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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5:0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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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9月30日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广告:

  (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上设置的展示牌、路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负责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四)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安全生产、财政、环保、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影响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铁路桥等桥梁使用安全的;

  (四)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设施或者区域。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灯光照明设施,采用新型材料制作,并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做到美化、亮化。

  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广告,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一条  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向社会公开拍卖,实行有偿使用。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以及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不实行公开拍卖。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成立的从事拍卖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委托人应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参加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的竞买人应当符合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法定资格或者具备发布户外广告条件。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按规定签署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户外广告设置权移交给买受人。

  第十四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要占用非公共产权的场地和建(构)筑物的,广告发布者应与场地、建(构)筑物提供者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前到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查阅在该场地、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所得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建设以及拍卖等成本性支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六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批文或者登记证明;

  (三)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的证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或者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七)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登记的地点、形式、时间、规格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不得超过六年。

  本办法实施前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已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批准的设置期满后,其户外广告设置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应当及时拆除。因建设需要必须提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发布者拆除,建设单位应当对发布者予以适当补偿;经书面通知,发布者拒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认真组织信息上网充分发挥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作用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认真组织信息上网充分发挥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作用的通知
人事部



在各级人事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已建成开通,为部机关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的信息通过网络交换创造了条件。但是,网络开通以来,信息上网工作差距较大,有“路”无“车”的问题相对比较突出。为了充分利用部机关与各地人
事部门网络沟通的有利条件,充分发挥网络传输功能,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组织信息上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非涉密信息上网。从2000年1月起,非保密性工作信息原则上都要上网运行,包括:
1、人事部下发文件,主要是政策法规、领导讲话及各类会议和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2、政务类信息,包括人事部《人事信息》、《每日情况》内刊和《各地人事部门季度情况通报》及有关专题情况通报。
3、调研报告、经验交流和理论文章等。
4、人事部图书馆提供的国家图书馆和《人民日报》等单位的专项资料类信息。
5、各地报送的请示件(不宜在网上传输的除外)、工作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二、建立健全信息上网审核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精神,人事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上网信息进行认真审查和监督,各类文件、政务信息、统计信息及其它业务信息上网都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以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保密。
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信息员队伍。各处室和基层人事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上网工作。信息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信息上网的统一要求,按时将本单位的有关信息通过内部局域网传输给人事部远程通信网的远程工作站,由远程工作站统一进行编辑处理。对信息员要建立责任制,从源
头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及时更新。专(兼)职信息员对属于紧急通知、重大事件一类的信息,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按程序组织上网并在网上发布;对于统计信息,要按统计部门要求,组织信息上网。
四、加强网络保密管理。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上的任何一个远程工作站,包括与远程工作站联接的局域网上的每一个节点均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有任何物理联接。对上网信息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保密制度,杜绝各类网上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对信息上网工作的领导。部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各地人事厅局的领导要把信息上网工作作为推进人事工作深入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加强机关内部建设的重要措施,自觉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对信息上网运行情况要组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要严格按照《全国人
事系统远程通信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管理,保证信息网络运行的高效、畅通、保密、安全和健康发展。对不重视信息上网工作,影响工作开展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忽视网络管理造成失泄密或其它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1999年12月28日

河南省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省直各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所属事业单位机关(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汽车系非生产用车,包括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等公务用车。
第四条 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由省财政厅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共同行文。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车辆的计划、购置、配备、大修、报废、更新及其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编管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定编原则是,根据机构编制、职能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合理确定,并按下列规定配车。
(一)正省级干部专车按1人1辆配备,副省级干部保证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
(二)厅(局)级干部工作用车按2人1辆配备,个别任务重的综合部门可在总编制基础上增配1辆。
(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机关的公务用车,25名编制人员配备1辆;其他单位,30名编制人员配备1辆。
(四)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厅(局)级干部由工资所在单位配车。
(五)离退休的副省级干部、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干部、厅(局)级干部,由原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保证用车。
(六)特种车辆、专用车辆,按国务院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六条 经批准接受赠送的小汽车和中央主管部门拨款等购置的小汽车纳入编制管理。
省直机关各单位可以自筹资金购买小汽车,但应按规定申报并纳入编制管理。
第七条 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后,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发给省直机关各单位《定编通知书》。
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变化时,车辆编制应当重新核定。
第八条 所有超编车辆,统一交由省直事务管理局调剂,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调剂确有困难的,定为临时编制,不准更新,直至报废。

第三章 配备管理
第九条 小汽车配备标准:
(一)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的轿车。
(二)副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2.5升(含2.5升)以下的轿车。
(三)正、副厅(局)级干部配备排气量2.2升(含2.2升)以下的轿车。
(四)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的轿车或旅行车、吉普车。
第十条 凡需按编制配车或更换车辆的单位,应当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根据车辆编制、单位车况和年度车辆经费预算提出分配计划,经省直车辆评议小组审定并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到省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办理控购手续,由省直
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车辆购置、配备等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车辆修理一律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小汽车使用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派车登记、出车记录和安全管理等制度,并按规定搞好维护保养。禁止动用公车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和其他游玩活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小汽车,凡达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报废条件的,或困其他原因需要作退役处理的,应当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统一处理,各单位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建立省直机关小汽车编制和使用管理档案,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车辆数量、车型、行驶里程、车况等情况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对超编、未经批准以及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购入小汽车的,不予办理购车手续,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调配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摊派经费购买小汽车的,向企业或基层单位借用或换用超标准小汽车的,未经批准接受赠送小汽车的,以及购买走私小汽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私自转让、处理小汽车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并取消其车辆编制,不得重新购买新车。
第十八条 公车私用的,应当补缴用车费用,造成车辆损失的应当由本人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9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