在对湿地资源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统筹规划辖区湿地公园的发展,避免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 加强监测,科学管理
各湿地公园应当结合本区域湿地自然特点、文化历史特点和其他特点制定保护管理制度,对湿地利用过程中影响自然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主要人为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在湿地公园内,应当禁止或限制对各类湿地公园生态、景观、文化、休闲价值和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活动。
应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方面科研、监测基地的作用,加强湿地科学研究,提升湿地保护、恢复、合理利用以及科学管理水平。
湿地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制定监测方案,定期开展监测活动,加强湿地生态和园区管理的监测,及时分析监测结果,适时调整管理对策,实现科学经营管理。
(三) 加强指导,有序发展
国务院赋予国家林业局组织和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为进一步把国办《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全面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的多种效益和功能,促进湿地公园规范健康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湿地公园发展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组织协调。对符合条件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湿地公园的规划、设计和经营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应加强并逐步规范对湿地公园的申报及其检查、监督等管理工作。
六、 积极探索,开拓创新
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和湿地保护管理的开放性决定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程度,同时发展建设湿地公园又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工作,为此,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要树立生态型管理理念,积极稳妥地推进湿地公园发展建设的试点工作,在探索中不断提炼经验与总结教训,建立制度、完善规范,提高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水平。
发展建设湿地公园作为扩大湿地保留面积、保护湿地生态的一项积极措施,应当享受生态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各地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社会广泛参与湿地生态保护建设,并依法保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湿地公园的业务指导,积极协助湿地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研究解决发展建设中出现的问题,鼓励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湿地公园的管理体制、投入机制和运营模式等。国家林业局将继续推进湿地公园发展建设试点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在湿地公园发展和运营过程中,努力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推动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八月五日


 

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厉志海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衢州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设等级,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其奖金额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其奖金额度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财政列支,其中属县(市、区)的获奖项目,奖励经费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三)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确定候选人、候选项目,并客观公正地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对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成果评价证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和个人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项目的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内容在《衢州日报》、衢州政务网和衢州科技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署名方式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与候选人、候选项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若干个专业评审组。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按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独立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组对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情况汇总后,确定每个候选人、候选项目的评审结果,并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复审。
  各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守秘密。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专业评审组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将获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在《衢州日报》、衢州政务网和衢州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天,并根据公示结果提出获奖的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二)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归属单位,奖金不少于70%分配给该项目的获奖人员;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本市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分配由完成单位协商决定,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单位对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可以按1:1的比例进行匹配奖励;
  (五)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而由个人努力取得的成果,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第十九条 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并产生经济效益的产业化项目,经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和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九名、二等奖前七名、三等奖前五名的个人,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其他关于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关于萍乡市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关于萍乡市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萍乡市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萍乡市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


  为规范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行为(以下简称:工程项目),严格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综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第一条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总投资为:44940万元。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渠道为:(1)中央安排水利建设投资:10800万元;(2)省安排水利建设投资:4590万元;(3)市本级安排水利建设投资:11550万元;(4)国家商业银行贷款:18000万元。
  第二条萍乡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开发公司是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单位。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内容、规模和现行定额及工程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三条本工程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重大及特大变更财政评审制。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如工程建设资金有节余,则相应减少银行贷款。
  第四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资金审批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二章工程项目资金(财务)核算管理
  第五条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核算实行报帐制管理,即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所产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经济业务事项,经财政业务科室审核,均在市本级会计中心核算管理。
  第六条在建设资金所有权、审批权和使用权三不变的前提下,其现金、银行转帐、汇兑资金结算,往来款项的收付以及日常会计核算监督、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统一由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和承担。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报帐前的原始凭证预审工作。
  (1)预审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具体为:①各项支出是否有正式发票。②审批是否符合本单位审批权限。③审核原始凭证的日期、项目内容、金额、印鉴、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及附件是否完备。④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是否实行政府采购。⑤差旅费开支是否符合现行规定标准。⑥单位津补贴发放标准和福利开支是否符合规定。⑦其它各项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2)对已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清凭证的张数。按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费用报帐单进行填写,一事一单,对于复杂的经济业务可携相关人员共同办理报帐手续。
  第三章工程项目建设拨款及贷款资金管理
  第八条工程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应严格按照《2007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工程项目建设需支付的款项,应先报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条工程项目建设省基建拨款、市本级财政预算内拨款,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设立工程项目专用帐户,在批准的工程项目预算内,拨付工程价款。
  第十条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项目贷款资金是经市政府决定、市人大批准、市财政担保,已纳入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并承担最终贷款本息偿还责任的建设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关于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府办发〔2007〕12号)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萍乡市山岩水利枢纽建设工程中变更和隐蔽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度规定执行,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和手续。工程款支付必须由公司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办理完善的计量或付款手续,填报《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申报审批表》,并经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项目责任领导审批后,办理拨付。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预付款拨付,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其支付的担保条件。工程预付款由施工单位填报预付款的申请表,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预付款担保文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公司技术部门和分管工程项目的领导、监理单位、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人员核准,报工程项目责任领导审签后,办理拨付。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款的拨付。由公司技术部门会同施工单位依照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机构设计编制好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到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以此作为拨付工程进度资金的审批前提条件。依据实际的施工进度,施工单位编制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经公司技术部和分管工程项目的领导、监理单位、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人员核准,报工程项目责任领导审签后,办理拨付。月进度款支付时,如果没有达到工程月进度要求的,暂不予拨付;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业主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应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和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办公室核准。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与施工单位进行的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或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五章其他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备用金(现金)管理。根据现金制度的规定,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和市政府允许发给个人的奖金、福利、劳保及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加强备用金管理责任,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帐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七条银行存款管理,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设存款账户的管理规定,及时、详细地反映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余情况,按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存款户的名称,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序时核算登记。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或转让银行帐户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六章财务管理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八条会计(财政报帐员)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处理财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2)以《会计法》为准则,加强内部制约监督,保证会计工作依法进行。
  (3)参与单位的工程项目招标、合同签订、工程验收等各项经济活动,充分发挥财务会计职能作用。
  (4)搞好财务分析,及时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使用、结存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5)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依法行使监督职责,杜绝挪用,贪污和浪费现象。
  (6)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支票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办理有关票据的领用和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分管(财务)领导职责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加强对财务人员及财务工作的管理,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对财务相关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定和本管理规定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一经发现即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屡次违规即予免职,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按《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对本工程项目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均有权检举。
  第二十一条本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市重点工程监督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