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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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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衢州政务网在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对衢州政务网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政务网主站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团建立的分站。
  第三条 衢州政务网是衢州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四条 衢州政务网的宗旨是"宣传衢州、构架桥梁、信息服务、资源共享、辅助管理、支持决策"。
  第五条 衢州政务网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衢州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水平,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负责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工作,对衢州政务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衢州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在市府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衢州政务网的技术指导以及主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 在衢州政务网上建立分站的各单位是衢州政务网分站点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单位应当确定1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各单位应当明确相应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域衢州政务网分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与信息中心联系。
  第八条 从事衢州政务网主、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政府工作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市府办组织的工作培训。
  第三章 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网页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有宣扬暴力、色情的内容。网页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以公众服务为中心,以"问计于民、服务于民、公示于民"为工作主线,充分体现"为民所思、为民所为、为民谋利"。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十二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十三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四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
  第十五条 衢州政务网分站点应当在主页显著位置放置衢州政务网的网站标志。
  第十六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新版推出后如有重大修改,也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本市所有政务类网站必须经过市府办备案登记。由信息中心统一建立"衢州市政府网站备案登记库",在政务网主站点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衢州政务网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衢州政务网的主域名为quzhou.gov.cn或qz.gov.cn,代表衢州市党政机关;
  (二)市属机关各单位的域名为xxx.qz.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事业单位及社团的域名为xxx.qz.net.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九条 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电子信箱供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个人使用。
  第二十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一条 根据衢州政务网发展规划的需要,信息中心为虚拟主机用户提供数据库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衢州政务网分站点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信息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工作。各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
  各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网络管理员应当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网络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更改相应的用户上传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但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单位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政务信息内容。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置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运行。
  信息中心应当经常监测各站点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二十五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六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上)

唐青林 项先权


  当今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世界各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都纷纷从发展战略高度来认识和对待知识产权问题。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淡薄,其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犯;同时也容易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企业要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企业家首先需要认识到知识产权面临着哪些法律风险,并了解防范这种法律风险的方法。
专利权法律风险及防范
  专利权并非伴随着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权利人需要按照专利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向专利局书面申请。经过审查后,方能获得专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权利人获得专利权后,任何人实施该专利,均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专利使用费,否则就构成侵权。在专利权领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申请不当方面的法律风险和未尽许可而使用的法律风险。
  (一)专利申请策略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若申请专利的策略不当,将可能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例如,本应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却不当地进行了专利申请。对于发明创造的保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申请专利;另一种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某项发明创造如果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业要求,而企业去申请专利,则存在如下法律风险:由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业要求,专利申请将被驳回。该技术持有人只能依据商业秘密制度进行保护。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需将有关材料公开并公布。这意味着竞争对手可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获得公司的技术开发情况。因此,该技术不仅无法获得专利,还由于技术资料已经公开而无法获得作为商业秘密形式的保护。
  有些发明创造虽然符合专利法的要求,申请后能获得专利权。但是由于专利保护具有期限性,一旦期限截至,专利权人也丧失专用权。所以,如果某项发明创造,权利人预计竞争对手无法在短期内研发获得,企业就不如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二)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专利说明书》是指经过专利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确定了专利保护范围。专利说明书描述不同,法律确认的保护范围就不同。《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确定国家对某项发明创造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
  《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重要性如此显著,撰写这些法律文书就应特别谨慎、字斟句酌。否则,由于撰写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可能使企业的发明创造无法获得适当的法律保护,一般后果是导致法律对该项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变窄。
  (三)专利侵权法律风险
  权利人获得专利权后,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专利侵权。一方面,专利权人有遭到他人侵权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有企业侵犯其他人的专利权利的可能。
  企业获得专利权之后,应在该专业领域内进行侵权产品或者侵权行为的跟踪,及时发现被侵权的事实,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及时制止侵权、索赔;企业在实施某项产品生产、投放市场前,应检索有关专利文献,了解自己的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
商业秘密法律风险及防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都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
  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广泛。与专利制度保护的专利相比,商业秘密制度保护的技术范围更大,凡是能够用专利制度保护的专有技术都可以采用商业秘密制度来保护;有些可借助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专利制度则无能为力。(2)商业秘密保护成本低。商业秘密保护无需申请专利、维护专利的费用,其成本相对较低。(3)商业秘密保护没有期限限制。专利保护则具有期限性,专利期满后,发明创造进入公有领域,所有人都可以免费实施。而若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只要企业保密工作做得好、不泄密,就可以永远使用下去。因此,对技术难度大,预计其他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能开发出来的专有技术,企业应考虑选择采用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法律风险中最根本的就是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企业应注意如下环节发生商业秘密泄密的法律风险:
  (一)核心人才的流动泄露商业秘密
  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被业务竞争的单位“挖走”,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
  防范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应注意从签署与核心人才的《劳动合同》入手,在与他们的《劳动合同》中,应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企业人员管理的缺陷。
  (二)非法“卧底”导致商业秘密泄密
  某些公司为了减少成本,采取向对手委派“卧底”(商业间谍)的方式,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为了避免这种工业间谍导致商业秘密泄密,企业的人事主管部门在核心人才的人事任免、聘用方面,应仔细审查被录用的职员的职业背景和经历,辨别是否可能系竞争对手委派的“卧底”。
  (三)发表学术论文带来商业秘密的泄密
  某些企业的专业人士为了建立和巩固其个人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通过发表学术论文的形式,介绍其最先进的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后,该技术进入了公众视野,企业无法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该技术。
  企业防范发表论文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的方法是:企业与职员签署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技术和方法不得以讲座、技术交流、发表论文等任何形式泄露。
  (四)接待来访等原因泄露商业秘密
  明星企业通过接受采访、参观等途径,可以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然而,采访、参观本身也是商业秘密失密的重要渠道。
  防范类似风险的方法是,企业建立完善的对外接待政策,注意在接受采访和参观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组织的参观应避开核心的敏感区域;与来访者、参观者签订保密协议;不把最核心的秘密介绍给来访记者等。
域名法律风险及防范
  人们曾经认为域名只是一个代码,没有任何商业价值,无需特别保护。然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商家如果注册一个与某个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将让客户很容易记住进而很容易被记住、增加交易机会。所以,与商标、商号具有关联关系的域名具有广告、商标的效果。但注册一个与某个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有混淆他人驰名商标的服务与商品的可能。所以,域名与商标等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企业应注意域名的注册、使用、转让等事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域名领域,企业主要防范如下两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与企业名称、商标相关的域名被他人抢注的风险
  与企业名称、商标相关的域名被他人抢注,企业直接面临的后果就是:要么花费巨资购买该域名,要么改变自身的商号、商标等。两者都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害。企业公司斥巨费从域名抢注者手中换回与其商标相同的域名的案例不少。例如,世界著名电脑制造商康柏,1998年用5000万美元换取康柏的英文域名。
  (二)企业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申请域名时,应当注意避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尤其是与他人的商标权的冲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域名注册中的侵权问题有明确的解释。
  根据该规定第四条,企业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将被认定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上述解释第五条规定,企业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注册域名中应避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尤其是与他人的商标权的冲突。

注:本文为“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系列文章之一,系列文章的部分内容摘自作者于2008年1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本文首次刊登于《法制日报•周末》。

注:

吉林市非机动车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非机动车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辖区非机动车的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本辖区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
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抓好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都应宣传教育本单位职工、学生、军人遵守交通法规。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和劝阻,举报交通违章行为的权力。

第二章 车 辆
第六条 购新自行车、手推车、前驱动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发货票到指定的公安机关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行驶。
购旧自行车、手推车、前驱动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和交易手续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更名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准生产、装配、买卖后驱动人力三轮车。
凡生产、装配、销售前驱动人力三轮车的,必须向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生产、经营审批手续。
凡因生产、运输需要使用前驱动人力三轮车的,必须事先向指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置。
原已使用的后驱动人力三轮车,须在公安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改装成前驱动人力三轮车。
第八条 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定期参加年检,并按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检验费,年检合格后方准行驶。
第九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和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车辆号牌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第十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三章 驾驶人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随身携带车辆行驶证。
第十二条 醉酒者不准驾驶车辆。
第十三条 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人力三轮车。
第十四条 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人不准驾驶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专用车不准附载他人,非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第十六条 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第四章 行 驶
第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指挥信号,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遇有停止信号、手势时,除右转弯车辆伸手示意可通行外,其它车辆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后。
第十八条 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逆向行驶;在划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必须在右侧分道线内行驶;在没有分道线的道路上,自行车在道路右边石(路肩)一点五米以内行驶,人力三轮车在二点二米以内行驶,畜力车在二
点六米以内行驶。
第十九条 人力三轮车、手推车、经过批准入城的畜力车早七时至八时禁止在城区行驶;准行时间内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畜力车不准进入城区。
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雇用畜力车运输物品。
经批准进入城区的畜力车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窄桥、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超车,并须下车牵引牲畜。
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驾驶人在行驶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三)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手中不准持物;
(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
(七)城区骑自行车不准带人,托带学令前儿童只限一人;
(八)驾驶人力三轮车不准并行。

第五章 停放、装载
第二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商场、市场、机关办公楼、住宅小区等建筑物的,必须预留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同时设计、建设与主体设施规模相匹配的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存车棚。
新建、改建商场、市场、机关办公楼、住宅小区的设计规划,没按规定预留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存车棚场地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参与规划部门组织的规划审批和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峻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主要街路两侧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门前车辆停放秩序。并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车辆停放架,指定人员负责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场或街路两侧停车架上。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重量不准超过五十公斤。
(二)人力三轮车、手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重量不准超过五百公斤。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辕,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一米,载重量不准超过二千公斤。
(四)两车不准共载一物。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拒绝缴纳罚款的,扣留其车辆,并由其缴纳车
辆保管费。情节严重的,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学习班,并给所在单位发违章通知书。
(二)违反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装配、出卖后驱动人力三轮车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购买后驱动人力三轮车的,不予办理行驶牌证。
(三)违反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期改装后驱动人力三轮车的,年检时不予换发牌证。
(四)对违反第二十条二款规定,雇用非机动车运输物品的,每次处五百至一千元的罚款。
(五)对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其就近设置相应规模的非机动车停车场,拒不设置的,处以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费用二至三倍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非机动车停放架的,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未指定专人负责的除责令限期指定人员负责外,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职工、学生、军人骑自行车违章超过千分之三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部队,由公安机关挂交通安全不合格牌匾。
第二十七条 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当场处罚,并开据统一的罚没收据;五十元以上的罚款,由区以上公安交通部门作出决定并执行;没收非法所得的,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决定并执行。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必须模范遵守本办法,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者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由处罚部门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区”指城市建成区。
“主要街路”指吉林大街、中兴街、船营街、珲春街、湘潭街、江南大街、天津街、南京街、顺城街、汉阳街、重庆路、松江路、桃源路、遵义路、长春路、光华路、中康路。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城镇非机动车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