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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制度/吴金成

时间:2024-07-07 00:30: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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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制度

吴金成


  指定辩护,是指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特定情形时,由人民法院指定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一项制度。指定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原则性制度,它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十分重要,是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笔者认为,在具有以下这些情形时,人民法院要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首先,指定辩护的前提是被告人还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已经有了辩护人,就不存在指定辩护的必要了。
2、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4、被告人确实无经济来源的,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5、被告人没有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劝说又不愿意为其聘请辩护人的。
6、在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只有其还未委托的。
7、被告人具有外国国籍的。当被告人是港、澳、台地区的人员时,人民法院也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8、被告人是聋、哑、盲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未满十八周岁时。
9、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时。
  指定辩护的时间,应该是在案件的审理阶段,由人民法院来指定。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不存在指定辩护。
  被指定担任辩护人的,只能是依法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其他人不能被指定为辩护人。
  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被指定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申请和通知证人到庭,调取、复制相关案件证据材料。
2、有权申请对证人和鉴定人进行发问。
3、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权进行质证;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有权进行辩解。
4、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意见。
5、有权参加法庭辩论,人民法院要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送达指定辩护人;有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发表最后意见。
6、有权会见被告人,有权与被告人通信,有权查阅案卷的材料,有权得到与辩护需要有关的法律文书。
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指定辩护人还要承担以下义务:
1、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会见在押被告人时,遵守监管场所规定。
3、参加庭审时,遵守法庭纪律。
4、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不得帮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以及进行其他干扰正常诉讼秩序的活动。



作者:吴金成。
工作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的几点建议

作者:张静 滑力加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促进自身执法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认真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也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监督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以保障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


这一制度,通过一年多来的试点工作,我们认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有利于发现和纠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办案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提高办案质量;而且有助于排除办案中一些阻力干扰和外部因素的影响。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的发生,有力地推动了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但是由于人民监督员工作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尤其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在形式上没有成型的工作模式。以致目前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形式主要为“三类案件”的评议、组织法律学习和会议通报检察工作情况。


我们认为:目前监督的内容还是比较狭窄、形式略显单一,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不断创新和探索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形式,是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结合人民监督员工作业务实际,对监督活动形式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开展人民监督员旁听自侦案件庭审


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的拟撤案、拟作不起诉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自侦案件,实行监督。由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管辖,实行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的属地管辖。


我们在工作实际中发现,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决定了他们在当地多为有一定身份的人。因此自侦案件的查处,通常会引起较大的社会关注乃至震动。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自侦案件,人民监督员介入参与评议时,由于案件还处在侦查之中,人民监督员了解的只是部分案情,作为一个“准办案人员”,对于案件的发展走势和最终处理往往存在一种好奇感。


对于检察机关来讲,一个案件从最初的立案、侦查,经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多个诉讼过程,以实现国家追诉为目标。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辨论等法庭公开审理活动,达到指控犯罪、宣扬法制、教育群众的目的。因此,邀请人民监督员旁听自侦案件庭审,除具有法制教育与犯罪预防的功能之外,还能够使人民监督员对于侦查活动的成果、公诉水准以及庭审程序有一个直观的感受。有利于人民监督员从案件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多方面开展更有效的监督。


我们在这方面也曾作过一些工作,如邀请人民监督员观摩本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一些受贿案的庭审活动,并在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庭审评议活动。人民监督员们对这种新颖的活动形式给予了高度评价,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建议开展人民监督员参加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


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制定的初衷,就是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不起诉案件的透明度。以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确保不起诉权的正确行使。


目前,在办案实践中,人民监督员还未能进入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之中。


其原因:一是我们的不起诉公开审查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而为;二是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往往是在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进行,而对此种案件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则是在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后。


笔者认为,这不应成为人民监督员参与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的障碍。我们没有自侦案件不得开展不起诉公开审查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公安侦查机关办理案件能够开展不起诉公开审查,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没有理由不能做,也没有理由不应做。


人民监督员是检察机关从社会各阶层中遴选的代表人士,接受检察机关的聘请,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他们完全可以以“特邀代表”的身份参与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困为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审查活动,可以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通过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他们可以为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独立评议活动获得更多的信息支持和决定依据,提升了评议活动的质量,同时其在公开审查活动中的意见表达,也可以为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提供参考,保证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4]391号



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总结“十五”期间的工作经验,促进和加强全国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部决定在2005年下半年对全国干线公路,以及非干线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以公路路况水平、养护质量、管理制度和服务水平等为重点,检查路线将由部检查组从所有待检公路中随机抽取,抽查里程原则上为被检省份干线公路的10-20%。检查标准将按照《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评比办法》(交公路发[2000]280号)、《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075-94)和《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交公路发〔2002〕572号)执行,具体检查标准另行颁发。

请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