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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9:2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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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质监发[2006]189号



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函[2006]26号),部制定了《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好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

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函[2006]26号)的要求,我部决定,2006年开展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建设的工作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以在建的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和遏制交通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为目标,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保障交通建设的安全实施。
二、整治目标和原则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完善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集中精力解决当前交通建设过程中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遏制隧道、桥梁等危险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多发势头。实现交通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较2005年总体下降3%以上的目标。
(二)整治原则
整治工作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行业督查与企业自查相结合,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整治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做到整治一处,改正一处,不留隐患。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根据国务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交通部成立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交通行业的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成立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交通部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冯正霖
副组长:李彦武、李华、成平
成 员:张德华、彭思义、王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质监总站工程安全处,联系人:陈萍、桂志敬,电话:65292952,65292951(传真)。
四、整治范围和内容
结合行业特点和当前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专项整治工作以1000m以上的隧道和墩高1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的桥梁为主。隧道工程重点整治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事故隐患;桥梁工程重点整治支架垮塌、高空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施工管理重点整治“三类人员”持证情况、专项施工方案和预案制定落实情况等。
五、整治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4、其它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六、实施步骤及工作任务
(一)第一阶段(2006年4~5月)全面启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办事机构和联系人;确定应纳入整治范围的建设项目,制定整治方案,并以文件形式下发。5月31日前,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将组织机构,实施方案和纳入整治范围的建设项目汇总后报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2006年6~8月)建设项目自查自纠
纳入专项整治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参加,具体实施自查自纠工作。建设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以月报形式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三)第三阶段(2006年8~9月)省内初验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的初验工作,对建设项目按整治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效果不佳,整治工作滞后的项目要重点督查并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并进行复查,直至通过验收。对问题较多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在9月20日前将验收情况汇总后报部。
(四)第四阶段(2006年9~11月)监督抽查
根据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部组织和会同国家安监总局对部分地区和纳入整治范围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抽查。主要检查各地的组织机构、整治方案、宣传动员和材料报送等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的整治措施和整治效果。
(五)第五阶段(2006年11~12月)总结评估
各地将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11月30日前报部。部将对2006年度交通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对整治工作不力且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和地区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安委办函[2006]26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
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电监会:
  按照国务院召开的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重点行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和电监会的有关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日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3月至12月在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铁路工程建设、公路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通信工程建设等领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治理建筑施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为目标,抓住重点,集中整治,务求实效,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制;集中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实现建筑施工坍塌、坠落等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较2005年总体下降3%以上的目标。
  三、专项整治重点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公路工程建设:由交通部负责组织实施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高速公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重点预防隧道坍塌、突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以及脚手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三)铁路工程建设:由铁道部负责组织实施,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重点开展预防坍塌、高处坠落、隧道突水突泥以及瓦斯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由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对水利部直属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地方所管辖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以预防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五)通信工程建设:由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实施,以检查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六)电力工程建设:由电监会负责组织实施,针对水电、火电和核电工程建设,重点开展以预防坍塌(特别是高宽棚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一)依法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健全机构,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二)通过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落实建设工程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指导、督促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经理的安全意识,以及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活动,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4月上旬,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并部署实施。
  第二阶段:4月中旬-9月份,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和整改。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分类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阶段:10月份,组织督查和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和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认真整改,并严肃处理。
  第四阶段:11-12月份,总结评估。各有关部门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形成阶段性成果。同时,研究进一步深化完善的意见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领导小组要定期汇总分析、研究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并于每季未将有关情况和年未将专项整治工作评估情况及总结报告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且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具体要求,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同时,专项整治工作还应与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企业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好、做细、做实,力争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督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总结工作经验,稳步推进整治。在专项整治期间,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工作不实的,要严肃批评,并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列入专项整治重点对象仍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沟通,做好宣传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涉及多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且相互关联。在整治期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基础上,对一些共性的、倾向性的问题应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共同研究问题,协调采取措施。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对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
  
  二○○六年四月十日

渭滨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

作者:王维新 杨洁

当今社会,违法犯罪形势不容乐观,各司法机关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而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人民的希望,但部分花蕾已有着枯萎、凋谢的趋势,对此,在倍感痛心的同时,我们应做一下深入调查,深刻剖析,用以挽救这些慢慢走向毁灭的年轻生命,未成年人犯罪与社会、学校、家庭等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这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努力。
笔者将紧紧结合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2003年到2008年(08年截止至10月25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关数据,通过对2003-2005年和2006-2008年两个三年数据的详细比较,分析归纳渭滨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并尝试提出些对策,希望能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系统工程尽绵薄之力。

一、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特点
1、 前三年与后三年的相同点
1) 从犯罪年龄看,16至不满18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力军,分别占2003-2005年和2006-2008年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80.13%和82.95%。
2) 从犯罪类型看,多为暴力犯罪。从2003年1月到2008年10月止,该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161件514人,犯罪类型多为侵犯财产、故意伤害和性犯罪以及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其中侵犯财产犯罪类型尤其突出,分别占2003-2005年和2006-2008年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91.03%和81.82%。值得注意的是抢劫罪又是侵犯财产犯罪类型中的绝对主角,在2003-2005年和2006-2008年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中分别占到了总数的69.87%和64.39%。
3)从犯罪人受教育情况看,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上述514人,2人为文盲,59人为小学文化、400人为初中文化,28人为高中文化,1人为职高,8人为技校,16人为中专文化。
4)犯罪人的身份较为单一,多为农民、学生和无业人员。上述514人中,学生97人,占18.87%;无业人员143人,占27.82%;农民264人,占51.36%。
5)从犯罪人家庭状况看,家庭经济状况不佳者较多,父母文化程度不高者较多,父母感情不和、离异、失业者较多。

2、前三年与后三年的不同点
1)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工作的形势更加严峻。
2006-2008年与2003-2005年相比,无论是未成年人犯罪总数还是在犯罪嫌疑人总数中所占比例,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2003-2005年,未成年犯罪176人,占总数13.79%;2006-2008年,未成年犯罪338人,占总数19.72%,较前者增长了92.07%。
(单位:人) 2003-2005年 2006-2008年 ±%
犯罪嫌疑人总数 1276 1714 34.33%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 176 338 92.07%
比 率 13.79% 19.72% 5.93%
14至不满16岁 34 61 79.41%
16至不满18岁 142 277 95.07%


表一 2003-2005年与2006年-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变化情况表

2)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由原来单一的暴利侵财向多样化趋势发展。
在起诉的未成年人总数中,2006-2008年与2003-2005年相比较,侵犯财产罪所占比例下降9.21%,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所占比例上升2.0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所占比例上升7.43%。2006-2008年,故意伤害罪18人较2003-2005年的8人增加了125%,另外,强迫卖淫罪11人,拐卖妇女罪3人,非法拘禁2人,这些犯罪类型更是之前所没有的。
(单位:件) 侵犯财产罪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03-2005年 142 11 2
2006-2008年 216 24 23
±% 52.11% 118.18% 1050%


表二 2003-2005年与2006年-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变化情况表

3)从犯罪人身份看,农民比例大幅升高。
2003-2005年,学生41人,占23.3%,农民75人,占42.61%,无业人员53,占30.11%;2006-2008年,学生56人,占16.57%,农民189人,占55.03%,无业人员90,占26.63%。综上可见,农民犯罪比例大幅增长,增长了12.42%,与之相反的,学生和无业人员犯罪比例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分别下降了6.73%和3.48%。这部分身份为农民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均不高,多为初中以及初中以下,很多都是中途辍学,犯罪类型多为暴力侵财,抢劫罪和盗窃罪占绝大多数,值得注意的是强迫卖淫罪成为突出的新类型。

(单位:人) 未成年人犯罪总数 学 生 农 民 无业人员
2003-2005年 176 41 75 53
2006-2008年 338 56 189 90
±% 92.07% 26.79% 152% 69.81%

表三 2003-2005年与2006年-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身份的变化情况表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可谓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无非是主观和客观两方面。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2008年12月1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9年1月9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9年5月1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荣誉市民):

(一)在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重要社会影响的友好人士;

(六)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本人申请,推荐荣誉市民人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受理推荐。

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二)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书面意见;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七条 荣誉市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对已取得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市公安部门为其办理三至五年期的居留许可;

(四)子女入学享受本市学生待遇,外国学生可以选择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有接受留学生资格的学校就读;

(五)参观纪念馆、博物馆等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定期为其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荣誉市民发生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