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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精神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意见

时间:2024-07-07 01:42: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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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精神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精神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意见


  国标委农[2007]3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行业协会,认监委、总局有关司(局):

  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更好地把总书记提出的"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从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领域各个环节,切实抓好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健全科学统一权威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确保质量安全控制。为此,就全面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实施农业标准化是建设现代农业、增强我国农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十一五"期间,要继续联合农业、水利、商务、卫生、林业、粮食、烟草、供销等行业部门,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重点,以支撑与服务农业的相关标准为补充,着力提高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的技术水平,加大重要标准的实施力度,把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管理。要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重点抓好产地环境、农田灌溉水质、农药、化肥等投入品安全控制和合理使用准则、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诊治等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提高农业清洁生产水平,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延长农业的产业链,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和增值,增强示范区的辐射力和带动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抓好精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深加工高附加值农副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培育一批品质好、规模大、效益高的品牌农产品,突出保护好我国具有地域特色、质量特色以及传统工艺特色的农产品,形成"精品项目",发挥示范区的品牌优势,促进优质农产品生产发展。要坚持"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有效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推广"龙头企业+基地+标准+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标准+农户"等示范区的建设模式,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到"十一五"末,示范区由"十五"期间平均每个县1个增加到每个县5个左右,扩大示范面积和示范领域,实现主要农产品主产区基本实施标准化生产。

  二、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标准水平,完善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粮食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有关行业协会,以控制农产品、加工食品卫生和质量为重点,加快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过程和餐饮服务等环节质量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当前,重点在食品安全标准清理的基础上,抓好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1141项国家标准和1322项行业标准的修订。到"十一五"末,解决标准老化问题,使我国食品标准的标龄由现在的平均12年降低到4.5年,制修订周期控制在2年之内,基本建成以国家标准为主体,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相协调;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接轨;能适应我国食品产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满足进出口贸易需要,科学统一权威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突出抓好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要求,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要求,食品生产、销售过程和餐饮服务过程的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新技术、新资源、新型转基因等农产品、食品方面标准的研制。
  要逐步完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标准制修订的应急机制。特别是针对非法添加物等造成的突发事件,要从使用情况信息的收集入手,开展分析和研究,并在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批发布等环节建立快速应对机制,提高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和适用性,为准确、及时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研究,提高标准的科学性与先进性。依靠科技创新,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研究,逐步形成农业和食品安全科学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对涉及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项目,要作为重点,优先立项,给予支持。要重点开展食品危险性评估、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及检验检测技术、转基因产品、食品标签标识、食品追溯和召回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工作。积极跟踪食品安全重大项目的研究,重大科研项目要突出标准制定,形成标准的早期介入、积极跟踪的有效机制。研究成果一旦具备成为国家食品标准的制定条件,力争同步转化为国家标准,解决食品领域标准相对滞后的问题。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充分考虑我国食品的生产加工条件、膳食结构和生活习惯等多项因素,积极吸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的成果,参照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合理性。

  四、抓好食品标签标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食品标签标识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标签标识制度,不但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实守信、为消费者提供明确可靠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食品监督检验部门实施监督检验、履行执法职能的技术依据。今后一个时期,要把食品标签标识的标准制修订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开展食品营养标签、转基因食品标签等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把食品标签标识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使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公开透明、清晰明了,能够让消费者看得懂,以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效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诚信经营。

  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可食用农产品的种养殖、食品加工和流通过程中的检验检测标准体系。 "十一五"期间,要加强涉及安全卫生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环境污染物、致病微生物、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转基因产品等新技术产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动植物检疫规程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扩大检测方法标准的覆盖面和与限量标准的匹配性。开展具有灵敏度高、准确性好、国际公认的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方法标准的研制,使其能够利用现代分析仪器和技术,进行多组分同时检测,提高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能力,实现检验检测结果的国际互认。发展高效快速生物技术和分子生物学技术的筛选方法标准,推动检测方法标准在生产、加工和收购现场的应用。

  六、积极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增强我国食品农产品竞争力。建立健全国外技术法规评价体系,对国外技术法规草案中涉及我国企业利益的技术内容加紧研究论证,及时提出我方意见,提前消除国外不合理的技术性要求。做好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前瞻性研究,2010年前完成一批食品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对分析及对策研究课题。积极应对"肯定列表制度"、欧盟指令等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快制定和修订相关领域的重要标准,有效保护国内农业和食品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同时,要重点抓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和ISO22000等标准的实施,严格加工全过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防止加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严禁使用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提高我国食品企业的竞争力。

  七、加快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化建设。发挥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互联互通大平台,实现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尽快整合国内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信息资源,实现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与国内各行业、各地方的链接,解决相关标准信息资源分散、信息不畅等问题。在现有国家基础性农业标准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平台的服务面,开发标准化信息平台的服务新功能,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继续与各主要贸易国共建双边技术标准资源共享平台,为广大农民和企业提供贸易国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方面信息,减少双边贸易摩擦,提高平台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为广大农民、消费者和企业服好务。

  八、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力度,以特色、优势产品为重点,实现标准的国际突破。加大食品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力度,对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国际标准,尽快转化为我国标准,到"十一五"末,力争实现食品标准采用相关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例提高到85%,以提升我国食品标准的水平。鼓励企业大力推行和使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我国食品行业的整体水平。加快食品标准领域的自主创新,积极引导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力争使我国的白酒、茶叶、中药材、粮食、蜂王浆、花卉等方面的优势产品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增强我国食品国际标准制定的话语权,为我国食品龙头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走上国际舞台创造条件。

  九、抓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工作。在现有189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试点的基础上,继续配合农业、商务、税务等部门,进一步推进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经营环境,改造经营设施,加强质量监测。切实抓好场地环境卫生、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包装材料、运输器具、仓储设备等标准的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的溯源制度,指导种养殖领域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强化农业投入品标准的监管,规范初级农产品的分等分级,促进农产品贸易,实现优质优价,保障农民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十、抓好餐饮服务业标准化工作。以构建和谐社会、适应服务业快速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以餐饮业环境卫生要求、餐饮业术语、餐饮企业经营规范、餐饮业服务质量要求、餐饮业配送服务为重点,建立重点突出、定位准确、相互协调的,服务基础标准、质量标准、资质标准、信息标准、环境卫生控制标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相配套的餐饮服务标准体系,为确保饮食的安全和卫生,减少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有效保护人身健康提供技术保障。

  十一、广泛开展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宣传和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广泛普及标准化知识。开展各类农业和食品安全等重要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标准化培训,特别要加强过程控制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力度。帮助规模较小、技术水平低的企业掌握标准基本内容,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自觉按标准组织生产;推动工作基础好的大型企业利用标准化手段上规模、上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培育并发展农业和食品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促进各级各类标准化组织积极开展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咨询服务,扩大服务咨询覆盖面。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标准宣贯活动,增强广大农民、企业和消费者的标准化意识,引导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销售,形成人人讲标准、用标准,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二、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精神,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公开透明、多方参与、以科学依据为基础的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标准"统一立项、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发布"的要求,加强对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水利、商务、卫生、林业、粮食、烟草、供销等行业部门的主力军作用,依靠各级地方政府,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造福广大人民群众。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易泼洒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易泼洒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4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易泼洒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铜陵市易泼洒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处置易泼洒物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易泼洒物处置是指装载建筑垃圾、土石方、沙石、煤灰、矿渣以及其他容易飘洒滴漏、污染道路的流散体的车辆,在行驶公共道路过程中发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行为。

第三条 易泼洒物处置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泼洒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建、交通运输、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重点工程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易泼洒物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易泼洒物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推行易泼洒物处置管理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泼洒物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易泼洒物夹带、泄漏、遗洒,不得污染道路。

第七条 处置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易泼洒物,应当符合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处置易泼洒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泼洒物管理部门提出易泼洒物处置申请。经核准后,按照规定处置易泼洒物。

第九条 易泼洒物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易泼洒物运输资质后,方可从事易泼洒物运输活动。

易泼洒物运输资质管理由市泼洒物管理部门商住房城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条 市泼洒物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放《易泼洒物处置证》或《运输资质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车辆驶离工地、受纳场所时,施工单位、受纳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车辆整洁。

第十二条 运输易泼洒物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段行驶。运输过程中应装载适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易泼洒物夹带、泄漏、遗洒。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易泼洒物与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混倒,不得在公路和城市主干道等道路上倾倒易泼洒物。

第十四条 易泼洒物受纳场所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由市容管理部门统一建设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五条 受纳场所应保持场地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易泼洒物处置证》和《运输资质证》的,由市泼洒物管理部门依法撤销。

第十七条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易泼洒物夹带、泄漏、遗洒,造成道路污染的,由市泼洒物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警告,并对处置泼洒物的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道路环境污染的,由市泼洒物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由市泼洒物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清洁的,由市泼洒物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依法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泼洒物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泼洒物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并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泼洒物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和城市主干道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泼洒物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运输易泼洒物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夹带、泄露、遗洒的,由市泼洒物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按照市泼洒物管理部门规定的时段、路线和要求运输易泼洒物的,由市泼洒物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由市泼洒物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后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不服的,被处罚人或申请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易泼洒物管理实行政府考核奖励制度。市泼洒物管理部门定期对全市易泼洒物处置单位进行考核,对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0〕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保山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旱救灾资金的管理,根据《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7〕1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旱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纳入灾区恢复生产计划的其他抗旱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抗旱救灾资金及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抗旱救灾资金管理坚持分级负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抗旱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优先用于保障人畜饮水,其次保障生产用水。

(二)按照抗旱救灾方案,需要修复或建设的其他项目。

(三)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

(四)符合抗旱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省以上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本市各级财政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按照抗旱救灾方案安排使用;抗旱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抗旱救灾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规定统一接收,其他部门不得直接接收捐赠,但政府间的捐赠可以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财政部门直接接收,纳入抗旱救灾捐赠资金统计并按抗旱救灾资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收到的抗旱救灾捐赠资金,在30个工作日内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间的捐赠资金缴入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款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未开专户的,可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设专账归集),使用时专项调入预算。由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八条 红十字会接收的抗旱救灾捐赠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由红十字会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政府分管抗旱减灾工作的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使用。

第九条 抗旱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时间要求:

(一)抗旱救灾应急资金,市级应当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和收文后2日内下达,县级应当在收文后尽快安排到使用单位或灾区。

(二)抗旱救灾应急以外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春荒、冬令灾民的救济资金,市级应当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并收文后10日内下达,县级应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三)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抗旱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十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抗旱救灾资金安排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审计部门报告监察、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