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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3:01: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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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台政办发〔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台州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考核一次。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

(五)开展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组织健全,措施到位,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

(六)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保护耕地执法体系,积极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六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11月底前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中旬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市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于次年每一季度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三)全市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造田造地、年末耕地增减,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及时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政府在考核时对其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六、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对耕地及基本农田动态监测中,发现乡镇(街道)区域内耕地10亩以上或基本农田5亩以上违法用地的,县(市、区)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街道)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八、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保护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特别是要坚决制止非农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探索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社会监督和鼓励机制,夯实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把耕地保护落到实处。要通过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围垦造田造地等工作,以建设促保护。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实行一级考一级制度,认真制定对乡镇(街道)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措施,确保考核目标的实现。


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4年10月18日公布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以及外地人员、境外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居民、村民、干部、职工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本市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河子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朝阳区西新乡的双丰村等20个村;南关区净月镇的逯家瓦房村等10个村;宽城区奋进乡的城西村等7个村;二道河子区英俊乡的金钱村等7个村(具体村名附后),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外的区域,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 国家及本市庆典活动燃放礼花,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八条 拍摄电影、电视片使用烟花爆竹的,须报请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第九条 确需运输烟花爆竹途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必须持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证明,并由本市公安机关审验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分别予以下列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没收其剩余的烟花爆竹,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者、单位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没收其剩余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予以取缔,并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规定个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罚款或者应由其负责赔偿损失的款项,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44个村
朝阳区:西新乡的双丰村、西新村、双龙村、开源村、东山村、西山村、日新村、繁荣村、东岗村、八家子村;双德乡的三家子村;城西乡的四间村、大营子村、依家村、车家村、潘家村、跃进村、红民村、民丰村、兴隆村。
南关区:净月镇的逯家瓦房村、靠边吴村、虹桥村、小河台村、净月潭村、黎明村;幸福乡的光明村、八一村、红嘴子村、富裕村。
宽城区:奋进乡的城西村、邱家村、马家村、小城子村、蔡家村、小南村、五星村。
二道河子区:英俊乡的金钱村、长江村、苇子村、分水村、杨家村、长青村、宏明村。



1994年10月18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1.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至少处于国内领先。
(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①产品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线路和产品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②产品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产品的样品或样机,并已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③产品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科技部每年年初发布创新基金年度重点项目指南,同时公布创新基金当年度招标的项目以及招标项目的投标时间及要求。
2.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②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③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④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⑤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⑥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创新基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①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②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4.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②已经上市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非技术性的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企业等。
二、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1.贷款贴息
①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及产业化,银行已经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②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③贷款贴息一般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2.无偿资助
①主要用于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②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于地方政府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③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3.资本金(股本金)投入
①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②资本金投入的目的是引导其它资本的投入。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一般要求至少有一家以上投资合作伙伴一起投资。创新基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③企业资金来源应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④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资金,原则上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收回。
三、创新基金的申请
在同一年度内,创新基金对同一个企业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
企业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1.申请时间
一般申请项目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接受申请截止时间以申请材料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招标项目的投标时间按具体项目要求确定,截止时间按投标材料收到日期为准。
2.申请程序
符合创新基金申请条件或招标条件的项目,承担企业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或进行投标:
①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投标)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申请材料”部分)。
②推荐单位对申请(投标)项目进行推荐,并按统一要求填写推荐意见表。
③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磁盘。
④按A4纸张大小将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一式五份装订成册。
⑤在规定时间内,将完整的申请(投标)书面材料、软磁盘一次性邮寄管理中心。有条件的企业,其软磁盘可通过访问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进行辅助的网上申报。材料寄出后,一般不得更改和补充。
管理中心不接受企业或推荐单位来人报送的材料。
管理中心的通讯地址:北京3815信箱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部
联系电话:68515522
邮政编码:100038
E-mail:shoul@innofund.gov.cn
创新基金的网址为:www.innofund.gov.cn或
www.innofund.com.cn
3.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创新基金支持或投标创新基金招标项目,均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申请贷款贴息的,须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
②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
③推荐单位出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⑥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⑦高新技术企业须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⑧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⑨地方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⑩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对①、②、③项要求的内容,还须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磁盘。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4.推荐单位
企业提出的申请或进行投标,须经一个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区选择。推荐单位为熟悉项目及企业情况的地市以上(含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推荐单位须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作出评价,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其它虚假行为,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5.申请咨询和申请表格等资料的获取方法
创新基金的基本情况、有关文件、申请程序、申请要求以及相关申请表格和磁盘可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上浏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咨询和索取;也可直接向管理中心咨询和索取。
四、申请受理
1.受理单位
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
2.受理处理
管理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招标项目自招标截止之日起)60天内,管理中心向申请(投标)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推荐单位。对发予《不受理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或评标。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中标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自该项目申请之日起(招标项目自招标截止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投标)企业,并抄送推荐单位。
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管理中心将酌情负责保存或销毁。
3.受理情况查询
企业可通过企业法人代码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中自设的认证密码,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上在线查询在申请和立项过程中所有的状态信息。
推荐单位可通过推荐单位代码(由管理中心提供)和《推荐单位信息表》中自设的认证密码,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在线查询所推荐的申请项目在申请和立项过程中的所有状态信息。
五、监督管理
通过立项审查并报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将在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布,同时书面通知申请(投标)企业和推荐单位,并与企业签订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管理中心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
理”)。
1.监理内容
监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
2.监理要求
①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担企业”)应自觉接受管理中心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
②承担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中心委托的信息汇总部门如实上报管理中心所要求的半年及年度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含软盘)以及相关附件,并同时抄报推荐单位。
③创新基金的监理工作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辅助完成,承担企业可以在线接受监理指导、获得监理要求、查询监理结果信息等。
④管理中心根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作出继续执行、调整或中止等相应的处理。
3.合同变更
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更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承担企业需对合同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中止合同时,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科技部和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4.监理表格等资料的获取方法
监理信息表格、规定格式的软磁盘录入程序可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直接下载;或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索取。
5.投诉受理
管理中心受理社会对创新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并对立项或实施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6.违约处理
承担企业如有严重违约行为,管理中心将依据合同有关条款中止合同。对中止合同的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基金支持的剩余经费如数返还管理中心。同时,将取消该企业以后三年内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资格。
六、项目验收
1.验收时间和依据
在创新基金项目合同到期时,管理中心依据合同书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②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③创新基金研究开发项目取得的成果情况;
④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⑤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3.验收程序
①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的两个月内,向管理中心报送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的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和软盘。
②管理中心收到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和软盘后,将根据项目情况,分别以书面审查、委托地方科委审查、管理中心组织实地审查等三种方式,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并填写验收意见。
③经审查后,管理中心对按期完成合同目标及有关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并拨付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对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项目做结题处理,并视情况拨付或减拨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并停拨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
4.验收表的获取方法
验收表及规定格式的软磁盘录入程序可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直接下载;或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索取。



199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