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电煤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1:3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电煤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5〕9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电煤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电煤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遵义市电煤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



为促进电力和煤炭企业良性互动,加快“能源基地”建设,确保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运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5年在电煤供应中作出贡献的县、区(市)、市直部门和有关煤炭企业给予奖励。根据《遵义市电煤保障实施方案(试行)》(遵府发〔2005〕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县、区(市)电煤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奖金120万元)

(一)考评对象

承担电煤供应任务的县、区(市)人民政府:遵义县、仁怀市、汇川区、桐梓县、绥阳县、习水县。

(二)考评内容

1、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电煤供应任务;

2、超额完成计划任务量。

(三)考评办法

年终相关县、区(市)写出书面总结,由市电煤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发电企业提供的各地供煤情况进行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办法

1、完成任务奖,奖金60万元,对完成计划任务的县、区(市),按其电煤实绩占全市电煤实绩的比例进行分配。

2、超任务奖60万元,对超任务的县、区(市),按实际超额量占全市电煤超额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市直有关部门电煤保障工作考评(奖金20万元)

(一)考评对象

市经贸委、市煤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遵义公路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遵义供电局、市财政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遵义分局、市发改委、市西电办。

(二)考评内容

1、市发改委:新建电厂和配套矿山项目报批和制定新建煤矿计划及跟踪检查进展的情况。

2、市经贸委:协调发电企业和煤炭生产企业执行供煤合同协议的情况;调度全市电煤供应情况;煤矿技改项目的申报情况。

3、市煤炭局:制订煤炭企业年度、季度电煤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经贸部门制订电煤供应计划,指导、督促企业完成电煤供应任务,开展煤矿项目建设管理,安全整改、督促检查工作和有关证照发放的协调工作情况。

4、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遵义分局:指导和督促煤炭生产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并完善安全生产相关手续的工作情况。

5、市国土资源局:开展煤炭企业采矿权的年检及矿权手续申报、核准的工作情况;制定矿权监督管理办法及督促检查执行的情况。

6、市交通公路部门:实行电煤运输“一卡通”保证电煤运输通畅的情况。

7、市财政局:制定“煤税挂钩”分配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煤炭规费征收的检查情况。

8、遵义供电局:制订并落实“煤电挂钩”方案,对拒不执行电煤计划的煤炭生产企业实施限电的情况。

9、市物价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规范煤炭规费的实施情况;协调发电企业与煤炭企业电煤价格矛盾和依法查处哄抬煤价、电煤运价违法行为的情况。

10、市质监局:协调处理电煤质量纠纷的工作情况。

11、市西电办:组织开展电煤保障政策措施的调研及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的情况。

12、其它成员单位履行本部门相关职能和服务于电煤保障工作的情况。

(三)考评办法

年终由相关部门提供本部门电煤保障工作总结材料,由市电煤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议,初评意见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办法

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基本奖若干名,分别给予奖励。

三、电煤供应企业考评(奖金60万元)

(一)考评对象

承担电煤供应任务的市县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二)考评内容

2005年执行电煤购销合同及电煤实际供应量,安全生产和电煤产品质量等情况。

(三)考评和奖励办法

由各发电企业提供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电煤购销合同执行情况及实际电煤供应量,在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企业中,根据企业电煤供应量排序,其中:遵义县、习水县、仁怀市、桐梓县各取前2名;汇川区、绥阳县各取第1名,评为特别突出贡献奖,各奖励3万元。凡完成年度电煤供应任务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均获完成任务奖,共同参与相应奖金的分配,名单由各地煤炭局与发电企业共同审核确定。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掺杂使假行为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评奖。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24日

湘政发[2001]2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已于2001年7月30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行政复议法协法)办法》是为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实施而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是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治省决定、决议,加强我省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施行,扎扎实实地做好实施的各项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真学习、宣传《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
  《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这个法规,都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重要性,把学习《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与学习《行政复议法》结合起来,自觉地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和《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具体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法》和《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使行政复议制度为人民群众所知晓,运用行政复议制度来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省委、省政府已将《行政复议法》列入'四五"普法规划。各级普法工作部门要将《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遵循《行政复议法》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转送审查规范性文件,对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的申诉权及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行政复议查阅权、质证权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凡是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的都必须受理,依法办理;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文书、备案、统计等制度规范行政复议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办理。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机关对下属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规定,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发现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四、要为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职责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资质条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重申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和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规定,为法制工作机构从事行政复议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切实推进政府法制建设
  《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施行,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配套完善。为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机制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机制,促进我省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抓住《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施行的时机,坚决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推进政府法制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忠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把行政复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法制及队伍建设,并帮助法制工作机构解决行政复议活动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法》和《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规定的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案件,加大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力度,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九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九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农业部关于“九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国近海主要经济鱼类资源日趋衰退,而船网工具却不断增加,生产效益下降,渔事纠纷增多,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后,我周边国家陆续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对我国渔业生产制约因素增多,今后将有一大批渔船要退出相邻国家的专属经济区,
这必将对我国海洋渔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如果渔船继续增加,而作业渔场缩小,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还可能引发新的涉外渔业纠纷。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
渔业资源具有公有性、洄游性特点,决定了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维护,不仅需要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也需要渔业部门间的密切合作,要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控制捕捞渔船的盲目
增长,以全面实施我国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请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渔业、公安(边防)和工商管理等部门,协调行动,密切配合,妥善引导和安排海洋捕捞劳动力向养殖业和第三产业转移。要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清理无照“沙滩船厂”,坚决制止无证造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
渔船和功率总指标严格控制在“八五”期末的水平。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渔业工作者和渔民群众实施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捕捞强度控制措施的落实。
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农业部将制定控制捕捞强度的具体办法,对现有海洋捕捞渔船重新换发捕捞许可证,并发布通告。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自1997年7月1日起开始启用,原发捕捞许可证可继续使用到1998年3月31日止。
各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自行审批建造渔船和发放捕捞许可证,以确保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指标的实现,促进海洋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为了控制近海捕捞机动渔船的盲目增长,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对海洋捕捞强度实行宏观控制,逐步实现捕捞强度与资源状况相适应,促进海洋渔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农牧渔业部关于渔业问题的两个文件(国办发〔1987〕19号)
,要求对近海捕捞机动渔船实行有效控制;1992年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八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增长指标的意见的通知》(农渔政字第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对“八五”期间控制近海捕捞机动渔船的
盲目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涉及问题多,难度大,单纯以控制功率指标,仅靠渔业部门难以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到1995年底,全国海洋机动生产渔船已达265620艘、1273.65万马力,比“八五”期末的控制指标突破了250.65万马力,增加了24.5%;渔
船数比“八五”期末增加了25438艘,进一步加大了我国近海已经衰退的渔业资源压力。
鉴于目前我国近海海洋渔业资源状况仍在继续恶化,以及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周边国家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对我国海洋渔业发展可能带来的制约和影响,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海洋捕捞强度的宏观控制,坚决制止盲目增船增网,积极探索捕捞配额管理制度,
逐步建立起新的海洋捕捞生产管理机制,保护渔业资源,提高行业整体的经济效益,推进渔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海洋捕捞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为此,提出“九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工作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九五”期间对海洋捕捞强度实行渔船数量和功率双指标控制,所有海洋捕捞机动生产渔船一律纳入捕捞强度控制管理范围,贴附功率凭证。总的目标是2000年底以前全国海洋捕捞强度指标控制在“八五”末期的水平,即渔船265620艘、功率1273.65万马力(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具体控制指标附后)。
功率凭证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农业部核定的捕捞强度控制指标发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执法。
(二)远洋渔业原则上不受控制指标的限制;符合行业发展政策的外海新资源、新渔场开发及农业部专项(特许)的作业,由农业部另行安排3%左右的增长幅度调剂,这两部分渔船不得进入近海作业,其控制指标由农业部掌握。
(三)凡新造、更新或引进、购进渔船需增加捕捞强度指标的,一律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计划,经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同意,方可申领捕捞强度控制指标和办理相关证件;捕捞许可证严格按照主机额定总功率贴附功率凭证;各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农业部核定的捕捞强度控制指标数内,对原有渔船进行调整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对于“八五”期间超指标发展的渔船和马力,沿海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予以清理和整顿,符合条件的,发给捕捞许可证,贴附功率凭证,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不符合条件的,
按有关规定予以清理,不得再从事海洋捕捞生产。
(五)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指标、捕捞作业结构调整和许可证的发放三项工作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严格限制拖网和定置网作业,压缩帆式张网作业规模,鼓励发展围、流、钓作业,其调整规模由农业部根据各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分级确定。
(六)各级渔政、渔监、渔船检验部门要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与公安、交通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动作。凡未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等证书的,渔港监督部门不得放行出海作业,各级渔政部门要加强海上监督检查。
(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对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要求,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组织渔业、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渔船建造企业的管理,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渔船建造许可管理、捕捞渔具制造和使用的审验以及渔业劳动力的许可管理制度,积极引
导捕捞劳动力向养殖业和第三产业转移。对模范执行控制指标的单位要给以表彰,对超控制指标的要追究责任。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向农业部报告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抄送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农业部根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九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
--------------------------------------
地 区 | 船数(艘) | 功率(千瓦)
-----------|-------------|------------
全国总计 | 265620 | 9361302
黄渤海区合计 | 84847 | 1834956
辽宁 | 30275 | 568627
天津 | 916 | 39653
河北 | 8847 | 236197
山东 | 44809 | 990479
东海区合计 | 108732 | 4950947
江苏 | 18973 | 552661
上海 | 663 | 140907
浙江 | 37802 | 2807467
福建 | 51294 | 1449912
南海区合计 | 72040 | 2575399
广东 | 49210 | 1822820
广西 | 10348 | 377242
海南 | 12482 | 375337
--------------------------------------



199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